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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實施《進出口食品包裝容器、包裝材料檢驗監管工作規范(試行)》的補充通知(質檢檢函〔2006〕151號)

   2010-07-26 666
核心提示:  各直屬檢驗檢疫局:  為了對進出口食品包裝全面實施檢驗監管,總局下發了《進出口食品包裝容器、包裝材料實施檢驗監管工作

  各直屬檢驗檢疫局:

  為了對進出口食品包裝全面實施檢驗監管,總局下發了《進出口食品包裝容器、包裝材料實施檢驗監管工作管理規定》(國質檢檢[2006]135號),為了具體實施該管理規定,檢驗司草擬下發了《關于下發〈進出口食品包裝容器、包裝材料檢驗監管工作規范(試行)〉的通知》(質檢檢函[2006]107號)。各直屬局都在積極行動,制定具體實施計劃,作好內部協調準備工作,并向轄區食品包裝生產企業大力宣傳,為進出口食品包裝檢驗工作的順利開始和平穩過渡積極創造條件。

  對進出口食品包裝實施全面檢驗監管,是項全新的工作,各局在準備中已反映出一些具體問題,為此補充通知如下:

  一、 進出口食品包裝檢驗使用的證單

  本著證單精簡實用的原則,不再啟用《出入境食品包裝及材料檢驗檢疫結果單》(國質檢檢[2006]135號文附件1)及《出入境食品包裝及包裝材料檢驗檢疫申請單》(質檢檢函[2006]107號文附件4),食品包裝檢驗適用單證將另行通知。

  二、進出口食品包裝檢驗收費

  質檢檢函[2006]107號文的正文“三、檢驗項目及收費”停止執行。進出口食品包裝檢驗收費,應嚴格按照《出入境檢驗檢疫收費辦法》(發改價格[2003]2357號)、《關于加強和規范檢驗檢疫行政執法行為和收費管理的通知》(國質檢通[2004]498號)和《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檢驗檢疫實驗室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質檢通[2006]79號)的規定執行。沒有收費依據的,一律不得收費。

  三、進出口食品包裝檢驗重點內容及具體項目

 ?。ㄒ唬┻M口的食品包裝應依據我國的法律、法規、標準方法實施檢驗;出口的應依據進口國有關法律、法規、標準方法進行檢驗;檢測項目以安全衛生項目為主,首次檢測可對全項目進行檢測,日常檢測可對重點項目進行檢測,對有特殊要求的應該按照有關要求進行檢測。

 ?。ǘ┯捎谶M出口食品包裝種類繁多,涉及檢驗項目較多,應加強風險分析,根據食品包裝自身安全衛生特性,以及國內外市場反映的突出問題,有針對性地加強安全衛生項目的檢驗監管。隨文附上有關專家收集整理的食品包裝材料安全衛生檢測項目表(見附件)供檢測時選用參考。

  四、進出口食品包裝備案程序說明。

  (一)、進出口食品包裝備案不是行政許可,對備案企業生產的出口食品包裝一般實施周期檢驗檢測;對未經備案企業進口或生產的食品包裝應實施批批檢驗檢測。對已經獲得了國家衛生主管部門頒發的食品衛生注冊的出口食品包裝企業,其備案手續可以簡化。

 ?。ǘ?、備案申請材料應齊全、真實、一致、有效;二是出口包裝生產企業的設備、車間、倉庫、運輸工具等應符合食品包裝生產要求;三是出口食品包裝的原材輔料及成品應經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國家標準進行檢測合格并登記。

  (三)、申請備案的進口商如果沒有國外機構檢驗證書,則可將擬進口的食品包裝樣品送檢驗檢疫機構實驗室檢測,檢驗檢疫機構實驗室檢測出具的檢測合格報告可等同國外檢驗證書。

 ?。ㄋ模⑦M出口食品包裝,其生產廠家、生產工藝、產品品種未變的,其備案資質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五)、直屬局可根據總局135號文對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備案要求,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進一步制定便于操作的工作程序。

  五、進出口食品包裝檢驗的過渡期

  進出口食品包裝檢驗的過渡期,請按照質檢檢函[2006]107號文件規定執行。進出口食品包裝檢驗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ㄒ唬┳鳛樯唐分苯舆M出口的食品包裝的檢驗;

 ?。ǘ┮咽⒀b食品進口的食品包裝檢驗;

  (三)擬用于盛裝食品出口的食品包裝檢驗。

  進出口食品包裝檢驗過渡期主要是對擬用于盛裝食品出口的食品包裝而言,考慮其檢驗監管現實問題,因此設立了5個月的過渡期。但從明年1月1日起,各地必須嚴格按照總局文件規定全面實施檢驗。

  各局在過渡期內,應結合實際制定分步實施工作計劃,認真做好對出口食品包裝生產企業的備案工作,并適時對食品包裝取樣留樣,作好企業所使用原材輔料的檢測登記;有條件的地區要抓緊開展食品包裝檢測工作;特別是要做好對出口食品包裝生產企業、使用企業庫存包裝的查庫、核銷工作。

  六、出口食品包裝容器標注生產企業代碼

  從技術手段分析,出口食品包裝一般可印刷印制生產企業代碼,對運輸包裝容器應按要求標注生產企業代碼?,F實中,由于個別包裝的特殊性,視情況可不標注生產企業代碼,但必須加強對其批次管理。

  七、食品包裝檢驗監管適用范圍

  本文件所述檢驗要求僅適用于已列入《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且進出口商申報用于食品包裝的進出口商品;以及已盛裝食品的進出口食品包裝。

  對本條前款所述以外的進出口食品包裝,按照總局《關于做好出口與食品接觸材料有關工作的通知》(國質檢明發[2005]57號)規定實施監督抽查。

  八、同一種食品包裝向多國出口的檢驗管理

  同一種包裝出口多個國家,根據不同國家要求分別出證,但對相同檢測項目可不進行重復檢測。

  九、進口食品包裝盛裝食品出口的出證

  進口食品包裝按商品屬性管理,并按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實施檢驗,可憑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換發包裝檢驗結果單。當盛裝食品出口時應核查食品輸入國對食品包裝要求是否與我國一致,對與我國要求不一致的項目,應按食品輸入國的要求進行檢測。具體可按檢驗司107號文第5 .5條要求執行。但如果進口環節未實施檢驗,或進口環節檢驗項目與出口要求不符時,應對相關安全、衛生項目進行檢測。

  十、同一包裝既盛裝危險品又盛裝食品的檢驗監管

  出口危險品包裝與出口食品包裝檢驗項目、監管要求各有側重點,例如:出口危險品包裝以跌落、堆碼的安全強度檢測為主,出口食品包裝以安全衛生項目檢驗為主,因此在檢驗監管中,應針對不同要求分別實施檢驗。

  十一、建立風險預警機制

  各直屬局應建立食品包裝、危險品包裝、危險品的風險情況、事故情況上報反饋機制,確定包裝主管處室及責任人,并將責任人通信聯系方式結合食品包裝開驗上報匯總材料一并報檢驗司??偩謱⒃陲L險分析的基礎上,及時發出警示通報,有效規避進出口風險。

  請各直屬局對實施進出口食品包裝檢驗監管工作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及時向總局檢驗司報告。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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