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支局、辦事處,本局稽查處、認證處、動檢處、植檢處、食檢處、輕紡處、檢務處、技術中心:
為加強出口食品、農產品以及食品接觸材料檢驗檢疫監管,規范遼寧地區出口食品、農產品以及食品接觸材料被國外通報安全質量衛生問題調查處理工作,提高檢驗檢疫工作質量和執法水平,遼寧局對《遼寧地區出口食品、農產品以及食品接觸材料被國外通報安全質量衛生問題調查處理程序規定(試行)》重新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 ○○八年五月十九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出口食品、農產品以及食品接觸材料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規范遼寧地區出口食品、農產品以及食品接觸材料被國外通報安全質量衛生問題調查處理,提高檢驗檢疫工作質量,根據國家質檢總局《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注冊登記管理規定》、《出境水生動物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出境水果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進出口食品包裝容器、包裝材料實施檢驗監管工作管理規定》等規定,制定本程序規定。
第二條 本程序規定適用于遼寧地區出口食品、農產品以及食品接觸材料被國外通報安全質量衛生問題的調查處理。
第三條 國外通報安全質量衛生問題是指國外政府機構正式通報國家質檢總局并要求進行核查、調查和處理的有關出口食品、農產品以及食品接觸材料安全質量衛生不合格信息和問題,以及國家質檢總局從國外權威途徑獲悉的,但國外政府機構未進行正式通報的出口食品、農產品以及食品接觸材料安全質量衛生不合格信息和問題。
第四條 遼寧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下稱遼寧局)統一管理遼寧地區出口食品、農產品以及食品接觸材料被國外通報安全質量衛生問題調查處理工作。
遼寧局稽查處負責組織遼寧地區出口食品、農產品以及食品接觸材料被國外通報安全質量衛生問題調查處理工作,主管業務部門(指動檢處、植檢處、食檢處、輕紡處、技術中心)和認證監管處參加相關調查處理工作。
各分支局、辦事處和遼寧局主管業務部門(以下簡稱轄區監管機構)按轄區分工負責本轄區出口食品、農產品以及食品接觸材料被國外通報安全衛生問題的情況上報和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二章 被國外通報安全質量衛生問題的調查
第五條 遼寧局主管業務部門獲悉出口食品、農產品以及食品接觸材料被國外通報安全質量衛生問題后,應于獲悉通知當日將有關情況通知轄區監管機構和認證監管處,并將相關材料移送稽查處組織調查處理。
第六條 轄區監管機構應于接到通知后當日向被通報的食品、農產品以及食品接觸材料的生產加工企業、出口商、養殖場或中轉場以及出口代理報檢單位通報情況,告知相關企業接受調查。調查期間企業暫停相應產品出口。
轄區監管機構將被國外通報的企業信息通知檢務部門,檢務部門停止受理企業相關報檢。
第七條 遼寧局稽查處牽頭會同主管業務部門和轄區監管機構組成調查組,迅速開展調查核實工作。屬于出口食品衛生注冊登記企業的,調查組成員包括認證監管處。
第八條 調查組填寫相關不合格信息反饋表、撰寫調查報告,在規定時間內上報總局相關司局,必要時抄報國家認監委;完整反映調查結果,提出被國外通報安全衛生問題的處理意見,上報主管局長。
第三章 被國外通報安全質量衛生問題的處理
第九條 經調查核實,被通報的食品、農產品以及食品接觸材料相關企業不存在所通報的問題,調查組立即恢復相關企業的出口報檢,由轄區監管機構通知檢務部門和相關企業恢復出口報檢。對外方對企業采取限制進口措施,轄區監管機構可提出對外交涉建議上報遼寧局主管業務部門。
第十條 經調查核實,發現被通報的食品、農產品以及食品接觸材料安全衛生問題屬實,調查組依照有關要求作出限期整改和暫停出口的處理意見(有關要求見附件一),并填寫《出口食品、農產品以及食品接觸材料生產企業限期整改和暫停出口報檢審批單》(附件二)上報遼寧局主管局長審批。
被通報的食品、農產品以及食品接觸材料的相關企業同時存在附件中所列多項問題時,應當本著從嚴的原則合并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 經主管局長審批后,按職責分工由主管業務部門或認證監管處負責下發《出口食品、農產品以及食品接觸材料生產企業限期整改和暫停出口報檢通知單》(附件三),由轄區監管機構送達出口食品、農產品以及食品接觸材料生產企業,實施限期整改和暫停出口報檢。
第十二條 對調查中發現被通報企業涉嫌違反檢驗檢疫法律法規的,遼寧局及分支局應當及時立案處罰,按照出入境檢驗檢疫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 調查組對被通報的食品、農產品以及食品接觸材料安全衛生問題調查處理情況形成正式報告,報遼寧局主管局長,抄送主管業務部門。
第四章 被國外通報問題屬實企業的后續監管
第十四條 對經過調查得到確認的檢驗檢測不合格的出口批次的產品,轄區監管機構應當及時通知企業采取召回等有效措施,并跟蹤被通報企業對剩余產品的處理情況,確保剩余產品及時得到妥善處理,必要時可與有關部門溝通配合,防止剩余產品通過其他渠道出口或流入國內市場。
第十五條 轄區監管機構應當對被通報企業強化監督管理,監督企業質量安全管理、召回、溯源、控制體系運行情況,加強對食品、農產品以及食品接觸材料生產、加工、存放、運輸和出口全過程監管,提高企業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水平。
第十六條 被暫停食品、食品接觸材料以及農產品出口報檢的企業在規定時限內按要求完成整改并達到出口要求的,可以向轄區監管機構提出恢復出口報檢資格申請。
第十七條 轄區監管機構組成檢查組對申請恢復出口報檢企業審核檢查,符合要求的,提出恢復出口報檢意見,并填寫《恢復出口食品、農產品以及食品接觸材料生產企業出口報檢審批單》(附件四)上報遼寧局主管業務部門。
第十八條 遼寧局主管業務部門審核轄區監管機構上報材料,必要時組成核查小組進行實地核查,屬于出口食品衛生注冊登記企業的,應會同認證監管處進行實地核查。
第十九條 經審核,主管業務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作出是否同意恢復出口報檢的處理意見,并在《恢復出口食品、農產品以及食品接觸材料生產企業出口報檢審批單》(附件四)上簽注意見,經稽查處會簽后,報主管局長審批。
被通報的食品、食品接觸材料以及農產品生產企業屬于出口食品衛生注冊登記企業的,由認證監管處依照有關規定作出是否同意恢復出口報檢的處理意見,并在《恢復出口食品、農產品以及食品接觸材料生產企業出口報檢審批單》上簽注意見,經稽查處會簽后,報主管局長審批。
第二十條 經主管局長審批后,按職責分工由主管業務部門或認證監管處負責下發《恢復出口食品、農產品以及食品接觸材料生產企業出口報檢通知單》(附件五)。由轄區監管機構送達企業,恢復企業出口報檢資格,并將全部檔案裝訂成卷,歸入企業質量檔案。
第二十一條 被暫停食品、食品接觸材料以及農產品出口報檢的企業,整改仍未達到規定要求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被暫停食品、食品接觸材料以及農產品出口報檢的企業,整改仍未達到規定要求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遼寧局依照《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等規定吊銷其注冊登記證書。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之第十二條、第二十一條對出口食品、農產品以及食品接觸材料的生產企業、出口商、代理報檢單位實施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據《出入境檢驗檢疫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對調查發現的檢驗檢疫工作質量問題,按照責任追究制度,依法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程序規定由遼寧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程序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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