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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局關于餐飲服務場所的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和食品經營許可證整合后調整食品經營許可條件有關事項的通知(食藥監食監二〔2016〕109號)

   2016-08-29 626
核心提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整合調整餐飲服務場所的公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整合調整餐飲服務場所的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和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決定》(國發〔2016〕12號),為切實貫徹落實“取消地方衛生部門對飯館、咖啡館、酒吧、茶座4類公共場所核發的衛生許可證,有關食品安全許可內容整合進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核發的食品經營許可證”的要求,總局在實施《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總局令第17號)、《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試行)》(食藥監食監二〔2015〕228號),依法推進食品經營許可的基礎上,就上述4類餐飲服務場所公共衛生許可整合后,食品經營許可相關條件等事項做出相應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飯館、咖啡館、酒吧、茶座4類場所涉及食品安全的衛生條件,按照《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和《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試行)》的規定執行。
 
  二、在餐飲服務食品經營者(含飯館、咖啡館、酒吧、茶座)的食品經營許可條件中,增加以下內容:
 
  (一)保持就餐場所的空氣流通;
 
  (二)具有定期清洗消毒空調及通風設施的制度;
 
  (三)衛生間具有獨立排風系統;
 
  (四)具有定期清潔衛生間的制度。
 
  三、按照《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試行)》的要求,在制定或者修訂《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對上述食品經營許可條件中增加的內容進行細化,依法做好食品經營許可工作。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2016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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