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價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價格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釋義】 本條是對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行政監督檢查權及行政處罰權的規定。
一、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價格活動實施監督檢查權。對價格活動進行監督,包括國家監督和社會監督,其中國家監督又包括立法機關的監督、行政機關的監督和司法機關的監督,它們分別從不同的角度,采取不同的形式和方法,對價格活動進行監督。本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價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有二層含義。首先,規定了對價格活動的行政監督,監督主體是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價格法第五條規定,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的價格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價格工作、明確規定了價格工作的主管部門是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價格主管部門。因此,作為價格工作的主管部門,本條規定由其代表政府對價格活動進行行政監督,實施對價格活動的監督檢查權。就具體機構而言,以前國家設有國家物價局和地方物價局,在機構改革中,國家物價局并入國家計委,省一級還保留物價局,省以下的物價局,有的并入計委,有的并入經委,有的并入技術監督局或者工商局,情況不盡相同。因此,從目前情況看,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是指國家計委,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則因地區不同而機構有所不同。其次,規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必須依法對價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即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必須根據國家有關法律的規定,在法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監督價格的形成和運行,檢查價格違法行為,不能超越法律規定的權限濫用職權。比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日常的監督檢查中,要嚴格依照價格法等法律的規定行使查詢、復制、檢查等權力。
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在價格的形成方面,大多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經營者依法自主制定,極少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在價格的運行方面,以實行市場調節為主,必要時國家進行適度干預。因此,國家對價格的管理已由過去以行政手段直接管理為主轉變為運用法律、經濟手段進行間接管理為主,直接管理為輔。在這種情況下,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價格活動實施監督檢查顯得尤為重要。通過對價格活動的監督檢查,可以約束經營者的價格行為和政府的定價行為,維護市場價格秩序。可以保障價格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及時發現價格違法行為。可以保障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及價格調控措施的貫徹落實以及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的順利實現,以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價格機制的正常運轉。
價格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在價格的形成方面,一是監督檢查經營者的定價行為,是否按照價格法規定的定價原則及定價依據來制定價格;二是監督檢查政府有關部門是否有侵犯經營者自主定價權的行為;三是監督檢查政府的定價行為,政府定價是否按照價格法規定的中央和地方定價目錄載明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范圍的規定進行,是否遵守價格法規定的定價原則,是否按法定程序進行。比如,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地方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范圍制定在本地區執行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是否經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授權等。在價格的運行方面,一是監督檢查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是否遵守法律、法規,是否有不正當價格行為,價格法第十四條規定了八種行為屬于不正當價格行為,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要以此為依據,監督檢查經營者的價格行為。二是監督檢查經營者是否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三是監督檢查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價格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等干預措施和臨時集中定價權限、部分或者全面凍結價格的緊急措施的執行情況等。
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價格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權。我國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即不是所有的行政機關都有行政處罰權,哪些行政機關有行政處罰權,由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行政機關具有行政處罰權,一方面是賦予行政管理一定的威懾力,保障行政機關有效地進行行政管理,以維護行政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及時制止、懲處違法行為,保障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另一方面,對于規范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監督行政機關的執法行為,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本條賦予了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具有行政處罰權。因此,其有權在價格法規定的職權范圍內行使這項職權。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一)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四)責令停產停業;(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六)行政拘留;(七)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價格法針對具體的違法行為,規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有權進行行政處罰的種類有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警告等。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要嚴格依照價格法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處罰幅度進行。同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行使行政處罰權時,還要嚴格依照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序進行。
具體來講,行政處罰法將處罰程序分為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1.簡易程序:簡易程序是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依照簡易程序處罰的前提是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并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政府部門價格工作人員必須將當場作出的處罰決定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2.一般程序:除當場作出行政處罰的情況外,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價格違法行為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調查終結,對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要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采納。否則,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另外,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不得因當事人的申辯而加重處罰。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價格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此外,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作出暫停相關營業、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聽證。聽證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舉行聽證時,由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聽證結束后,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三十四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價格監督檢查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并要求其提供證明材料和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
(二)查詢、復制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帳簿、單據、憑證、文件及其他資料,核對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銀行資料;
(三)檢查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財物,必要時可以責令當事人暫停相關營業;
(四)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記保存,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轉移、隱匿或者銷毀。
【釋義】 本條是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行使監督檢查職權的規定。
價格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價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賦予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監督檢查職權。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據此進行監督檢查時,就涉及到在具體的監督檢查過程中,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行使哪些權力,本條對此作了明確規定,有利于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行政,有利于保護廣大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有利于社會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行政行為進行監督。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行使的職權主要是:
一、詢問權:詢問的權力是一項最基本的權力,是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檢查的第一步。通過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可以了解情況,提取證言。當事人是指被檢查的經營者,包括從事生產、經營商品或者提供有償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有關人員是指與被檢查的經營者的行為有關系的人員,比如與經營者業務往來的客戶、消費者等。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行使詢問權時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一般來講,詢問應當由兩名執法人員進行,詢問對象應當個別進行,并告知虛假陳述或者作假證的法律后果。詢問應當制作筆錄,并經被詢問人核對無誤,詢問人與被詢問人均應在筆錄上簽字或者蓋章,被詢問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在筆錄上注明。同時,詢問權還包括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有權要求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提供證明材料和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證明材料主要是針對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所陳述的有關情況,要求其提供能夠證明其陳述的資料。比如,要求被檢查的經營者提供其主張沒有非法低于成本傾銷商品的事實依據,要求消費者提供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資料等。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主要是指帳簿、單據、憑證等。
二、查詢、復制、核對權:有權查詢、復制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帳簿、單據、憑證,文件及其他資料,核對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銀行資料,以提取書證或者有關視聽資料,查清違法事實。在收集上述證據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應當收集、調取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原始憑證作為證據,對于調取原始憑證有困難的,可以復制,但復制件應當標明“經確認與原件無誤”的字樣,并由出具該材料的單位、個人簽名或者蓋章。核對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銀行資料,主要是為了查清被檢查人的違法所得,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行使這項權力時,要嚴格注意不要擴大核對的銀行資料的范圍,應當只限于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銀行資料,金融部門應當予以配合。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行使查詢、復制、核對權的前提是被檢查者有價格違法行為,如果被檢查者沒有價格違法行為,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就無權行使上述職權。
三、檢查財物權:有權檢查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財物,必要時可以責令當事人暫停相關營業。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行使這項職權時,應當當場制作筆錄,并由檢查人員及被檢查人員簽名或者蓋章,應當注意只能檢查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財物。比如國家規定對某一商品實行最高限價制度,經營者出售的商品價格或者提供的服務收費超過了國家規定的最高限價,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調查過程中,只能檢查與超過限價這一違法行為有關的商品,而不能涉及其他商品。如果案情比較復雜,為了便于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調查,在必要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責令當事人暫停相關營業,比如責令當事人暫時停止銷售超過國家規定最高限價的商品,而不是暫停所有營業。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作出暫停相關營業的決定后,必須及時檢查,查清后及時依法處理,不得無故拖延,妨礙經營者的正常經營秩序。
四、證據登記保存權: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記保存。關于先行登記保存,行政處罰法作了明確規定,目的是便于行政機關在執法時調查取證。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行使這項職權時,應當嚴格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進行,即進行先行登記保存的前提是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目的是保全證據。如果不存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就不能采取這一措施。具體程序是必須經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一般工作人員不得擅自決定采取這一措施。先行登記保存的時間限制為七天,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三十五條 經營者接受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時,應當如實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必需的帳簿、單據、憑證、文件以及其他資料。
【釋義】 本條是對經營者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如實提供資料的規定。
經營者作為價格活動的主體,本法賦予其自主制定屬于市場調節的價格、在政府指導價規定的幅度內制定價格、制定除特定產品外,屬于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產品范圍內的新產品的試銷價格以及檢舉、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價權利的行為等四項權利。作為民事活動的主體,其權利義務是對等的,在享有權利的同時,也要承擔相應的義務。為此,價格法對經營者在價格活動中應當履行的義務也作了規定,本條的規定就是經營者應當履行的一項義務。價格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價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經營者作為價格活動的主體,當然有義務接受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不應當找出各種理由拒絕、阻撓或者刁難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這是其一。同時,價格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并要求其提供證明材料和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有權查詢、復制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帳簿、單據、憑證、文件及其他資料,有權核對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銀行資料。這就要求經營者在接受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時,應當積極配合,提供便利條件,協助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做好監督檢查工作。不僅要按規定提供監督檢查所必需的帳簿、單據、憑證、文件及其他資料,而且要如實提供這些資料,不得弄虛作假,在資料上作手腳,欺騙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這是其二,即本條規定的內容。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通過經營者提供的資料,了解經營者的價格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存在價格違法行為,所以這些資料是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發現價格違法行為的重要線索,是調查取證、查處價格違法行為的依據,因此,經營者必須如實提供這些資料,否則,就是妨礙行政管理的行為,就要依法受到行政處罰。
第三十六條 政府部門價格工作人員不得將依法取得的資料或者了解的情況用于依法進行價格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
【釋義】 本條是對政府部門價格工作人員應當將依法取得的資料或者了解的情況予以保密的規定。
本條規定履行保密義務的主體是政府部門價格工作人員。政府部門價格工作人員不僅包括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還包括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從事價格工作的人員。因為價格法第五條規定,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的價格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價格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價格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價格工作。因此,政府部門價格工作人員包括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和政府其他有關部門的價格工作人員兩部分。由于這些人員在日常的價格工作中很容易接觸、了解經營者的生產經營情況,特別是價格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并要求其提供證明材料和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有權查詢、復制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帳簿、單據、憑證、文件及其他資料,有權核對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銀行資料。這些資料除反映經營者有關價格活動的情況外,還會涉及經營者的其他情況,比如經營者的業務往來情況、經營者商品的價格構成情況等等,有的還會涉及經營者的商業秘密,直接關系到經營者的切身利益。因此,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本條對政府部門價格工作人員規定了保密義務,政府部門價格工作人員必須遵守。其主要內容是:
一、政府部門價格工作人員不得將依法取得的資料或者了解的情況用于依法進行價格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依法取得的資料”是指政府部門價格工作人員在依法對價格活動進行管理的過程中取得的資料,比如價格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行使監督檢查職權時查詢、復制的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帳簿、單據、憑證、文件及其他資料,核對的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銀行資料等。“依法進行價格管理”既包括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等行政部門進行價格管理,比如將這些資料作為對價格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的依據;也包括其他部門,比如將這些資料提供給司法部門作為證據進行司法審判等。即只能將這些資料和了解的情況用于依法管理價格活動,除此之外,政府部門價格工作人員不得將這些資料和了解的情況用于任何其他目的,如把經營者的資料透露給其競爭對手以謀取私利等。
二、政府部門價格工作人員不得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所謂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根據這一規定,構成商業秘密的條件是:1.必須是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具有秘密性,只能是有限的一部分人知道,否則,就不成為秘密了。技術信息包括技術決竊、配方、工藝流程、設計圖紙等。經營信息包括經營決策、客戶名單、貨源情況、商品推銷計劃等。2.權利人對這些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以防止外人輕而易舉獲取這些信息。如果權利人未采取保密措施,就不能視為商業秘密。3.這些信息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侵犯商業秘密的目的,是為了獲得他人的經濟利益,權利人對商業秘密采取保密措施是防止泄密,保護自己的經濟利益免受損失。因此,這些信息必須具有經濟價值,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只有符合這三項條件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才是商業秘密。商業秘密作為一種知識產權,凝聚著經營者的勞動和投入,在當前充滿競爭的市場經濟中,誰擁有商業秘密,誰就會在激烈的競爭中處于優勢。因此,經營者的商業秘密受法律保護。我國刑法對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規定了刑事責任。政府部門價格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價格活動的過程中,因為工作了解到當事人的商業秘密,雖然其獲取商業秘密的途徑是合法的,是在依法行政的過程中取得的,但是,如果其不負責任地將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泄露給他人,就會損害權利人的利益,構成對他人商業秘密的侵犯,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因此,本條在規定政府部門價格工作人員不得將依法取得的資料或者了解的情況用于依法進行價格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的同時,又特別強調了政府部門價格工作人員不得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價格法在法律責任一章中對價格工作人員泄露商業秘密的行為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根據刑法的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十七條 消費者組織、職工價格監督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組織以及消費者,有權對價格行為進行社會監督。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充分發揮群眾的價格監督作用。
新聞單位有權進行價格輿論監督。
【釋義】 本條是對價格行為進行社會監督的規定。
對價格行為進行監督,從監督主體上可以分為國家監督和社會監督。國家監督是指國家機關對價格行為的監督,包括立法監督、行政監督和司法監督。對價格行為的社會監督,是指調動社會各方面的力量,通過各種各樣的途徑和方式,對價格行為進行監督,是與國家監督相對而言的。國家監督是最基本的形式,是維護法制的基本保證。而社會監督則以民主性強和監督主體、監督內容以及監督形式廣泛等特點在監督體系中發揮著不可忽視的作用。價格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是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價格活動實施監督檢查權,屬于國家監督中的行政監督,而本條規定的是對價格行為的社會監督。社會監督與行政監督的主要區別在于:1.監督主體不同,行政監督的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社會監督的主體是指國家機關之外的一切單位和個人。2.規范程度不同,對于行政監督,法律均明確規定行政機關的監督檢查職權,以保障行政機關有效地進行行政管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比如價格法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了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價格監督檢查時可以行使的職權。而社會監督由于其監督主體、監督形式等非常廣泛,因此法律對此規定的比較籠統,比如價格法規定的舉報制度。3.監督后果不同,行政監督,行政機關有權依法對價格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而社會監督本身并不能構成對價格違法行為的確認及處罰,社會監督的意義在于使行政、司法機關知悉價格違法行為,為這些機關查處價格違法行為提供線索。雖然社會監督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由于社會監督主體廣泛,其分布的范圍廣泛,能及時發現價格違法行為,所以,社會監督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價格的形成、運行以市場為主,對價格活動的監督也應當主要面向市場。因此,單靠國家對價格行為進行監督是遠遠不夠的,特別是對居民生活必需品的價格監督,必須要動員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因此,本條規定了對價格行為的社會監督。
社會監督的主體是非常廣泛的,包括國家機關之外的一切單位和個人,社會監督的方式和途徑是多種多樣的比如通過新聞媒介披露、向價格主管部門投訴、舉報等。本條結合價格活動的特點,對社會監督作了以下規定:
一、消費者組織、職工價格監督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組織以及消費者,有權對價格行為進行社會監督。(一)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協會及其他消費者組織是依法成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消費者協會具有參與有關行政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檢查;就有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向有關行政部門反映、查詢,提出建議;受理消費者投訴,并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評等職能,當然包括對價格行為的監督。(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是居民、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其任務之一就是向政府反映居民、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是政府聯系群眾的橋梁和紐帶,有的地區還成立了街道、鄉鎮群眾價格監督組織。(三)職工物價監督組織是專門成立的監督價格活動的組織,其產生于八十年代初期,已有15年的歷史。這支由企業職工、工會干部和離退休職工組成的社會監督隊伍不斷發展,已形成體系,構成網絡。截止到96年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共建立職工價格監督站6300個,職工價格監督員41000人,全國大部分地區都建立了由省、地(市)、縣職工價格監督站組成的三級網絡,形成了一支強大的社會監督力量,活躍在全國各個市場,對與人民生活密切相關的商品價格和服務收費作為監督重點,成為對價格行為進行社會監督的主要力量。(四)消費者作為一個龐大的群體,是對價格行為進行社會監督的重要主體,消費者在自己的消費活動中,最容易發現價格違法行為。由于消費者人數眾多,分布廣泛,凡有價格行為發生的地方,就有消費者的存在。因此、消費者對價格行為的監督具有廣泛性、及時性和連續性。同時,價格行為與消費者的利益有著最直接、最密切的關系。
消費者組織、職工價格監督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組織以及消費者是最具有代表性的對價格行為進行社會監督的主體,因此,本條就這些組織和消費者對價格行為的社會監督作了特別規定。這些組織和消費者對價格行為進行監督的范圍是非常廣泛的,從價格的形成到價格的運行,從經營者的價格行為到政府的定價行為、政府關于價格總水平的調控措施,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價格活動的監督檢查及行政處罰等行為,以及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的執法行為等,都有權進行監督。
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充分發揮群眾的價格監督作用。社會監督是廣大群眾對價格行為的監督,因此也稱群眾監督。由于價格涉及方方面面,各個領域,僅靠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是不夠的、需要社會監督力量的輔助、配合。只有這樣,才能完著監督體系,及時發現價格違法行為。因此,本條規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充分發揮群眾的價格監督作用。這就要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首先要重視群眾監督的作用,認識到群眾監督是行政監督的重要補充;其次、應當加強對社會監督組織的工作指導,經常對其進行業務及國家有關價格法律、法規培訓,依法規范其監督工作,為群眾監督工作的正常開展創造條件,使群眾監督的作用能夠充分發揮出來。
三、新聞單位有權對價格行為進行輿論監督。輿論監督是指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介對價格行為進行監督。輿論監督屬于社會監督,是社會監督的一種形式,它具有以下特點:1.公開性和廣泛性。輿論監督通過新聞媒介實施,將價格違法行為公之于眾,在社會上曝光,是一種最為公開、廣泛的形式,能夠對當事人形成巨大的壓力。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講,輿論監督具有比其他社會監督形式更強大的威懾力。2.及時性。任何監督都強調及時性,但其他形式的價格監督往往要經過多個環節、多個層次才能實現,而輿論監督的環節則比較單一,反應迅速,能即刻形成輿論壓力,在及時遏制價格違法行為方面,往往快于其他監督形式。新聞媒介對社會輿論的導向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樣,運用新聞媒介實施對價格行為的監督,對于及時制止、及時懲處價格違法行為,對于宣傳國家價格法律規范,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本條對價格行為的輿論監督專門規定了一款。
第三十八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舉報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價格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對舉報者給予鼓勵,并負責為舉報者保密。
【釋義】 本條是對建立價格違法行為舉報制度的規定。
對價格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是指任何單位和個人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檢舉、揭發其所發現或者了解的價格違法行為;并要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處理的行為。對價格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是對價格行為進行社會監督的一種重要形式。價格法第三十七條就社會監督中具有代表性的監督主體作了規定,本條是對舉報這種最普遍、最直接的社會監督形式作了規定。要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應當對舉報者給予鼓勵,并負責為舉報者保密,從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職責和義務角度作了規定。同時,又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價格違法行為進行舉報。具體來講,本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價格違法行為進行舉報。將舉報作為單位、個人的一項權利作了規定。我國憲法規定,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通過舉報,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反映價格違法行為,就是人民群眾參與國家管理的形式之一、無論是對經營者的價格違法行為,比如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和緊急措施,不如實提供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要求的資料,在價格活動中有不正當價格行為等,還是對政府部門及其價格工作人員的價格違法行為,比如超越定價權限定價、侵犯經營者的廛主定價權,價格工作人員泄露經營者的商業秘密,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舉報。
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舉報制度。將建立舉報制度作為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職責作了規定。因為建立舉報制度是發動群眾、支持群眾進行舉報活動的基礎,是群眾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反映價格違法行為的最主要和最直接的渠道,為廣大人民群眾更直接、廣泛參與國家行政管理,支持和協助政府搞好價格工作提供了便利的條件。建立價格違法行為舉報制度,可以為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查處價格違法行為提供信息和線索,有利于及時打擊價格違法行為,使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及處罰與社會監督有機的結合起來。同時,建立價格違法行為的舉報制度,有利于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加強自身建設,有利于價格工作人員廉潔自律、秉公執法。
本條將建立價格違法行為的舉報制度規定為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職責,這就要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要對群眾的舉報活動高度重視,要有相應的部門負責舉報工作,并形成一整套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只有這樣,才能使舉報工作真正落到實處,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比如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設立專門受理舉報的機構,配備一定數量的工作人員,建立值班制度、登記制度、交辦制度、立卷歸檔制度、反饋制度、保密制度和鼓勵制度等。要設置舉報箱,對社會公布舉報電話,為群眾舉報價格違法行為提供便捷的途徑。及時受理來信、來電,熱情接待群眾來訪,做好詳細記錄,并對獲取的信息進行分析、篩選,分門別類,送有關職能部門調查處理。在調查過程中,對舉報的事件要認真核實,對確實屬于價格違法行為的,要及時依法處理。同時,要將事件的處理結果及時告知受理部門或者舉報人。即使經調查了解,發現舉報的情況有誤,或者不需要立案處理的,也應當向受理部門或者舉報人說明情況,使群眾的舉報件件有結果。總之,受理——調查——處理——反饋,是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做好舉報工作不可缺少的環節。同時、在各個環節應當建立、完善工作制度。
三、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對舉報人員給予鼓勵,并負責為舉報者保密。
對價格違法行為進行舉報,體現了群眾參與價格監督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是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監督檢查工作的協助,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及時查處價格違法行為,維護國家,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利益具有重要作用。為此,本條規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對舉報人員的鼓勵制度,對舉報人員給予鼓勵,以調動廣大群眾舉報的積極性,從而調動全社會的力量監督價格活動,在全社會形成對價格違法行為進行舉報的氛圍。
舉報人作為單位和個人,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舉報價格違法行為,很容易受到被舉報者的打擊報復。為了保護廣大群眾舉報的積極性,在嚴厲懲處打擊報復行為的同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對舉報人員及舉報資料的保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護舉報人。為此,本條規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為舉報者保密。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要嚴禁將舉報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舉報內容等泄露給被舉報者,對舉報材料應當嚴密保管,傳遞舉報材料只摘錄問題,不轉原件等等。同時,對泄露舉報內容的價格工作人員,有關部門應當嚴肅處理,觸犯刑法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制度建設是保證舉報工作正常開展的基礎,而其中的保密制度、鼓勵制度的建設直接關系到保護群眾舉報積極性,使我國的舉報工作能夠持續發展,以擴大對價格違法行為的社會監督問題。因此,本條在規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價格舉報制度的同時,又強調了鼓勵制度和保密制度。
【釋義】 本條是對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行政監督檢查權及行政處罰權的規定。
一、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價格活動實施監督檢查權。對價格活動進行監督,包括國家監督和社會監督,其中國家監督又包括立法機關的監督、行政機關的監督和司法機關的監督,它們分別從不同的角度,采取不同的形式和方法,對價格活動進行監督。本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價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有二層含義。首先,規定了對價格活動的行政監督,監督主體是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價格法第五條規定,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的價格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價格工作、明確規定了價格工作的主管部門是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價格主管部門。因此,作為價格工作的主管部門,本條規定由其代表政府對價格活動進行行政監督,實施對價格活動的監督檢查權。就具體機構而言,以前國家設有國家物價局和地方物價局,在機構改革中,國家物價局并入國家計委,省一級還保留物價局,省以下的物價局,有的并入計委,有的并入經委,有的并入技術監督局或者工商局,情況不盡相同。因此,從目前情況看,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是指國家計委,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則因地區不同而機構有所不同。其次,規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必須依法對價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即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必須根據國家有關法律的規定,在法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監督價格的形成和運行,檢查價格違法行為,不能超越法律規定的權限濫用職權。比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日常的監督檢查中,要嚴格依照價格法等法律的規定行使查詢、復制、檢查等權力。
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在價格的形成方面,大多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經營者依法自主制定,極少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在價格的運行方面,以實行市場調節為主,必要時國家進行適度干預。因此,國家對價格的管理已由過去以行政手段直接管理為主轉變為運用法律、經濟手段進行間接管理為主,直接管理為輔。在這種情況下,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價格活動實施監督檢查顯得尤為重要。通過對價格活動的監督檢查,可以約束經營者的價格行為和政府的定價行為,維護市場價格秩序。可以保障價格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及時發現價格違法行為。可以保障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及價格調控措施的貫徹落實以及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的順利實現,以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價格機制的正常運轉。
價格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在價格的形成方面,一是監督檢查經營者的定價行為,是否按照價格法規定的定價原則及定價依據來制定價格;二是監督檢查政府有關部門是否有侵犯經營者自主定價權的行為;三是監督檢查政府的定價行為,政府定價是否按照價格法規定的中央和地方定價目錄載明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范圍的規定進行,是否遵守價格法規定的定價原則,是否按法定程序進行。比如,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地方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范圍制定在本地區執行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是否經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授權等。在價格的運行方面,一是監督檢查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是否遵守法律、法規,是否有不正當價格行為,價格法第十四條規定了八種行為屬于不正當價格行為,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要以此為依據,監督檢查經營者的價格行為。二是監督檢查經營者是否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三是監督檢查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價格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等干預措施和臨時集中定價權限、部分或者全面凍結價格的緊急措施的執行情況等。
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價格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權。我國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即不是所有的行政機關都有行政處罰權,哪些行政機關有行政處罰權,由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行政機關具有行政處罰權,一方面是賦予行政管理一定的威懾力,保障行政機關有效地進行行政管理,以維護行政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及時制止、懲處違法行為,保障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另一方面,對于規范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監督行政機關的執法行為,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本條賦予了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具有行政處罰權。因此,其有權在價格法規定的職權范圍內行使這項職權。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一)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四)責令停產停業;(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六)行政拘留;(七)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價格法針對具體的違法行為,規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有權進行行政處罰的種類有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警告等。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要嚴格依照價格法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處罰幅度進行。同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行使行政處罰權時,還要嚴格依照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序進行。
具體來講,行政處罰法將處罰程序分為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1.簡易程序:簡易程序是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依照簡易程序處罰的前提是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并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政府部門價格工作人員必須將當場作出的處罰決定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2.一般程序:除當場作出行政處罰的情況外,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價格違法行為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調查終結,對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要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采納。否則,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另外,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不得因當事人的申辯而加重處罰。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價格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此外,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作出暫停相關營業、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聽證。聽證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舉行聽證時,由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聽證結束后,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三十四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價格監督檢查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并要求其提供證明材料和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
(二)查詢、復制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帳簿、單據、憑證、文件及其他資料,核對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銀行資料;
(三)檢查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財物,必要時可以責令當事人暫停相關營業;
(四)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記保存,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轉移、隱匿或者銷毀。
【釋義】 本條是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行使監督檢查職權的規定。
價格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價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賦予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監督檢查職權。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據此進行監督檢查時,就涉及到在具體的監督檢查過程中,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行使哪些權力,本條對此作了明確規定,有利于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行政,有利于保護廣大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有利于社會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行政行為進行監督。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行使的職權主要是:
一、詢問權:詢問的權力是一項最基本的權力,是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檢查的第一步。通過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可以了解情況,提取證言。當事人是指被檢查的經營者,包括從事生產、經營商品或者提供有償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有關人員是指與被檢查的經營者的行為有關系的人員,比如與經營者業務往來的客戶、消費者等。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行使詢問權時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一般來講,詢問應當由兩名執法人員進行,詢問對象應當個別進行,并告知虛假陳述或者作假證的法律后果。詢問應當制作筆錄,并經被詢問人核對無誤,詢問人與被詢問人均應在筆錄上簽字或者蓋章,被詢問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在筆錄上注明。同時,詢問權還包括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有權要求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提供證明材料和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證明材料主要是針對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所陳述的有關情況,要求其提供能夠證明其陳述的資料。比如,要求被檢查的經營者提供其主張沒有非法低于成本傾銷商品的事實依據,要求消費者提供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資料等。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主要是指帳簿、單據、憑證等。
二、查詢、復制、核對權:有權查詢、復制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帳簿、單據、憑證,文件及其他資料,核對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銀行資料,以提取書證或者有關視聽資料,查清違法事實。在收集上述證據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應當收集、調取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原始憑證作為證據,對于調取原始憑證有困難的,可以復制,但復制件應當標明“經確認與原件無誤”的字樣,并由出具該材料的單位、個人簽名或者蓋章。核對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銀行資料,主要是為了查清被檢查人的違法所得,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行使這項權力時,要嚴格注意不要擴大核對的銀行資料的范圍,應當只限于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銀行資料,金融部門應當予以配合。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行使查詢、復制、核對權的前提是被檢查者有價格違法行為,如果被檢查者沒有價格違法行為,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就無權行使上述職權。
三、檢查財物權:有權檢查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財物,必要時可以責令當事人暫停相關營業。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行使這項職權時,應當當場制作筆錄,并由檢查人員及被檢查人員簽名或者蓋章,應當注意只能檢查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財物。比如國家規定對某一商品實行最高限價制度,經營者出售的商品價格或者提供的服務收費超過了國家規定的最高限價,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調查過程中,只能檢查與超過限價這一違法行為有關的商品,而不能涉及其他商品。如果案情比較復雜,為了便于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調查,在必要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責令當事人暫停相關營業,比如責令當事人暫時停止銷售超過國家規定最高限價的商品,而不是暫停所有營業。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作出暫停相關營業的決定后,必須及時檢查,查清后及時依法處理,不得無故拖延,妨礙經營者的正常經營秩序。
四、證據登記保存權: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記保存。關于先行登記保存,行政處罰法作了明確規定,目的是便于行政機關在執法時調查取證。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行使這項職權時,應當嚴格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進行,即進行先行登記保存的前提是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目的是保全證據。如果不存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就不能采取這一措施。具體程序是必須經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一般工作人員不得擅自決定采取這一措施。先行登記保存的時間限制為七天,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三十五條 經營者接受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時,應當如實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必需的帳簿、單據、憑證、文件以及其他資料。
【釋義】 本條是對經營者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如實提供資料的規定。
經營者作為價格活動的主體,本法賦予其自主制定屬于市場調節的價格、在政府指導價規定的幅度內制定價格、制定除特定產品外,屬于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產品范圍內的新產品的試銷價格以及檢舉、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價權利的行為等四項權利。作為民事活動的主體,其權利義務是對等的,在享有權利的同時,也要承擔相應的義務。為此,價格法對經營者在價格活動中應當履行的義務也作了規定,本條的規定就是經營者應當履行的一項義務。價格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價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經營者作為價格活動的主體,當然有義務接受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不應當找出各種理由拒絕、阻撓或者刁難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這是其一。同時,價格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并要求其提供證明材料和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有權查詢、復制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帳簿、單據、憑證、文件及其他資料,有權核對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銀行資料。這就要求經營者在接受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時,應當積極配合,提供便利條件,協助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做好監督檢查工作。不僅要按規定提供監督檢查所必需的帳簿、單據、憑證、文件及其他資料,而且要如實提供這些資料,不得弄虛作假,在資料上作手腳,欺騙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這是其二,即本條規定的內容。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通過經營者提供的資料,了解經營者的價格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存在價格違法行為,所以這些資料是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發現價格違法行為的重要線索,是調查取證、查處價格違法行為的依據,因此,經營者必須如實提供這些資料,否則,就是妨礙行政管理的行為,就要依法受到行政處罰。
第三十六條 政府部門價格工作人員不得將依法取得的資料或者了解的情況用于依法進行價格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
【釋義】 本條是對政府部門價格工作人員應當將依法取得的資料或者了解的情況予以保密的規定。
本條規定履行保密義務的主體是政府部門價格工作人員。政府部門價格工作人員不僅包括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還包括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從事價格工作的人員。因為價格法第五條規定,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的價格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價格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價格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價格工作。因此,政府部門價格工作人員包括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和政府其他有關部門的價格工作人員兩部分。由于這些人員在日常的價格工作中很容易接觸、了解經營者的生產經營情況,特別是價格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并要求其提供證明材料和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有權查詢、復制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帳簿、單據、憑證、文件及其他資料,有權核對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銀行資料。這些資料除反映經營者有關價格活動的情況外,還會涉及經營者的其他情況,比如經營者的業務往來情況、經營者商品的價格構成情況等等,有的還會涉及經營者的商業秘密,直接關系到經營者的切身利益。因此,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本條對政府部門價格工作人員規定了保密義務,政府部門價格工作人員必須遵守。其主要內容是:
一、政府部門價格工作人員不得將依法取得的資料或者了解的情況用于依法進行價格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依法取得的資料”是指政府部門價格工作人員在依法對價格活動進行管理的過程中取得的資料,比如價格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行使監督檢查職權時查詢、復制的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帳簿、單據、憑證、文件及其他資料,核對的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銀行資料等。“依法進行價格管理”既包括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等行政部門進行價格管理,比如將這些資料作為對價格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的依據;也包括其他部門,比如將這些資料提供給司法部門作為證據進行司法審判等。即只能將這些資料和了解的情況用于依法管理價格活動,除此之外,政府部門價格工作人員不得將這些資料和了解的情況用于任何其他目的,如把經營者的資料透露給其競爭對手以謀取私利等。
二、政府部門價格工作人員不得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所謂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根據這一規定,構成商業秘密的條件是:1.必須是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具有秘密性,只能是有限的一部分人知道,否則,就不成為秘密了。技術信息包括技術決竊、配方、工藝流程、設計圖紙等。經營信息包括經營決策、客戶名單、貨源情況、商品推銷計劃等。2.權利人對這些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以防止外人輕而易舉獲取這些信息。如果權利人未采取保密措施,就不能視為商業秘密。3.這些信息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侵犯商業秘密的目的,是為了獲得他人的經濟利益,權利人對商業秘密采取保密措施是防止泄密,保護自己的經濟利益免受損失。因此,這些信息必須具有經濟價值,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只有符合這三項條件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才是商業秘密。商業秘密作為一種知識產權,凝聚著經營者的勞動和投入,在當前充滿競爭的市場經濟中,誰擁有商業秘密,誰就會在激烈的競爭中處于優勢。因此,經營者的商業秘密受法律保護。我國刑法對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規定了刑事責任。政府部門價格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價格活動的過程中,因為工作了解到當事人的商業秘密,雖然其獲取商業秘密的途徑是合法的,是在依法行政的過程中取得的,但是,如果其不負責任地將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泄露給他人,就會損害權利人的利益,構成對他人商業秘密的侵犯,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因此,本條在規定政府部門價格工作人員不得將依法取得的資料或者了解的情況用于依法進行價格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的同時,又特別強調了政府部門價格工作人員不得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價格法在法律責任一章中對價格工作人員泄露商業秘密的行為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根據刑法的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十七條 消費者組織、職工價格監督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組織以及消費者,有權對價格行為進行社會監督。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充分發揮群眾的價格監督作用。
新聞單位有權進行價格輿論監督。
【釋義】 本條是對價格行為進行社會監督的規定。
對價格行為進行監督,從監督主體上可以分為國家監督和社會監督。國家監督是指國家機關對價格行為的監督,包括立法監督、行政監督和司法監督。對價格行為的社會監督,是指調動社會各方面的力量,通過各種各樣的途徑和方式,對價格行為進行監督,是與國家監督相對而言的。國家監督是最基本的形式,是維護法制的基本保證。而社會監督則以民主性強和監督主體、監督內容以及監督形式廣泛等特點在監督體系中發揮著不可忽視的作用。價格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是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價格活動實施監督檢查權,屬于國家監督中的行政監督,而本條規定的是對價格行為的社會監督。社會監督與行政監督的主要區別在于:1.監督主體不同,行政監督的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社會監督的主體是指國家機關之外的一切單位和個人。2.規范程度不同,對于行政監督,法律均明確規定行政機關的監督檢查職權,以保障行政機關有效地進行行政管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比如價格法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了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價格監督檢查時可以行使的職權。而社會監督由于其監督主體、監督形式等非常廣泛,因此法律對此規定的比較籠統,比如價格法規定的舉報制度。3.監督后果不同,行政監督,行政機關有權依法對價格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而社會監督本身并不能構成對價格違法行為的確認及處罰,社會監督的意義在于使行政、司法機關知悉價格違法行為,為這些機關查處價格違法行為提供線索。雖然社會監督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由于社會監督主體廣泛,其分布的范圍廣泛,能及時發現價格違法行為,所以,社會監督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價格的形成、運行以市場為主,對價格活動的監督也應當主要面向市場。因此,單靠國家對價格行為進行監督是遠遠不夠的,特別是對居民生活必需品的價格監督,必須要動員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因此,本條規定了對價格行為的社會監督。
社會監督的主體是非常廣泛的,包括國家機關之外的一切單位和個人,社會監督的方式和途徑是多種多樣的比如通過新聞媒介披露、向價格主管部門投訴、舉報等。本條結合價格活動的特點,對社會監督作了以下規定:
一、消費者組織、職工價格監督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組織以及消費者,有權對價格行為進行社會監督。(一)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協會及其他消費者組織是依法成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消費者協會具有參與有關行政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檢查;就有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向有關行政部門反映、查詢,提出建議;受理消費者投訴,并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評等職能,當然包括對價格行為的監督。(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是居民、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其任務之一就是向政府反映居民、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是政府聯系群眾的橋梁和紐帶,有的地區還成立了街道、鄉鎮群眾價格監督組織。(三)職工物價監督組織是專門成立的監督價格活動的組織,其產生于八十年代初期,已有15年的歷史。這支由企業職工、工會干部和離退休職工組成的社會監督隊伍不斷發展,已形成體系,構成網絡。截止到96年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共建立職工價格監督站6300個,職工價格監督員41000人,全國大部分地區都建立了由省、地(市)、縣職工價格監督站組成的三級網絡,形成了一支強大的社會監督力量,活躍在全國各個市場,對與人民生活密切相關的商品價格和服務收費作為監督重點,成為對價格行為進行社會監督的主要力量。(四)消費者作為一個龐大的群體,是對價格行為進行社會監督的重要主體,消費者在自己的消費活動中,最容易發現價格違法行為。由于消費者人數眾多,分布廣泛,凡有價格行為發生的地方,就有消費者的存在。因此、消費者對價格行為的監督具有廣泛性、及時性和連續性。同時,價格行為與消費者的利益有著最直接、最密切的關系。
消費者組織、職工價格監督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組織以及消費者是最具有代表性的對價格行為進行社會監督的主體,因此,本條就這些組織和消費者對價格行為的社會監督作了特別規定。這些組織和消費者對價格行為進行監督的范圍是非常廣泛的,從價格的形成到價格的運行,從經營者的價格行為到政府的定價行為、政府關于價格總水平的調控措施,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價格活動的監督檢查及行政處罰等行為,以及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的執法行為等,都有權進行監督。
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充分發揮群眾的價格監督作用。社會監督是廣大群眾對價格行為的監督,因此也稱群眾監督。由于價格涉及方方面面,各個領域,僅靠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是不夠的、需要社會監督力量的輔助、配合。只有這樣,才能完著監督體系,及時發現價格違法行為。因此,本條規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充分發揮群眾的價格監督作用。這就要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首先要重視群眾監督的作用,認識到群眾監督是行政監督的重要補充;其次、應當加強對社會監督組織的工作指導,經常對其進行業務及國家有關價格法律、法規培訓,依法規范其監督工作,為群眾監督工作的正常開展創造條件,使群眾監督的作用能夠充分發揮出來。
三、新聞單位有權對價格行為進行輿論監督。輿論監督是指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介對價格行為進行監督。輿論監督屬于社會監督,是社會監督的一種形式,它具有以下特點:1.公開性和廣泛性。輿論監督通過新聞媒介實施,將價格違法行為公之于眾,在社會上曝光,是一種最為公開、廣泛的形式,能夠對當事人形成巨大的壓力。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講,輿論監督具有比其他社會監督形式更強大的威懾力。2.及時性。任何監督都強調及時性,但其他形式的價格監督往往要經過多個環節、多個層次才能實現,而輿論監督的環節則比較單一,反應迅速,能即刻形成輿論壓力,在及時遏制價格違法行為方面,往往快于其他監督形式。新聞媒介對社會輿論的導向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樣,運用新聞媒介實施對價格行為的監督,對于及時制止、及時懲處價格違法行為,對于宣傳國家價格法律規范,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本條對價格行為的輿論監督專門規定了一款。
第三十八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舉報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價格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對舉報者給予鼓勵,并負責為舉報者保密。
【釋義】 本條是對建立價格違法行為舉報制度的規定。
對價格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是指任何單位和個人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檢舉、揭發其所發現或者了解的價格違法行為;并要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處理的行為。對價格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是對價格行為進行社會監督的一種重要形式。價格法第三十七條就社會監督中具有代表性的監督主體作了規定,本條是對舉報這種最普遍、最直接的社會監督形式作了規定。要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應當對舉報者給予鼓勵,并負責為舉報者保密,從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職責和義務角度作了規定。同時,又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價格違法行為進行舉報。具體來講,本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價格違法行為進行舉報。將舉報作為單位、個人的一項權利作了規定。我國憲法規定,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通過舉報,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反映價格違法行為,就是人民群眾參與國家管理的形式之一、無論是對經營者的價格違法行為,比如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和緊急措施,不如實提供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要求的資料,在價格活動中有不正當價格行為等,還是對政府部門及其價格工作人員的價格違法行為,比如超越定價權限定價、侵犯經營者的廛主定價權,價格工作人員泄露經營者的商業秘密,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舉報。
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舉報制度。將建立舉報制度作為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職責作了規定。因為建立舉報制度是發動群眾、支持群眾進行舉報活動的基礎,是群眾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反映價格違法行為的最主要和最直接的渠道,為廣大人民群眾更直接、廣泛參與國家行政管理,支持和協助政府搞好價格工作提供了便利的條件。建立價格違法行為舉報制度,可以為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查處價格違法行為提供信息和線索,有利于及時打擊價格違法行為,使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及處罰與社會監督有機的結合起來。同時,建立價格違法行為的舉報制度,有利于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加強自身建設,有利于價格工作人員廉潔自律、秉公執法。
本條將建立價格違法行為的舉報制度規定為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職責,這就要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要對群眾的舉報活動高度重視,要有相應的部門負責舉報工作,并形成一整套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只有這樣,才能使舉報工作真正落到實處,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比如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設立專門受理舉報的機構,配備一定數量的工作人員,建立值班制度、登記制度、交辦制度、立卷歸檔制度、反饋制度、保密制度和鼓勵制度等。要設置舉報箱,對社會公布舉報電話,為群眾舉報價格違法行為提供便捷的途徑。及時受理來信、來電,熱情接待群眾來訪,做好詳細記錄,并對獲取的信息進行分析、篩選,分門別類,送有關職能部門調查處理。在調查過程中,對舉報的事件要認真核實,對確實屬于價格違法行為的,要及時依法處理。同時,要將事件的處理結果及時告知受理部門或者舉報人。即使經調查了解,發現舉報的情況有誤,或者不需要立案處理的,也應當向受理部門或者舉報人說明情況,使群眾的舉報件件有結果。總之,受理——調查——處理——反饋,是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做好舉報工作不可缺少的環節。同時、在各個環節應當建立、完善工作制度。
三、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對舉報人員給予鼓勵,并負責為舉報者保密。
對價格違法行為進行舉報,體現了群眾參與價格監督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是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監督檢查工作的協助,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及時查處價格違法行為,維護國家,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利益具有重要作用。為此,本條規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對舉報人員的鼓勵制度,對舉報人員給予鼓勵,以調動廣大群眾舉報的積極性,從而調動全社會的力量監督價格活動,在全社會形成對價格違法行為進行舉報的氛圍。
舉報人作為單位和個人,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舉報價格違法行為,很容易受到被舉報者的打擊報復。為了保護廣大群眾舉報的積極性,在嚴厲懲處打擊報復行為的同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對舉報人員及舉報資料的保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護舉報人。為此,本條規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為舉報者保密。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要嚴禁將舉報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舉報內容等泄露給被舉報者,對舉報材料應當嚴密保管,傳遞舉報材料只摘錄問題,不轉原件等等。同時,對泄露舉報內容的價格工作人員,有關部門應當嚴肅處理,觸犯刑法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制度建設是保證舉報工作正常開展的基礎,而其中的保密制度、鼓勵制度的建設直接關系到保護群眾舉報積極性,使我國的舉報工作能夠持續發展,以擴大對價格違法行為的社會監督問題。因此,本條在規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價格舉報制度的同時,又強調了鼓勵制度和保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