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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辦法(試行)》政策解讀

   2017-01-19 391
核心提示:  一、主要依據與背景  (一)主要依據。《食品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

  一、主要依據與背景

  (一)主要依據。《食品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重要產品追溯體系建設的意見》(國辦發〔2015〕95號)、《農業部關于加快推進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建設的意見》(農質發〔2016〕8號)、《浙江省農產品質量安全規定》、《浙江省農業廳關于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試行)》(浙農質發〔2014〕31號)等文件。

  (二)主要背景。2014年,全省啟動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建設,經過兩年多的努力,“浙江省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平臺”已在全省推廣應用,截止目前 41個縣已整建制完成追溯體系建設,2萬多家規模主體納入主體信息庫管理,7000余家主體實現主體追溯或過程追溯,145萬余定性檢測數據信息上傳追溯平臺,追溯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但在追溯工作全面開展的同時,也出現了各地追溯產品范圍不一致、追溯環節有差異、追溯平臺建設標準不統一等情況,為進一步推進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建設,規范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特制訂本《辦法》,以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對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的范圍、環節、形式、主體對象、平臺建設以及各級農業部門職責等方面內容作出制度規定。

  二、主要內容

  (一)關于浙江省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辦法的適用范圍。辦法中所稱農產品,是指供食用的源于農業生產的初級農產品;追溯是指農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可追溯;追溯范圍指縣級以上示范性合作社、農業龍頭企業、家庭農場等規模以上主體生產的農產品。

  (二)關于浙江省農業廳在追溯工作中的職責。負責農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追溯體系建設。組織開發“浙江省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平臺”,推動構建統一協調、上下聯動的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并抓好指導督查工作。

  (三)關于市、縣(市、區)農業部門在追溯工作中的職責。負責本轄區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建設的組織推進工作,具體承擔:負責建立農產品生產主體信息庫;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相關信息采集和傳輸,與省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平臺對接,定期對平臺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保障平臺正常、安全、有效運行;組織規模以上農業生產主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配備必要的追溯裝備,如實采集追溯信息;負責督促檢查和指導服務工作。督促檢查追溯工作開展情況,為農業生產主體上傳信息,開展追溯系統對接等提供指導、培訓服務。

  (四)關于信息庫中農業生產主體應當包括的基本信息。 農業生產主體名稱、營業執照號、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詳細地址、聯系方式;農業生產主體類別、生產規模、主導產品;生產的農產品名稱、生產日期;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信息。

  (五)關于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碼的粘貼要求。農業生產主體應當在可包裝農產品上市前,加貼二維碼追溯標識。無法粘貼標識的,按照市場銷售的相關要求提供相關證明等。

  (六)關于可視為已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的情況。有效期內的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及地理標志農產品的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國家實施統一追溯管理的食用農產品的追溯碼;檢驗檢疫合格證明。

  (七)關于追溯過程中發現不合格農產品的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當事人負責召回、進行無害化處理或銷毀,并依法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三、實施時間

  本辦法自2017年3月1日起實施。

  四、解讀機關及解讀人

  廳質監處王健,聯系電話:0571-86757256。



 
地區: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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