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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鑒別何為標簽上的瑕疵(二)?

   2016-09-02 966
核心提示:上次跟大家介紹了瑕疵不得誤導消費者,下面介紹一下誤導消費的幾個具體情況。一、誤導消費分類1.1 功能性誤導。尤其是新食品安全
      上次跟大家介紹了瑕疵不得誤導消費者,下面介紹一下誤導消費的幾個具體情況。

一、誤導消費分類

1.1 功能性誤導。尤其是新“食品安全法”要求實行嚴格監管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是最易在標簽上出現功能性誤導的品種。對此類產品,必須嚴格審核標簽內容的合規性。凡存在夸大保健功能、醫學用途及營養配方對嬰幼兒生長發育影響等內容的,均不屬“瑕疵”范疇。

1.2 概念性誤導。不少食品標簽存在“概念性”誤導消費者的情形。比如,在產品標簽上標示“純綠色”、“無污染”、“不含如何添加劑”、“國家金牌企業產品”、“榮獲××大獎”之類。食品標簽中只要發現上述內容,不但涉嫌內容虛假,也不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簽相關國家標準規定。此類情形顯然不應被認定為“瑕疵”。

1.3 價格性誤導。在食品標簽上標示“甩賣價”、“最低價”、“特價優惠”以及“買一贈×”等進行價格誤導的,同樣不能作為“瑕疵”處理。況且這些內容本身也涉嫌虛假和違規。

二、常見“瑕疵”案例

2.1 有職業打假者向食品監管部門投訴:某品牌“糕點”,其標簽上的“營養成分表”中,將能量單位的“kj”標示為“KJ”,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

分析:依據規定,營養成分的表達單位可以選擇中文或英文,也可以兩者同時使用。因而,上述標簽內容符合“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前提,應屬于“瑕疵”范疇。

2.2 有打假者向食品監管機關投訴:某超市銷售的“桂圓干”標簽標示其每百克脂肪含量0.2克有誤。依據規定,當某營養成分含量數值≤0界限值時,其含量應標示為“0”。

分析:其標簽“營養成分表”中也同時在“營養素參考值”欄下標示脂肪為“0%”,說明企業對“0”界限值還是有概念的。作為一般農產品的粗加工品,如此標示應該不至于誤導消費者,也不會造成食品安全問題。對此問題,似可認定為“瑕疵”。

2.3 某品牌白酒被打假者投訴。舉報者稱:其標簽上標示的成分含有“茵陳”。茵陳不在原衛生部頒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名單”中,屬于在普通食品中添加藥品。投訴人向食品監管部門提出了包括向生產經營者索賠等一系列打假訴求。

分析:經溯源核查,發現被舉報企業的產品中添加茵陳已經“歷史悠久”,相關產品也曾經獲原衛生部批復同意。更重要的是,盡管茵陳未出現在國家有關藥食同源名單中,但確是貨真價實的藥食同源品種。在我國的很多地區,均有將茵陳與米粉加工成糕團食用的習俗。在春夏之交,許多的糕點商店均有“蒿團”(即新鮮茵陳加入米粉制成)出售,百姓視為美食。如此傳統食品,難道會因為未上某個名單而取締么?

其實,類似茵陳的“藥食同源”物品很多,在原衛生部名單中收載的品種卻很少。筆者以為,相關部門有必要盡快對“藥食同源”名單予以擴充,同時有必要搜集更多的在一些地區存在傳統食用習慣的物品,將其納入名單之中。只要不影響食品安全,不應對此有更多限制。

2.4 筆誤一般應視為“瑕疵”。對食品標簽上出現的筆誤(錯別字),只要不影響食品安全、不至于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監管部門在結合標簽其它內容進行綜合評判后,一般應視為“瑕疵”。

三、“瑕疵”的法律責任

食品標簽存在的“瑕疵”,依法仍然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責令改正”是對食品標簽“瑕疵”違法者的首次處罰。對于食品生產者,應要求其今后的產品不在存在已被發現的“瑕疵”。對于食品經營者,應要求其后經營(進貨)的產品不再有相同的“瑕疵”。至于說,在“責令改正”之前生產經營的存在標簽“瑕疵”的食品,鑒于其并不存在安全性問題,可允許其銷售完畢。

對拒不改正食品標簽“瑕疵”的生產經營者,處2000元以下罰款。這是新“食品安全法”中唯一不設下限的處罰條款,說明對食品標簽“瑕疵”問題不應過于苛責,應該有一定的寬容性。

當然,如果食品生產經營者屢出“瑕疵”,相關監管部門也可以在綜合評判相關違法情節過程中予以“自由裁量”,不作為“瑕疵”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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