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四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經營者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第六十八條:
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
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
容。
第七十二條規定:
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標簽標示的警示標志、警示說明或者注意事項
的要求銷售食品。
2《食品標識管理規定》
第二條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含分裝)、銷售的食品的標識標注和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二章 食品標識的標注內容 全部內容
3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經營過程衛生規范》
6.8銷售散裝食品,應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成分或者配料表、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確保消費者能夠得到明確和易于理解的信息。散裝食品標注的生產日期應與生產者在出廠時標注的生產日期一致。
4 《散裝食品衛生管理規范》
第三條 運輸散裝食品必須使用專用運輸工具,并在符合食品保存條件的狀態下運輸。出廠的散裝 食品必須采用符合衛生標準要求的包裝材料和容器進行密封包裝,并在標簽上標明以下內容:食 品名稱、配料表、生產者和地址、生產日期、保質期、保存條件、食用方法、包裝規格。同時應 附有檢驗合格證明。
第四條 經營者采購散裝食品時,必須向制售者索取并核對生產者的衛生許可證和食品檢驗合格證 明等材料,留存復印件備查。經營者應查驗散裝食品的標簽內容是否清晰、完整,制售者必須如 實提供。經營者應配備相應設備或工具,對購進的食品進行檢驗或送檢。任何經營者不得經銷未 取得衛生許可證的生產者生產的食品、無檢驗合格證明和標簽內容不完整的散裝食品。
第七條 經營者銷售的直接入口食品和不需清洗即可加工的散裝食品,必須做到: 3、經營者應在盛放食品的容器的顯著位置或隔離設施上標識出食品名稱、配料表、生產者和地 址、生產日期、保質期、保存條件、食用方法。 5、經營者必須提供給消費者符合衛生要求的小包裝,并保證消費者能夠獲取符合本條第3項要求 的完整標簽。
第九條 經營者銷售需清洗后加工的散裝食品時,應在銷售貨架的明顯位置設置標簽,并標注以下 內容:食品名稱、配料表、生產者和地址、生產日期、保質期、保存條件、食用方法等。經營者 應保證消費者能夠方便地獲取上述標簽。
第十條 由經營者重新分裝的食品,其標簽應按原生產者的產品標識真實標注,必須標明以下內 容:食品名稱、配料表、生產者和地址、生產日期、保質期、保存條件、食用方法等。
第十一條 散裝食品標簽標注的生產日期必須與生產者出廠時標注的生產日期相一致。由生產者和 經營者預包裝或分裝的食品,嚴禁更改原有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限。已上市銷售的預包裝食品不 得拆封后重新包裝或散裝銷售。
第十三條 經營者應配備專門的食品衛生管理員,負責散裝食品衛生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檢查散裝食品的衛生情況、標簽內容是否完整; 2、逐項落實散裝食品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并負責督促檢查; 3、及時清理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 4、對進貨后發現的不合格食品,應立即向當地衛生監督機構報告,并采取措施防止流向其他單位和個人。
更多標準法規咨詢請點擊食品標準法規管理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