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衛生局,市衛生局衛生監督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有關規定,結合本市食品衛生工作的實際情況,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大型活動食品衛生管理辦法》,現予下發,請認真組織學習,貫徹執行。
二00三年一月十三日
上海市大型活動食品衛生管理辦法
第一條(制定依據、目的)
為了加強大型活動期間食品衛生管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舉辦的大型活動期間以臨時設點方式進行加工、銷售食品的活動。
前款所指的大型活動是指具有一定規模和社會影響的經濟、文化、體育、旅游、商業等活動。
第三條(衛生管理責任)
大型活動的主辦者應當負責活動期間的食品衛生管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衛生設施。
大型活動的主辦者應當選擇具有食品衛生許可證的,其加工、銷售食品的品種、數量、方式與自身能力、場所條件相適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
第四條(申報)
大型活動的主辦者應當在活動開始之日前30日內向舉辦活動場所所在地區、縣衛生行政部門申報,提供活動期間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名單和食品供應安排。
第五條(衛生許可)
大型活動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法律、法規的規定,領取《上海市臨時食品衛生許可證》,按照核準的經營范圍、方式、地點進行加工、銷售食品。
第六條(管理要求)
大型活動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配備衛生管理人員,建立和完善崗位衛生責任制,嚴格按有關規定進行操作。
第七條(從業人員衛生要求)
食品從業人員必須取得健康檢查證明和衛生培訓合格證明,操作時應穿戴清潔的白色工作衣、帽,頭發應梳理整齊并置于帽內。
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腸道傳染?。òú≡瓟y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的,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大型活動期間出現腹瀉、發熱、嘔吐等有礙食品衛生的病癥時,應立即脫離工作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礙食品衛生的病癥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崗。
必要時,重要崗位的從業人員在大型活動開始前應當進行健康查檢。
第八條(加工食品要求)
食品加工場所應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應當離擴散性污染源10米以上,保持內外環境整潔;
?。ǘ捎貌粷B水、不吸潮、易沖洗的材料進行分隔;
(三)具有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充足水源以及良好的排水系統;
?。ㄋ模┰O有與加工品種、數量、方式相適應的原料處理、加工、貯存等場所;
?。ㄎ澹┚哂邢鄳睦洳?、保溫、防蠅、防鼠、防塵、容器的洗刷和消毒、更衣、廢棄物暫存容器等設施。
第九條(專間要求)
熟食鹵味、鮮果汁、改刀水果及需現場分裝飯菜的,應當設立密閉專間。專間內衛生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專間面積不少于6平方米;
?。ǘig內應當配備空調,專間內溫度應控制在25°C以下;
?。ㄈig應配備紫外線燈,每天定時進行空氣消毒;
(四)專間應配備流動水、凈水裝置、清洗消毒設施及熟食專用冰箱;
(五)加工食品用的工用具、容器必須專用,用前消毒,用后洗凈并保持清潔;
?。┲苯尤肟谑秤玫氖卟?、水果等食品原料,在洗凈消毒后帶入專間;
?。ㄆ撸斢蓪H思庸ぶ谱?,非專間工作人員不得擅自進入專間;
?。ò耍┎僮魅藛T應洗手、消毒、戴口罩。
第十條(采購和加工要求)
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的食品及原料等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和規定,做好索證及進貨驗收工作。
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應當燒熟、煮透,中心溫度不得低于75°C,在常溫下燒煮后食品至食用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需要冷拌、改刀加工的食品,制作完成至食用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第十一條(食品銷售)
食品銷售應當以定型包裝食品為主。銷售非定型包裝食品的,必須具有防蠅、防塵設施。銷售的食品需冷藏、保溫的,應具有相應的冷藏、保溫設施。
第十二條(禁止生產經營食品)
食品生產經營者禁止加工、銷售下列食品:
㈠有毒、有害、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其它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㈡無檢疫、檢驗合格證明的肉類食品,無“豆制品送貨單”的豆制品;
㈢超過保質期限及其他不符合食品標簽規定的定型包裝食品;
?、锜o衛生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供應的食品;
?、槠渌环鲜称沸l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食品。
第十三條(食物中毒)
在活動期間發生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或疑似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等突發事件,活動的主辦者及經營者應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保留可疑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設備和場所;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調查;按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和樣品,落實衛生行政部門要求采取的控制措施。
第十四條(監督)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加強對大型活動食品衛生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第十五條(附則)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原《上海市展銷食品衛生管理辦法》即行廢止。
本辦法由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