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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創|食品「標簽瑕疵」的剖析

   2017-03-01 305
核心提示:所謂瑕疵者,微小的缺點也(出自漢語大詞典)。自2015年4月新《食品安全法》頒布,首次將瑕疵與食品標簽聯系在一起。「標簽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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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瑕疵者,微小的缺點也(出自漢語大詞典)。

 

自2015年4月新《食品安全法》頒布,首次將瑕疵與食品標簽

 

聯系在一起。

 



 「標簽瑕疵」來源

 

2015年4月24日,新頒布的《食品安全法》,提出了食品標簽及說明書的瑕疵的術語。第一百二十五條第(四)款:“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何為「標簽瑕疵」

在這期間,食品伙伴網標簽審核團隊收集并分享了眾多朋友的討論與設想:


1、營養標簽中單位大小寫標注錯誤的;


2、字符高度及字體不符合要求的;


3、使用繁體字或錯別字的;


4、標準號大小寫等書寫不規范或未用最新的食品標準;


5、未使用標準中明確的標題或引導詞的;


6、聲稱用語中一些非關鍵性的詞語或符號錯誤的;


7、其他一些書寫或排版不規范的問題等。


針對這些討論與設想,食品伙伴網標簽審核團隊一致認為GB 7718-2011標準條款4.1.1「一般要求」中涉及到的所有項目都不能作為瑕疵對待,具體項目有:食品名稱、配料表、凈含量和規格、生產者和(或)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生產日期和保質期、貯存條件、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標準代號及其他需要標示的內容(包括營養成分表)。

 

揭開「標簽瑕疵」的真面目

在大家的爭論中,標簽瑕疵終于在2015年12月9日食藥總局發布的《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第十章附則第一百九十五條中得到了明確說明:“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指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在字符間距、字體大小、標點符號、簡體繁體、修約間隔等非食品安全標簽和說明書實質內容存在不符合規定的情形,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的食品安全消費造成誤導的情形”。


由此,食品伙伴網標簽審核團隊總結構成「標簽瑕疵」的二個前提:


1、不影響食品安全


《GB 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作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標簽問題屬食品安全范疇,這已經是一個不爭的事實,食品標簽就是食品的“身份證”,利用文字和圖象在外觀上反映或描述產品的真實屬性和本質特征的。以明示了企業對消費者的承諾和對標準或法規的質量安全的符合性。食品安全的前提是通過對法律法規和標準的符合性及對消費者承諾的滿足程度來體現。所以必須肯定的前提是食物本身不存在食品安全問題,不會對消費者或食用人員造成危害、傷害或潛在性傷害等不利于健康和安全的因素。


2、不能誤導消費者


如果對消費者造成了誤導,那就可能帶來一定的食品安全風險。細化一下誤導的概念:


本質性地誤導:夸大、與其他產品混淆、名稱誤導等虛假性地不能如實反映產品本質屬性的描述。夸大其功能,與保健食品、藥品及有機食品等產品混淆,利用名稱或描述性的語言或圖象錯誤地引誘消費者,都可能對其造成營養、健康等安全風險。


計量與價格利誘:虛假的計量標注、不實的價格誘導,物-值-價不相符,都屬于誤導。


綜觀「標簽瑕疵」種種,食品伙伴網標簽審核團隊 認為可以有如下幾點拙見與企業友人商榷。

 「標簽瑕疵」的企業責任

1、生產企業有義務進行返工整改,相關監管機構有權責令企業實施改正。


2、企業必須實施三級召回:標簽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且一般不會造成健康損害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72小時內啟動召回。


3、明示補救措施:對因標簽、標志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產者可以在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公告等方式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

 「標簽瑕疵」預防措施

 食品生產企業作為食品標簽及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理應按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執行,確保其食品安全及標簽合規。所以企業可以組建自己的食品標簽團隊,專職地研究自己的食品標簽,包括涉及到的所有法律法規和標準。從而從源頭就解決其所有的標簽問題,必要時可以實施食品標簽的外部審核機制。

  本文為食品伙伴網食品安全合規事業部編輯整理,轉載請與我們聯系。食品安全合規事業部提供國內外食品標準法規管理及咨詢、食品安全信息監控與分析預警、產品注冊申報備案服務、標簽審核及合規咨詢、會議培訓服務等,詳詢:0535-2129301,郵箱:vip@foodmate.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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