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衛生健康委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了《山東省衛生健康行政許可和監管銜接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將該《辦法》有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出臺《辦法》的背景
為創新和完善行政審批體制機制,提高政務服務和便民服務水平,根據中辦、國辦《關于深入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的指導意見》的有關要求,山東省于2018年部署安排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整合優化審批服務機構和職責,堅持以劃轉為原則、不劃轉為例外,按照“應劃盡劃”的要求,將涉及市場準入、投資建設、民生保障等8個領域行政許可及關聯事項和收費事項,劃轉到行政審批服務局集中實施,實行“一枚印章管審批”。各市縣將政務服務管理機構的職責、相關部門的行政審批及有關政務服務等職責整合,組建行政審批服務局(掛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牌子),作為市縣政府工作部門。市縣行政審批服務局分別于2018年9月底、12月底組建到位。為規范市縣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后,衛生健康行政許可和事中事后監管的銜接,加強衛生健康行政許可事項實施活動監督管理,我委制定出臺了《辦法》。
二、制定《辦法》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推進衛生健康行政許可監管由規范市場主體活動資格為主向規范市場主體行為為主轉變,由事前審批為主向事中事后監管為主轉變,積極構建權責一致、分工明確、協調聯動監管體系,營造良好發展環境,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三、該《辦法》解決了什么問題?
《辦法》共二十條,不分章節,主要解決的問題是:三個明確、三個機制、一個理順。
(一)三個明確。
一是明確衛生健康行政許可監管“兩個轉變”。推進衛生健康行政許可監管由規范市場主體活動資格為主向規范市場主體行為為主轉變,由事前審批為主向事中事后監管為主轉變,積極構建權責一致、分工明確、協調聯動監管體系。
二是明確“誰審批誰負責,誰主管誰監管”原則,界定了兩部門權責界限。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依法履行衛生健康行政許可事項實施活動的全過程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健全行政許可事項實施活動的全過程監督管理機制。行政審批服務部門依照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的要求負責劃轉的衛生健康行政許可事項的受理、審核、辦理工作,協助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做好行政許可事項實施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行政審批服務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制定公布權責清單,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會同行政審批服務部門制定行政許可事項的政策標準,制定規范申請行政許可服務事項的申請條件、申請材料、辦理時限等,行政審批服務部門負責衛生健康行政許可標準化建設、許可流程再造、許可環節優化等相關工作體系、體制機制創新和完善工作。行政審批服務部門對本部門作出的行政許可行為和許可結果承擔法律責任。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本部門開展的監管行為和監管結果承擔法律責任。消除了衛生健康部門認為移交權力同時移交監管責任的模糊認識,保證了許可與監管有效銜接。同時也明確了兩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三是明確取消、下放行政許可事項監管的責任。取消許可后仍需監管的事項,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依法對原被許可人提供的服務和產品質量是否符合行業標準、信息公開情況等進行監管。對直接下放和委托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納入本級監管范圍,依法加強監管。委托下放行政許可權限,同時下放監管責任。消除了過去委托下放承接部門只許可不監管的錯誤認識。
(二)建立三個機制。衛生健康部門和行政審批服務部門在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既有分工又有合作,是相互聯系的行政主體。許可與監管是車之兩輪,鳥之兩翼,缺一不可。制度機制建設是做好工作的基礎,合作才能共贏,因此《辦法》中提出建立衛生健康行政許可和監管信息互動和信息雙向反饋機制、行政許可工作聯系機制和聯合培訓機制、行政許可工作評價制度和評價結果相互通報制度,強化工作合作聯動,業務能力建設,提升服務質量和監督管理水平,防止出現受理審批和監督管理兩張皮。
(三)理順行政審批服務部門和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履行許可和監管過程中發現的違法問題的責任劃分和銜接。對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行政審批服務部門在行政許可過程中發現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未經行政許可,擅自從事相關活動的,以及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機構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監管中,發現被許可人從事衛生健康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不符合其申請行政許可時的條件和要求的等情形處理程序職責進行了明晰。
一、出臺《辦法》的背景
為創新和完善行政審批體制機制,提高政務服務和便民服務水平,根據中辦、國辦《關于深入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的指導意見》的有關要求,山東省于2018年部署安排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整合優化審批服務機構和職責,堅持以劃轉為原則、不劃轉為例外,按照“應劃盡劃”的要求,將涉及市場準入、投資建設、民生保障等8個領域行政許可及關聯事項和收費事項,劃轉到行政審批服務局集中實施,實行“一枚印章管審批”。各市縣將政務服務管理機構的職責、相關部門的行政審批及有關政務服務等職責整合,組建行政審批服務局(掛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牌子),作為市縣政府工作部門。市縣行政審批服務局分別于2018年9月底、12月底組建到位。為規范市縣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后,衛生健康行政許可和事中事后監管的銜接,加強衛生健康行政許可事項實施活動監督管理,我委制定出臺了《辦法》。
二、制定《辦法》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推進衛生健康行政許可監管由規范市場主體活動資格為主向規范市場主體行為為主轉變,由事前審批為主向事中事后監管為主轉變,積極構建權責一致、分工明確、協調聯動監管體系,營造良好發展環境,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三、該《辦法》解決了什么問題?
《辦法》共二十條,不分章節,主要解決的問題是:三個明確、三個機制、一個理順。
(一)三個明確。
一是明確衛生健康行政許可監管“兩個轉變”。推進衛生健康行政許可監管由規范市場主體活動資格為主向規范市場主體行為為主轉變,由事前審批為主向事中事后監管為主轉變,積極構建權責一致、分工明確、協調聯動監管體系。
二是明確“誰審批誰負責,誰主管誰監管”原則,界定了兩部門權責界限。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依法履行衛生健康行政許可事項實施活動的全過程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健全行政許可事項實施活動的全過程監督管理機制。行政審批服務部門依照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的要求負責劃轉的衛生健康行政許可事項的受理、審核、辦理工作,協助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做好行政許可事項實施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行政審批服務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制定公布權責清單,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會同行政審批服務部門制定行政許可事項的政策標準,制定規范申請行政許可服務事項的申請條件、申請材料、辦理時限等,行政審批服務部門負責衛生健康行政許可標準化建設、許可流程再造、許可環節優化等相關工作體系、體制機制創新和完善工作。行政審批服務部門對本部門作出的行政許可行為和許可結果承擔法律責任。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本部門開展的監管行為和監管結果承擔法律責任。消除了衛生健康部門認為移交權力同時移交監管責任的模糊認識,保證了許可與監管有效銜接。同時也明確了兩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三是明確取消、下放行政許可事項監管的責任。取消許可后仍需監管的事項,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依法對原被許可人提供的服務和產品質量是否符合行業標準、信息公開情況等進行監管。對直接下放和委托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納入本級監管范圍,依法加強監管。委托下放行政許可權限,同時下放監管責任。消除了過去委托下放承接部門只許可不監管的錯誤認識。
(二)建立三個機制。衛生健康部門和行政審批服務部門在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既有分工又有合作,是相互聯系的行政主體。許可與監管是車之兩輪,鳥之兩翼,缺一不可。制度機制建設是做好工作的基礎,合作才能共贏,因此《辦法》中提出建立衛生健康行政許可和監管信息互動和信息雙向反饋機制、行政許可工作聯系機制和聯合培訓機制、行政許可工作評價制度和評價結果相互通報制度,強化工作合作聯動,業務能力建設,提升服務質量和監督管理水平,防止出現受理審批和監督管理兩張皮。
(三)理順行政審批服務部門和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履行許可和監管過程中發現的違法問題的責任劃分和銜接。對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行政審批服務部門在行政許可過程中發現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未經行政許可,擅自從事相關活動的,以及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機構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監管中,發現被許可人從事衛生健康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不符合其申請行政許可時的條件和要求的等情形處理程序職責進行了明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