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進一步加強酒類食品安全監管,確保酒類食品質量安全,省局決定從2016年3月28日至2016年7月10日,開展酒類銷售市場百日整治專項行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標
充分發揮食藥監管職能作用,加強與相關監管部門的協作配合,及時、有力地打擊經銷“三無”及假冒、劣質酒類行為,有效防范有毒有害等問題酒類流入市場,促進酒類產品消費安全,維護廣大消費者合法權益。
二、整治重點
(一)重點食品。以白酒、葡萄酒、散裝酒、進口酒類為檢查重點。特別是要以市場占有率高和深受消費者青睞的品牌酒為檢查重點。
(二)重點區域。一是各大商場、超市、酒類批發商及專營店、批發市場、集貿市場。二是城鄉結合部的銷售網點以及庫房。三是農村地區酒類銷售的食雜店。
(三)重點行為。一是加大對無證酒類經營者的查處力度。二是加大對酒類經營者建立并嚴格落實酒類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制度的監督檢查力度。三是加大對散裝白酒的檢查力度,要查明進貨渠道及是否符合質量標準。四是加大對銷售“三無”、劣質酒類的查處力度。
三、整治內容
(一)嚴查無證經營酒類行為,嚴格經營主體資格準入
各級監管部門要依據《食品安全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山西省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山西省食品經營許可審查實施細則(試行)》規定,依法審查許可,對從事酒類經營的,予以特別標注,嚴格準入門檻。由縣局及鄉鎮站所逐戶排查、市局抽查,重點檢查酒類經營者資格是否合法有效,許可事項是否發生變化,對無證經營或經營條件經規范仍不合規的,要嚴肅查處并依法撤銷相關許可事項。
(二)嚴格監督查驗記錄制度,落實酒類食品銷售主體責任
各級監管部門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山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規范酒類食品安全監管的意見》(晉食藥監食流〔2016〕16號)要求,督促經營者建立進貨查驗及查驗記錄、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從業人員培訓和健康管理、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時召回和有效處置不合格食品。要對轄區內從事批發、零售的經營者進行拉網式檢查,特別是尚未建立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兩項制度的,督促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規范的,必須依法查處。
(三)突出散裝酒類監管,規范散裝酒的銷售經營
各級監管部門要強化散裝白酒的經營場所和經營過程管理,對轄區散裝白酒經營者登記造冊,詳細記錄其基本信息及變化情況,重點檢查散裝酒經營者是否采購符合規定的白酒產品;是否在容器或包裝上標明生產廠家、生產日期等相關信息;是否進行散裝酒進貨查驗、貯存和銷售記錄;貯存的容器及貯存條件是否符合相關規定,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白酒;是否存在私自加工兌制散裝酒、自制的各種保健酒和浸泡的藥酒等違法違規行為。
(四)加強進口酒類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來問題進口酒類
各級監管部門要結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依據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強化對市場上銷售的進口酒類的監督檢查。對不能提供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簽發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無中文標簽及說明書、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標準要求的問題進口酒類應當依法查處。發現存在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向上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
(五)嚴查“三無”及劣質酒類,強化大要案件查辦
各級監管部門要通過市場檢查、投訴舉報、媒體反映等多種途徑發現案件線索,依法查處銷售假“三無”、劣質酒類產品違法行為,加大酒類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加強對酒類的抽檢,要以甲醇、氰化物等酒類國家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主要項目為重點,嚴厲打擊經營劣質酒類行為。
各級監管部門在查處貨源不清、渠道不明的酒類時,若有確鑿證據證明該酒類產品不是標簽上標注的生產企業生產的,應對該酒類產品抽樣檢驗。對日常監督檢查和抽檢過程中發現的不合格酒類食品,應依據《食品安全法》對應條款,進行查處,同時要及時開展下架和銷毀等后處理工作,防止不合格酒類食品再次流入市場。對不真實標注配料表、違法涂改標簽,要對照《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等標準,依據《食品安全法》進行查處。
檢驗結果表明涉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要按規定及時移交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涉及酒類質量安全的,要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對偽造或冒用其他酒類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標識、廠名和廠址的違法行為,要委托對應品牌酒類生產者鑒定,并由其出具相關“鑒定報告”,按規定移交相關監管部門處理,確保酒類銷售環節食品安全。
四、整治步驟
(一)宣傳準備階段(2016年3月28日—4月10日)。制定專項整治方案,宣傳專項整治的重要意義,對專項整治行動進行安排部署。
(二)集中整治階段(2016年4月11日—2016年6月30日)。按照方案要求,集中執法力量,全面開展酒類銷售市場專項整治行動,強力規范酒類市場秩序。
(三)總結提高階段(2016年7月1日—2016年7月10日)。認真總結專項整治工作經驗做法,完善酒類銷售市場監管的具體措施,建立健全長效監管機制。
四、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監管部門要高度重視,成立相應組織機構,明確工作任務,細化專項整治措施,切實把專項整治工作落到實處。
(二)嚴格落實責任。各級監管部門要認真落實屬地監管職責,扎實開展專項檢查與排查,消除安全隱患,確保酒類市場質量安全。省局將適時對各單位貫徹落實專項整治行動的情況進行督導檢查。
(三)注重協調配合。各級監管部門要主動與工商、公安等部門聯系,相互配合,形成執法合力,共同維護酒類市場秩序。同時,要通過報紙、電視、網絡、廣播等媒介大力宣傳酒類市場專項整治進展情況,曝光典型案件,震懾和打擊違法經營行為,營造強大社會輿論氛圍。
(四)加強信息溝通。各級監管部門要建立信息報告制度,按時報送整治進展情況,對整治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執法難題和大要案件等要隨時上報。2016年7月10日前,各市局要按照基本情況、主要做法、存在問題、下一步計劃的格式上報專項整治行動總結及相關表格。
聯系電話:0351-8383582
傳 真:0351-8383538
電子郵箱:sjltc@sina.com
2016年3月18日
附件:
酒類銷售市場百日整治專項行動情況統計表
為進一步加強酒類食品安全監管,確保酒類食品質量安全,省局決定從2016年3月28日至2016年7月10日,開展酒類銷售市場百日整治專項行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標
充分發揮食藥監管職能作用,加強與相關監管部門的協作配合,及時、有力地打擊經銷“三無”及假冒、劣質酒類行為,有效防范有毒有害等問題酒類流入市場,促進酒類產品消費安全,維護廣大消費者合法權益。
二、整治重點
(一)重點食品。以白酒、葡萄酒、散裝酒、進口酒類為檢查重點。特別是要以市場占有率高和深受消費者青睞的品牌酒為檢查重點。
(二)重點區域。一是各大商場、超市、酒類批發商及專營店、批發市場、集貿市場。二是城鄉結合部的銷售網點以及庫房。三是農村地區酒類銷售的食雜店。
(三)重點行為。一是加大對無證酒類經營者的查處力度。二是加大對酒類經營者建立并嚴格落實酒類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制度的監督檢查力度。三是加大對散裝白酒的檢查力度,要查明進貨渠道及是否符合質量標準。四是加大對銷售“三無”、劣質酒類的查處力度。
三、整治內容
(一)嚴查無證經營酒類行為,嚴格經營主體資格準入
各級監管部門要依據《食品安全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山西省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山西省食品經營許可審查實施細則(試行)》規定,依法審查許可,對從事酒類經營的,予以特別標注,嚴格準入門檻。由縣局及鄉鎮站所逐戶排查、市局抽查,重點檢查酒類經營者資格是否合法有效,許可事項是否發生變化,對無證經營或經營條件經規范仍不合規的,要嚴肅查處并依法撤銷相關許可事項。
(二)嚴格監督查驗記錄制度,落實酒類食品銷售主體責任
各級監管部門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山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規范酒類食品安全監管的意見》(晉食藥監食流〔2016〕16號)要求,督促經營者建立進貨查驗及查驗記錄、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從業人員培訓和健康管理、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時召回和有效處置不合格食品。要對轄區內從事批發、零售的經營者進行拉網式檢查,特別是尚未建立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兩項制度的,督促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規范的,必須依法查處。
(三)突出散裝酒類監管,規范散裝酒的銷售經營
各級監管部門要強化散裝白酒的經營場所和經營過程管理,對轄區散裝白酒經營者登記造冊,詳細記錄其基本信息及變化情況,重點檢查散裝酒經營者是否采購符合規定的白酒產品;是否在容器或包裝上標明生產廠家、生產日期等相關信息;是否進行散裝酒進貨查驗、貯存和銷售記錄;貯存的容器及貯存條件是否符合相關規定,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白酒;是否存在私自加工兌制散裝酒、自制的各種保健酒和浸泡的藥酒等違法違規行為。
(四)加強進口酒類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來問題進口酒類
各級監管部門要結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依據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強化對市場上銷售的進口酒類的監督檢查。對不能提供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簽發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無中文標簽及說明書、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標準要求的問題進口酒類應當依法查處。發現存在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向上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
(五)嚴查“三無”及劣質酒類,強化大要案件查辦
各級監管部門要通過市場檢查、投訴舉報、媒體反映等多種途徑發現案件線索,依法查處銷售假“三無”、劣質酒類產品違法行為,加大酒類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加強對酒類的抽檢,要以甲醇、氰化物等酒類國家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主要項目為重點,嚴厲打擊經營劣質酒類行為。
各級監管部門在查處貨源不清、渠道不明的酒類時,若有確鑿證據證明該酒類產品不是標簽上標注的生產企業生產的,應對該酒類產品抽樣檢驗。對日常監督檢查和抽檢過程中發現的不合格酒類食品,應依據《食品安全法》對應條款,進行查處,同時要及時開展下架和銷毀等后處理工作,防止不合格酒類食品再次流入市場。對不真實標注配料表、違法涂改標簽,要對照《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等標準,依據《食品安全法》進行查處。
檢驗結果表明涉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要按規定及時移交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涉及酒類質量安全的,要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對偽造或冒用其他酒類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標識、廠名和廠址的違法行為,要委托對應品牌酒類生產者鑒定,并由其出具相關“鑒定報告”,按規定移交相關監管部門處理,確保酒類銷售環節食品安全。
四、整治步驟
(一)宣傳準備階段(2016年3月28日—4月10日)。制定專項整治方案,宣傳專項整治的重要意義,對專項整治行動進行安排部署。
(二)集中整治階段(2016年4月11日—2016年6月30日)。按照方案要求,集中執法力量,全面開展酒類銷售市場專項整治行動,強力規范酒類市場秩序。
(三)總結提高階段(2016年7月1日—2016年7月10日)。認真總結專項整治工作經驗做法,完善酒類銷售市場監管的具體措施,建立健全長效監管機制。
四、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監管部門要高度重視,成立相應組織機構,明確工作任務,細化專項整治措施,切實把專項整治工作落到實處。
(二)嚴格落實責任。各級監管部門要認真落實屬地監管職責,扎實開展專項檢查與排查,消除安全隱患,確保酒類市場質量安全。省局將適時對各單位貫徹落實專項整治行動的情況進行督導檢查。
(三)注重協調配合。各級監管部門要主動與工商、公安等部門聯系,相互配合,形成執法合力,共同維護酒類市場秩序。同時,要通過報紙、電視、網絡、廣播等媒介大力宣傳酒類市場專項整治進展情況,曝光典型案件,震懾和打擊違法經營行為,營造強大社會輿論氛圍。
(四)加強信息溝通。各級監管部門要建立信息報告制度,按時報送整治進展情況,對整治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執法難題和大要案件等要隨時上報。2016年7月10日前,各市局要按照基本情況、主要做法、存在問題、下一步計劃的格式上報專項整治行動總結及相關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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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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