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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糧食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國家政策性糧食定向銷售相關工作的通知》的解讀

   2021-06-22 969
核心提示:一、制定關于進一步做好國家政策性糧食定向銷售相關工作的通知的目的是什么?為了貫徹落實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相關工作部署,進

一、制定關于進一步做好國家政策性糧食定向銷售相關工作的通知的目的是什么?

為了貫徹落實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相關工作部署,進一步做好國家政策性糧食定向銷售相關工作,確保糧食庫存消化工作順利推進。

二、國家政策性糧食定向銷售的背景是什么?

國家政策性糧食定向銷售是貫徹落實國家糧食安全戰略、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維護糧食市場穩定、保證供應充足的重要手段,涉及面廣、責任重大,對做好“六穩”工作、落實“六保”任務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各有關部門(單位)要充分認識到國家政策性糧食定向銷售出庫和加工轉化等任務的艱巨性、復雜性,以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把國家政策性糧食定向銷售出庫和加工轉化等工作作為當前一項重點任務抓好抓實抓細,早謀劃、早準備,扎實完成好工作任務。

三、國家政策性糧食定向銷售要嚴把哪幾道關口?

出庫環節,運輸環節,進廠環節,加工轉化環節。

四、國家政策性糧食定向銷售出庫環節需要各部門(單位)、企業怎么做?

1.買方企業要根據銷售出庫時間節點,以書面函件形式,向承儲企業所在地縣級(含市本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備。報備資料主要包括:有關央企報備公函、營業執照復印件、法人身份證復印件(加蓋公章)、授權委托書、授權人身份證復印件(加蓋公章)、競拍信息(含競拍數量、購買用途、銷售去向、合同編號、合同單價等)、銷售和加工計劃等;買方企業必須指派本企業工作人員全程負責定向銷售糧食出庫相關工作,不得由其他企業或個人代出庫,被指派的工作人員必須與授權人一致。出庫前和出庫過程中,買方企業要定期將糧食出庫進度、流向、運輸方式等信息向糧源所在地縣級(含市本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2.承儲企業要嚴格落實銷售出庫的具體管理責任,嚴格執行糧食銷售出庫檢驗制度,對銷售糧食的數量、質量及政策執行等負全責;必須規范使用“一卡通”系統,在定向銷售糧食出庫過磅時拍照記錄,所拍照片應清楚記錄承運車輛號牌信息;要按照購銷合同規定的品種、數量、質量、交貨時間出庫;要將出庫進度、提貨人、運輸方式等信息,及時向企業所在地縣級(含市本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3.中儲糧黑龍江分公司作為國家政策性糧政策執行主體,要帶頭模范遵守和督促直屬企業落實國家政策性糧食定向銷售出庫政策要求。中儲糧直屬企業要進一步做好政策執行和庫存管理、銷售出庫等工作,確保國家政策落實到位、執行規范;要積極督促政策性糧食承儲庫點配合銷售出庫,不得額外收取費用,不得以任何不正當理由延期或阻擾出庫。出(駐)庫監管員要切實履職盡責,全程跟蹤出庫現場,及時督促買賣雙方協調解決商務糾紛。

4.承儲企業所在地縣級(含市本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每周將轄區內定向銷售糧食出庫情況匯總后,報市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市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每月匯總后報省糧食局。承儲企業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及時向定向糧食買方(實際加工)企業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通報;買方(實際加工)企業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根據定向銷售糧食加工用途,將相關信息通報給同級有關行政監管部門。承儲企業所在地縣級(含市本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切實履行好屬地監管責任,加強對國家政策性糧食定向銷售出庫的監督檢查,要會同農業發展銀行市縣級分(支)行和中儲糧直屬企業定期對轄區內政策性糧食定向銷售情況開展巡查。省糧食局要會同有關部門單位,對各市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中儲糧分(子)公司及直屬企業開展的政策性糧食監管定期巡查情況進行督導評估,確保巡查工作落實到位。

五、國家政策性糧食定向銷售運輸環節需要各部門(單位)、企業怎么做?

1.買方企業對已出庫的定向銷售糧食要單獨運輸、儲存,不得與其他糧食摻雜、混運、混存。買方企業需雇傭運輸車輛的,應與運輸經營者簽訂運輸合同及運輸承諾書,運輸途中的監管設備包括但不限于4G車載攝像機、車(船)載衛星導航定位系統、與車牌號鏈接的藍牙智能掛鎖或鉛封、測溫線纜等。買方企業須安排專門安全管控人員,通過監管系統對車載監管設備進行在線監控,對長途運輸涉及的汽運、鐵運、船運、集裝箱運輸進行實時跟蹤,確保運輸過程中不發生更換、摻雜等違規行為。安全管控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的設備斷電、遮擋等非法操作,需及時發出預警,進行制止和糾正,確保定向銷售糧食在途處于穩定的監控狀態。

2.確需中轉或在車站、碼頭暫存的,必須單獨存放,并提前通知發貨地和中轉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監管,并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監管證明。

六、國家政策性糧食定向銷售進廠環節需要各部門(單位)、企業怎么做?

1.定向銷售糧食進廠時,買方企業要立即向實際加工企業所在地縣級(含市本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并提供車(船)載衛星導航定位系統運輸軌跡、運輸影像、運輸合同、運輸承諾書等能確保定向糧食運輸過程中未發生更換、摻雜等違規行為的信息。同時,要根據定向銷售糧食的定向加工用途、指定加工企業及監督檢查權限,及時將調運情況等信息,向所在地縣級(含市本級)農業農村、海關、能源等主管部門報告。買方企業必須在定向銷售糧食進廠過磅時拍照記錄,所拍照片應清楚記錄承運車輛號牌信息。定向銷售糧食進廠后必須單獨儲存。買方企業應當保存定向銷售糧食的賣方出庫單、發貨明細表、購進數量信息等。

2.實際加工企業所在地縣級(含市本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買方企業報備材料后,要檢查運輸軌跡、衛星定位等有關信息;定向銷售糧食進廠時,要進行監督檢查。

七、國家政策性糧食定向銷售加工轉化環節涉及幾種用途?

1.定向加工出口的政策性稻谷。

2.定向加工燃料乙醇的政策性糧食。

3.定向飼用加工的政策性糧食。

八、國家政策性糧食定向銷售加工轉化環節是如何規定的?

1.定向加工出口的政策性稻谷,必須符合有關出口大米的加工要求。有關出口大米,必須符合進口國的質量安全要求和有關定向銷售買方企業與進口方簽訂合同要求的質量標準。加工出口環節由海關部門進行監管,各級海關部門根據《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食品安全法》《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切實加強出口食品加工環節的監督檢查,督促有關食品生產企業規范使用專項食用糧食。

2.定向加工燃料乙醇的政策性糧食,應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用作生產燃料乙醇。各級能源主管部門根據《關于擴大生物燃料乙醇生產和推廣使用車用乙醇汽油的實施方案》,督促燃料乙醇生產加工企業規范使用定向銷售糧食。

3.定向飼用加工的政策性糧食,要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進行粉碎、摻混、銷售和加工。買方企業要將成交的稻谷進行必要的加工處理后,再按照保本微利原則銷售給飼料養殖企業,確保僅用于加工配合飼料。 買方企業要嚴格按照《中央企業稻谷飼用定向邀標競價銷售方案(修訂版)》(國糧糧〔2021〕79號)要求,規范操作出庫、運輸、儲存、摻混粉碎、飼用加工等環節業務流程,確保做到“線上流程可控,全程可追溯;線下人防技防,全程可監管”。若選擇在我省轄區內糧源所在地(地級市域內)進行脫殼成糙米后摻混或脫殼成糙米后摻混再粉碎的方式,則脫殼、摻混和粉碎等加工流程必須在同一地點完成。糧源所在地,脫殼、摻混或粉碎地點所在地縣級(含市本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糧食出庫、脫殼、摻混或粉碎等環節的監督檢查。飼料生產加工環節由農業農村部門進行監管,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根據《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飼料衛生標準》等法規制度有關規定,切實加強飼料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督檢查,督促有關飼料生產加工企業規范使用定向銷售糧食,加工成配合飼料后直接進入養殖場戶。

4.加工轉化用糧企業要實施嚴格的內部管控制度,消除風險隱患,切實履行好加工轉化的主體責任和直接責任。承擔定向用糧加工轉化任務的企業,要切實加強內部管理,確保糧食出庫后嚴格按規定用途使用,嚴禁轉手倒賣、轉作他用,確保不進入口糧市場、不重新進入政策性糧食庫存,并對這部分糧食的加工使用負全責。

九、國家政策性糧食定向銷售如何進行嚴格管控?

1.加強領導。各地各有關行政監管部門要按照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和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負責制的要求,切實加強對國家政策性糧食定向銷售出庫和加工轉化等工作的組織領導。要成立國家政策性定向銷售工作推進專班,主要領導親自問,主管領導親自抓,相關職能科(處、股)室切實負起責任。各地各有關行政監管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健全發展改革(能源)、糧食、農業農村、海關等部門單位共同參與的協調工作機制,形成監管合力,確保國家政策性糧食定向銷售政策措施落實到位。

2.嚴格管理。一是定向銷售糧食承儲企業必須根據購買企業類型在銷售發票上注明定向糧食的用途。凡未注明的,要追究承儲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二是定向銷售買方企業要保存好糧食購買、出庫、運輸、入庫、摻混、加工等各環節原始單據,以及租車票據、加工生產、用電記錄等相關憑證,長期保存,以備查驗。

3.嚴控風險。實際加工企業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定向糧食加工用途和職能分工,每周核對有關情況,并與出庫企業監管情況進行雙向比對,嚴防“以陳頂新”、轉手倒賣,堅決杜絕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流入口糧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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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 黑龍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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