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處室、單位:
《山東省應急管理廳關于貫徹落實〈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的分工方案》已經廳領導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山東省應急管理廳
2021年7月16日
山東省應急管理廳
關于貫徹落實《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的分工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進一步規范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現結合我廳工作實際,制定如下分工方案:
一、事故上報
接到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報告后,兩小時內上報至應急管理部,并立即報告省人民政府,同時通知省公安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工會和省人民檢察院。
責任單位:應急指揮中心牽頭,有關處室、單位配合。
二、事故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及時補報。
責任單位:調查評估統計處牽頭,有關處室、單位配合。
三、應急處置
特別重大、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在上報事故的同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接到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半小時內直報的事故信息后,按照規定進行應急處置。
責任單位:救援預案處、應急指揮中心分工負責,有關處室、單位配合。
四、應急值守
健全完善24小時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傳真以及舉報獎勵的有關規定,依法受理、處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責任單位:應急指揮中心、舉報投訴中心分工負責,有關處室、單位配合。
五、事故調查和提級調查
特別重大事故發生后,按照規定支持、配合應急管理部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開展調查處理工作。
重大事故發生后,根據省人民政府委托組織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
可以提級調查的,按照規定提請省人民政府作出提級調查的決定。
責任單位:調查評估統計處牽頭,有關處室、單位配合。
六、組織成立事故調查組
按照規定組織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參加事故調查組,并邀請紀檢監察機關、人民檢察院介入調查。可以聘請具有與發生事故類別相關聯的專業技能,并熟悉相關業務的專家參與事故調查。
責任單位:調查評估統計處牽頭,有關處室、單位配合。
七、依法履行事故調查組職責
依法履行《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第二十至二十七條規定的事故調查組員有關職責。
責任人員:省應急廳派駐事故調查組人員按照事故調查職責要求和相關規定履行職責。
八、行刑銜接
省人民政府對有關事故報告進行批復后,對涉嫌犯罪的事故責任人員,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責任單位:安全生產執法局負責,有關處室、單位配合。
九、事故查處督辦
按照規定履行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對較大事故掛牌督辦職責。
責任單位:巡查督查處負責,有關處室、單位配合。
十、整理歸檔
事故調查處理結束后,整理事故調查報告、事故批復、批復落實情況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并及時存檔。
責任單位:調查評估統計處負責,有關處室、單位配合。
十一、監督檢查責任追究情況
根據省人民政府安排,對本行政區域內事故責任追究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未嚴格落實的,應當責令改正,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責任單位:調查評估統計處牽頭,有關處室、單位配合。
十二、實施懲戒
會同有關部門對發生重大以上事故或者性質惡劣、危害性嚴重、社會影響大的典型較大事故,或者一年內發生兩起以上較大事故的事故責任單位進行社會公告,向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主管部門通報,并按照國家規定實施懲戒。
責任單位:調查評估統計處牽頭,有關處室、單位配合。
十三、處理公告
按照省人民政府授權向社會公布事故處理情況,接受社會監督。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責任單位:調查評估統計處負責,新聞宣傳處配合。
十四、責任追究
按照省人民政府對有關事故報告的批復,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規定,對調查處理的事故單位存在對事故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行為的追究法律責任。
會同有關部門對重大以上等級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依照有關規定撤銷其主要負責人職務。
責任單位:安全生產執法局牽頭,有關處室、單位配合。
十五、取消評優評先
依照有關規定對發生較大以上事故或者在短時間內連續發生死亡事故的國有、國有控股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取消年終考核獎勵,主要負責人取消評先評優資格。
責任單位:調查評估統計處牽頭,有關處室、單位配合。
相關鏈接:部門解讀|關于印發<山東省應急管理廳關于貫徹落實《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的分工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