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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部門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改革清單(2021年自貿試驗區版)

   2021-07-06 452
核心提示:市場監管部門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改革清單(2021年自貿試驗區版)

市場監管部門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改革清單(2021年自貿試驗區版)

一、承擔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任務授權

(一)主管司局。

計量司

(二)改革內容。

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  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試點“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內注冊并經營的企業(不包含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在本自由貿易試驗區內承擔計量器具強制檢定和非強制檢定任務”,不再進行“承擔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任務授權”審批。

(三)監管措施。

1.落實主體責任。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內承擔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任務的有關企業應具備與其開展檢定活動相適應的計量標準、社會公用計量標準或國家標準物質,各項計量標準應當滿足國家規定的溯源性要求,并依法取得計量標準考核證書。具備與其開展檢定活動相適應的場地、環境、設施、制度和人員,滿足《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考核規范》要求,對出具的證書/報告負責,并在指定的公共服務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聲明和自我承諾,及時報送計量器具強制檢定工作情況,自覺接受監督。

2.落實監管責任。自由貿易試驗區所在行政區的市場監管部門應根據職責制定或建立公共服務門戶網站,編制自我承諾書模板,實行清單化、動態管理,并向社會公布。按照“雙隨機、一公開”原則,依據《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考核規范》,定期開展監督檢查。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以及投訴舉報多、整改不到位的,落實全覆蓋重點監管,守牢安全底線。

3.加強信用監管。自由貿易試驗區所在行政區的市場監管部門應將承擔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任務的企業納入信用管理,建立信用檔案,實施差異化分類監管。依法向社會公布信用狀況,依法依規對失信主體實施失信懲戒。

4.加強協同監管。自由貿易試驗區所在行政區的市場監管部門要堅持政府主導、企業自治、行業自律、社會監督,大力推進誠信計量自我承諾,壓實企業主體責任,加大信息公開力度,暢通投訴舉報渠道,鼓勵新聞媒體、從業人員、消費者、中介機構等發揮監督作用,健全多元共治、互為支撐的協同監管格局。

5.推進智慧監管。自由貿易試驗區所在行政區的市場監管部門要深入推進智慧監管,加強監管數據共享,運用大數據、物聯網、人工智能等手段精準預警風險隱患。

二、食品(含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

(一)主管司局。

食品生產司

(二)改革內容。

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  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除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外,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管部門試點在自貿試驗區制訂并公布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許可條件和所需材料。對申請人自愿承諾符合許可條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當場作出許可決定。

(三)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四)許可條件。

1.具有與生產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2.具有與生產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保健食品生產工藝有原料提取、純化等前處理工序的,需要具備與生產的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原料前處理設備或者設施。

3.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材料要求。

1.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書;

2.食品生產設備布局圖和食品生產工藝流程圖;

3.食品生產主要設備、設施清單;

4.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五)程序環節。

對告知承諾的申請事項,在材料齊全且承諾符合要求的前提下,當場作出許可決定。

(六)監管措施。

在發放許可證后30個工作日內對食品生產主體實施監督檢查,對檢查發現不能保證食品安全的企業撤銷食品生產許可,對違法違規企業依法查處。

(七)其他事項。

辦理食品生產許可事項不收費,食品生產許可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相關鏈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充分發揮職能作用落實深化“證照分離”改革任務的通知 (國市監注發〔2021〕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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