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生態環境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委員會保稅區管理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管理委員會、各有關單位:
為提高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效率,加強環評告知承諾制建設項目的監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上海市行政審批告知承諾管理辦法》以及《本市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改革實施意見》(滬府規〔2019〕24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我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行政審批告知承諾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7月30日
上海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行政審批告知承諾辦法
第一條(目的)
為進一步優化行政審批程序,轉變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上海市行政審批告知承諾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告知承諾,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行政審批申請,生態環境部門一次性告知其審批條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請人以書面形式承諾其符合審批條件,由生態環境部門作出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決定的方式。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特定區域或者特定行業范圍內的建設項目,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行政審批方式可以適用告知承諾方式:
(一)特定區域范圍內的建設項目。位于實施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聯動的區域范圍內,未納入《上海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重點行業名錄》,且原要求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區域范圍名單由市生態環境局根據本市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聯動的有關規定另行發布。
(二)特定行業范圍內的建設項目。特定行業范圍名單由市生態環境局根據管理需要另行發布。
第四條(組織實施)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本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行政審批告知承諾工作的協調、推進和組織實施。負責審批權限范圍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行政審批告知承諾的具體實施。
區生態環境部門根據各自的審批權限,負責轄區范圍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行政審批告知承諾的具體實施。
第五條(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
由市生態環境局統一發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見附件)。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在部門網站或指定的官方網站上公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
第六條(生態環境部門的告知)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通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書,向申請人告知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行政審批事項所依據的主要法律、法規、規章的名稱和相關條款;
(二)準予行政審批應當具備的條件、標準和技術要求;
(三)需要申請人遞交材料的名稱、方式和期限;
(四)申請人作出承諾的時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諾、作出不實承諾和違反承諾的法律后果;
(五)生態環境部門認為應當告知的其他內容。
第七條(告知承諾的選擇)
對列入告知承諾適用范圍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申請人可以選擇以告知承諾方式實施行政審批,也可以選擇常規的行政審批方式。若選擇常規的行政審批方式,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實施行政審批。
第八條(申請人的承諾)
實施告知承諾的建設項目,申請人應當對以下內容作出確認和承諾:
(一)建設項目屬于告知承諾適用范圍;
(二)所填寫的基本信息真實、準確;
(三)已經知曉生態環境部門告知的全部內容;
(四)自身能夠滿足生態環境部門告知的條件、標準和技術要求;
(五)能夠提交生態環境部門告知的相關材料;
(六)嚴格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所列的建設內容、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污染防治措施等進行建設和生產運營;
(七)若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將依法重新辦理相關環境影響評價手續;
(八)愿意承擔不實承諾、違反承諾的法律責任;
(九)所作承諾是申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申請人應當將經簽章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書遞交給生態環境部門。
第九條(告知承諾書的生效)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書經生態環境部門和申請人雙方簽章后生效。
第十條(提交材料)
申請人選擇采取告知承諾方式的,應當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書的約定,向生態環境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申請表;
(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書;
(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全本及可公開版本、主動公開證明材料、可公開情況的說明;
(四)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基礎信息表;
(五)納入本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實施范圍的建設項目,還應提交總量來源說明。
第十一條(審核與決定)
實施告知承諾的建設項目,生態環境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后,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應當當即作出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決定。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應當補全的有關材料要求。
第十二條(告知承諾書的公開)
生態環境部門作出告知承諾決定后,應當在生態環境部門網站或指定的官方網站上公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書全文,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信息,不予公開。
第十三條(后續監管)
生態環境部門在作出準予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決定后的2個月內,應當按照審批權限完成環評文件質量核查,具體核查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核查重點包括:核查建設項目是否屬于告知承諾范圍,核查是否存在環境制約問題導致建設項目不具備環境可行性,核查環評文件編制是否規范,結論是否可信。必要時可在環評文件質量核查過程中補充開展現場檢查。環評文件質量核查中發現建設項目不屬于實行告知承諾范圍,或者建設項目存在導致不具備環境可行性的環境制約問題,或者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結論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有關規定的,生態環境部門應當依法撤銷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決定,并向社會公開。
告知承諾制建設項目的其他事中事后監管要求按照《上海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事中事后監督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落實主體責任、強化誠信管理)
申請人、被審批人應落實環保主體責任,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在執行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同時,落實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控制、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等工作。
生態環境部門在審查、后續監管中發現申請人、被審批人作出不實承諾或者違反承諾的,應當記入誠信檔案,且該申請人、被審批人不再適用告知承諾的審批方式。
第十五條(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單位的監督管理)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編制單位在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及本市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技術規范的有關要求執行,并對環境影響評價結論負責。
發現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存在質量問題的,生態環境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并實施信用懲戒。發現建設單位存在環境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查處。
各區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編制單位和編制主持人的處罰情況及時上報市生態環境局。
第十六條(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決定的注銷)
生態環境部門發現通過告知承諾取得行政審批決定的被審批人不具備原審批條件且無法聯系的,經公告后依法注銷其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其他)
本辦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
附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
附件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
××生態環境局
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書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
申請人(單位或個人):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建 設 項 目 名稱:
建 設 地 址:
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環評文件編制單位:
環評文件編制主持人:
職業資格證書編號:
行 政 審 批 機關:
行政審批機關的告知
按照《上海市行政審批告知承諾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本行政審批機關就行政審批事項告知如下。
一、審批依據
本行政審批事項的依據為: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 編制有關開發利用規劃,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利用規劃,不得組織實施;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
第十六條 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以下統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全面評價;
(二)可能造成輕度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
(三)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應當避免與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相重復。
作為一項整體建設項目的規劃,按照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不進行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
已經進行了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包含具體建設項目的,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應當作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重要依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內容應當根據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查意見予以簡化。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可以委托技術單位對其建設項目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建設單位具備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能力的,可以自行對其建設項目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
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環境影響評價標準、技術規范等規定。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的能力建設指南和監管辦法。
接受委托為建設單位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技術單位,不得與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審批部門存在任何利益關系。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內容和結論負責,接受委托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技術單位對其編制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承擔相應責任。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單位的監督管理和質量考核。
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編制單位、編制主持人和主要編制人員的相關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建設單位指定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技術單位。
第二十二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有審批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辦理。
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六十日內,收到環境影響報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內,分別作出審批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國家對環境影響登記表實行備案管理。
審核、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以及備案環境影響登記表,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審批下列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一)核設施、絕密工程等特殊性質的建設項目;
(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
(三)由國務院審批的或者由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權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建設項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區域的不良環境影響,有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該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有爭議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四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準之日起超過五年,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原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之日起十日內,將審核意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第二十五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二十六條 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建設單位應當同時實施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以及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審批意見中提出的環境保護對策措施。
第二十八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后所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跟蹤檢查,對造成嚴重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應當查清原因、查明責任。對屬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存在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虛假,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正確或者不合理等嚴重質量問題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建設單位及其相關責任人員和接受委托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技術單位及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屬于審批部門工作人員失職、瀆職,對依法不應批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予以批準的,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四條。
第十八條 核設施選址,應當進行科學論證,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在辦理核設施選址審批手續前,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未經批準,有關部門不得辦理核設施選址批準文件。
第二十條 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在申請領取核設施建造、運行許可證和辦理退役審批手續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未經批準,有關部門不得頒發許可證和辦理批準文件。
第二十九條 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發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在申請領取許可證前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未經批準,有關部門不得頒發許可證。
國家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備案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四條 開發利用或者關閉鈾(釷)礦的單位,應當在申請領取采礦許可證或者辦理退役審批手續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開發利用伴生放射性礦的單位,應當在申請領取采礦許可證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第三十五條 與鈾(釷)礦和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建設項目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放射性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驗收;驗收合格的,主體工程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四十四條 國務院核設施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地質條件和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的需要,在環境影響評價的基礎上編制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場所選址規劃,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場所選址規劃,提供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場所的建設用地,并采取有效措施支持放射性固體廢物的處置。
(四)《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82號)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第六條 國家實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第七條 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按照下列規定對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實行分類管理:
(一)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進行全面、詳細的評價;
(二)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輕度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
(三)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和征求有關部門、行業協會、企事業單位、公眾等意見的基礎上制定并公布。
第九條 依法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建設前將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重點審查建設項目的環境可行性、環境影響分析預測評估的可靠性、環境保護措施的有效性、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的科學性等,并分別自收到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60日內、收到環境影響報告表之日起3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組織技術機構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進行技術評估,并承擔相應費用;技術機構應當對其提出的技術評估意見負責,不得向建設單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依法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將環境影響登記表報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網上審批、備案和信息公開。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
(一)建設項目類型及其選址、布局、規模等不符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相關法定規劃;
(二)所在區域環境質量未達到國家或者地方環境質量標準,且建設項目擬采取的措施不能滿足區域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管理要求;
(三)建設項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無法確保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預防和控制生態破壞;
(四)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未針對項目原有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基礎資料數據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明確、不合理。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自批準之日起滿5年,建設項目方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原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之日起10日內,將審核意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逾期未通知的,視為審核同意。
審核、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及備案環境影響登記表,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可以采取公開招標的方式,選擇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對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任何行政機關不得為建設單位指定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五)《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 (2006年01月18日發布,2006年03月01日實施,2017年12月20日修訂)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三十四條。
第六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對列入限制進出口目錄的放射性同位素的進口進行審批。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照我國有關法律和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辦理列入限制進出口目錄的放射性同位素出口的有關手續。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以下活動的審批或備案:
(一)轉讓放射性同位素。
(二)轉移放射性同位素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使用。
(三)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蹤試驗;但有可能造成跨省界環境影響的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蹤試驗,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
第七條 輻射工作單位在申請領取許可證前,應當組織編制或者填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并依照國家規定程序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
第八條 根據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安全和防護要求及其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實行分類管理。
轉讓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活動不需要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九條 申請領取許可證的輻射工作單位從事下列活動的,應當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
(一)生產放射性同位素的(制備PET用放射性藥物的除外);
(二)使用Ⅰ類放射源的(醫療使用的除外);
(三)銷售(含建造)、使用Ⅰ類射線裝置的。
第十條 申請領取許可證的輻射工作單位從事下列活動的,應當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
(一)制備PET用放射性藥物的;
(二)銷售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的;
(三)醫療使用Ⅰ類放射源的;
(四)使用Ⅱ類、Ⅲ類放射源的;
(五)生產、銷售、使用Ⅱ類射線裝置的。
第十一條 申請領取許可證的輻射工作單位從事下列活動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一)銷售、使用Ⅳ類、Ⅴ類放射源的;
(二)生產、銷售、使用Ⅲ類射線裝置的。
第十二條 輻射工作單位組織編制或者填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應當按照其規劃設計的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生產、銷售、使用規模進行評價。
前款所稱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除按照國家有關環境影響評價的要求編制或者填報外,還應當包括對輻射工作單位從事相應輻射活動的技術能力、輻射安全和防護措施進行評價的內容。
第三十四條 在野外進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蹤試驗的單位,應當在每次試驗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并經試驗所在地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商同級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進行。
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蹤試驗有可能造成跨省界環境影響的,其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商同級有關部門審查批準。
(六)《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2018年12月20日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第五次修正)第三十條:
第三十條 市環保部門可以根據國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名錄,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補充名錄,并向社會公開。列入國家和本市環境影響評價名錄的建設項目,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按照分類管理的規定報環保部門審批或者備案。
環保部門受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申請后,需要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進行技術評估的,可以委托相關機構進行技術評估。技術評估的時間最長不超過三十天,不計入審批期限。
(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所列標準和技術規范。
二、告知承諾的適用范圍
按照《上海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行政審批告知承諾辦法》的有關規定,本市特定行業或特定區域范圍內的建設項目,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行政審批方式可以適用告知承諾方式:
(一)特定區域范圍內的建設項目。位于實施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聯動的區域范圍內,未納入《上海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重點行業名錄》,且原要求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
(二)特定行業范圍內的建設項目。
以下兩類項目不適用告知承諾管理:1.按照本市關于加強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聯動的有關規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形式由環境影響報告書簡化為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2.應當編制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
三、準予行政審批的條件
準予行政審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編制應符合《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以及相關標準、技術規范的要求;
(二)建設項目應符合區域開發建設規劃和環境功能區劃的要求;
(三)建設項目應符合國家和本市產業政策;
(四)建設項目排放的污染物應符合國家和本市污染物總量控制要求;
(五)建設項目向環境排放的污染物應達到國家、行業和本市的污染物排放標準,項目建成后不改變所在區域各環境要素的環境質量等級;
(六)建設項目應當符合《清潔生產促進法》的有關規定,優先采用原材料消耗低、污染物產生量少的清潔生產工藝,合理、節約利用自然資源,從源頭上控制污染;
(七)改建、擴建項目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須反映現有項目的環境狀況,對存在的環境問題采取“以新帶老”等措施;
(八)環境風險防范措施和污染事故處理應急方案須切實可行;
(九)建設項目應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定的各項環境保護要求。
四、應當提交的材料
申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行政審批的申請人,愿意采取告知承諾審批方式的,應當在提出告知承諾申請的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申請表(原件1份);
(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書(原件2份,WORD電子文檔1份);
(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全本及可公開版本、主動公開證明材料、可公開情況的說明(原件各1份,PDF電子文檔1份);
(四)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還應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基礎信息表(EXCEL電子文檔1份);
(五)納入本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實施范圍的建設項目,還應提交總量來源說明(原件1份)。
五、承諾的期限和效力
申請人愿意作出承諾的,應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書上簽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書經生態環境部門和申請人雙方簽章后生效。經生態環境部門和申請人雙方簽章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書,是行政審批決定的組成部分。
申請人愿意做出承諾的,并且提交的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生態環境部門將當即作出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決定。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生態環境部門將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應當補全的有關材料要求。
六、后續監管
生態環境部門在作出準予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決定后的2個月內,應當按照審批權限完成環評文件質量核查,具體核查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核查中發現建設項目不屬于實行告知承諾范圍,或者建設項目存在導致不具備環境可行性的環境制約問題,或者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結論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有關規定的,生態環境部門應當依法撤銷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決定,并向社會公開。
七、誠信管理
生態環境部門在審查、后續監管中發現申請人、被審批人作出不實承諾或者違反承諾的,應當記入誠信檔案,且該申請人不再適用告知承諾的審批方式。
申請人的承諾
申請人就申請審批的行政審批事項,現作出下列承諾:
(一)建設項目屬于告知承諾適用范圍;
(二)所填寫的基本信息真實、準確;
(三)已經知曉生態環境部門告知的全部內容;
(四)自身能夠滿足生態環境部門告知的條件、標準和技術要求;
(五)能夠提交生態環境部門告知的相關材料;
(六)嚴格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所列的建設內容、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污染防治措施等進行建設和生產運營;
(七)若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將依法重新辦理相關環境影響評價手續;
(八)愿意承擔不實承諾、違反承諾的法律責任;
(九)所作承諾是申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申請人: 行政審批機關:
(簽字/蓋章) (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單位的承諾
(一)本單位嚴格按照各項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標準、技術導則的規定,接受申請人的委托,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的編制工作,并按照國家及本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文件編制規范的要求編制。
(二)本單位已經知曉生態環境部門告知的全部內容,本項目符合實施告知承諾的條件,接受生態環境部門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質量的監督檢查。
(三)本單位基于獨立、專業、客觀、公正的工作態度,對項目建設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評價,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生態環境保護的要求,提出切實可行的環境保護對策和措施建議,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所得出的環境影響評價結論負責。
(四)本單位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真實性負責。同意生態環境部門將本次技術服務行為納入社會信用考核范疇,若存在失信行為,依法接受信用懲戒。
環評文件編制單位(蓋章):
環評文件編制主持人(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一、本承諾書一式兩份,一份由申請人保管,一份由生態環境部門保管。《申請人的承諾》由申請人及行政審批機關簽章。《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單位的承諾》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單位蓋章及編制主持人簽字。
二、本承諾書作為行政審批告知承諾決定和行政審批證件的組成部分,申請人應當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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