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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畜牧食品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飼料生產企業加工含治療藥物飼料監管工作的通知(川畜食函〔2013〕232號)

   2013-07-16 584
核心提示:  各市(州)畜牧食品(畜牧、畜牧獸醫、農業、農牧)局(委):  《 〈飼料藥物添加劑使用規范〉公告的補充說明》(農業部

  各市(州)畜牧食品(畜牧、畜牧獸醫、農業、農牧)局(委):

  《 〈飼料藥物添加劑使用規范〉公告的補充說明》(農業部公告第220號)規定,根據需要,養殖場(戶)可憑獸醫處方將《飼料藥物添加劑使用規范》(農業部公告第168號)中附錄二的產品及農業部批準的同類產品,委托具有生產和質量控制能力并經省級飼料管理部門認定的飼料廠加工生產含藥飼料。為進一步加強飼料生產企業加工含治療藥物飼料的監督管理,保障飼料和畜產品質量安全,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獸醫處方。獸醫處方須由取得獸醫執業資格證書并依法注冊的獸醫,依照國家規定開具處方。處方開具的藥物應為農業部公告第168號中附錄二的產品及農業部批準的同類產品,并遵守農業部制定的使用規范。

  二、企業認定。農業部第220公告規定,加工含藥飼料的飼料廠須由省級飼料管理部門認定。據此,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加工含藥飼料的飼料企業須依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09號)和《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2年第3號)規定,依法取得《飼料生產許可證》。凡未取得或未換證取得《飼料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得接受養殖場(戶)的委托加工含藥飼料。

  三、合同簽訂。養殖場(戶)持合法有效的獸醫處方,委托取得《飼料生產許可證》的飼料企業加工含藥飼料,雙方須簽訂代加工生產合同。合同中必須明確添加的獸藥名稱、含量,加工含藥飼料產品數量、雙方通訊地址和電話等。合同文本一式四份,養殖場戶、飼料加工企業及省飼料、獸藥管理部門各一份。飼料生產企業報省飼料、獸藥管理部門的合同時,還須附具飼料生產許可證、執業獸醫資格證書、執業證書及獸醫處方復印件。

  四、生產管理。飼料企業應當按照簽訂的合同內容加工生產含藥飼料,并做好生產記錄。生產含藥飼料的企業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含藥飼料加工后的機具清洗工作,防止交叉污染。生產的含藥飼料產品僅限于委托加工的養殖場(戶)使用,不得作為普通商品飼料對外銷售。

  五、含藥標示。生產的含藥飼料產品的外包裝上須醒目、明確標注產品名稱和“含治療藥物飼料”字樣,并標明所添加獸藥的有效成分、含量以及飼料生產企業名稱。

  六、加強監督。各地畜牧管理部門要加強飼料企業接受養殖場(戶)委托加工含藥飼料的監督,對違反上述規定的,不予認定為委托加工含藥飼料,并依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予以處罰。同時,加強使用含治療藥物飼料養殖畜禽的藥殘監測。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

  2013年7月15日


 


 
地區: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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