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訂《“龍江老字號”認定管理辦法》的背景
商務部于2006年印發《關于實施“振興老字號工程”的通知》(商改發[2006]171號),開始在全國范圍內實施老字號振興工程。我省于2007年下發《關于開展“龍江老字號”認定工作的通知》黑商改發[2007]第8號,開始開展“龍江老字號”認定工作。
我省按照[2007]第8號文件精神,成立了“黑龍江省振興老字號發展委員會”,負責開展老字號保護和認定工作,目前黑龍江省振興老字號發展委員會成員名單中涉及的部門和人員都已發生變化,已不適應當前開展老字號改革創新發展工作需要;同時2007年制定的“龍江老字號”認定規范(試行)中關于老字號認定方式、認定條件、認定程序內容中同樣存在不適用于現階段老字號認定工作的需要,且在老字號動態管理方面沒有退出機制內容,造成有一些已經破產或滅失的老字號企業,仍在現有老字號企業名錄中,不利于統一規范管理。鑒于以上原因,我們修訂了《“龍江老字號”認定管理辦法》。
二、制訂依據
按照《商務部等16部門關于促進老字號改革創新發展的指導意見》(商流通發[2017]13號)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改造升級“老字號”企業的若干意見》(黑發[2017]28號)文件精神,參考其他省份的經驗做法,依據商務部制定的《中華老字號認定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修訂《“龍江老字號”認定管理辦法》。
三、“龍江老字號”認定對象
在黑龍江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并從事正常經營活動的企業可以申請“龍江老字號”認定。
四、“龍江老字號”認定條件
(一)符合《商標法》的有關規定,擁有注冊商標所有權;
(二)品牌創立須達到30年(含)以上;
(三)傳承獨特的產品、技藝或服務;
(四)有傳承中華民族優秀傳統的企業文化;
(五)具有中華民族特色和鮮明的龍江地域文化特征,具有歷史價值和文化價值;
(六)具有良好信譽,得到廣泛的社會認同和贊譽;
(七)經營狀況良好,且具有較強的可持續發展能力;
(八)國內資本(含港澳臺)相對控股,經營狀況良好,且具有較強的可持續發展能力。
五、申報與認定程序
(一)發布公告:省商務廳發布開展“龍江老字號”認定的通知并向社會公告;
(二)企業申請:符合“龍江老字號”申報條件的企業,向所在市(地)商務局提出申請,并遞交相應的申報材料;
(三)預審:各市(地)商務局對企業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預審,并指導申報企業按照要求提交有關資料,預審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報送省商務廳。
(四)初審:省商務廳組織專家對各市(地)商務局推薦的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對有關證明材料進行考證與確認,必要時可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現場核查,形成初審意見。
(五)認定評審:省商務廳組織專家通過材料審查、現場調查、查閱檔案等形式對各市(地)商務局推薦申請進行審查,提出擬認定的“龍江老字號”名錄,形成評審意見提交省商務廳黨組會審核,形成擬認定結果。
(六)社會公示:省商務廳在廳官方網站對擬認定的“龍江老字號”名錄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公示內容有不同意見的,均可向省商務廳提出異議,并提供詳實的書面舉證材料。省商務廳在接到異議后組織專家對異議情況進行復核,復核結果在接到異議后30個工作日內作出。
(七)作出決定:對擬認定為“龍江老字號”的企業和品牌,在公示期間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或異議與認定條件無實質性關聯的,由省商務廳做出認定為“龍江老字號”的決定并向社會公布。
(八)立卷歸檔:認定過程涉及的所有資料均由省商務廳負責整理,建立“龍江老字號”名錄及檔案,立卷歸檔備查。
(九)核發牌匾證書:對通過認定的“龍江老字號”企業,由省商務廳頒發牌匾和證書。
(十)“龍江老字號”評審與認定工作不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
(十一)參與“龍江老字號”認定保護工作的機構和人員應嚴格遵守有關規定,依法依規開展工作,保守企業商業和技術秘密。
六、申報材料
(一)企業所在市(地)商務局的推薦申報文件;
(二)龍江老字號申報表;
(三)企業綜合情況說明材料,主要包括;
1、企業基本信息、目前規模、股權結構及近三年經營情況;
2、企業品牌(商號、字號)創立時間及發展歷程介紹(品牌創立時間的證明材料包含但不限于地方志記錄,歷史檔案記錄,出版的報刊雜志的報道、廣告、啟示以及可以考證的歷史照片、碑刻、牌匾等);
3、企業代表性注冊商標的權屬證明文件;
4、主營業務傳承脈絡清晰的證明材料;
5、企業歷代傳承的特色產品、技藝和服務介紹;
6、創始人、傳承人情況介紹及證明材料;
7、企業文化內涵和獲得的社會榮譽介紹及證明材料;
(四)相關證照。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專利(專有技術)證復印件,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等;
(五)針對上述材料并經法定代表人簽字的真實性承諾書;
(六)商務部門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相關鏈接:黑龍江省商務廳發布“龍江老字號”認定管理辦法 (黑商規〔2021〕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