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2日,市安監局印發了《重慶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安監發 〔2016〕6號,以下簡稱為《通知》),文件規范了我市危險化學品管理與經營許可證發放工作。
一、文件起草背景與依據
危險化學品一直以來都是我國生產安全事故的重要危險因素,我國危險化學品的經營管理一直施行許可證制度。2002年經貿委出臺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經貿委令第36號),規范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發放和管理;2012年根據新修訂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以下簡稱《條例》),國家安監總局出臺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55號,以下簡稱《辦法》),重慶市也于2014年出臺了《重慶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進一步規范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發布許可有關事項的通知》(渝安監發〔2014〕43號),發布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行政審批項目調整實施方案(試行)》(以下簡稱《試行方案》)。為進一步規范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加強高危化學品的管控和對危險化學品許可證的管理,以有效防范遏制危險化學品重特大事故,落實《條例》與《辦法》相關要求,重慶市安全監督管理局于2016年發布了《通知》。
二、文件主要內容
(一)《通知》的內容分為兩部分:
第一部分是正文,力求精簡,包含5個方面。明確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誰需要辦許可證”“由誰來辦許可證”“怎么辦理許可證”“典型問題解答”“監管部門工作要求”。解答了許可證辦理的基本事項,明確了管理部門的工作內容。
第二部分是附件《重慶市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核發工作指南》,《指南》根據《通知》的內容要求做出了細化,明確了企業辦理許可證的具體流程、時限以及需要的材料和文件;《指南》同時對申報材料中的《承諾書》《申請書》等作了規范,提供了模板。
三、《通知》相對《試行方案》的主要改動
1、發證范圍變化:
在《通知》發證范圍中,新增了“使用長輸管道并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取消了“涉及獨立項的石油天然氣儲存(如油庫等)、液化天然氣(LNG)儲存設施的”這一項。這是因為油庫、LNG儲配站等滿足前款所述,汽油、LNG屬于《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其經營(包括倉儲經營)活動依舊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而長輸管道相關規定,則是根據《辦法》第三十七條要求,對使用長輸管道經營危化品的企業按照《辦法》管理,所以《通知》在發證范圍內添加了相關內容。
2、審批權限的變化: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清理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7]22號)中“對省級以下機關可以實施的,必須按照方便申請人、便于監管的原則,下放管理層級”的有關要求,考慮到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數量很多,都集中到省級或者市級政府部門辦證,相關部門負擔重,企業辦事也不方便,而且目前市、縣兩級安全監管部門在機構設置上也已經健全,能夠承擔起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頒發管理的責任。因此,根據《條例》第三十五條有關經營許可發證權限的規定,同時結合重慶市危化品實際管理情況,《通知》將除四類企業審批頒發工作設置在市安全管理機構外,其他企業經營許可證的審批辦理均下放至區安全監管部門。同時《通知》還明確了兩江新區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兩江新區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經營許可證的審批、頒發,避免了監管重疊、管理失位的情況。
3、審批時限
《試行方案》中明確規定“收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應當對不符合要求資料作退回處理,逾期則視為受理。”,而《通知》中沒有作類似規定。但根據《重慶市政府服務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各類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辦理事項依舊按照“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務服務部門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補正的全部材料和時限要求,并出具書面憑證或者電子憑證。未履行告知義務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的規定執行,按各應急局公布的網上辦事流程,對許可證辦理時間并無影響。
4.文件資料清單
《通知》正文中并未標明申報所需的文件材料,而是在附件中做了詳細說明。附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辦事流程作了細化,明確了多個辦事環節及辦理時限,同時對辦理經營許可證所需的資料文件作了清單化處理,不同性質的企業分別羅列資料清單,并對各種資料作了說明。同時對需要企業填報的《申請表》、《承諾書》等程序文件也作統一規范,簡潔明了,企業在準備申請材料時更加便捷。
附件下載:
1.6號文政策解讀(1)(1)(1).ppt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