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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轉發生態環境部《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從業單位和個人執業情況信用記錄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2021-09-10 431
核心提示:現將生態環境部《關于印發〈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從業單位和個人執業情況信用記錄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轉發你們,同時就加強從業單位和個人執業情況信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貫徹落實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各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生態環境部《關于印發〈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從業單位和個人執業情況信用記錄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環土壤〔2021〕53號,以下簡稱《信用記錄管理辦法》)轉發你們,同時就加強從業單位和個人執業情況信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貫徹落實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做好信用記錄系統應用工作

(一)按照《信用記錄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住所所在地位于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從業單位向住所所在地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分配“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從業單位和個人執業情況信用記錄系統”(以下簡稱“信用記錄系統”)賬號;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項目的從業單位和個人,在提交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等相關報告和方案評審、備案前,在信用記錄系統記錄單位和個人業績情況信息。

(二)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受理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等相關報告和方案評審、備案申請前,應通知相關從業單位和個人按照《信用記錄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在信用記錄系統完成信用登記。

二、及時、規范做好評審信息記錄

信用記錄系統納入全國土壤環境信息平臺管理,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按《關于印發〈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評審指南〉的通知》(環辦土壤〔2019〕63號)中受理、組織評審、報告修改稿上傳等環節的辦理時限要求,及時、規范做好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有關報告和評審信息上傳工作,提高公開評審信息的有效性和準確性。

附件:1.  關于印發《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從業單位和個人執業情況信用記錄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pdf

           2.關于用“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從業單位和個人執業情況信用記錄系統”的公告(公告查詢網址: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108/t20210827_861074.html)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2021年9月10日



 
地區: 廣東
標簽: 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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