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背景
自2020年《北京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2020年修訂版)》編制工作后,安全生產領域法律、規章陸續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下簡稱《安全生產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2021年6月10日修改通過,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令第6號,以下簡稱6號令)已經2020年11月30日應急管理部第35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按照市司法局關于自由裁量基準制度的有關要求,北京市應急管理局啟動了《基準》修訂工作。期間,市應急管理局在廣泛征求全市應急管理系統及社會公眾各方意見并多次召開座談會基礎上,經反復校對修改,最終于8月份形成了《基準》修訂稿,并將于9月1日正式施行。
二、裁量修訂范圍
一是修訂完善涉及《安全生產法》裁量基準,共計40條(其中修訂完善35條,新增5條),調整其他與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不一致裁量基準,共計30條(其中刪除24條,修訂完善6條)。二是新增《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裁量基準,共計16條。三是將單獨印發的涉及《北京市燃氣管理條例》的1條裁量基準納入2021版《基準》。四是按照新修改《行政處罰法》的要求對2021版《基準》總則進行調整。
三、裁量基準的主要內容
針對每項裁量條款,按照違法行為、違法依據、處罰依據以及裁量基準四個部分予以規定。
1.違法行為。援引法律責任條款中對違法行為的描述,并和《北京市應急管理局行政處罰權力清單》中對處罰職權的描述保持一致。
2.違法依據。法律規則中規定行為人應為、可為、勿為的行為依據,也是處罰裁量合法性的前提。
3.處罰依據。法律規則中規定行為人在做出違法行為時,會帶來什么法律后果的處理依據,也是確定裁量幅度的決定性因素。
4.裁量基準。依據違法依據和處罰依據,對違法行為細化確定不同的處罰裁量分階,原則上劃分為2-4個裁量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