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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泉州市工商登記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泉政文〔2014〕17號)

   2014-09-01 918
核心提示: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泉州開發區、泉州臺商投資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泉州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泉州開發區、泉州臺商投資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泉州市工商登記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已經2014年1月3日市政府第38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并經省政府批準,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泉州市工商登記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決策部署,更好地實施打造泉州經濟升級版、改革創新示范區、生態宜居幸福城“三大戰略”,推進我市“金改區”、“綜改區”建設,根據《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推進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閩政辦〔2013〕142號)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本方案所提及的“市場主體”包括企業法人、非法人企業、企業分支機構和個體工商戶;“許可監管部門”指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外的其他負責行政許可、行政確認及非行政許可審批(以下統稱行政許可)和監督管理的部門。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為重點,以構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市場主體登記制度為目標,堅持先行先試、大膽創新的改革傳統,建立新型的工商登記制度體系和配套監管制度,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優化泉州營商環境,推動泉州新一輪改革發展。
 
  二、總體目標
 
  通過改革公司注冊資本及其他登記事項,進一步放寬對市場主體準入的管制,降低準入門檻,優化營商環境;通過改革監管制度,進一步轉變監管方式,強化信用監管,促進協同監管,提高監管效能;通過加強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進一步擴大社會監督,促進社會共治,推動各類市場主體又好又快發展。
 
  三、基本原則
 
  (一)堅持市場主導的原則
 
  改革現行市場主體準入機制和工商登記制度,降低準入門檻、簡化審批程序,切實減輕市場主體負擔,降低社會成本,構建符合現代市場經濟發展客觀規律的工商登記體制。
 
  (二)堅持深化服務型政府的原則
 
  以市場主體和市場為導向,進一步簡政放權,轉變政府職能,打造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服務型政府。政府、市場主體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實現社會經濟有效協調運轉。
 
  (三)堅持審批和監管協調統一的原則
 
  創新監管方式,改變以許可審批替代監管工作的慣性思維,變前端控制為后端控制,變靜態監管為動態監管,實現權責一致、審批和監管的協調統一,促進審批主管部門監管到位,提升部門績效;促進各監管部門間協調互動,提高管理效能,實現行政監管效能的全面提升。
 
  (四)堅持主體自治的原則
 
  凡是民事方式能協調解決的問題,由市場主體和市場自主解決;凡是涉及市場主體內部管理事務,不得隨意干預;建立科學、合理、可行的社會信用制度,凡是能用信用管理方式解決的問題,不用行政手段解決。建立信用政府、信用企業、信用社會,實現市場經濟健康有序運行。
 
  四、改革的主要內容和具體措施
 
  (一)試行“先照后證”登記制
 
  除部分涉及國家安全、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的行業及設立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限制類外商投資企業等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的市場主體需要取得前置許可外,其他市場主體登記涉及的許可均實行后置管理。市場主體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后即可開展一般項目的經營活動;從事擬保留市場主體登記前置行政許可項目的,憑許可文件辦理營業執照;從事其他行政許可項目的,在領取營業執照后,憑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按照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的要求,試行新版的營業執照,精減營業執照種類,簡化營業執照記載內容,經工商總局批準后實行。
 
  (二)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
 
  除法律、行政法規對其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另有規定的銀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直銷企業、對外勞務合作企業,以及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等外,其他公司一律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
 
  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對其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自主約定,并記載于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股東認繳的出資總額或者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即公司注冊資本)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公司應當將股東認繳出資額或者發起人認購股份、出資方式、出資期限情況通過市場主體登記許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臺(以下簡稱信息公示平臺)向社會公示。公司股東(發起人)對繳納出資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不再規定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不以注冊資本數額作為行業準入的條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及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占注冊資本的比例;不再限定公司股東(發起人)繳足出資的期限。
 
  公司營業執照不再記載實收資本。公司登記時,無需提交驗資報告,無需登記實收資本。
 
  已經實行申報(認繳)出資登記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鼓勵、引導、支持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企業等非公司制企業法人實施規范的公司制改革,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
 
  (三)試行年度報告公示制
 
  將現行的企業年度檢驗制度改為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企業應當按年度在規定的期限內,通過信息公示平臺向工商登記機關報送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查詢。企業對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對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內容進行抽查。經檢查發現企業年度報告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予以處理。個體工商戶驗照制度參照企業年度報告制度進行改革。
 
  (四)簡化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手續
 
  實行市場主體資格登記與住所(經營場所)審批相分離,進一步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企業法人及非法人企業以其住所,企業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的經營場所為其法律文書送達地。在同一行政轄區(區、縣及縣級市)內企業法人及非法人企業允許“一照多址”。簡化住所使用證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再審查住所(經營場所)的所有權、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市場主體應對其住所(經營場所)的真實性、合法性、安全性負責。市場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依法涉及相關許可監管部門許可審批的,須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五)放寬經營范圍登記
 
  對于擬保留的市場主體登記前置行政許可項目,按照審批文件、許可證載明的內容進行登記;對于其他經營項目,市場主體可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的各級類別,自主選擇表述和申請登記。除首項(指體現行業特征的主營項目)及涉及擬保留的前置許可項目外,市場主體還可選擇概括性用語“法律、法規及國務院決定未禁止且未規定許可的項目自主選擇;應經許可的,憑有效許可證件或批準證書經營”表述其他經營項目。
 
  (六)試行外商投資企業“直接登記制”
 
  改革外商投資企業登記制度,對屬于《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及允許類的外商投資企業,免于提交審批部門批準文件,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注冊登記。
 
  (七)推行外商投資企業電子執照和全程電子化登記
 
  在省工商局研發的外商投資企業網上登記系統及網上核發電子執照平臺基礎上,待條件成熟時,逐步建立起外商投資企業網上提交材料、網上智能比對、網上審查核準、網上核發執照、網上亮照公示、網上自動存檔的全程電子化登記模式。
 
  (八)建立異常名錄制度
 
  對未按規定公示年度報告、通過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無法聯系到等情形的市場主體,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其載入經營異常名錄并公示。自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之日起三年內載入異常名錄事由消失的,市場主體可以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滿三年的,永久載入經營異常名錄,不得恢復正常記載狀態,并列入嚴重違法市場主體名單,并通過信息公示平臺向社會公示。
 
  (九)推行證照合一登記制
 
  在條件成熟時,逐步推行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三證合一”的登記制度。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市政府分管領導任副組長,市紀檢監察部門、司法局、編辦、政府辦、法制辦、發展改革委、行政服務中心管委會、工商局及相關許可監管部門負責人組成的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市政府辦公室牽頭組建運作,同時圍繞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的各項工作任務,成立法制保障、行政審批、工商登記、市場監管、信息平臺建設、效能督查6個專項工作小組,具體落實改革任務。
 
  (二)加強法制保障。制訂《泉州市工商登記管理規定(試行)》及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后續監管的規范性文件,明確各許可監管部門的職責分工;各相關許可監管部門也要相應制定工商登記制度改革本部門后續監管的規范性文件,建立許可、審批與監管相互銜接的工作機制,為推進工商登記制度改革提供配套保障。
 
  (三)清理前置行政許可項目。市行政服務中心管委會、市法制辦已編制《泉州市市場主體登記前置行政許可項目目錄》,對目錄以外的行政許可項目一律實行后置管理;2014年2月前對實施后置管理的所有行政許可項目進行梳理,形成市場主體經營行政許可目錄匯編。市場主體登記前置行政許可目錄及實施后置管理的行政許可目錄統一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四)明確監管職責分工。建立權責一致、審批與監管相統一的后續監管機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許可,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明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查處依法應取得而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無須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即可開展經營活動的違法經營行為。許可監管部門對市場主體從事需經行政許可的經營行為及其他屬本部門管轄的行為實施監督管理,查處應當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違法經營行為。市場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依法須經行政許可后方可使用的,由許可監管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地方各級政府應將市場主體的監督管理納入社會管理綜合治理體系。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許可監管部門及其他相關單位應建立監管聯動機制,發現市場主體存在屬于其他職能部門(單位)管轄的違法行為,應及時通過信用信息公示平臺或其他渠道反饋給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予以查處。
 
  (五)加快構建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體系。由市信息化局會同有關部門主動與省相關部門溝通協調,按照國家確定的規范標準,抓緊建設我市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平臺,實現部門信息互通共享,形成對市場主體強有力的約束機制,讓市場主體“一處違法、處處受限”,促使各類市場主體自律誠信。各級政府要加大投入,為構建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平臺、推行全程電子化登記等工商登記制度改革配套的信息化建設提供必要的人員、設施、資金保障。
 
  (六)優化辦事流程。要按照“簡化流程、便捷高效、規范統一”的原則,建立標準化、流程化、規范化的行政許可審批服務體系,簡化辦事流程。以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充實窗口一線人員,并提供設備、經費方面的支持,提升服務質效。


 
地區: 福建
標簽: 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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