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臺背景
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是市場機制高效運行的重要基礎。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市場公平競爭,對強化公平競爭政策基礎地位、健全公平競爭制度、加強和改進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等作出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2021年6月10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以下簡稱《海南自由貿易港法》)將強化競爭政策基礎性地位,保護市場公平競爭等納入法律規定。8月30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時強調,強化反壟斷、深入推進公平競爭政策實施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內在要求;要從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促進共同富裕的戰略高度,促進形成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海南省委省政府遵循《海南自由貿易港法》,對標《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制度”設計安排,將公平競爭政策實施作為經濟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打造一流營商環境的重要內容和自由貿易港建設的亮點來推進,逐步完善公平競爭法治環境,持續優化公平競爭市場環境,不斷提升公平競爭社會環境,推動統一開放、公平有序的市場體系建設取得系列成效。
按照《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明確授權海南制定出臺公平競爭條例的任務要求,結合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公平競爭社會共識尚待提升、影響公平競爭的行為不同程度存在等實際,省人大常委會制定出臺了《海南自由貿易港公平競爭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在地方立法層面進一步促進和保護市場公平競爭。
二、出臺意義
制定出臺《條例》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深入推進公平競爭政策實施等系列重大決策部署的具體實踐,是自由貿易港營商環境建設、法制建設、制度集成創新的重要成果,具有重要意義:
(一)有利于營造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營商環境。公平競爭是國際一流營商環境的必然要求。《條例》作為關于公平競爭的整體性地方性法規,將為海南進一步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各項制度機制奠定堅實的法治基礎,也充分彰顯海南促進和保護公平競爭,打造國際公平競爭高地的堅定決心。同時,公平競爭政策是發達經濟體普遍采用的經濟政策,是國際經貿規則中的重要內容,WTO、RCEP、CPTPP相關規則中均對公平競爭有明確要求,也是海南營商環境國際化的現實需要。
(二)有利于優化公平統一高效的市場環境。持續優化公平統一高效的市場環境是《海南自由貿易港法》作出的明確規定,《條例》將加強和優化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打破地方保護、區域分割等行政性壟斷,保障各類市場主體依法享受平等待遇、商品和要素流動便利等作為重要內容,致力于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助推國內大循環和國內國際雙循環的暢通。
(三)有利于形成可借鑒的制度集成創新經驗。《條例》在遵循憲法規定和法律、行政法規基本原則的前提下,對海南競爭政策實施中的一些痛點、難點探索解決路徑,同時借鑒相關國際規則和部分發達國家、地區經驗進行融會貫通,為國內其他地區公平競爭立法等積累可借鑒的海南經驗。
三、主要內容
《條例》共七章三十五條。第一章總則,主要確立公平競爭基本原則,明確部門職責分工,建立公平競爭議事協調機制,以及培育公平競爭文化、加強公平競爭國際合作等,將借鑒國際通行規則完善公平競爭制度、強化競爭政策基礎性地位確立為總體原則之一。第二章公平競爭政策,對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中“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資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活動的直接干預”的原則性規定進行引用,以強調對行政權力干預市場運行的約束,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相應的,在關于產業政策的規定中,明確要推動產業政策向普惠化和功能性轉型,強化對技術創新和結構升級的支持,加強產業政策和競爭政策協同。另外還涉及依法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降低市場準入門檻等。第三章公平競爭審查,明確審查主體、范圍、方式、監督機制等,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強化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剛性約束。第四章影響公平競爭的行為,明確禁止從事的不正當競爭、市場壟斷和行政性壟斷行為,總體上與國家法律相關規定保持一致。第五章對影響公平競爭行為的調查,主要規定調查執法主體、程序、相關單位和個人的權利義務等,規定了公安機關依法配合以及監察、司法、行政機關相關線索的移交。第六章法律責任,主要針對違反《條例》規定的行為列明法律后果。第七章為附則,規定2022年1月1日起實施,為《條例》宣傳解讀、學習培訓等留出時間。
四、主要特點
(一)細化公平競爭政策實施措施。對接《海南自由貿易港法》《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等關于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制度、強化競爭政策基礎性地位的原則要求,結合自由貿易港實際將相關制度機制具體化。如總則部分明確建立公平競爭議事協調機制,規定主要職責;第二章專章規定公平競爭政策,從約束規范行政權力干預市場活動、明確以競爭政策為基礎協調產業政策等經濟政策、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放寬市場準入門檻等多個方面,對如何強化競爭政策基礎性地位進行相對具體化的規定;第五章規定查處影響公平競爭行為時公安機關依法配合以及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等相關部門線索移交,完善調查程序,增加線索來源。
(二)強化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作用。《條例》將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納入法規并設立專章。在與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等五部委印發的《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總體保持一致的基礎上,增加部分細化規定以提升公平競爭審查的科學性,強化其約束力。如規定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以政府名義印發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草案,除自我審查外,在提交政府審議前還應當征求同級市場監管部門公平競爭審查意見;對違反公平競爭審查規定出臺政策措施的,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向有關機關反映或舉報,也可以向備案審查機關提出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納入營商環境、法治政府等考核評價體系等。
(三)對接國際通行經貿規則。明確規定自由貿易港在制定競爭政策等方面加強國際合作;對標CPTPP中關于程序公正的要求,強調有關主管部門在執法調查中應當保障被調查人和利害關系人的陳述、申辯權,依法按照時限完成調查工作;參考香港地區《競爭條例》關于告誡的做法,規定有關主管部門在調查中可以采取約談被調查經營者等方式,依法進行告誡并提出整改要求。此外,對標CPTPP中關于私人訴權和消費者保護要求,完善私人救濟機制和消費者保護,明確影響公平競爭的行為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訴訟,市場監管部門依法給予支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