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市場監管局、中北高新區分局,市局各有關科室,市綜合行政執法隊:
根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開展經營主體信用體系建設創新試點工作的通知》(國市監信發〔2024〕95號)賦予太原市“深化信用修復”試點任務的有關要求,市局制定了《太原市市場監管領域“容缺+承諾+寬展”信用修復服務制度》,現將該制度印發你們,請高度重視,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太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4日
太原市市場監管領域“容缺+承諾+寬展”信用修復服務制度
為持續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激發經營主體內生動力,不斷豐富拓展守信激勵在信用修復領域的運用場景,提升經營主體信用修復的高效性、便捷性,增強守信經營主體獲得感,以信用監管制度建設賦能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太原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黨的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關于“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和監管制度”的決定,嚴格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優化營商環境、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落實國務院和省、市政府關于“高效辦成一件事”有關要求,進一步提升經營主體信用修復便利性,加快構建全國統一大市場,持續創優提升我市營商環境,在堅持依法依規強化信用聯合懲戒的同時,通過建立經營主體“容缺+承諾+寬展”信用修復服務制度,給予守信企業信用修復“容缺受理”、行政處罰“寬展免罰”、“康復式”塑信等一系列激勵措施,在全社會營造重視信用、守護信用的良好氛圍,助力護航經營主體高質量發展。
二、工作內容
(一)“容缺受理、承諾修復”機制
針對山西省市場監管局信用風險分類管理系統(智能指揮平臺)評為A類(低風險)以及未受到市場監管行政處罰,未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未被人民法院下達限制消費令、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B類(一般風險)經營主體,在申請經營異常名錄信用修復時,除《信用修復申請表》外,可書面承諾3個工作日內補齊其他申請材料的,先行予以信用修復。因不可抗力導致相關材料超期未補的,可提交書面說明申請延長3個工作日;非關鍵材料存在形式瑕疵(如蓋章不全、復印件模糊等),允許二次補正且不影響信用修復決定。對于逾期未補交材料且無正當理由,或提供虛假材料的,納入不實承諾名單,自查實之日起3年內不再享受信用修復容缺受理服務。
(二)未年報行政處罰“寬展”機制
針對未按規定報送年報的經營主體,給予適當的“寬限期”,允許在符合以下條件的情況下,免予行政處罰。
1.企業寬展適用條件。2022年6月30日起,累計2次未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的失信企業,自末次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年度的12月31日前完成年報補報,并申請信用修復的,可免予行政處罰。
2.個體工商戶及農民專業合作社寬展適用條件。2022年6月30日以后,累計3次未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的個體工商戶及農民專業合作社,自末次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年度的12月31日前完成年報補報,并申請信用修復申請的,可免予行政處罰。
(三)“康復式”塑信機制
在“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以及市場監管行政處罰信用信息修復工作中,充分運用“打鈴提醒”、普法教育、行政約談等合規指導措施,引導督促經營主體盡快復信、誠信守法、合規經營。
1.實施“打鈴提醒”分級預警。根據失信行為類型和風險程度,分級啟動“藍鈴”提示、“紅鈴”預警。
(1)“藍鈴”提示:在年報截至前30天,通過發送短信、電話提醒、送達信用風險“藍鈴”提示書等方式督促經營主體盡快年報;通過雙隨機抽查等方式,發現通過登記住所或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但可通過電話聯系的經營主體,責令其30日內變更登記住所,避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受到信用懲戒。
(2)“紅鈴”預警:針對未按規定報送年報的經營主體,在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后30日內,點對點發送補報年報提醒短信或送達“紅鈴”預警提醒書,督促盡快補報年報,申請信用修復。針對受到行政處罰且公示期為3年的經營主體,按照行政處罰“1+3”告知制度,同步送達《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告知書》《信用異議申請流程告知書》《信用合規建設提示書》3份文書,主動告知信用修復途徑及條件,鼓勵經營主體主動糾錯、重塑信用。
2.加大普法教育宣傳力度。按照“誰執法、誰普法”原則,加大對《公司法》《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2024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的宣傳解讀。
3.開展行政約談。在受理申請移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或并聯修復(經營主體同時提交多項信用修復申請)時,要充分發揮行政約談警示教育和修復指導的雙重作用,解讀告知違法失信行為的法律后果和整改要求。約談后,要通過電話回訪、雙隨機檢查等方式檢查失信行為整改成效。
4.加強合規指導。要引導經營主體強化信用合規意識,建立信用合規制度,完善信用合規管理,將信用合規要求嵌入經營管理各領域各環節,健全信用風險識別、預警、評估、處置機制,主動防范信用違規風險。同時,要將信用合規指導貫穿于“打鈴提醒”、行政約談全過程,形成“預警、整改、合規”的閉環管理流程。
三、保障措施
各縣(市、區)、中北高新區市場監管部門要結合信用修復服務月、年報宣傳等工作,加大對本制度的宣傳力度,擴大惠企政策社會知曉度。在實施過程中,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本制度規定,對信用修復申請的受理、審核、決定等環節實行全流程留痕管理。對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拒不改正錯誤的經營主體,要依法實施信用懲戒和行政處罰。
四、附則
(一)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二)本制度由太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在實施過程中,如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調整,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