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加工企業環境保護義務及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因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承擔侵權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不論侵權人有無過錯,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食品加工企業常見的環境污染
食品行業涉及的產品品類比較多,如肉類加工、蔬菜水果加工、水產品加工、乳制品制造、調味品制造等,在食品生產加工過程中難免會有排放物產生,在一定程度上給環境帶來污染。食品生產加工過程中涉及的環境污染包括:水污染、大氣污染、固體廢棄物污染等。
水污染:果蔬加工行業果蔬原料的洗滌,加工過程,空罐、玻璃瓶及設備管道的清洗等操作中產生的廢水;水產加工過程中會產生大量廢水,包括暫養水、粗加工廢水、腌制廢水和包裝廢水等。
大氣污染:酒類企業在糧食與糟醅蒸煮、餾酒及廢糟堆放時所產生的廢氣;油脂在蒸炒和榨油等制取和加工過程中會產生焦糊味等。如果這些廢氣在未經處理的情況下直接排放到空氣中,會對大氣環境造成很大程度的污染。
固體廢棄物污染:飲料行業產生的廢棄物有果蔬汁加工時的果蔬廢渣及生產中的包裝材料廢棄物;食品加工過程中的廢邊角料等等。
污染物排放需符合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重點污染物排放需符合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批準文件、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食品企業應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礎上,進一步減少污染物排放。
三、食品生產加工中的環境污染控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規定,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光輻射、電磁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明確規定,排污單位應當遵守排污許可證規定,按照生態環境管理要求運行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建立環境管理制度,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食品企業可根據相關法規及《環境管理體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4001-2016)要求制定相應的污染物排放制度,嚴格按照我國污染處理和排放標準進行污染物排放的控制。
3.1資質合規,依法取得排污許可或登記管理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規定,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根據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對環境的影響程度等因素,對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對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或者對環境的影響程度較大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對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的影響程度較小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對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很小的排污單位,實行排污登記管理。根絕《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部分食品行業排污分類管理要求如下:
行業類別 | 重點管理 | 簡化管理 | 登記管理 |
植物油 | / | 除單純混合或者分裝以外的* | 單純混合或者分裝的* |
加工 | |||
制糖業 | 日加工糖料能力1000噸及以上的原糖、成品糖或者精制糖生產 | 其他* | / |
水產品 | / | 年加工10萬噸及以上的水產品冷凍加工、魚糜制品及水產品干腌制加工、魚油提取及制品制造、其他水產品加工 | 其他* |
加工 | |||
蔬菜、菌類、水果和堅果 | 涉及通用工序重點管理的 | 涉及通用工序簡化管理的 | 其他* |
加工 | |||
乳制品 | 年加工20萬噸及以上(不含單純混合或者分裝的) | 年加工20 萬噸以下的(不含單純混合或者分裝的)* | 單純混合或者分裝的* |
制造 | |||
調味品、 | 有發酵工藝的味精、檸檬酸、賴氨酸、酵母制造,年產2萬噸及以上且有發酵工藝的醬油、食醋制造 | 除重點管理以外的調味品、發酵制品制造(不含單純混合或者分裝的)* | 單純混合或者分裝的* |
發酵制品制造 | |||
酒的制造 | 有發酵工藝的年生 產能力5000千升及以上的白酒、啤 酒、黃酒、葡萄酒、其他酒制造 | 有發酵工藝的年生產能力5000千升以下的白酒、啤酒、黃酒、葡萄酒、其他酒制造* | 其他* |
酒精制造 | |||
飲料制造 | / | 有發酵工藝或者原汁生產的* | 其他* |
備注:表格中標“*”號者,是指在工業建筑中生產的排污單位。
3.2全員參與,制定環境保護方針及目標
最高管理者在界定的環境管理體系內建立實施適合企業的環境保護、預防污染并持續改善的環境方針,制定可監視測量的環境目標;發揮領導作用與承諾,提供所需資源并要求全員參與。
3.3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要求,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細分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環境安全負責人和各崗位人員承擔的環境安全責任,把環境安全責任逐級逐項分解、落實到各部門和各崗位人員,形成完善的制度和責任體系。企業主要負責人是環境安全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環境安全管理工作。
3.4始終將環境保護作為重要關鍵點,控制環境污染
根據相關法規標準要求,熟知各項污染物的污染參數、分布及其控制范圍,始終將環境保護作為重要的關鍵點,加大食品生產工藝中的環境污染控制;合理應用污染控制技術,將先進的排污治理技術應用到食品生產和加工工藝中,通過新技術、新設備的應用,讓各個工藝得到良好優化。
尤其是近兩年,我國高度重視塑料污染問題,食品企業應積極響應禁塑限塑政策,同時避免過度包裝,嚴格按照GB 23350《限制商品過度包裝 食品和化妝品》的要求進行包裝。《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明確國家依法禁止、限制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國家鼓勵和引導減少使用、積極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廣應用可循環、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產品。《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見》提出以可循環、易回收、可降解為導向,研發推廣性能達標、綠色環保、經濟適用的塑料制品及替代產品,培育有利于規范回收和循環利用、減少塑料污染的新業態新模式。《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關于印發“十四五”塑料污染治理行動方案的通知》提出了推動塑料生產和使用源頭減量,推廣塑料替代產品的要求。國家發改委等部門發布了關于印發《飲料紙基復合包裝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落實生產者延伸責任,推動飲料紙基復合包裝行業綠色發展。食品企業也積極響應號召,如依云、可口可樂、雀巢等行業巨頭制定了減塑計劃,加強塑料回收。
研究開發環保型包裝,選擇可循環、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產品代替傳統包裝材料,進行減量化包裝視覺和結構設計,避免過度包裝等因素對食品安全造成物理、化學、微生物的侵害,遵循減量化、再利用、再循環、可降解的原則,使食品包裝全生命周期處于綠色過程,合理回收利用,進一步控制環境污染。
3.5建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持續開展污染事故隱患排查
規范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企業要定期組織環境安全隱患排查,制定相應的防范措施和整改計劃,并不斷完善應急預案體系,確保環境管理體系能夠實現其預期的結果,保障應急預案的實效性和可操作性。
四、食品環境保護主要法規標準
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規范及指導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排污行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國家及各省市相繼出臺相關法規標準,此處列舉我國與食品加工企業有關的部分環境保護法規標準,詳細內容可在食品伙伴網查閱。
法規/標準名稱 | 法規文號/標準號 | 發布日期 | 實施日期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 主席令第九號 | 2014/4/24 | 2015/1/1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 主席令第三十二號 | 2015/8/29 | 2016/1/1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 主席令第四十三號 | 2020/4/29 | 2020/9/1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 主席令第七十七號 | 1996/10/29 | 1997/3/1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 主席令第八十七號 | 2008/2/28 | 2008/6/1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 主席令第五十四號 | 2002/6/29 | 2003/1/1 |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 | 國令第736號 | 2021/1/29 | 2021/3/1 |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 | 局令第28號 | 2005/9/19 | 2005/11/1 |
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 | 部令第11號 | 2019/12/20 | 2019/12/20 |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關于印發“十四五”塑料污染治理行動方案的通知 | 發改環資〔2021〕1298號 | 2021/9/15 | 2021/9/15 |
關于印發《“十四五”全國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 環辦固體〔2021〕20號 | 2021/9/2 | 2021/9/2 |
關于印發《飲料紙基復合包裝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 | 發改辦環資〔2020〕929號 | 2020/12/11 | 2020/12/11 |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見 | 發改環資〔2020〕80號 | 2020/1/19 | 2020/1/19 |
關于發布《飲料酒制造業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的公告 | 公告 2018年 第7號 | 2018/1/12 | 2018/1/12 |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 GB 16297-1996 | 1996/4/12 | 1997/1/1 |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 GB 12348-2008 | 2008/8/19 | 2008/10/1 |
肉類加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 GB 13457-1992 | 1992/5/18 | 1992/7/1 |
味精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 GB 19431-2004 | 2004/1/18 | 2004/4/1 |
啤酒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 GB 19821-2005 | 2005/7/18 | 2006/1/1 |
制糖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 GB 21909-2008 | 2008/6/25 | 2008/8/1 |
酵母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 GB 25462-2010 | 2010/9/27 | 2010/10/1 |
淀粉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 GB 25461-2010 | 2010/9/27 | 2010/10/1 |
發酵酒精和白酒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 GB 27631-2011 | 2011/10/27 | 2012/1/1 |
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 | GB 23350-2009 | 2009/3/31 | 2010/4/1 |
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 | GB 23350-2021 | 2021/8/10 | 2023/9/1 |
環境管理體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 GB/T 24001-2016 | 2016/10/13 | 2017/5/1 |
五、小結
食品加工企業需結合自身實際的經營與發展目標,重視食品生產和加工過程中產生的環境污染物成分及其分布情況,然后通過合理的工藝改進、相應的環保措施控制或降低生產加工全過程中污染物的產生,減污降碳實現食品生產加工和環境保護的協調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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