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縣(市)分局,杭州灣新區、保稅區、大榭開發區、國家高新區、東錢湖環保局:
《寧波市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制度實施細則(試行)》已經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實施。
寧波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9月28日
寧波市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制度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生態環境治理體系現代化建設需求,轉變監管理念,優化執法方式,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推動差異化執法監管,根據生態環境部、省生態環境廳有關文件要求,結合寧波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以下簡稱“正面清單”)管理制度遵循公開公正、嚴格標準、重點保障、精準幫扶、差異化監管、激勵守法原則。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寧波市生態環境局及各區縣(市)分局、開發園區環保局開展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活動。
第二章 納入程序
第四條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全市落實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制度的監督指導以及正面清單企業的抽查、公示、發布等工作,并按規定向省生態環境廳進行備案。
各區縣(市)分局、開發園區環保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正面清單企業的推薦、審核、核查、納入、移出、信息維護等具體管理工作,并負責受理自行提出納入正面清單管理企業的申請及后續相關工作。
第五條 各區縣(市)分局、開發園區環保局結合本地實際確定推薦擬納入正面清單管理企業名單。鼓勵、支持將與民生保障密切相關、污染物排放量小、環境風險低、吸納就業強的企業納入正面清單;對上市擬上市企業、全國單項冠軍企業、省級雄鷹企業、畝均效益綜合評價A檔企業、星級綠色工廠、綠色供應鏈龍頭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等予以優先推薦。
企業自查認為符合納入正面清單管理條件的,可主動向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納入正面清單管理申請。
第六條 推薦納入或者自行提出納入正面清單管理的企業應如實填寫正面清單企業申報表,并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企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情況開展全面檢查,將申報表和檢查情況報告報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核。
第七條 各區縣(市)分局、開發園區環保局應當結合正面清單企業申報表、企業檢查情況報告和日常監管情況,對擬納入管理、提出納入管理申請的企業是否符合納入條件開展現場核查。
第八條 各區縣(市)分局、開發園區環保局根據核查情況,對符合納入條件的,匯總形成擬納入正面清單企業名單,經分局、開發園區環保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后,上報市生態環境局。市生態環境局可以對擬納入正面清單企業的條件符合性進行抽查。
第九條 市生態環境局對全市擬納入正面清單管理企業書面征求發改、經信、應急等部門和市環境保護產業協會、市環境科學學會、市環境保護促進會等單位意見,經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后在市局網站、微信公眾號和本地媒體等平臺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日(工作日,下同),并公布投訴舉報途徑,主動接受社會監督。正面清單公示信息應包括企業名稱、地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所屬行業、排污許可證編號(排污登記編號)、重點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排放因子、正面清單類型與有效期等。
第十條 市生態環境局應當在公示結束后5日內將符合條件的企業正式納入正面清單,并于3日內報省生態環境廳備案。
第十一條 各地于每年11月1日前向市局上報擬納入正面清單企業名單,市局履行相關程序后于次年1月1日前通過市局網站、微信公眾號和本地媒體等平臺向社會公開發布正面清單。
第三章 納入及移出條件
第十二條 納入正面清單管理企業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符合“三線一單”要求;
(二)環境信用為“B”及以上等級;
(三)兩年內未發生突發環境事件;
(四)兩年內未因生態環境違法受到行政、刑事處罰;
(五)環保手續齊全、環境管理規范、污染防治設施齊備且正常穩定運行;
(六)嚴格落實生態環境部門有關污染源自動監控、工況監控等的有關規定;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除近三年內無有效投訴、在行業內具有領先示范意義的企業以外,化工、電鍍、印染、鋼鐵、鑄造等重污染企業一般不納入正面清單。
集中填埋或焚燒生活垃圾、集中處置危險廢物、集中處理生活污水、集中處理工業污水的企業或項目不納入正面清單。
近五年發生過惡意偷排(含傾倒固體廢物)、篡改臺賬記錄、自動監測數據造假、逃避監管等嚴重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的企業,不得納入正面清單。
第十四條 納入正面清單管理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移出正面清單:
(一)因生態環境違法受到行政、刑事處罰的;
(二)發生一般及以上等級突發環境事件的;
(三)生態環境部門或政府委托的第三方機構發現的限期改正的環境問題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改正的;
(四)納入發改部門嚴重失信名單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各區縣(市)分局、開發園區環保局對存在移出情形的正面清單管理企業,應當在10日內經分局、開發園區環保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后報市生態環境局,經市生態環境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后,在市局官網、微信公眾號、本地媒體向社會公示5日,公示期結束后3日內報省生態環境廳備案,并由相關分局、開局園區環保局書面告知被移出企業。
對存在惡意環境違法行為的,五年內不得再次納入正面清單,造成嚴重環境后果的,終生不得納入正面清單。
第十五條 疫情防控等特殊時期的正面清單納入和移出條件、管理措施、監管方式等由市生態環境局根據本級政府和上級部門特殊時期有關要求執行。
第四章 管理及幫扶要求
第十六條 正面清單實施動態管理,有效期3年。在有效期內,各區縣(市)分局、開發園區環保局應組織力量對正面清單企業每年至少進行一次“體檢式”現場幫扶。市生態環境局對各地現場幫扶情況進行抽查。
第十七條 對擬納入正面清單企業的全面核查和正面清單有效期內企業的“體檢式”現場幫扶,鼓勵采用以政府采購的第三方機構形式開展。
第十八條 第三方機構應滿足《關于落實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制度保障環境安全的指導意見》(甬環發〔2021〕44號)中的有關要求及各區縣(市)分局、開發園區環保局的有關規定。正面清單企業開展污染防治績效、環境風險管理評估和企業環保管理培訓等涉環保相關工作的,第三方機構應提供配合與協助。
第十九條 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全面核查或現場幫扶的,應提前采用易于相關企業知曉的方式公示第三方機構、人員等有關信息,為第三方機構人員制作工作證件,公開監督電話,接受企業監督。
市、縣兩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加強對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全過程業務培訓與監督指導,為第三方機構的履職提供必要的配合與幫助。
第二十條 全面核查和現場幫扶應嚴格執行文字、音像等全過程記錄制度,并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保存全過程記錄資料。
第二十一條 各區縣(市)分局、開發園區環保局每年應邀請正面清單企業交流座談,聽取企業訴求,梳理相關行業企業違法風險點,明確監管執法要求,加強普法宣傳,及時協調解決企業在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困難??筛鶕髽I需求,加強幫扶指導,及時提醒預警,引導第三方專業機構為企業提供精細化環境管理服務。
第五章 正面清單企業環保管理要求
第二十二條 納入正面清單管理的重點排污單位要建立專門的環保管理機構和制度,設立專職環保管理人員,定期組織開展環保培訓;其他納入正面清單管理的企業要明確相應人員負責環保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納入正面清單管理的企業要建立企業內部生態環境保護巡查機制,至少每天一次對風險點、污染點、易違法點等開展排查,做好檢查記錄,對排查發現的各類環境問題落實相應的整改措施,并持續改進。
第二十四條 按規定編制有應急預案的企業至少每年一次組織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演練,做好演練記錄,提升企業員工環境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技能;其他企業也應結合生產實際情況向企業員工普及突發環境事件預防和應急處置知識。
第六章 執法監管方式
第二十五條 各區縣(市)分局、開發園區環保局應當將正面清單企業全部納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列入年度執法任務與計劃,并以非現場方式為主開展執法檢查。
第二十六條 各區縣(市)分局、開發園區環保局將納入正面清單管理的企業在互聯網+執法系統中的監管標簽一欄設置為“正面清單企業”,便于執法人員知曉企業類型。
第二十七條 對正面清單企業采取以下差異化監管措施:
(一)各區縣(市)分局、開發園區環保局除正面清單有效期內的現場幫扶外,原則上應當根據企業需要開展幫扶指導,做到有需要有服務,無需要不干擾。
(二)對正面清單企業日常監管以非現場方式開展檢查,原則上不進行各類形式的現場檢查。正面清單企業被列入本級生態環境部門組織的“雙隨機一公開”、各類環保專項行動、專項檢查范圍的,應當以污染源在線監控、用水用電監控、企業信息公開、衛星遙感、環保碼、第三方幫扶臺賬等非現場的方式開展檢查。
(三)對正面清單企業非現場檢查發現環境問題的,應當先由正面清單企業自查,在10日內提交書面自查報告和證明材料,經綜合審核發現環境違法線索的,經本執法機構負責人同意后開展現場執法檢查。
企業提交的書面自查報告包括但不限于企業環境問題基本情況、產生環境問題的原因分析、整改措施、整改落實情況及整改效果等,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監測(檢測)報告、整改照片及視頻、合同協議、相關工程資料等。
第二十八條 正面清單企業存在群眾舉報投訴、媒體曝光、部省市等上級交辦的環境問題線索以及環境問題經限期改正卻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改正的,在分析后認為需赴現場調查核實的,經本執法機構負責人同意后,可進行現場執法檢查。緊急情況下,可以在事后2日內補辦審批手續。
正面清單企業發生突發環境事件(含應急響應事件)的,應按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有關要求及時趕赴現場。
第二十九條 對正面清單企業審慎采取查封、扣押和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措施;
正面清單企業對因非主觀過錯導致的環境違法行為,主動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消除,或者對發現的環境風險隱患及時報告并妥善處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正面清單企業初次環境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具體情形可參照省生態環境廳和市生態環境局制定的相關政策文件執行。
第三十條 正面清單企業因管理不善導致超標排放且未主動報告,或存在其他惡意環境違法行為的,依法從嚴從重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及時移出正面清單,同時列為“雙隨機、一公開”特殊監管對象,加大執法監管頻次,并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一條 對正面清單企業通過非現場執法未發現環境問題的,可在浙政釘掌上執法系統中注明“××年×月×日,對××企業采用××方式(查詢自動監控數據、用水用電數據、無人機巡查、走航車巡查等非現場方式)進行檢查,未發現環境問題”,并對該企業的相關自動監控數據、水電數據、巡查情況等以電子形式存檔備查。
根據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對正面清單企業依法減免行政處罰的,應對該企業的環境違法行為、自查報告、證明材料、整改情況、現場檢查審批表、現場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等以紙質形式存檔備查。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適用程序等有關要求參照《浙江省生態環境廳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指導辦公室關于印發〈浙江省生態環境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試行)〉的通知》(浙環發〔2020〕14號)執行。
第三十二條 市生態環境局發現各區縣(市)分局、開發園區環保局正面清單管理工作不落實、在正面清單編制過程中弄虛作假或對正面清單企業監管失察等情形的,將予以通報。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開展正面清單工作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依法依紀給予處理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正面清單類型包括疫情防控急需的醫療衛生物資生產企業,民生保障重點行業企業,污染小、吸納就業能力強的行業企業,重大工程項目,重點領域(汽車制造,鐵路、船舶、航空航天、電力裝備制造等)企業,其他企業等。
第三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執法機構負責人是指市生態環境局主要領導、分管執法工作的領導,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隊主要領導,各區縣(市)分局、開發園區環保局主要領導、分管執法工作的領導。經本執法機構負責人同意對正面清單企業進行現場執法檢查的應當填寫審批表。
第三十五條本實施細則由寧波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實施細則自2021年10月30日起施行。

:1.正面清單納入流程圖
2.寧波市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企業申報表
3.企業生態環境保護檢查情況報告
4.寧波市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企業現場檢查審批表
5.寧波市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企業公示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