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寶雞、延安、榆林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韓城市、楊陵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陜西糧農集團,省軍糧供應中心、省糧食質量安全中心、西安國家糧食交易中心: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省級儲備糧食倉儲管理,參照《政府儲備糧食倉儲管理辦法》,制定《陜西省省級儲備糧食倉儲管理辦法》,并已經2021年9月30日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第7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陜西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2021年10月13日
陜西省省級儲備糧食倉儲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糧食儲備體制機制改革精神,保障省級儲備糧食(以下簡稱省級儲備)安全,加強省級儲備倉儲管理,確保省級儲備在倉儲環節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管理規范,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油倉儲管理辦法》《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辦法》《政府儲備糧食倉儲管理辦法》《陜西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中共陜西省委辦公廳 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改革完善體制機制加強糧食儲備安全管理的實施措施〉的通知》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陜西省境內存儲的省級儲備原糧和食用植物油的倉儲管理。
第三條 省級儲備由陜西省儲備糧管理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省儲備糧管理公司”)直屬企業承儲,或通過委托代儲等方式由其他企業承儲,原則上不允許租倉儲存。
第四條 省級儲備的管理應當做到數量、質量、品種、地點“四落實”,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確保賬實相符、賬賬相符。
第五條 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制定省級儲備倉儲管理政策和制度并組織實施,開展業務指導和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中央和省級儲備倉儲管理工作給予支持和協助,加強政府儲備倉儲物流設施保護。
第七條 陜西糧農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陜西糧農集團)對省儲備糧管理集團的儲糧安全承擔主體責任,省儲備糧管理集團對省級儲備保管倉儲、安全生產等承擔主體責任。
第八條 承儲單位應當執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相關規定,建立健全內控管理制度,規范省級儲備的倉儲管理及相關業務,按照“誰儲糧、誰負責,誰壞糧、誰擔責”的原則對省級儲備承擔儲存安全責任。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九條 省級儲備承儲單位應當符合本章所規定的要求。
第十條 承儲單位應當加強對省級儲備的倉儲管理,提升規范化水平,符合或者達到規范化管理評價內容及要求。
第十一條 承儲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倉儲單位及倉儲物流設施備案,履行省級儲備倉儲物流設施保護義務。
第十二條 承儲單位倉儲區的地坪應當根據生產需要予以硬化并保持完好,排水設施完善,庫區防洪標準達到《糧食倉庫建設標準》規定的50年一遇的要求。庫區周邊規定范圍內沒有威脅庫存糧食安全的污染源、危險源,不得新設影響省級儲備正常儲存保管的場所和設施。
庫區消防設施設備配置齊全,滿足消防需要。
交通條件至少具備鐵路專用線或者三級及以上公路中任何一種,與庫區距離均不超過1公里(洞庫除外)。
第十三條 承儲單位應當根據省級儲備儲存保管任務需要,配備經過專業培訓,取得專業技術職業資格,掌握相應知識和技能的倉儲管理、質量檢驗等專業技術人員。相關人員應為本單位在職職工。
倉儲保管員、電工、機修工、鍋爐司爐、壓力容器和特種設備操作工等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持特種作業證書上崗。
第十四條 承儲單位應當遵守糧食質量安全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制度和標準規范,具備與承儲任務相適應的儀器設備、檢驗場地,具備糧食常規質量、儲存品質及主要食品安全指標檢驗能力。
第十五條 承儲單位儲存省級儲備的倉房(油罐),平房倉單倉(廒)的容量不宜小于0.1萬噸,不宜大于0.8萬噸。食用植物油罐單罐的容量不宜小于0.3萬噸。對應倉(罐)容規模及單倉(罐)容量,配備可有效實施的儲藏保管技術條件和接收發放能力。
第十六條 承儲單位用于儲存省級儲備的倉房(油罐)等存儲及附屬設施、地理位置和環境條件等應當符合《糧油儲藏技術規范》《糧食倉庫建設標準》《植物油庫建設標準》等規定。倉房(油罐)及其配套設施質量良好、功能完備、安全可靠。
房式倉墻體結構采用磚砌體或者混凝土,淺圓倉、立筒倉等筒式倉的倉壁采用混凝土。其他倉型結構材料宜采用混凝土。簡易倉囤(含鋼結構散裝房式簡易倉、鋼罩棚、鋼筋囤、千噸囤等)、木板墻體倉房、木屋架倉房等儲糧設施,鋼板筒倉和其他未正式竣工驗收的標準倉房(油罐)不得承擔省級儲備儲存任務。
第十七條 承儲單位用于儲存省級儲備的倉房,墻體或者倉壁、倉頂的傳熱系數應當符合《糧油儲藏技術規范》的規定;氣密性達到或者比照《糧油儲藏平房倉氣密性要求》的規定。
第十八條 承儲單位用于儲存省級儲備的倉房,應當因地制宜配備多參數(多功能)糧情測控、機械通風、制冷控溫、有害生物綜合防治等技術條件,具備所需技術應用能力。
第十九條 承儲單位應當具有與糧油儲存功能、倉(罐)型、進出倉方式、糧油品種、儲存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設備條件,滿足省級儲備收儲、輪換、調運等的物流要求。
基本設備應當符合《糧油儲藏技術規范》的要求,具有糧食裝卸、輸送、清理、降塵、計量等設備;具有植物油接發、油泵、計量、排水、防溢等裝置。
第二十條 承儲單位的倉儲條件應當支持省級儲備控溫儲藏,有能力達到低溫或者準低溫儲藏功效,技術上可實現在正常儲存年限的基礎上再安全儲存1年。
第二十一條 承儲單位應加強信息化建設,具備包含糧食購銷、出入庫、倉儲、安防、質檢、財務、統計等業務管理的信息化系統,并與全省糧食信息管理云平臺實現互聯互通。
第三章 管理規范
第二十二條 承儲單位應當規范省級儲備倉儲管理行為,執行國家有關標準規范和相關規定要求,并接受業務指導和監管。
第二十三條 承儲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質量等級收購省級儲備糧源,準確計量并制作憑證。應當及時整理并達到儲存安全的要求,平倉驗收儲存品質為宜存,食品安全指標符合國家規定,按照規定記錄與收購有關的信息并存檔備查。
第二十四條 承儲單位應當遵守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執行《糧油儲存安全責任暫行規定》和《糧油安全儲存守則》《糧庫安全生產守則》等規定,確保儲存安全和生產安全。
第二十五條 承儲單位不得超限裝糧。平房倉、樓房倉等房式倉儲存除稻谷以外的品種時,不得超過設計裝糧線;儲存糧食密度超過800千克/立方米的,應當由糧倉設計單位確認最大儲存量,糧堆高度亦不得超過設計裝糧線。儲存稻谷時,糧面與屋蓋水平構件之間的凈高不得小于1.8米。
淺圓倉、立筒倉等筒式倉儲糧不得超過設計倉容。
立式植物油罐儲油應當考慮膨脹因素,不得超過設計液位高度,符合消防相關規定。
其他倉(罐)型按照設計要求使用,確保結構和使用安全。
第二十六條 承儲單位應當對省級儲備實行“專倉儲存”,在倉外顯著位置懸掛或者噴涂規范的標牌或者標識,標明儲糧性質,體現糧權所屬。
省級儲備入倉前,承儲單位應當對目標承儲倉房進行空倉驗收,查驗倉房及相關設施設備是否完好。省級儲備應當按照不同品種、年份、等級、性質、權屬,采用獨立倉廒分開儲存(洞庫、地下倉分貨位儲存),不得與其他糧食混存。倉號一經確定,在儲糧周期內不得變動。
第二十七條 承儲單位應當在省級儲備入倉前,指定保管人員專門負責糧油進出倉及保管工作,對相關賬卡簿記載內容的完整性、真實性負責,對保管期間糧食的數量、質量、儲存安全負責。
第二十八條 承儲單位應當對省級儲備建立專門的保管賬、統計賬、會計賬,賬目記載規范,記賬憑證和原始單據保存完好;庫存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準確記錄、及時更新貨位卡和有關賬目。
儲存周期結束后,保管總賬和分倉保管賬應當及時整理歸檔,存檔期不少于5年。
第二十九條 承儲單位應當加強省級儲備賬務管理,做到實物、專卡、保管賬“賬實相符”,保管賬、統計賬、會計賬“賬賬相符”。在此基礎上,如實向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或者上級單位提供購銷存數據。
第三十條 承儲單位應當嚴格執行省級儲備計劃,確保數量、質量、品種、地點“四落實”。未經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等部門書面批準同意,不得擅自動用省級儲備,不得擅自調整質量等級,不得擅自串換品種,不得擅自變更儲存庫點。
第三十一條 承儲單位應當建立和落實省級儲備糧情定期檢查和分析研判制度,做好糧情分析記錄并歸檔備查。出現糧情異常狀況應及時處置,防止損失擴大。發生儲存事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上報。
第三十二條 承儲單位應當因地制宜利用自然條件,合理配置先進、適用的技術裝備,在省級儲備儲存期間進行溫濕度測控,實現儲存功效。
第三十三條 承儲單位應當堅持“以防為主、綜合防治”方針,落實儲糧有害生物綜合防治要求,規范儲糧藥劑管理和使用,促進用藥減量增效,著力實現綠色儲糧。
第三十四條 省級儲備的保管自然損耗定額為:
原糧:儲存6個月以內的,不超過0.1%;儲存6個月以上12個月以內的,不超過0.15%;儲存12個月以上的,累計不超過0.2%(不得按年疊加)。
食用植物油:儲存6個月以內的,不超過0.08%;儲存6個月以上12個月以內的,不超過0.1%;儲存12個月以上的,累計不超過0.12%(不得按年疊加)。
第三十五條 糧食儲存損耗包括保管自然損耗和水分雜質減量。超過保管自然損耗定額的部分即超耗,作為儲存事故處置;水分雜質減量應當實核實銷,入倉前及入倉期間發生的水分雜質減量在形成貨位后核銷,儲存期間的水雜減量在一個貨位或者批次糧油出清后核銷。
承儲單位應當在一個貨位或者批次的糧食出清后,根據進出倉檢驗、計量憑證,一次性處理省級儲備儲存期間發生的糧食儲存損耗;以一個貨位或者批次為單位分別計算,不得混淆,不得沖抵其他貨位或者批次糧食的損耗和損失。
進倉、出倉的糧食水分和雜質含量,分別以平倉驗收、出倉檢驗的糧食質量檢驗報告和檔案記載為準。
第三十六條 承儲單位應當加強省級儲備儲存期間的管理,發現省級儲備有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等方面的問題,應當及時有效處置,按照規定報告;超出處置能力的,及時向上級管理單位報告。
第三十七條 承儲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倉儲管理和技術研發應用投入機制,提升省級儲備倉儲管理效能和科學儲糧水平。
第三十八條 承儲單位應當加強信息化系統應用,落實信息化管理規范要求,保障省級儲備糧信息管理系統、網絡及硬件安全運行。
第三十九條 省級儲備保管費用的使用應當遵循節本增效的原則。
第四十條 陜西糧農集團、省儲備糧管理集團應當定期檢查省級儲備承儲單位的倉儲條件和倉儲管理情況等,按照規定向省發展改革委、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省財政廳及農發行陜西省分行報告。
第四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承儲單位,是指實際承擔省級儲備儲存任務、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包括其具體承儲庫點。
第四十二條 糧食儲存年限以當季收獲新糧首次入倉,形成省級儲備保管貨位并建立專卡當月起算。
食用植物油以加工后首次入罐,形成省級儲備保管貨位并建立專卡當月起算。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包含本數;“以內”,不包含本數。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