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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密云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密云區區級儲備糧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密政發〔2023〕49號)

   2024-05-07 934
核心提示:為加強區級儲備糧的管理,確保區級儲備糧的安全和糧油市場穩定,有效發揮區級儲備糧在政府宏觀調控中的作用,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2021年2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40號第三次修訂)、《政府儲備糧食質量安全管理辦法》(國糧發規〔2021〕30號)、《糧油倉儲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第五號令)、《北京市儲備糧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302號)和《北京市儲備糧輪換費用補貼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規定》(京財經一〔2010〕1055號)等文件,結合密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地區)辦事處,區政府各委、辦、局,各區屬機構:

現將《密云區區級儲備糧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北京市密云區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密云區區級儲備糧管理辦法(試行)

為加強區級儲備糧的管理,確保區級儲備糧的安全和糧油市場穩定,有效發揮區級儲備糧在政府宏觀調控中的作用,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2021年2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40號第三次修訂)、《政府儲備糧食質量安全管理辦法》(國糧發規〔2021〕30號)、《糧油倉儲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第五號令)、《北京市儲備糧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302號)和《北京市儲備糧輪換費用補貼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規定》(京財經一〔2010〕1055號)等文件,結合密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區級儲備糧權屬于密云區人民政府,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私自動用。

第二條 從事和參與區級儲備糧儲存、輪換、動用以及相關管理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上級有關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區級儲備糧,是指區政府儲備的用于調節本區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糧食和食用油(含成品糧油)。

第四條 區級儲備糧的管理,應當嚴格制度、嚴格管理和嚴格責任,確保區級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確保區級儲備糧儲得實、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

第五條 區級儲備糧從性質上分為常規儲備和臨時儲備,從品種上分為原糧和成品糧,從糧權上分為買斷糧權和不買斷糧權。原則上臨時儲備糧是成品糧,糧權是不買斷的。

第二章 規模和職責分工

第六條 區商務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區級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工作,負責擬訂規模總量、品種結構、儲存布局、購銷及輪換計劃和動用方案并組織實施;對區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等情況實施監督檢查;根據我區人口狀況,適時向政府提出調整成品糧儲備規模建議。臨時儲備規模參考市級部門下達的指標,結合我區實際確定。配合區財政部門做好糧食風險基金管理、撥付等工作。

第七條區財政局按照區級儲備糧總體規模,及時核定并足額安排本區糧食風險基金預算,會同區商務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等部門和機構結合本區實際制定具體管理辦法,明確糧食風險基金的使用范圍、補貼標準和補助方式等,加強資金使用監管。

第八條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北京市密云區支行應嚴格落實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做好資金支付清算工作。

第九條 承儲單位對承儲的區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承擔主體責任,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執行有關政府儲備糧的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以及區級儲備糧管理的相關制度;

(二)對區級儲備糧實行分品種、分年限、分地點、分貨位儲存和管理。未經區商務部門同意,不得擅自變更區級儲備糧儲存地點或者貨位;

(三)確保承儲的區級儲備糧庫存賬實相符、儲存安全、管理規范;

(四)執行區商務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的出入庫要求;

(五)建立健全區級儲備糧的安全生產、防火、防盜、防汛等管理制度,并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六)承儲單位對區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并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

第三章 承儲單位選定

第十條區級儲備糧的承儲單位必須是有獨立法人資質的企業,信用良好,無違法經營記錄,在本區域內有獨立庫房,庫房符合《北京市儲備糧承儲庫點條件》要求,能夠按照承儲合同履行責任,服從區政府及相關部門的管理。區級儲備成品糧可由承儲原糧單位或由具有成品糧儲存輪換能力的加工、經銷、大型批發等企業進行承儲。

第十一條 區級儲備糧承儲單位選定由區商務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制定具體辦法,統一公開選定,通過考察、比對選定后報請區政府審批同意后,確定作為區級儲備糧承儲單位,負責儲備糧的日常管理。

第十二條區商務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應當與承儲單位簽訂合同,明確承儲單位的儲存責任、儲存要求以及違約責任等事項。對承儲單位未按要求實施區級儲備糧承儲、輪換、動用等任務的,區商務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根據相關法律和合同約定,有權解除承儲合同,并依規追責。

第四章 儲備糧動用

第十三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動用區級儲備糧:

(一)全區或者部分地區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需要動用區級儲備糧;

(三)其他需要動用區級儲備糧的情形。

第十四條動用區級儲備糧,由區商務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提出動用方案,報區政府批準。未經區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區級儲備糧。

第十五條 緊急動用區級儲備糧時,由區糧食供給應急工作指揮部下達指令,各成員單位按照應急預案職責分工執行。動用后,由區商務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按程序補辦報批手續,區財政局及時安排資金,區商務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應及時安排補庫,達到標準儲備規模庫存。

第五章區級儲備糧儲存

第十六條 區級儲備糧各項常規質量指標符合國家標準中等(含)以上質量標準,儲存品質指標符合宜存標準,食品安全指標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限量規定。儲備食用植物油應為近期新加工的產品,各項常規質量指標符合相關產品國家標準要求,儲存品質指標符合宜存要求,食品安全指標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限量規定。

第十七條 區商務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對區級儲備糧質量具有監督責任,每年委托具備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對區儲備原糧、成品糧質量進行抽查,每年抽樣檢測比例不低于儲存總量的30%(按貨位)。

第十八條 區級儲備糧食的管理必須做到“一符”“三專”“四落實”。“一符”即賬實相符;“三專”即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四落實”即數量落實、質量落實、品種落實、地點落實。

第十九條 區級儲備糧食的管理嚴格執行國家、市級儲備糧管理規范。嚴禁虛報、瞞報政府儲備質量、品種。按要求嚴格執行儲糧化學藥劑的使用和管理制度。

第六章 區級儲備糧輪換

第二十條 為確保區級儲備糧食質量,需按糧油品質控制指標定期進行輪換,接近或達到糧食品質控制指標必須及時進行輪換推陳出新。區級儲備原糧的輪換,應當按照入庫的時間實行先進先出或者根據糧食質量狀況進行。

其中原糧小麥3—5年;稻谷、玉米2—3年;區級儲備成品糧執行動態儲備,每三個月為一個輪換周期。

第二十一條 區級儲備原糧的輪換工作,由區商務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根據糧食品質情況及存儲年限向區政府提出申請,經區政府同意后按要求進行輪換。

第二十二條 區商務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區級儲備原糧年度輪換計劃,按照區級儲備原糧實際庫存的20%至30%的比例安排分批輪換。經區政府批準后,組織安排輪換,輪換期間,區級儲備原糧的實際庫存數量不得低于總規模的80%。

第二十三條 區級儲備原糧的輪換應充分利用北京國家糧食交易中心網上平臺,充分體現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做到全程留痕備查。

第二十四條輪換出庫底價和采購底價的確定由區商務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會商區財政局、農發行密云支行,根據北京國家糧食交易中心提供的近期市場行情,會商初步確定底價,經區商務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黨組同意后進行競價交易。承儲單位按照規定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期限和地點進行出、入庫輪換工作。

第二十五條 區級儲備原糧輪換出庫,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進行出庫質量安全檢驗。

第二十六條區級儲備糧出庫完成后,承儲單位要對儲存貨位進行清理、消殺和必要的維修,區商務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需要進行空倉檢查。

第二十七條輪換入庫的區級儲備原糧應當為糧食生產年度內的新糧,經具備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檢驗合格,達到區商務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所要求的糧食質量指標和食品安全指標標準。成品糧質量出廠檢測報告必須符合國家規定食品的等級標準和時間要求,食用油必須是非轉基因食用油。

第二十八條 新采購的原糧入庫結束且平倉作業完成后,經區商務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組織平倉檢驗并合格的,轉為區級儲備糧。

第二十九條區級儲備原糧的輪空期原則上不得超過四個月,成品糧輪換采取一次采購,滾動輪換方式進行。有正當理由確需延長原糧輪空期的,需由承儲單位報經區商務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同意。區商務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將情況第一時間向區政府報告并向北京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報備。

第三十條 因承儲單位管理不善,使儲存的糧食未到儲存年限品質下降需輪換或處理的,發生的價差及費用以及超耗部分由承儲單位負責,并追究承儲單位責任。

第七章 費用補貼

第三十一條 區級儲備糧的各項費用按照北京市財政局《關于調整市儲備成品糧油費用補貼標準的函》(京財經一〔2008〕175號)、《關于調整市儲備糧保管費用補貼標準的函》(京財經一〔2011〕1504號)、北京市財政局和北京市糧食局關于《北京市儲備糧輪換費用補貼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規定》(京財經一〔2010〕1055號)、《北京市財政局關于調整市內成品糧儲備費用補貼標準限額的函》(京財經建〔2022〕453號)、北京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關于印發《市內儲備成品糧費用補貼標準調整實施辦法》的通知(京糧函〔2022〕54號)和國家發改委第五號令《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等文件執行。如北京市級儲備糧補貼標準變化,參照市級有關文件執行。

第三十二條 區級儲備糧的風險基金包括貸款利息、儲存費、輪換費(含出入庫費、檢驗檢測費、輪換費用交易服務費、定額損耗、輪換價差)。

(一)貸款利息:貸款利息據實撥付。

(二)區級儲備原糧保管費:小麥、玉米120元/噸·年、稻谷140元/噸·年。

(三)區級儲備原糧出、入庫費:按當年實際輪換出庫、入庫數量,財政各補貼10元/噸。

(四)區級儲備成品糧費用標準:

1.買斷糧權的儲備糧儲存費430元/噸·年,輪換費50元/噸·次(總輪換費不超過200元/噸·年,特殊情況除外)。

2.不買斷糧權的儲備糧儲存費300元/噸·年,輪換費50元/噸·次(總輪換費不超過200元/噸·年,特殊情況除外)。

(五)食用油費用標準:儲存費400元/噸·年,輪換費480元/噸·年。

在一個輪換周期內,全部輪換一次及以上的,按輪入、輪出各一次標準計算輪換費用;未全部完成一次輪換的,按實際輪換數量計算輪換費用。成品糧儲備在庫時不得超過保質期限一半。區級成品糧儲存期間發生的損耗和搬倒等費用,在儲存費用標準之內包干,不單獨安排。

第三十三條 原糧損耗:輪出數量×定額損耗率2%×庫存糧食平均成本單價計算。在規定范圍內的損耗予以確認,超出損耗部分由承儲單位自行負擔。

第三十四條 輪換價差:區級儲備糧油的拋售、輪換,以入庫進價加入庫費用為底價計算成本,盈利全部上繳區財政。合理虧損部分由區商務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報請區政府同意后由區財政負擔。

第三十五條 區本級倉儲物流設施設備升級、維修、改造費用由區財政局根據實際情況按需予以保障。

第八章 資金管理方式

第三十六條 由區商務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編制年度部門預算,確定糧食風險基金金額。

第三十七條 年度預算批復后,財政部門及時足額將預算金額撥付區商務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區商務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及時足額將資金撥付至區級糧食風險基金專戶。

第三十八條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北京市密云區支行核定儲備糧油貸款總額和貸款利息,按季度結算貸款利息。

第三十九條 區級儲備糧貸款利息由財政據實從糧食風險基金中支出。

第四十條 加強糧食風險基金的管理使用,嚴格執行市財政局與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對儲備糧政策的補貼標準。區商務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參與區級儲備糧相關財政資金的使用和管理,負責核定儲備糧油相關費用和貸款利息,每個季度初向區財政局申請撥付上季度相關費用和貸款利息。每季度末月,由承儲單位向區商務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申請撥付相關費用,區商務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根據存儲情況統一向區財政局申請撥付,區財政局從糧食風險基金中撥付承儲單位。

第四十一條 儲備糧油輪換產生的盈利,由區商務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提出申請,經區政府批復后,可用于儲備糧油費用補貼支出。

第四十二條 當年未支出的糧食風險基金,全部結轉到下一年度安排使用。區財政不得用上年結轉資金抵頂其下一年度應當安排的分擔資金。

第九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三條 區商務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依法對承儲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承儲單位或者儲糧地點檢查區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情況;

(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區級儲備糧采購、銷售、輪換計劃及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

(三)調閱區級儲備糧的有關資料、憑證;

(四)對發現區級儲備糧存在的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等方面的問題,責令承儲單位限期改正。

第四十四條 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區級儲備糧在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的,應當責成承儲單位立即糾正或處理。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由區商務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區財政局、農發行密云支行根據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密云區區級專項儲備糧管理辦法》(2019年修訂版)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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