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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浙江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等5件規章的決定 (省政府令359號)

   2021-11-04 862
核心提示:浙江省人民政府決定廢止《浙江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浙江省環境污染監督管理辦法》《浙江省福利企業管理辦法》《浙江省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等5件規章。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浙江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等5件規章的決定》已經省人民政府第8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其中4件自公布之日起廢止,《浙江省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于2018年1月1日廢止。

省 長

2017年9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浙江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等5件規章的決定

省人民政府決定:

一、《浙江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2002年7月1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46號公布)、《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2005年10月2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9號公布)、《浙江省環境污染監督管理辦法》(2006年7月1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16號公布)、《浙江省福利企業管理辦法》(2013年5月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14號公布),自本決定公布之日起予以廢止。

二、《浙江省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2005年9月1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5號公布),于2018年1月1日廢止。



 
地區: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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