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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態環境廳關于開展消耗臭氧層物質(ODS)備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1-11-10 279
核心提示:根據國務院《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和《關于加強含氫氯氟烴生產、銷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見鏈接)及生態環境部有關要求,為進一步規范自治區內消耗臭氧層物質生產、銷售、使用等經營活動,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將開展消耗臭氧層物質經營活動備案管理工作,現將有關備案事項通知如下: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生態環境局,各地(州、市)生態環境局,各有關單位、企業:

根據國務院《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和《關于加強含氫氯氟烴生產、銷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見鏈接)及生態環境部有關要求,為進一步規范自治區內消耗臭氧層物質生產、銷售、使用等經營活動,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將開展消耗臭氧層物質經營活動備案管理工作,現將有關備案事項通知如下:

一、備案范圍

(一)專門從事消耗臭氧層物質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銷毀等經營活動的企業辦理年度備案;

(二)氫氯氟烴(HCFCs)及其混合物年度經銷量在1000噸(不含)以下的銷售企業辦理年度銷售備案,銷售企業包括生產企業、經銷商和進出口商;

(三)氫氯氟烴(HCFCs)受控用途年使用量在100噸(不含)以下的使用企業辦理年度使用備案,使用企業指HCFCs作為原料用途的企業。

二、申請備案所需資料

申請備案的相關企業需按照年度進行備案,于每年1月20日前按以下目錄提交對應的備案表(一式三份)及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復印并加蓋公章):

(一)竣工環保驗收證明(首次備案企業或發生變更時);

(二)環境影響評價證明文件(首次備案企業或發生變更時);

(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安全生產許可證(涉危險化學品經營或生產的首次備案企業或發生變更時);

(四)近3年有關消耗臭氧層物質生產、使用、銷售活動臺賬;

(五)營業執照(首次備案企業或發生變更時)。

三、備案流程

(一)企業將備案表(一式三份)及相關證明材料提交所屬地(州、市)生態環境局;

(二)地(州、市)生態環境局對企業提交的備案材料進行初步審核,并將審核通過情況及企業備案材料行文上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三)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將對審核情況進行復核,對備案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企業,在10個工作日內給予備案。

聯系地址:烏魯木齊市南湖西路215號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聯系電話:0991-4165402。

四、申報材料下載網址

備案通知及備案申請相關表格等文件可在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網站通知欄目下載。

附件:   附件1消耗臭氧層物質(ODS)經營活動單位(企業)備案表.doc

   附件2HCFCs銷售企業備案表(年經銷量1000噸以下).doc

   附件3HCFCs受控用途使用備案表(年使用量100噸以下).doc

2021年11月8日



 
地區: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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