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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辦法

   2021-12-01 397
核心提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廣告經營活動和廣告監督管理活動。
   (1999年11月28日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辦法〉的決定》修正  根據2016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辦法〉等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改)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廣告經營活動和廣告監督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報刊、廣播、電視、電影、路牌、交通工具、櫥窗、店堂牌匾、音像制品、印刷品、霓虹燈、禮品、郵電通訊、計算機網絡等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省的廣告監督管理,自治州、設區的市、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廣告監督管理。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逐步推行廣告代理制,促進廣告業健康發展。
 
  第五條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每年應當設計、制作、發布一定數量的公益廣告。
 
  第六條 廣告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第七條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建立廣告審查制度,配備廣告審查人員,負責對本單位設計、制作或者發布的廣告內容進行審查。
 
  第八條 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廣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必須在發布前由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
 
  第九條 廣告主申請廣告審查,應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廣告樣本和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明文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廣告不得收費,不得指定廣告制作、發布單位。
 
  第十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得擅自改變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的廣告內容。確需改變的,應當重新申請審查。
 
  第十一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發展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工商、建設、規劃、公安、交通、環境保護等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城市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第十二條 設置、發布戶外廣告,應當在確定廣告場地后到廣告設置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按照批準登記的內容、地點、形式、規格、時間發布,并標明批準登記證號和發布者名稱。
 
  第十三條 在公共場地,市政公用設施上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向場地或設施的管理單位繳納占用費。其繳費標準和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在單位和個人的建筑物、構筑物上設置戶外廣告的,由廣告發布者和場地所有者協商確定場地使用費。行政管理部門不得另行收費。
 
  第十四條 戶外廣告應當整潔、牢固、安全,不得妨礙交通,不得影響城市市容市貌,不得破壞城市園林綠化。對脫色、破損、陳舊等有礙觀瞻和影響安全的戶外廣告,廣告發布者必須及時維修、翻新或者拆除。
 
  因戶外廣告設置不當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廣告發布者、廣告經營者、廣告主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損壞或者擅自占用、拆除、遮蓋有效期內的戶外廣告;確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的,拆除單位應當給予廣告發布者適當補償。
 
  第十六條 張貼廣告,必須張貼在公共廣告張貼欄內。禁止在公共廣告張貼欄以外的地方張貼、書寫廣告。
 
  公共廣告張貼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城市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組織設置。
 
  第十七條 發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應當經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登記。
 
  第十八條 廣告使用的圖像、語言文字、計量單位等,應當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不得使用不規范的語言文字和計量單位。
 
  第十九條 設計、制作、發布涉及專利產品和專利方法的廣告,應當查驗專利管理機關出具的專利證明文件。
 
  第二十條 發布煙草廣告,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經省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
 
  第二十一條 發布房地產廣告,應當標明房屋所在地的地理位置、樓層、建筑面積、房屋結構、戶型、產權關系、預售或者銷售許可證號;不得含有房產升值和投資回報的承諾以及風水、占卜等封建迷信的內容。
 
  第二十二條 推銷商品、提供服務實行優惠和讓利的廣告,應當標明實行優惠、讓利的時限、幅度和數額;附帶贈送禮品的廣告,屬限量、限時贈送的,應當標明贈送的禮品總量和期限。
 
  郵購商品廣告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廣告主的真實名稱、詳細地址、聯系時間和收到匯款后寄出商品的時限。
 
  第二十三條 推銷種子、種苗的廣告,應當標明適宜種植或養殖的地域范圍和條件。轉讓技術、設備的廣告,應當標明鑒定部門的名稱及鑒定時間。
 
  推銷種子、種苗廣告和轉讓技術、設備的廣告,不得含有分析、預測使用該種子、種苗和技術、設備所生產的產品市場供求情況和經濟效果,以及包收購生產產品的承諾。
 
  第二十四條 大眾傳播媒體的廣告業務,應當由其專門機構經營管理。
 
  通過大眾傳播媒體發布的廣告應當有廣告標記,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
 
  大眾傳播媒體不得以新聞報道、調查采訪形式發布廣告。
 
  第二十五條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建立健全廣告業務承接登記、廣告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制度。
 
  廣告業務收費,必須使用廣告專用發票。兼營廣告業務的,應當單獨設置廣告會計帳簿。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發布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真實名稱、地址的,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責任。
 
  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擅自發布戶外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停止發布,沒收廣告費用,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擅自發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在公共廣告張貼欄以外的地方張貼、書寫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廣告主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組織人員清除,清除費用由廣告主承擔,對廣告主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大眾傳播媒體以新聞報道、調查采訪形式發布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廣告發布者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管理機關作出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造成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地區: 湖南
標簽: 經營 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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