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韓城市、楊凌示范區市場監管局、行政審批局,省局機關相關處室、行政審批局:
為做好我省食品小作坊的監督管理工作,規范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陜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及攤販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省局組織制定了《陜西省食品小作坊監督管理辦法》。經2021年11月15日省局第4次局務會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3日
(公開屬性:主動公開)
(規范性文件編號:40-23〔2021〕6號)
陜西省食品小作坊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以下簡稱“食品小作坊”)的生產經營行為,保證食品安全,加強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陜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及攤販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的生產經營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生產條件簡單、經營規模小、從業人員少,從事地方特色或者傳統工藝生產加工食品以及銷售活動的個體生產經營者。
第三條 食品小作坊負責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保證生產的食品質量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四條 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全省食品小作坊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監督管理機制;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本轄區內食品小作坊監督管理工作,建立食品小作坊檢查員隊伍;縣(區)行政審批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食品小作坊的許可工作;縣(區)市場監管部門具體承擔食品小作坊的日常監督檢查、監督抽檢、行政處罰等行政管理職責。
第五條 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陜西省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指導目錄,設區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參照省級目錄,制定本地區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目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并報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省、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監督管理工作需要調整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目錄。食品小作坊應按照目錄開展生產。
第二章 申請與審查
第六條 申請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應當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以營業執照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
第七條 食品小作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固定場所,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離;
(二)具有與所生產加工的食品相適應的設施、設備和必要的處理、存放廢水、垃圾等衛生防護設施;
(三)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與工藝流程,生產區與生活區有效隔離,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有害物品或者不潔物品;
(四)具有保證食品安全的技術規范和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申請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縣(區)行政審批部門提交下列材料,申請人對提交的申請材料真實性負責:
(一)食品小作坊許可(開辦)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開辦者身份證復印件;
(四)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五)生產加工場所平面圖;
(六)執行的食品標準,無具體食品標準的,執行生產加工食品類別通用標準或參照加工工藝方法相近的食品品種安全標準;
(七)有資質的檢驗機構出具的食品安全檢驗報告;
(八)保證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目錄。
第九條 縣(區)行政審批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申請,并出具受理通知書;
(二)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即時告知并修改補充;
(三)申請事項不屬于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范圍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條 縣(區)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在4個工作日內組織現場核查。現場核查應當由食品小作坊檢查員進行,必要時可聘請專業技術人員作為核查人員參加現場核查。核查人員應當出示有效證件,填寫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現場核查表,制作現場核查記錄,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由核查人員和申請人在核查表和記錄上簽名或者蓋章。申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核查人員應當注明情況。
核查人員應當自接受現場核查任務之日起4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生產場所的現場核查。核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
第十一條 縣(區)行政審批部門自受理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申請之日起,在8個工作日內做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對不予許可的,應書面告知并說明理由。
第三章 許可證管理
第十二條 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實行電子證照管理,分為正本和副本,有效期為3年,電子證照及其打印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式樣。
第十三條 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應當載明:生產者名稱、負責人、生產地址、食品類別、許可證編號、有效期、發證機關、發證日期、二維碼。
副本應當載明品種明細和外設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具體地址。
第十四條 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編號由XZF(“小作坊”的漢語拼音字母縮寫)和14位阿拉伯數字組成。數字從左至右依次為:2位省代碼、2位市(區)代碼、2位縣(區)代碼、4位年份碼、4位順序碼。
第十五條 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部門提出變更申請。
(一)食品小作坊名稱發生變化的;
(二)生產加工地址發生變化的;
(三)生產加工類別或品種明細發生變化的。
第一項變更和第二項僅地址名稱發生變化的,通過材料審查可現場予以變更,第二項生產場所位置變化和第三項變更應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六條 食品小作坊提出變更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變更)申請表;
(二)生產加工場所平面圖;
(三)執行的食品標準,無具體食品標準的,執行生產加工食品類別通用標準或參照加工工藝方法相近的食品品種安全標準;
(四)有資質的檢驗機構出具的食品安全檢驗報告;
(五)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
變更食品小作坊名稱或僅變更生產加工地址名稱的,需提交以上第(一)(五)材料,并現場確認申請人身份證明和營業執照,材料審查符合要求的,應現場予以變更,核發新的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
變更生產加工地址位置、生產類別或品種明細的需提交以上第(一)(二)(三)(四)(五)項材料,并進行現場核查。材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符合要求的,應在8個工作日內予以變更并核發新的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
第十七條 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期滿需繼續生產的,應在有效期滿三個月前提出延續申請,現場核查通過后準予繼續生產;現場核查未通過的,不得延續。
申請人聲明主要生產設施設備、生產布局、工藝流程等無變化的食品小作坊申請延續換證的,可不予進行現場核查。提交延續換證材料并通過材料審查的,應現場予以延續,核發新的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
有效期滿未申請延續的,予以注銷;期滿后擬繼續生產的,重新申請辦理生產許可。
第十八條 食品小作坊申請延續換證,應提交下列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換發)申請表;
(二)主要生產設施設備、生產布局、工藝流程無變化聲明;
(三)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正本、副本。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發證部門應當注銷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并進行公示:
(一)申請人申請注銷的;
(二)營業執照依法終止的;
(三)許可證到期后未申請延續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許可證被依法吊銷或撤銷的;
(六)其他應當注銷的情形。
第四章 生產管理
第二十條 食品小作坊應在生產場所外顯著位置懸掛名稱標示牌,在生產區內明顯位置懸掛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質量安全承諾書,并在相應的操作崗位張貼操作規程。
第二十一條 食品小作坊生產的食品應執行現行有效的國家食品安全標準或地方標準,執行生產加工食品類別通用標準或參照加工工藝方法相近的食品品種安全標準的,應在生產加工場所明示。
第二十二條 食品小作坊發現食品原料、包裝材料、消毒劑、生產加工用水、食品添加劑等有安全隱患,應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時向縣(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積極配合調查、檢驗和處理。
第二十三條 食品小作坊生產活動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產的食品應在許可范圍之內;
(二)按照國家規定使用食品添加劑;
(三)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四)直接接觸食品的工器具應安全、無害,并保持清潔;
(五)使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裝材料;
(六)不得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和運輸;
(七)從業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
(八)直接接觸食品的工作人員,應當取得健康證明,并每年體檢一次。患有國務院衛生健康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四條 食品小作坊應建立和落實索證索票、進貨查驗、供貨商資質查驗等制度。查驗所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時,應如實記錄其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保存相關購貨憑證。記錄和購貨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6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二十五條 食品小作坊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應查驗留存供貨方的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以及購貨憑證;采購食用農產品,應查驗留存供貨方合法資質或有效身份證明,索取并留存購貨憑證。
第二十六條 食品小作坊使用的原材料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屬于生產許可管理的,應當使用獲得生產許可證的產品;
(二)不得使用過期的、變質的、污染的、回收的、非食用等級的、對人體健康有害的原材料;
(三)不得使用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不得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等肉類及其制品。
第二十七條 食品小作坊按照生產工藝流程合理布局,防止交叉污染,做好生產記錄,并保存至產品保質期滿后6個月。
第二十八條 食品小作坊使用食品添加劑應符合GB 2760《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專區(柜)存放,專人管理,并標示食品添加劑字樣,使用時應詳細記錄食品添加劑的生產廠家、名稱、使用范圍、使用量、日期和使用目的等相關內容。記錄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二十九條 食品小作坊應對其產品進行包裝銷售,包裝上應標明下列事項:
(一)產品名稱、規格、配料、凈含量;
(二)生產日期、保質期、貯存條件;
(三)所使用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
(四)食品小作坊名稱、許可證編號、生產地址、聯系方式。
除豁免標識保質期的食品外,應明確標注保質期到期日期,如“保質期至××××年××月××日”“請于××××年××月××日前食(飲)用”等。包裝材料、標簽和標識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要求。
第三十條 食品小作坊應落實陜西省食品小作坊“一票通”制度,建立銷售臺賬,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產品去向等內容,銷售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三十一條 食品小作坊應當對更新主要設施設備、生產布局改造后新投產或改變工藝流程后生產的首批食品,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并報當地市場監管部門備案后方可生產、銷售。
第三十二條 食品小作坊應執行開(歇)業報告制度,具體辦法由縣(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季節性生產的食品小作坊停業、歇業三個月以上的,應當在恢復生產前10日內向所在地縣(區)市場監管部門報告。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縣(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加強對食品小作坊的監督管理,引導和規范其健康發展,具體負責以下工作:
(一)開展食品小作坊風險等級評定,建立食品小作坊信用檔案;
(二)制定食品小作坊年度監督管理計劃,根據食品小作坊風險等級和信用等級的最低等次確定年度監督檢查頻次。通過巡查、抽查等方式加強日常監管,如實記錄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等內容,及時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三)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應當增加檢查頻次;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依法查封、扣押,責令召回已經售出的食品,銷毀或做無害化處理,通知相關經營者,向廣大消費者公示;
(四)對食品小作坊進行政策指導,對從業人員進行培訓,督促其自覺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
(五)建立監管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公布食品小作坊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第三十四條 食品小作坊收到監督抽檢不合格檢驗報告后,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立即封存庫存問題食品;
(二)暫停生產、銷售和使用問題食品;
(三)召回問題食品,控制食品安全風險;
(四)查找原因并及時整改;
(五)及時向所在地縣(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相關處理情況。
食品小作坊不按規定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履行。
食品小作坊在申請復檢期間和真實性異議審核期間,應履行上述規定。
第三十五條 縣(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收到監督抽檢不合格檢驗報告后,應當及時對不合格食品及其食品小作坊進行調查處理,督促食品小作坊履行法定義務,并將相關情況記入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必要時,報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由其組織調查處理。
第三十六條 縣(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小作坊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生產經營的食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或者有證據證明存在安全隱患的食品,違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或者被污染的工器具、設備;
(五)查封違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第三十七條 未經申請人同意,食品小作坊日常監督人員和許可核查人員不得泄露食品小作坊工藝流程、技術參數等資料,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安全、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為5年。
附件:
1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開辦)申請表
2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變更)申請表
3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換發)申請表
4食品小作坊許可證延續有關情況聲明
5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證(注銷)申請表
6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
7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
8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現場核查通知書
9準予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決定書
10不予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決定書
11陜西省食品小作坊質量安全承諾書
12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現場核查報告
13食品小作坊生產許可現場核查記錄表
14食品小作坊日常監督檢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