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有關事項的公告》解讀

   2021-12-03 613
核心提示:近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關于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21年第40號,以下簡稱《公告》)。現就《公告》相關內容解讀如下。

近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關于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21年第40號,以下簡稱《公告》)。現就《公告》相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1年4月29日,經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一號)頒布《食品安全法》修正案,其內容就是針對第三十五條進行修改,明確將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經營者市場準入方式由食品經營許可制度改為備案制度。2021年6月3日,國務院印發《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要求在全國范圍內推行“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并將僅銷售預包裝食品許可改備案工作列入中央層面設定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改革清單。

為深入貫徹《食品安全法》新規定和國務院“證照分離”改革要求,細化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的相關辦理要求和監管要求,指導食品經營者依法依規開展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經營活動,督促各地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在廣泛征求各有關方及社會各界意見建議基礎上,市場監管總局起草并發布了《公告》。

二、主要內容

《公告》共八條,主要涉及三方面內容。

(一)明確備案辦理要求。《公告》第一、二、四條提出備案辦理、備案信息變更、備案注銷等相關程序和時限要求。明確強調以下四方面:一是市場主體應當在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經營活動開展前完成備案;二是經營者在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注冊時,可以同步辦理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三是已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市場主體,在食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無需辦理備案;四是已經受理相關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市場監管部門將終止相關許可審批程序并轉為備案。

(二)強化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公告》第三、五條明確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相關要求,重點強調了經營者應當“定期開展食品安全自查”。明確強調《食品安全法》的修正,僅改變市場主體的準入方式,并未降低對食品安全的各項要求。因此,市場主體在備案前,應學習掌握《食品安全法》對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符合的標準和要求以及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各項規定,如不得與不同市場主體使用同一經營場所從事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經營活動;經營場所應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等,確保合法合規開展經營活動。

(三)規范事中事后監管要求。《公告》第六、七、八條明確各地市場監管部門備案辦理及監管相關程序要求,強調市場監管部門對經營者填報的備案信息進行形式核對,確認無誤后,應當及時予以備案,并要加快推進備案工作信息化建設,將信息及時推送至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供公眾查詢,強化信用監管。

三、推進實施

下一步,市場監管總局將以貫徹落實新修正的《食品安全法》為契機,一是進一步加強宣傳,組織地方市場監管部門和行業協會多渠道開展政策解讀,讓社會各界充分了解備案改革精神、落實備案改革要求,營造社會共治良好氛圍。二是跟進指導,督促各級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落實備案改革各項要求,切實把新要求新規定落地落實落細。三是進一步完善創新監管機制,不斷強化事中事后監管。綜合運用智慧監管、信用監管等手段,督促企業全面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四是加大違法打擊力度,嚴懲重處企業違法違規行為,做到“處罰到人”,嚴守食品安全底線。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
 
更多>同類法規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