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自治縣及洋浦經濟開發區衛生健康委、綜合行政執法局:
為做好衛生監督協管服務項目工作,健全衛生執法監督網絡體系,加強衛生監督協管員隊伍建設,我委起草了《海南省衛生監督協管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海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1年12月2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衛生監督協管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衛生監督協管管理,完善衛生監督網絡體系,依據《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范(第三版)》、《全國衛生健康監督統計調查制度(2020版)》和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印發職業衛生監督協管服務技術規范的通知》(國衛辦監督函﹝2019﹞567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省衛生監督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衛生監督協管是指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協助市縣(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或衛生健康監督機構,在轄區內依法開展食源性疾病及相關信息報告、飲用水衛生安全巡查、學校衛生服務、非法行醫和非法采供血信息報告、計劃生育相關信息報告、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巡查、公共場所衛生巡查等相關衛生監督協管及信息報告工作,并接受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或衛生健康監督機構的業務指導、培訓和考核。
第三條 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全省衛生監督協管工作的相關政策及工作實施方案;組織對全省衛生監督協管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指導、督查和考核;組織對全省衛生監督協管員進行崗前培訓及資格考核;組織協調、督辦涉及衛生監督協管服務項目違法案件的查處。
各市、縣(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或衛生健康監督機構應設立衛生監督協管辦公室,主要負責衛生監督協管服務及衛生監督協管員管理工作。負責制定轄區內的衛生監督協管工作實施方案;負責做好轄區內衛生監督協查工作的指導和督查;組織開展衛生監督協管員在崗培訓;協助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基層衛生監督協管工作進行考核評估;指導涉及衛生監督協管服務項目違法案件的查處。
開展衛生監督協管服務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建立健全衛生監督協管有關工作制度,設置衛生監督協管站,配備專(兼)人員負責衛生監督協管服務工作。
有條件的市縣可以在村衛生室聘用衛生監督協管信息員。由開展衛生監督協管服務的基層衛生服務機構負責管理、指導和培訓。
第四條 開展衛生監督協管服務工作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建立健全衛生監督協管服務有關工作制度,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衛生監督協管服務工作,明確責任分工。
第五條 衛生監督協管員是指經市縣(區)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聘任,協助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或衛生健康監督機構履行相關衛生監督協管服務職責的人員。
第六條 每個開展衛生監督協管服務工作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設立衛生監督協管站,負責人擔任站長。根據轄區常住居民數量按每萬人不少于1人的標準配備衛生監督協管員,每個衛生監督協管站至少聘任3名衛生監督協管員。轄區常住居民數量少于1萬人的,每個衛生監督協管站至少聘任3名衛生監督協管員。
第七條 衛生監督協管員管理實行資格考試、持證上崗、在職培訓、工作考核和任免制度。
第八條 衛生監督協管員需經省衛生健康委培訓考核合格后,由縣(區)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進行聘任并頒發統一制發的衛生監督協管員證件后方可從事衛生監督協管服務工作。
衛生監督協管員證件格式及編號規則由省衛生健康委統一制定,縣(區)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印制及編號。
第九條 省衛生健康委負責全省衛生監督協管工作師資人員培訓及衛生監督協管員崗前培訓,原則上每年1次;縣(區)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衛生監督協管員的在職培訓、考核和任免等日常管理工作,在職培訓原則上每年1次。
第十條 衛生監督協管員的聘任,按照自愿、公開、考試、擇優的原則,由縣(區)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工作實際要求、按照一定比例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崗工作人員中聘任。聘任人員必須經省衛生健康委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受聘為衛生監督協管員。
第十一條 具備以下條件方可聘為衛生監督協管員: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熱愛衛生事業,遵紀守法,品德端正;
(二)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三)作風正派,辦事公道,無不良品行記錄;
(四)經省衛生健康委或其委托的機構培訓合格的;
(五)省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衛生監督協管員的聘用期限為三年。聘用期滿后,經聘用部門考核合格后可繼續聘用。
第十三條 下列人員不得聘任為衛生監督協管員:
(一)衛生監督協管員培訓考核成績不合格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或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勝任衛生監督協管工作的;
(四)有不宜從事衛生監督協管工作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條 衛生監督協管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解聘:
(一)離退休或調離單位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繼續勝任衛生監督協管工作的;
(三)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合格的;
(四)因嚴重違紀違法行為,受記大過以上行政處分、治安管理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
(五)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認為不宜繼續擔任衛生監督協管員的其他情形。
衛生監督協管員解聘后,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及時收回其衛生監督協管員證件。
第十五條 開展衛生監督協管服務相關工作時,衛生監督協管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
對不出示證件的,服務對象有權拒絕其檢查工作。
第十六條 衛生監督協管員應統一制作工作制服,規范著裝。
(一)衛生監督協管服應當保持整潔,配套著裝,不同季節衛生監督服不得混穿,不得私自拆改。
(二)著裝時統一穿黑色皮鞋、深色襪,不得穿涼鞋或拖鞋。
(三)著裝時紐扣應當全部扣好,不得敞胸,不得挽袖、卷褲腿。
(四)著裝時應做到儀表端莊、整潔,不戴墨鏡,不戴首飾,不留奇異發型,不化濃妝,不留長指甲。
(五)著裝時,不得在公共場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不得飲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
(六)衛生監督服由省衛生健康委統一制定標準,市縣衛生健康委或協管員所在單位統一制作、發放和管理。
第十七條 衛生監督協管員依照規定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相關巡查及報告工作
1.食源性疾病及相關信息報告。
發現或懷疑有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線索和事件,及時報告。
2.飲用水衛生安全巡查。
協助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或衛生健康監督機構對農村集中式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和學校供水進行巡查,協助開展飲用水水質抽檢服務,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協助有關專業機構對供水單位從業人員開展業務培訓。
3.學校衛生服務。
協助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或衛生健康監督機構定期對學校傳染病防控開展巡訪,發現問題隱患及時報告;指導學校設立衛生宣傳欄,協助開展學生健康教育。協助有關專業機構對校醫(保健教師)開展業務培訓。
4.非法行醫和非法采供血信息報告。
協助定期對轄區內非法行醫、非法采供血開展巡訪,發現相關信息及時向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或衛生健康監督機構報告。
5.計劃生育相關信息報告。
協助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或衛生健康監督機構定期對轄區內醫療衛生機構計劃生育工作進行巡查,協助對轄區內與計劃生育相關的活動開展巡訪,發現相關信息及時報告。
6.用人單位職業衛生防治巡查。
巡查轄區內煤礦、非煤礦山、冶金、建材等行業領域的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情況,及時報告發現的問題隱患,協助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或衛生健康監督機構開展職業衛生監督檢查。
7.公共場所衛生巡查。
定期對轄區內公共場所衛生進行巡查,發現相關信息及時向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或衛生健康監督機構報告。
(二)衛生監督協管員應分類建立服務對象檔案,做到一戶一檔,及時做好相關工作記錄,記錄內容應齊全完整、真實準確、書寫規范。
(三)協助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或衛生健康監督機構對群眾舉報、投訴、信訪等違法行為線索初步核實,及時報告相關情況。
(四)開展衛生法律、法規及衛生知識的宣傳工作,協助對從業人員進行衛生法律、法規及衛生知識的培訓。
(五)對管理相對人不符合衛生標準或涉嫌違法違規的行為及時予以整改指導;對拒不整改的或違法情節較重的管理相對人,應及時上報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或衛生健康監督機構,并積極予以配合相關查處工作。
(六)完成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或衛生健康監督機構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條 衛生監督協管員可以對巡查單位下達《衛生監督協管存在問題告知書》,但不行使行政處罰權。衛生監督協管員下達《衛生監督協管存在問題告知書》后,應在兩個工作日內向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或衛生健康監督機構報告,并及時追蹤落實整改情況。
《衛生監督協管存在問題告知書》格式及使用說明由省衛生健康委統一制定。《衛生監督協管存在問題告知書》需加蓋衛生監督協管員所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公章。
第十九條 衛生監督協管員的職權和人身安全依法受到保護,任何人不得干涉、阻撓和侵犯。
第二十條 衛生監督協管員應當接受同級或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或衛生健康監督機構對其履行衛生監督協管職責的稽查。
第二十一條 對衛生監督協管員的考核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主要考核其衛生監督協管效果及履行職責等情況。具體標準由省衛生健康委制定。
第二十二條 衛生監督協管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上級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忠于職守,積極工作,成績顯著的;
(二)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免受或者減少損失的;
(三)在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做出貢獻的;
(四)有其他突出功績的。
第二十三條 衛生監督協管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由聘任部門視情節輕重作出以下處理:
(一)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二)暫停衛生監督協管工作;
(三)撤銷衛生監督協管員資格;
(四)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保障衛生監督協管人員聘用薪酬、工作經費(包括交通燃料費、宣傳費、辦公用品耗材費、辦公場所及其水電費、誤餐費、差旅費、著裝等)。
上述經費主要從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監督協管項目經費支出,不足部分由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納入財政年度預算解決。
第二十五條 各市縣要加強衛生監督協管站的房屋、設備配置等基礎能力建設,辦公用房使用面積應不少于12平方米,并根據轄區管理面積、工作量適當配備交通工具、電腦(含打印機)、照相機、電話、文件檔案柜及與開展工作相適應的現場快速檢測設備。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海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海南省衛生監督協管員編號規則
序號 | 市縣 | 胸牌號號段 | 序號 | 市縣 | 胸牌號號段 |
1 | 三沙市 | 瓊衛協管01001-01999 | 14 | 樂東縣 | 瓊衛協管14001-14999 |
2 | 儋州市 | 瓊衛協管02001-02999 | 15 | 陵水縣 | 瓊衛協管15001-15999 |
3 | 五指山市 | 瓊衛協管03001-03999 | 16 | 保亭縣 | 瓊衛協管16001-16999 |
4 | 瓊海市 | 瓊衛協管04001-04999 | 17 | 瓊中縣 | 瓊衛協管17001-17999 |
5 | 文昌市 | 瓊衛協管05001-05999 | 18 | 洋浦 | 瓊衛協管18001-18999 |
6 | 萬寧市 | 瓊衛協管06001-06999 | 19 | 秀英區 | 瓊衛協管19001-19999 |
7 | 東方市 | 瓊衛協管07001-07999 | 20 | 龍華區 | 瓊衛協管20001-20999 |
8 | 定安縣 | 瓊衛協管08001-08999 | 21 | 瓊山區 | 瓊衛協管21001-21999 |
9 | 屯昌縣 | 瓊衛協管09001-09999 | 22 | 美蘭區 | 瓊衛協管22001-22999 |
10 | 澄邁縣 | 瓊衛協管10001-10999 | 23 | 海棠區 | 瓊衛協管23001-23999 |
11 | 臨高縣 | 瓊衛協管11001-11999 | 24 | 吉陽區 | 瓊衛協管24001-24999 |
12 | 白沙縣 | 瓊衛協管12001-12999 | 25 | 天涯區 | 瓊衛協管25001-25999 |
13 | 昌江縣 | 瓊衛協管13001-13999 | 26 | 崖州區 | 瓊衛協管26001-26999 |
注:1.“瓊衛協管”為證件類別,后六位為阿拉伯數字,第1、2位數字為市縣(區)代碼,第3、4、5位數字為衛生監督協管員的順序號。
2.各市縣(區)衛生監督協管員順序號由發證單位排序,從001開始往后排序,原則上不得留空位。協管員解聘后的編號可以從新給予新聘用衛生監督協管員。
附件2:
編號:
衛生監督協管存在問題告知書
服務 對象名稱:
地 址:
聯 系 電 話:
整改指導意見:
服務對象簽收: 基層衛生服務機構名稱并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備注:本存在問題告知書一式二聯,第一聯留存協管檔案,第二聯交服務對象。
海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制定
《衛生監督協管存在問題告知書》制作要求
一、文書印制及書寫要求
文書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寫,應當使用無碳復寫紙印制。
制作的文書應當完整、準確、規范,符合相應的要求。
應當用黑色或者藍黑色的水筆或者簽字筆填寫,保證字跡清楚、文字規范、文面清潔。
因書寫錯誤需要對文書進行修改的,應當用杠線劃去修改處,在其上方或者接下處寫上正確內容,并在改動處由對方服務對象簽名或者蓋章。
文書也可以按照規范的格式打印,在文書格式和內容不變的情況下,文書規格大小可以適當調整。
二、文書內容填寫要求
文書中基層醫療衛生服務機構的名稱應當填寫機關全稱。日期應為文書送達日期。
文書編號書寫為:年份+月+日+時+序號。
服務對象名稱應填寫單位全稱(以《社會統一信用代碼證》或《營業執照》為準),以及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身份證號碼等內容。
地址為:該服務對象所在的具體地址,包括街道、門牌號等。
聯系電話為:該服務對象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的手機號碼。
存在問題告知內容:對存在問題進行描述,根據實際情況提出具體的整改指導意見。
服務對象簽收:應有該服務對象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簽收,拒不簽收的,由兩名衛生監督協管員作出意見并簽名留置送達。
附件3:
衛生監督協管員證件模板
證件:長:10cm;寬:7cm。
海南省衛生監督協管員證:三號宋體
照片:近期彩色1寸免冠照片
其他字號:小四號宋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