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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2021年)

   2021-12-22 839
核心提示: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2021年)

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2021年12月1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7號公布 自2021年12月16日起施行)

為進一步推進“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維護法制統一,省政府對現行有效的省政府規章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省政府決定:

一、對4部省政府規章予以廢止。

二、對3部省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省政府決定廢止的省政府規章

2.省政府決定修改的省政府規章

附件1

省政府決定廢止的省政府規章

1.《河南省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辦法》(2013年7月8日省政府令第154號公布)

2.《中國(河南)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試行辦法》(2017年3月29日省政府令第178號公布)

3.《河南省實施〈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辦法》(2006年6月5日省政府令第100號公布,根據2017年4月14日省政府令第179號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改)

4.《〈河南省行政機關執法條例〉實施辦法》(1997年1月6日省政府令第27號公布,根據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號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訂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改)

附件2

省政府決定修改的省政府規章

1.《河南省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與隱患治理辦法》(2019年12月23日省政府令第191號公布):

刪去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

刪去第二十九條。

2.《河南省市政設施管理辦法》(2002年12月31日省政府令第72號公布,根據2012年5月21日省政府令第148號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訂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改,根據2017年4月14日省政府令第179號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改,根據2018年7月19日省政府令第185號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改,根據2020年3月17日省政府令第192號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第四次修改):

刪去第二十條第一款第四項。

刪去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六項。

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有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視情節輕重并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市政設施造成損壞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辦法》(1997年1月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號公布,根據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號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改,根據2017年4月14日省政府令第179號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改,根據2018年7月19日省政府令第185號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改,根據2020年4月1日省政府令第194號修訂):

刪去第十二條第一款。

將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中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修改為“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此外,對相關省政府規章中的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地區: 河南
標簽: 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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