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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蘆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生豬產品集中批發管理的通告(葫政告字〔2007〕第2號)

   2011-04-11 1013
核心提示:為加強生豬產品市場管理,保障廣大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建立公平競爭、管理有序的生豬產品批發管理體系,根據《生豬屠宰


為加強生豬產品市場管理,保障廣大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建立公平競爭、管理有序的生豬產品批發管理體系,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及《遼寧省生豬屠宰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市政府決定,對在我市城區(連山區和龍港區)范圍內生豬產品(包括胴體、肉、臟器、皮、血液、頭、蹄、骨等)實行集中批發管理,現就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城區(連山區和龍港區)內銷售的生豬產品,從本通告下發之日起,一律進入葫蘆島市肉類綜合批發市場(原市食品公司院內)實行統一驗證和統一批發。

  二、外埠定點屠宰企業的生豬產品,必須出具出縣境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動物產品運輸檢疫合格證明和動物產品運輸工具消毒證明及畜禽產品檢驗合格證明,方可進入我市肉類綜合批發市場進行批發交易。

  三、在我市城區(連山區和龍港區)內從事生豬產品加工、經營的單位(含超市)和個體經營戶以及賓館、飯店、招待所、食堂等集體用餐單位應向供貨方索要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畜禽產品檢驗合格證明、購貨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或使用未經檢疫檢驗或檢疫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不得銷售或使用注水或注入、添加其他物質的生豬產品,不得銷售或使用未經許可非法屠宰的生豬產品。

  四、違反本通告規定的行為,由市商業、動監、衛生、工商、稅務、質監、食品藥品監督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進行查處。

  五、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違反本通告規定的行為。投訴舉報電話:0429-3993628。

  六、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此通告

  葫蘆島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四月四日



 
地區: 遼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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