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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應急管理廳關于印發《黑龍江省應急管理系統安全生產分類分級執法辦法(試行)》的通知 (黑應急規〔2021〕9號)

   2021-12-31 1008
核心提示:為健全完善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體系,避免多層多頭重復執法、層層下放轉移執法責任,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風險,根據《安全生產法》《黑龍江省關于深化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意見》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各市(地)應急管理局:

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執法工作,全面推行安全生產分類分級執法,切實解決多層級重復執法、選擇性執法、執法缺位和執法“寬松軟”等突出問題,有效提升安全生產執法效能,根據《中共黑龍江省委辦公廳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黑龍江省關于深化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黑辦發〔2021〕34號)要求,制定了《黑龍江省應急管理系統安全生產分類分級執法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并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確定執法企業名單。各市(地)應急管理局要把推進分類分級執法作為落實執法責任、提升執法效能的重要手段,立即結合本地監管執法對象數量、安全生產特點和層級執法事權劃分,明確本級和所轄縣(市、區)執法對象名單,錄入“互聯網+執法”系統,并向社會公布。

二、推進分類精準執法。各市(地)應急管理局要根據“五位一體”監管模式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對執法企業分類和基本信息庫進行動態管理,及時調整完善重點監管執法單位、一般監管執法單位和重點監管執法事項,在“互聯網+執法”系統中,按照重點企業全覆蓋、一般企業雙隨機和執法內容聚焦重點監管執法事項的原則,精準開展執法檢查。同時,與事故倒查、信用聯合獎懲相結合建立精準執法長效機制。

三、嚴格落實執法要求。各市(地)應急管理局要結合推行分類分級執法工作,全面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三項制度”,在“互聯網+執法”系統中,精準制定年度執法監督檢查計劃。對違法違規問題突出、執法工作薄弱的重點地區要集中力量,加強督導。要嚴格落實執法工作月統計、季通報工作制度,加大對“零立案、零處罰”和典型案例報送不及時的單位督查問責力度,努力解決執法走過場、“寬松軟”、不精準、“一刀切”等突出問題。

聯系人:馬冀、史劍鋒,聯系電話:0451—87019598。

2021年12月28日

黑龍江省應急管理系統安全生產分類分級執法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健全完善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體系,避免多層多頭重復執法、層層下放轉移執法責任,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風險,根據《安全生產法》《黑龍江省關于深化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施意見》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級應急管理部門依法對監管職責范圍內的非煤礦山、陸上石油天然氣開采、化工、醫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實施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

第三條 安全生產分類分級執法工作堅持屬地管理、科學分類、合理分級、動態管理的原則,與“五位一體”執法模式緊密結合,構建權責一致、權威高效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機制。

第四條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職責主要由市縣兩級應急管理部門承擔;日常執法檢查、一般違法案件查處以縣級應急管理部門為主。

第五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對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分類分級執法,不影響屬地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分類

第六條 根據所屬行業安全風險、安全管理等情況,將生產經營單位劃分為重點檢查單位和一般檢查單位。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納入重點檢查單位:

(一)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

(二)采場或者排土場邊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礦山。

(三)建設在工礦生產經營單位、水源地、重要鐵路和公路、水產基地和居民區等重要生產生活設施上游1公里的尾礦庫。

(四)高壓高含硫石油天然氣開采單位。

(五)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

(六)煙花爆竹批發(儲存)單位。

(七)金屬非金屬冶煉單位。

(八)粉塵作業場所10人以上的涉爆粉塵單位。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動態納入重點檢查單位:

(一)上年度發生過造成人員死亡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納入期為三年。

(二)上年度因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罰二次以上或一次被行政處罰五萬元以上的生產經營單位,納入期為一年。

(三)被納入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行為聯合懲戒對象的生產經營單位,納入期至聯合懲戒期屆滿之日。

(四)逾期未完成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的生產經營單位,納入期至重大事故隱患整改合格后一年。

(五)被停產整頓或者正在被關閉退出的生產經營單位,納入期至停產整頓期結束或者完全關閉退出之日。

(六)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金屬非金屬冶煉等高危行業領域試生產或者復工復產的生產經營單位,納入期至試生產或復工復產結束之日。

市(地)、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確定其他動態納入重點檢查單位的情形,但應當明確納入期限。

第九條 除重點檢查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為一般檢查單位。

第十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全面摸清轄區內執法管轄權限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基本情況,根據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確定重點檢查單位、一般檢查單位名單,依托“互聯網+執法”系統建立生產經營單位基本信息庫。

生產經營單位基本信息應當標注為“重點”或“一般”。對動態納入重點檢查單位的變更,應當及時通過“互聯網+執法”系統作出相應調整。

第三章 執法管轄權限分級

第十一條 安全生產執法工作應當依法、合理劃分省市縣三級行政執法管轄權限,明確監管執法職責、執法范圍和重點,原則上一家生產經營單位對應一個層級的執法主體。

第十二條 省級應急管理部門承擔下列執法工作:

(一)中央生產經營單位駐省一級分支機構和省屬生產經營單位總部的執法檢查工作。

(二)應急管理部交辦案件的查處工作。

(三)跨市(地)以上案件的組織協調工作。

(四)通過隨機抽查、暗查暗訪等方式監督指導市縣執法工作。

第十三條 市級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確定市縣兩級生產經營單位執法管轄權限。其中,中央生產經營單位駐省二級以下(含二級)分支機構、省屬生產經營單位一級分支機構、市屬生產經營單位的執法檢查及案件查處工作應由市級直接負責。具體承擔下列執法工作:

(一)市級執法管轄權限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執法檢查及案件查處工作。

(二)轄區重大、復雜行政處罰案件的查處工作。

(三)上級應急管理部門交辦案件的查處工作。

(四)跨縣(市、區)以上案件的組織協調工作。

(五)通過隨機抽查、暗查暗訪等方式監督指導縣級執法工作。

第十四條 縣級應急管理部門承擔除省市應急管理部門執法管轄權限外生產經營單位執法檢查及案件查處工作。

第十五條 涉及兩個以上應急管理部門都有管轄權的,由先立案的應急管理部門管轄。對管轄權有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指定管轄;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指定管轄。

第十六條 上級應急管理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辦理下級應急管理部門管轄的行政處罰案件;下級應急管理部門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由上級應急管理部門辦理的行政處罰案件,可以申請移送上級應急管理部門辦理。

縣級應急管理部門辦理的行政處罰案件,省級應急管理部門認為案情重大、復雜的,可以指定所在市級應急管理部門管轄,受指定單位不得再行交辦。

第四章 分類分級執法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分級執法管轄權限和生產經營單位分類,分別編制年度監督檢查計劃。

第十八條 市縣應急管理部門編制年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時,應當加強溝通、有效銜接,及時征求上下級意見建議。

下級應急管理部門年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及時向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對一般檢查單位實行“雙隨機、一公開”執法抽查。

第二十條 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重點檢查單位,實行重點監管,年度內至少開展一次“全覆蓋”執法檢查。

第二十一條 實施安全生產信用監管,對納入安全生產守信聯合激勵對象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適當減少執法頻次。

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生產經營單位,在實施重點監管的基礎上,年度內執法檢查頻次至少增加一次。

第二十二條 實施“互聯網+執法”,推行現場執法檢查和網絡巡查執法,加強對執法對象安全風險分析研判和預測預警,提升執法效能。

第二十三條 建立執法檢查重點事項清單,要以防范化解重大風險為導向,突出安全風險、易發生事故的關鍵環節、要害崗位和重點設施,實施精準執法。

第二十四條 對典型事故等暴露出的嚴重違法行為或落實臨時性重點任務以及通過投訴舉報、轉辦交辦、動態監測等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開展執法檢查,不受本辦法規定限制。

第二十五條 安全生產分類分級執法實施情況納入年度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市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分類分級執法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 市縣應急管理部門根據管轄權限,可以結合轄區內行業領域安全風險狀況、生產經營單位規模、執法難度以及安全生產執法能力水平等因素,明確開發區和工業園區管理機構和鄉鎮(街道)安全生產執法檢查權限。

第二十八條 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應急管理部、省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省安全監管局《黑龍江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分類分級監督管理辦法(試行)》(黑安監發〔2015〕34號)同時廢止。

黑龍江省應急管理廳

2021年12月29日



 
地區: 黑龍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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