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現將《駐馬店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2021年12月7日
駐馬店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總則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的重要論述,建立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反應及時、規范有序、科學高效的應急管理體系,實現應急管理基礎能力持續優化,應急救援能力顯著增強,應急保障能力不斷完善,社會協同應對能力明顯改善,全面提高駐馬店市人民政府防災減災能力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能力,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預案。
1.1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南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通知》(豫政辦〔2017〕141號)、《河南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運行管理辦法(試行)》(豫政辦〔2016〕38號)、《河南省事故災難和自然災害分級響應辦法(試行)》(豫應總指辦〔2019〕4號)、《河南省應急管理廳關于切實加強事故災難類、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工作的通知》(豫應急辦〔2019〕6號)、《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南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的通知》(豫政〔2021〕23號)、《駐馬店市人民政府關于改革完善應急管理體系的通知》(駐政〔2019〕35號)、《駐馬店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運行管理辦法(試行)》(駐政〔2018〕84號)等。
1.2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駐馬店市轄區內發生的各類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是指導全市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依據。
本預案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1.3工作原則
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思想,建立健全黨委領導下的應急管理行政領導負責制,把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堅持居安思危、預防為主。注重風險防控,市政府及相關部門、行業管理部門應落實各項預防措施,做好應對突發事件的思想準備、組織準備、物資準備等各項準備工作。對各類可能引發突發事件的因素要及時進行分析、研判、預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防范化解重特大安全風險。
堅持快速反應,高效應對。建立健全以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為主力、以軍隊應急力量為突擊、以專業救援隊伍為骨干、以社會救援組織為輔助的應急力量體系,健全完善各類力量快速反應、聯動協調機制,高效應對各類突發事件。
堅持依法依規、科技支撐。依據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維護公眾的合法權益,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加強公共安全科學和技術開發,充分發揮專家隊伍和新技術的作用,提高對風險因素的感知、預測、防范能力,提高突發事件應對的科技水平和指揮能力,避免發生次生、衍生災害事件。
1.4突發事件分類
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草原火災等。
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工礦商貿等行業的各類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
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事件、食品和藥品安全事件、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襲擊事件、極端暴力犯罪事件、群體性事件、油氣供應中斷突發事件、金融突發事件、涉外突發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網絡與信息安全事件等。
1.5突發事件分級
市級各類突發事件按照社會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一般由高到低分為四級: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6應對原則
突發事件應對遵循分級負責、屬地為主、逐級介入、協調聯動的原則。
初判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原則上由省政府負責應對,由市政府負責先期處置。
初判發生較大突發事件,原則上由市政府負責應對,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或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牽頭部門具體實施,必要時由市應急救援總指揮部負責具體實施;由縣(區)政府負責先期處置。
初判發生一般突發事件,原則上由縣(區)政府負責應對,由鄉鎮(街道)及事發單位負責先期處置。
突發事件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政府負責,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政府共同負責應對。對于事件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重點地區,或重大會議、活動期間的,可適當提高響應級別。
1.7應急預案體系
駐馬店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包括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基層組織和單位制定的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及應急預案支撐性文件。本預案與《河南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相銜接。
1.7.1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1)市人民政府及部門應急預案
市人民政府及部門應急預案包括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等。總體應急預案是全市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是市政府組織應對突發事件的總體制度安排。專項應急預案是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為應對涉及面廣、情況復雜的某一類型突發事件,或針對重要目標物保護等專項工作而預先制定的涉及數個部門職責的工作方案。部門應急預案是有關部門為應對本部門(行業、領域)某一類型突發事件,或者針對應急資源保障等涉及部門工作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2)基層組織和單位應急預案
基層組織和單位的應急預案由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村(居)民委員會等法人和基層組織制定,側重明確應急響應責任人、風險隱患監測、信息報告、預警響應、應急處置、人員疏散撤離組織和路線、可調用或可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情況及如何實施等,體現自救互救、信息報告和先期處置特點。
(3)重大活動應急預案
應對大型會議、會展和文化體育等重大活動中的突發事件的工作方案。
1.7.2應急預案支撐性文件
(1)應急工作手冊
預案涉及的有關部門、機關和單位對自身承擔職責任務進一步分解細化的工作安排,是本機關和單位應對突發事件的工作指引。應急工作手冊要明確工作職責、任務、內容、流程和具體責任單位、責任人員等內容。
(2)事件行動方案
參與突發事件應對的救援隊伍、專家隊伍等按照應急預案、工作手冊或上級指揮機構要求,為執行具體任務并結合現場實際情況而制訂的工作安排。事件行動方案要明確隊伍編成、力量配置、指揮協同、行動預想、戰勤保障、通信聯絡、具體對策、實施步驟等內容。
2.組織指揮體系
在市委統一領導下,市人民政府是全市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關。駐馬店市組織指揮體系由駐馬店市應急救援總指揮部、11個專項應急指揮部、前方指揮部、縣區及基層組織指揮機構四部分組成。
2.1總指揮部
2.1.1總指揮部設置
市政府成立市應急救援總指揮部(以下簡稱總指揮部),總指揮部負責組織、領導各專項指揮部的工作,必要時由總指揮部負責指揮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總 指 揮長:市委副書記、市長
副總指揮長:市政府常務副市長
各專項指揮部分管副市長
成員:承擔突發事件防范和應急處置職責的市政府副秘書長和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
辦公室:總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應急管理局,承擔總指揮部日常工作,市應急管理局主要負責人任辦公室主任。
2.1.2總指揮部工作職責
(1)研究制定全市應對突發事件重大決策和指導意見;
(2)審定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3)必要時集中領導和統一指揮較大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和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的先期處置工作;
(4)在應對突發事件工作中協調與省應急救援總指揮部、駐馬店軍分區戰備建設處、武警駐馬店支隊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的關系;
(5)向省應急救援總指揮部報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情況;
(6)審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的資金和物資分配計劃;
(7)總結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過程中的經驗教訓;
(8)決定對參與處置突發事件有關部門和單位、人員的獎懲;
(9)領導各專項指揮部開展應急工作;
(10)承擔上級政府及其應急救援總指揮部安排的其他應急工作。
2.1.3 總指揮部辦公室工作職責
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關于應急處置工作的決策部署和總指揮部的工作要求,督促落實總指揮部議定事項和工作安排,負責做好總指揮部日常工作,指導協調專項指揮部辦公室工作,負責組織編制全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向總指揮部提交全市重大災害和事故情況報告,研究提出總指揮部重點工作安排建議,制定工作實施方案;參與各類重大災害和事故應急救援救助,協助總指揮部做好重大災害和事故的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協調專項指揮部對突發事件發展態勢提出應對建議,協調做好重大災害和事故發生后的救急、救援、救災工作。
2.1.4總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工作職責
(1)執行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遵照總指揮部的相關要求,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關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2)負責相關類別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的起草與實施;
(3)負責組織指導協調風險防控、應急準備、監測預警、應急救援、恢復重建、突發事件防范、應急資源的保障等工作。
2.2專項指揮部
2.2.1專項指揮部設置
應急救援總指揮部下設11個專項應急指揮部,分別是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市生態環境應急指揮部、市社會安全應急指揮部、市森林防滅火應急指揮部、市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市交通運輸應急指揮部、市公共衛生應急指揮部、市食品藥品應急指揮部、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市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市防震抗震指揮部(抗震救災應急指揮部)。
專項指揮部在應急救援總指揮部領導、指導、協調下,承擔相關領域突發事件的指導協調和組織應對工作。
2.2.2專項指揮部工作職責
(1)負責相關類別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的編制與實施;
(2)在發生較大突發事件時,按專項預案規定的程序,啟動應急響應,并組織應急處置;在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時,按專項預案規定的程序,啟動應急響應,進行先期處置;
(3)在總指揮部的領導下,承擔相關領域突發事件的指導協調和組織應對工作。
2.3前方指揮部
2.3.1前方指揮部設置
本市發生或本市外發生與本市相關的較大以上突發事件,遇到下列情況時,報請應急救援總指揮部總指揮長同意,設立前方指揮部;
(1)省政府、市政府直接參與處置的;
(2)應急處置時間較長、影響較大、情況復雜、事態有演變惡化趨勢,省政府可能介入處置的。
2.3.2前方指揮部組成
前方指揮部在市總指揮部領導下,承擔處置災害和事故現場應急搶險救援各項指揮協調保障工作,指揮長由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擔任,副指揮長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負責同志擔任,成員由各相關成員單位負責同志及事發地縣(區)黨委、政府(管委會)主要負責同志擔任。
前方指揮部根據工作需要下設綜合協調、搶險救援、資料保障、監測預警、輿情引導、醫療保障、救災物資保障、安保交通、通信保障、后勤保障、調查評估等應急處置工作組,統一在前方指揮部領導下開展工作。
2.3.3前方指揮部工作職責
(1)執行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關搶險救援處置工作的指示、要求;
(2)在市總指揮部的直接領導下,全面組織領導、指揮調度、部署現場搶險救援處置工作;
(3)決定和批準搶險救援工作的較大事項;
(4)統籌協調解放軍、武警、消防救援、專業救援等力量參與搶險救援工作。
2.4縣(區)及基層組織指揮機構
縣(區)、鄉鎮(街道)在本級黨委統一領導下,做好本行政區域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貫徹市委、市政府關于應急管理的決策部署,統籌制定本行政區域應急管理政策措施,組織防范和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縣(區)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可參照成立總指揮部、專項指揮部。鄉鎮(街道)在縣(區)人民政府領導下做好應急管理工作。
2.5發生特別重大突發事件指揮機構
發生類似鄭州“7·20”特大自然災害、新冠肺炎疫情等特別重大突發事件時,由市委、市政府作出處置決定和工作部署,根據需要成立領導指揮機構,加強統一領導、統一指揮,協調相關專業應急隊伍、專家、駐駐部隊以及裝備、物資等應急資源提供支援。必要時,以市委、市政府名義請示省委、省政府,協調省直有關部門、周邊地市等方面,共同參與突發事件防范和應對工作。
3.監測預警
3.1風險防控
(1)市政府及相關部門建立突發事件風險調查和評估制度,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引發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的致災因子、危險源、各類細菌或病毒、各類社會矛盾進行調查、辨識、評估、分級并建立臺賬,定期進行檢查、監控,責令有關單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按照國家規定及時向社會公布。
市應急管理局、市衛生健康體育委員會、市公安局等突發事件主要牽頭部門應于每年年底對本部門負責應對的突發事件發生發展趨勢進行綜合研判和趨勢預測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和建議報市政府,抄送市應急救援總指揮部辦公室。
(2)市政府及各相關部門、各縣(區)政府、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管委會、經濟開發區管委會、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鄉鎮(街道)、行政村(社區)要構建、完善公共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及時發現處置各類風險和隱患。對重大風險,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應急處置方案,同時做好監控和應急準備工作。當重大風險難以管控時,要立即逐級向上級政府報告,必要時可越級上報。
(3)市政府、各縣(區)政府、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管委會、經濟開發區管委會、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城鄉建設規劃應當充分考慮各種公共安全風險因素,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所必需的設備和基礎設施建設。要加強城鄉防災減災能力建設;抓好以源頭治理為重點的安全生產基礎能力建設;完善城鄉醫療救治體系和以疾病預防控制為重點的公共衛生保障體系;健全利益協調機制、訴求表達機制、矛盾調處機制為重點的社會安全基礎能力建設。
(4)戰略物資儲備庫、水利水電工程、油氣輸送管道、油氣儲運設施、水上航道、鐵路客運專線和干線、高壓輸變電工程、大中型橋梁、重要通信樞紐及幼兒園、學校、養老院、醫院、圖書館、電影院等重大基礎設施和人員密集場所設計單位在選址前應優化布局,進行風險評估和可行性論證,以增強防災抗災和風險管控能力;運營和維護單位要建立和完善日常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市政府及有關單位要加強安全監督檢查。
3.2風險監測
(1)各類突發事件應對的牽頭部門要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風險監測制度,整合信息資源、完善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各牽頭部門負責相應突發事件監測信息集成,并對集成的信息進行研判,確保信息符合實際情況,并及時將監測到的可能引發突發事件的信息上報市應急救援總指揮部辦公室值班室(24小時值守電話0396-2606238)。
(2)根據突發事件的種類和特點,建立健全氣象、地震、地質、洪澇、干旱、森林火災、生物災害、礦山開采、尾礦庫、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重大關鍵基礎設施、傳染病疫情、動物疫情等突發事件基礎信息數據庫,完善監測網絡,劃分監測區域,確定監測點位,明確監測項目,提供必要的設施設備,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對可能發生突發事件的各類風險進行動態監測。
突發事件常規數據庫內容包括:
1.主要危險物質的種類、數量、特性及運輸路線;重大危險源的數量及分布;潛在的重大安全事故、自然災害類型及影響區域。
2.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發生的類型、影響區域及后果。
3.城市建成區和農村分布、地形地貌、交通和基礎設施情況;重要保護目標及分布;常年季節性的風向、風速、氣溫、降水量等氣象條件;人口數量、結構及分布。
4.應急力量的組成及分布;應急設施、物資的種類、數量、特性和分布;上級應急機構或相鄰地區可用的應急資源。
5.可能影響應急處置的不利因素。
(3)建立健全基層專(兼)職信息報告員制度,及時監測和收集突發事件信息,增強突發事件信息報送的時效性、準確性。
(4)獲悉可能引起突發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及時向所在地政府報告或通過110、119、120、122報警。報警內容一般應包括:①可能引發何種突發事件;②發現的時間、地點;③可能造成的影響(人員傷亡情況和財產損失等情況);④是否做好應急準備。(如報警人員講述不全,接警人員應對其進行詢問引導)
3.3風險預警
預警信息是指發生或可能發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信息。預警信息發布包括預警信息的發出、傳播、調整和解除。社會安全事件的預警信息發布適用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相關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參照《駐馬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駐馬店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運行管理辦法(試行)》(駐政辦〔2018〕84號)執行。
市政府負責全市預警信息發布工作的統籌規劃和組織協調,加強預警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及運行保障,建立暢通、有效的預警信息發布渠道。
3.3.1確定預警級別
各類突發事件應對的牽頭部門或各專項指揮部接收到上報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公共衛生事件預警信息后,應當及時匯總分析,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有關專家學者,隨時對突發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發生突發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響范圍和強度以及可能發生的次生衍生突發事件類別,確定預警級別。按照突發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可將預警分為一級(特別重大)、二級(重大)、三級(較大)和四級(一般)預警,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
預警級別的具體劃分按照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及各類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對突發事件預警級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經研判認為可能發生重大或者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的,應立即向省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同時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者相關地區的人民政府通報。
3.3.2發布預警信息
預警信息發布遵循“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統一發布、資源共享”和“誰發布、誰負責”的原則。預警信息通過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對外協調統一發布。
3.3.2.1發布主體
各類突發事件應對的牽頭部門或各專項指揮部是預警發布責任單位,負責預警信息的發布。
3.3.2.2發布內容
(1)預警信息制作采用統一發布表,預警信息要求準確、簡練,應當包括信息發布單位、發布時間、發布范圍、擬發平臺、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的類別、起始時間、預警級別、警示事項、防范措施等。
(2)上級相關部門已發布或要求市政府發布的突發事件預警信息,按上級相關部門要求執行。
(3)預警信息發布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發展態勢,適時調整預警信息級別,經審核后及時發布。
3.3.2.3發布方式
(1)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預警信息通過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進行統一發布。根據《駐馬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駐馬店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運行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駐政辦〔2018〕84號)規定,市預警信息發布中心設在市氣象局。預警信息經各專項指揮部負責人或同級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主要負責人審核后,及時上傳至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由市氣象局對外發布。預警信息也可通過市政府門戶網站統一發布,但不改變現有預警信息發布責任權限,不替代相關部門已有發布渠道。
(2)此外,預警信息也要通過廣播、電視、通信、信息網絡、警報器、宣傳車、大喇叭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群體,以及學校、醫院、旅游景點、交通樞紐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偏遠地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個性化的通知方式,確保通知到災害和事故影響區域的每個公民。承擔應急處置職責的相關單位接收到預警信息后,應及時向發布預警信息的單位反饋接收結果。廣播電臺、電視臺、網站和電信運營單位應當及時、準確、無償地向社會公眾傳播預警信息。
(3)社會安全事件的預警方式,按照已有方式進行預警,沒有預警方式的,參照安全生產、自然災害預警方式進行預警。
(4)市政府授權部門發布的預警信息,應同時向市總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3.3.3預警措施
發布預警信息后,有關方面要根據預警級別、實際情況和分級負責的原則,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增加觀測頻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
(2)加強公眾溝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詢電話,向社會公告采取有關特定措施避免或減輕危害的建議和勸告等;
(3)組織應急隊伍和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后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的準備,視情況預置隊伍、裝備、物資等應急資源;
(4)調集應急處置和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準備應急設施和避難場所,并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隨時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5)加強對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和重要設施的安全保衛,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6)采取必要措施,確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安全和正常運行;
(7)轉移、疏散或撤離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并予以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產;
(8)關閉或限制使用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場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活動;
(9)情況緊急時,及時采取停工、停業、停課措施,限制或者停止使用有關公共場所,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動;
(10)有關地方和部門發布預警后,其他相關地方或部門要及時組織分析本地、本行業可能受到影響的范圍、程度等,安排部署有關防范性措施。
(11)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護性措施。
3.3.4預警解除
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突發事件或者危險已經排除的,該專項指揮部或該突發事件應對的牽頭部門應當立即宣布解除警報,發布解除信息,終止預警期。
4.應急響應
4.1信息報告
4.1.1信息報告的要求
(1)各縣(區)政府要創新基層網格員管理體制機制,統籌各類信息員資源,建立統一規范的基層網格員管理和激勵制度,實現行政村(社區)網格員全覆蓋、無死角,同時承擔風險隱患巡查報告、突發事件先期處置、災情統計報告等職責。
(2)突發事件發生或發現重大風險、隱患后,基層網格員和有關行政村(社區)、企業、社會組織及相關專業機構、監測網點等,要及時向所在地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相關信息。事發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上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送信息。根據事態進展,及時續報事件處置等有關情況。信息報送應貫穿于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后恢復與重建等應對活動的全過程。
(3)自然災害類、事故災難類突發事件信息按照《河南省應急管理廳關于切實加強事故災難類、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工作的通知》(豫應急辦〔2019〕6號)要求報應急管理部門。公共衛生類、社會安全類突發事件信息按相關規定報衛生健康體育委員會、公安局等部門,同時通報市應急救援總指揮部辦公室。有關主管部門要在相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中明確應急值班電話,市應急救援總指揮部辦公室值班室24小時值守電話:0396-2606238。
(4)涉及港澳臺僑、外籍人員,或影響到境外的突發事件,需要向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臺灣當局以及有關國家、地區、國際機構通報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4.1.2信息報告內容
突發事件報告內容主要包括:時間、地點、狀態、傷亡情況、事發單位或發生地基本情況、事件起因和性質、基本過程、影響范圍、事件發展趨勢、處置情況、請求事項和工作建議、事發現場指揮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等。
各單位對突發事件全面情況不清楚的,應先上報已掌握的主要情況,隨后補報詳細信息,不得以需要了解詳細情況為借口延緩報送時間。
4.1.3信息報告方式
突發事件信息報告除另有規定外,可采取電話、傳真、電子信箱、值班會商系統、單兵音視頻等方式,通過傳真和電子信箱報告事件信息后必須電話確認。市政府、市應急管理局接收和上報事件信息必須認真進行登記存檔,以備調查核實。
4.2先期處置
(1)突發事件發生后,事發單位要立即組織本單位應急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威脅人員;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傳染源,積極救治病人,組織醫療衛生人員加強個人防護;向所在地縣(區)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報告。對因本單位的問題引發的或主體是本單位人員的社會安全事件,有關單位要迅速派出負責人趕赴現場開展勸解、疏導工作。
(2)事發地村(居)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要立即進行宣傳動員,組織群眾開展自救和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或按照當地政府的決定、命令組織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3)鄉鎮(街道)要調動應急隊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并及時向上級政府報告。
4.3響應分級
市級應急響應一般由高到低分為四級:Ⅰ級、Ⅱ級、Ⅲ級、Ⅳ級。Ⅰ級應急響應由總指揮部總指揮長組織指導協調;Ⅱ級應急響應由專項指揮部指揮長組織指導協調;Ⅲ級應急響應由牽頭部門負責同志組織指導協調;Ⅳ級應急響應由牽頭部門分管負責同志組織指導協調。
響應分級標準在相關市級專項應急預案中明確。啟動市級Ⅰ級響應由總指揮部總指揮長決定,啟動市級II級響應由專項指揮部指揮長決定,啟動市級Ⅲ級響應由牽頭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決定、啟動市級Ⅳ級響應由牽頭部門分管負責同志決定。
突發事件發生后,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基層組織和單位等,根據突發事件初判級別、應急處置能力以及預期影響后果,綜合研判確定本層級響應級別。應急響應啟動后,可視事故事態發展情況及時調整響應級別。下級政府的響應級別不應低于上級政府的響應級別。
4.4響應啟動
(1)Ⅰ級響應啟動:初判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事件,事態由明顯向重大或特別重大突發事件轉化時,啟動Ⅰ級響應,并由市政府先期處置并上報省政府。
(2)Ⅱ級響應啟動。初判發生較大突發事件,不會造成較大社會影響,但事件本身較敏感,或事態發展有擴大趨勢,或發生在重點地區、重大會議活動舉辦期間等特殊地點、敏感時期,啟動Ⅱ級響應。
(3)Ⅲ級響應。初判突發事件滿足以下條件之一時,在四級響應的基礎上啟動Ⅲ級響應:
(1)突發事件可能達到較大級別;
(2)需要統籌多個市級部門或單位共同處置;
(3)需要調動市級應急隊伍、應急物資等作為主要資源進行處置。
Ⅲ級響應由市專項指揮部指揮長負責指揮,根據需要協調市級相關部門開展救援處置。市級處置主管部門有關負責同志應立即趕赴現場,會同市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事發地的縣(區)政府組成現場指揮部,并將縣(區)級現場指揮部納入統一領導。
(4)Ⅳ級響應。初判突發事件不會超過一般級別,或事態比較簡單、危害或威脅范圍較小時,由事發地縣(區)級政府負責響應處置,啟動Ⅳ級響應,調動縣(區)級處置主責部門和相關部門開展應急處置。有關縣(區)領導應迅速趕赴現場任總指揮,成立由縣(區)級處置主管部門牽頭的現場指揮部,組織協調各方力量開展搶險救援行動。市相關部門根據需要指導或協助處置。
4.5應急處置
4.5.1指揮協調
在市委的統一領導下,市政府是全市各類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領導機關。市總指揮部負責統一領導、統一組織、統一指揮、統一協調各類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突發事件發生后,原則上先由各專項指揮部組織、指揮、協調、實施突發事件現場處置工作,必要時啟動總指揮部負責應對。各專項指揮部未涵蓋的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由突發事件主管部門依據其職責和應急處置的實際組織實施。前方指揮部由市總指揮部或專項指揮部視情設立,在市總指揮部或專項指揮部領導下,負責突發事件的現場應急處置,并指導縣(區)級政府開展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工作。
上級組織指揮機構設立后,下級組織指揮機構按照上級組織指揮機構要求做好應急處置與救援有關工作。市級政府設立前方指揮部的,縣級政府的前方指揮部應納入市級前方指揮部。省級政府設立前方指揮部的,市縣級前方指揮部要服從省前方指揮部的領導。
前方指揮部可視情設立綜合協調組、搶險救援組、資料保障組、監測預警組、輿情引導組、醫療保障組、救災物資保障組、安保交通組、通訊保障組、后勤保障組、調查評估組、專家顧問組等應急處置工作組,進行分工合作,提高應急處置效率。
(1)綜合協調組:由市應急管理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建立現場協調聯絡機制,組織協調各應急處置工作組承擔相應職責,確保前方指揮部高效順暢、緊張有序;收集、匯總、研判、通報災害事故情報信息,為前方指揮部提供決策支持;起草前方指揮部領導講話文稿、會議紀要、工作報告等重要文稿材料;銜接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參與應急救援工作;協調處理災害現場的涉外事務。
(2)搶險救援組:由市應急管理局牽頭,協助前方指揮部制定搶險救援總方案;銜接協調專項應急預案的啟動和實施;根據災害現場情況,研究兵力需求;統籌調配、組織指揮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救援隊伍、救援專家等各類救援力量,開展現場搶險救援工作,最大程度解救受災被困人員,引導社會力量有序參與救援。
(3)資料保障組:由災害事故主管部門(應急管理、市水利、自然資源、交通運輸、生態環境、林業等部門)牽頭,及時收集整理事件處置專項應急預案、危險品技術處置方案、較大危險源和重點防范目標應急處置圖、事件處置現場態勢圖、災害現場周邊區域地理信息圖、應急處置力量分布圖等應急基礎資料。
(4)監測預警組:由市應急管理局、市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水利局、市林業局、市氣象局等部門牽頭,負責災害區域的地質、水文、環境、氣象、森林火災、地震等情況的實時監測和預報,協調有關專家實時研判災害趨勢,及時發布預警信息。
(5)輿情引導組:由市委宣傳部牽頭,負責災害和事故現場新聞報道工作,根據前方指揮部指令和要求,審核和組織刊發新聞通稿,協調指導事發地政府召開新聞發布會和新聞媒體服務工作;組織開展輿情監測研判,加強輿情管控。
(6)醫療救助組:由市衛健體委牽頭,負責調配醫務人員和醫療設備到現場及時醫治救助傷員,協調醫療專家和醫院對危重傷員進行會診、轉運等;做好災區衛生防疫工作;做好受災群眾的醫療保障和心理疏導等工作。
(7)救災物資保障組:由市應急管理局牽頭,負責調撥、接收、分配救災款項和物資,協調事發地政府緊急安置受災群眾,做好受災群眾生活保障工作。
(8)安保交通組:由市公安局牽頭,負責前方指揮部和災區周邊的安全警戒工作;負責災區周邊的交通管控和疏導工作;承擔核查突發事件中死亡(失聯)人員身份和偵查事故涉案人員任務。
(9)通訊保障組:由市通信管理辦公室牽頭,負責組織協調市各電信企業承擔應急通信保障工作,優先保障前方指揮部、搶險救援現場的指揮通信暢通,及時為公眾提供現場應急通信服務。
(10)后勤保障組:由事發地政府牽頭,負責籌集、配備應急搶險救援所需經費款項、物資裝備、車輛等保障資源;保障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領導到達現場開展指揮領導;協調事發地財政、民政、供銷、電力供應等部門做好災害事故現場的各項支持保障工作。
(11)調查評估組:由市應急管理局牽頭,核查統計災害和事故現場人員傷亡和財物損失情況;初步調查災害和事故原因;組織自然災害的災情調查和損失評估工作。
(12)專家顧問組:由突發事件主管部門牽頭,相應專業應急機構或事件主管單位組織應急管理專家參與,為前方指揮部進行事件研判、決策、隊伍協調等提供智力支持。
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后,按照專項應急預案組建應急處置工作組,采取應對措施。
4.5.2處置措施
4.5.2.1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發生后,事發地的縣區政府、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管委會、經濟開發區管委會、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或市相關專項指揮部、市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應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應急措施:
(1)現場信息獲取。組織現場人員、應急測繪和勘察隊伍等,利用無人機、雷達、衛星、移動氣象站等手段獲取現場影像和災害數據,分析研判道路、橋梁、通信、電力等基礎設施和居民住房損毀情況,收集重要目標物、人員密集場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評估意見,并向現場指揮機構和有關部門報告;
(2)在確保應急救援人員安全的前提下,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3)迅速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限制人員流動以及采取其他控制措施,交通、公安等部門要保證緊急情況下搶險救援車輛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搶險救災物資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送達;
(4)立即搶修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廣播電視等公共設施;短時難以恢復的,要實施臨時過渡方案,保障社會生產生活基本正常;
(5)禁止或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采取其他保護措施;
(6)啟用儲備的應急救援物資,必要時調用其他急需物資、設備、設施、工具,臨時征用賓館、學校、展覽館、體育場館、交通工具及相關設施、設備;
(7))組織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要求有特定專長的人員提供服務;
(8)做好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飲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臨時住所,開展衛生防疫工作,確保大災之后無大疫。
(9)開展遇難人員善后處置工作,妥善處理遇難人員遺體,做好遇難人員家屬安撫工作。
(10)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接受、管理、分配救災捐贈款物。
(11)依法從嚴懲處哄搶財物、干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
(12)拆除、遷移妨礙應急處置與救援的設施、設備或其他障礙物等;
(13)采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14)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急處置措施。
4.5.3社會動員
市委、市政府應當根據應對突發事件的實際需要,動員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配合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自救互救、后勤保障、秩序維護等協助處置工作。全市范圍內的突發事件社會動員,由市委、市政府報請省委、省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4.5.4信息發布與輿論引導
各級應急指揮機構要制定統一的信息發布與輿論引導方案,與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同時研究、同時部署、同步行動。
(1)信息發布由履行統一領導職權的政府設立的應急指揮機構負責。法律、法規和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總指揮部應在突發事件發生后第一時間通過主流媒體向社會發布突發事件的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范措施等權威信息,并根據突發事件處置進展動態發布信息;
(3)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聞通稿、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授權發布等,運用官方網站、微博、微信、移動客戶端、手機短信等官方信息平臺發布信息,具體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4)總指揮部加強網絡媒體和新媒體信息發布內容管理和輿論分析,引導網民依法、理性表達意見,形成積極健康的社會輿論。未經總指揮部批準,參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各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外發布事件原因、傷亡數字、責任追究等有關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的情況和事態發展的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4.6響應升級
經研判,發現突發事件的實際災情或后果超出了接到的信息報告的災情或后果;突發事件的災情或后果進一步擴大,市級應急力量難以實施有效處置;突發事件將要波及周邊地區時,可提高響應級別。
在提高響應級別后,總指揮部應及時向省應急救援總指揮部提出應急救援申請,并提請省應急救援總指揮部協調周邊地區參與應急救援,共同進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
4.7響應結束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相關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由啟動響應的指揮部指揮長或牽頭部門相關領導宣布響應結束。響應結束后,逐步停止有關應急處置措施,組織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有序撤離。同時,采取或者繼續實施必要措施,防止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引發社會安全事件。前方指揮部停止運行后,通知相關方面解除應急措施,逐步恢復生產生活秩序。
5.恢復重建
5.1善后處置
(1)市政府根據本地區遭受損失情況,制定救助、補償、撫慰、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
(2)對突發事件中的傷亡人員、參與應急處置的工作人員,以及緊急調集、征用有關單位及個人物資的,按照規定給予撫恤、補助或補償,并提供心理咨詢及司法援助。
(3)妥善解決因處置突發事件引發的矛盾和糾紛。
(4)衛健體委及環保局要做好疾病防治和環境污染清理工作。
(5)事發地保險監管機構要組織、督促有關保險機構及時開展查勘和理賠工作。
5.2社會救助
事發地的縣區政府、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管委會、經濟開發區管委會、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要組織有關部門做好災情核實、統計和上報、救災款物的接收、管理、使用和發放等工作;組織紅十字會、民間救援隊、志愿者等社會團體做好社會救助工作,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救濟物資的接收、使用和發放等情況。
5.3調查評估
(1)在市委、市政府的領導下,事發地政府或事發單位負責對突發事件的原因、造成的損失、應急預案的科學性、實用性及應急演練情況、應急處置的得失、責任單位獎懲等做出綜合調查評估,總結經驗教訓,制定改進措施,并及時將調查報告報送市委、市政府;
(2)參與應急救援工作的部門應對本部門應急處置工作及時進行總結并書面報市委、市政府;
(3)根據調查評估報告,市委、市政府對在處置突發事件中有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和表彰;市紀委監委對處置突發事件中瞞報、漏報、遲報信息及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單位和個人,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4恢復重建
(1)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市委、市政府要立即組織制定恢復重建計劃,并向省政府報告。及時組織和協調發展改革、財政、公安、交通、鐵路、工信、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水利等有關部門恢復社會秩序,盡快修復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
(2)根據實際情況對需要支持的縣(區)政府提供資金、物資支持和技術指導,組織駐馬店市未受災地區提供資金、物資和人力支援,幫助災區恢復社會生產和經濟活動。市政府可根據突發事件影響地區遭受損失的情況,制定扶持該地區社會經濟和有關行業發展的優惠政策。需要省政府援助的,由市政府提出請求,向省政府匯報調查評估情況和受災地區恢復重建計劃;
(3)按照市政府統籌指導、各級廣泛參與的災后恢復重建機制,加大資金、政策、規劃統籌,促進資源融合、效能提升。強化各級政府恢復重建工作主體責任,建立務實高效的規劃落實推進體系。尊重群眾首創精神,引導開展自力更生、生產自救活動。
6.應急保障
6.1應急隊伍保障
(1)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是應急處置的主力軍和國家隊。市政府要加強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建設和管理,提供必要的支持與保障;
(2)專業應急隊伍是應急處置的骨干力量。市應急、工信、公安、生態環境、發展改革、網信、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水利、農業農村、文廣新旅、衛健體委、林業、新聞宣傳等主管部門根據職能分工和實際需要,建設和管理本行業、本領域的專業應急隊伍;
(3)解放軍和武警部隊是應急處置的突擊力量。解放軍和武警部隊按照有關規定參加應急處置工作,建立健全軍地協調聯動機制,實現應急管理信息系統互聯互通;按照遂行應急任務能力要求,配備必要的裝備,加強針對性訓練和演練;
(4)基層應急隊伍是先期處置的重要力量。鄉鎮(街道)及村(居)民委員會要結合當地實際,單獨建立或與有關單位、社會組織共同建立基層應急隊伍;
(5)社會應急隊伍是應急處置的輔助力量。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充分發揮紅十字會和共青團作用,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及公民等有序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6)應急專家隊伍。市有關部門和單位、縣(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突發事件類別建立專家庫,根據突發事件處置的需要,市各專項指揮部及成員單位可根據情況組織行業專家進行會商,提出處置意見和建議,趕赴現場為搶險救援提供技術支撐;
(7)應急救援隊伍應當建立突發事件快速響應機制,接到救援命令或者救援請求后,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響應,緊急集結動員,快速趕赴救援現場或者指定地點;
(8)應急救援隊伍調度方式為行業(領域)主管部門或者建立單位牽頭協調聯系,應急指揮機構統一下達書面指令(樣式見附件11);災情險情緊急時,可先通過電話指揮調度,事后補辦書面材料。需要上級政府、駐軍單位或者其他地方應急救援隊伍增援的,由負責統一指揮的應急指揮機構向上級政府、駐軍單位或者救援隊伍所在地政府發出書面增援請求。
6.2財政經費保障
(1)縣級以上政府要將突發事件防范和應對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以保障應急指揮機構運轉日常經費;
(2)處置突發事件所需財政負擔的經費,按照財權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分級負擔;
(3)各級財政和審計部門要對突發事件財政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及效果進行監督和評估;
(4)鼓勵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為突發事件應對提供物資、裝備、資金、技術支持和捐贈;
(5)建立健全災害風險保險體系,鼓勵單位和公民參加保險。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關單位安排應急救援人員參與可能發生人身危險的搶險救援行動前,應為其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6.3物資裝備保障
(1)駐馬店市應急管理局負責制定應急救災物資儲備需求和動用決策,組織編制市級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品種目錄和標準,會同市糧食與物資儲備局等部門確定并加強相關類別應急物資和裝備儲備,完善應急物資裝備管理協調機制。商務部門負責生活必需品市場監測和保障市場供應工作。市衛生健康體育委員會、市交通運輸局、市通信管理辦公室做好相應的醫療急救、物資裝備運輸、通信等保障工作;
(2)市發展改革委員會、市財政局、市工信局、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等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建立健全全市重要物資應急監測網絡、預警體系和應急物資生產、儲備、調撥及緊急配送體系,實現共建共享。有關部門按照職能建立本系統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數據庫,掌握物資、裝備的類型、數量、性能、存放位置等,并加強對物資儲備的維護保養和監督管理,及時予以補充和更新;
(3)市、縣(區)、鄉鎮(街道)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應急預案規定,做好物資裝備儲備工作,加強疏散避難場所建設,或與有關企業簽訂協議,保障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生產、供給。
6.4醫療衛生保障
市衛生健康體育委員會要加強公共衛生體系建設,研究制定應對不同類別突發事件的應急準備措施,完善公共衛生事件監測與信息報送網絡,加強醫療衛生救援隊伍建設管理。負責組織全市醫療救援力量,協調提供醫院、醫療隊伍、醫療物資的調度和保障,組織實施傷員的救治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災區傳染病的爆發和流行。做好醫療設施裝備、藥品儲備工作,有機整合應急衛生資源。根據區域特點和輻射半徑,合理布設和建立急救站(中心),確保有效開展現場救治、防疫防病工作。
6.5交通運輸保障
公安、交通運輸、鐵路等部門負責交通運輸保障。完善應急運輸協調機制,加強交通戰備建設,建立應急聯動機制。科學配置、使用市、縣兩級應急運輸力量,形成順暢、有序、聯動、高效的應急運輸保障體系,確保應急物資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送達。公安、交通運輸、鐵路等部門根據需要和可能,組織開辟便捷應急通道,優先運送應急救援人員、物資和裝備。交通運輸工程設施受損時,有關部門或當地政府要迅速組織力量進行搶修。
6.6人員防護保障
各參與應急搶險救災的單位應為涉險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護裝備,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嚴格按照程序開展應急處置工作,確保人員安全。
6.7優待撫恤保障
建立完善救援隊伍優待保障政策,提升職業榮譽感和吸引力,增強救援隊伍戰斗力、凝聚力。應急救援隊伍和有關人員參加應急救援工作期間,其在本單位的工資和福利待遇不變,并按照有關規定享受醫療、工傷、撫恤、特殊津貼等待遇;
市、縣(區)級政府對在應急救援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對在應急救援工作中犧牲的、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人員,依法評定為烈士。
6.8治安保衛保障
各類突發事件現場治安保障和交通管制由市(縣、區)公安局組織實施,在突發事件現場設立警戒區和警戒哨,做好現場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眾、維護公共秩序等工作。突發事件發生地各縣(區)政府要積極發動和組織社會力量開展自救互助、群防群治,全力維護突發事件地區的穩定。
6.9應急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廣電等部門和單位負責建立健全應急通信、應急廣播電視保障工作體系,加強公用通信網、衛星通信網絡的應急能力建設,提升面向公眾的突發事件應急信息傳播能力。建立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基礎電信網絡和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系統。突發事件發生后,通信管理部門要協調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鐵塔公司做好現場應急通信保障工作。保障事件現場與總指揮部、相關專項應急指揮部之間的聯系。
6.10基礎信息保障
(1)氣象部門負責加強災害性天氣監測、預報和預警,及時提供氣象分析資料,為應急處置提供氣象信息服務;
(2)水利部門要及時開展江河、湖泊、水庫水情的監測、預報和預警,為應急處置提供水文資料和信息服務;
(3)自然資源部門要及時開展地質災害的監測、預報和預警,為應急處置工作提供突發事件事發地遙感監測、無人機航攝等技術支持,為應急處置工作提供地圖、影像等地理信息服務。
6.11基本生活保障
(1)供水、供電、供氣、生態環境等單位要制定應急預案,對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等有害物質進行監測和處理,確保應急狀態下城市生命線和重要用戶以及事發地的基本用水、用電、用氣安全;
(2)民政、應急、衛生健康等部門要會同事發地政府做好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確保災區群眾有飯吃、有干凈水喝、有衣穿、有住處、有病能得到及時醫治。
6.12應急技術保障
(1)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加強應急管理領域的科技創新,積極開展預防、監測、預警、應急處置等方向的科學技術研究以及應急裝備的研發。要研究制定相關政策措施,鼓勵、扶持具備相應條件的教學科研機構培養應急管理專門人才,開展公共安全和應急管理領域的科學研究;加強應急管理科技支撐機構建設,積累基礎資料,促進科技成果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進公共安全和應急產業發展政策措施,鼓勵、扶持教學科研機構和有關企業研究開發用于突發事件預防、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的新技術、新設備和新工具;
(2)市縣應急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要充分利用現有政府辦公業務資源系統和專業系統資源,按照國家相應標準,建立健全應急指揮中心、基礎支撐系統和綜合應用系統,規范技術標準,配置移動指揮系統,建立市、縣(區)兩級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實現突發事件監測監控、預測預警、應急值守、信息報告匯總與發布、視頻會商、綜合研判、輔助決策、指揮協調、資源調用和總結評估等功能。指導鄉鎮(街道)建立指揮調度終端,并與縣(區)應急指揮平臺互聯互通,實時共享,推動實現從人防、技防向智防提升。
6.13區域協作保障
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加強與毗鄰地市的應急交流合作,不斷完善應急聯動機制,加強訓練基地共享與應急演練聯動,為應對區域性突發事件提供合作平臺。縣(區)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加強應急管理區域協作,建立健全應急聯動機制、應急資源區域共享機制。
6.14避難場所保障
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各縣(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依照國家相關規范、標準,組織制定應急避難場所規劃、建設、管理規定。在有條件的公園、廣場、學校操場、體育場館、人防工程等地規劃和建立突發事件緊急避難場所,并配備必要設施。應急避難所要設立明顯的標志,建立應急供水、供電系統,儲備一定數量的生活物資,保證避難人員的基本生活。
6.15社會保險保障
市、縣(區)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關單位應當為專業應急救援隊伍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鼓勵為其他救援隊伍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各級政府和保險行業監管部門應當支持保險企業研發推廣災害事故風險相關保險產品,鼓勵單位和個人參加保險。
7.預案管理
7.1預案編制
(1)市政府要會同有關部門(單位)針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歷史情況和重大風險,制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的編制、修訂工作規劃。縣(區)各級應急預案編制、修訂工作規劃應報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2)應急預案的編制過程由五個步驟組成,分別是風險分析、應急資源調查、職責確定、確定應急響應程序和行動。為確保應急預案的可操作性和各項應對措施的有效性,應當鼓勵探索以情景構建的方式制定。
(3)總體應急預案由市應急管理局負責編制;專項應急預案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部門或單位牽頭編制;部門應急預案由市政府有關部門負責編制;基層組織和單位應急預案由該基層組織和單位負責編制;重大活動應急預案由活動牽頭部門或單位負責編制;應急工作手冊由預案涉及的有關部門機關和單位負責編制;事件行動方案由參與突發事件應對的救援隊伍及專家隊伍負責編制。
(4)嚴格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同時要與已經公布實施的國家、河南省政府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緊密銜接,避免職責和行動的重復和交叉。
(5)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廣泛聽取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的意見。涉及其他單位職責的,應當書面征求相關單位意見。必要時,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基層組織和單位應急預案在編制過程中應征求相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意見。
(6)預案的結構應該完整、合理,預案使用的語言應該直白、標準。另外,預案文本還應該考慮使用的便利性。
7.2預案審批、備案與公布
(1)各級各類應急預案銜接遵循“下級服從上級,專項、部門服從總體,預案之間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則。市應急管理局綜合協調各類應急預案銜接工作,承擔本級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和下級總體應急預案備案工作。
(2)市級總體應急預案由駐馬店市應急管理局組織起草,經本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以本級人民政府名義印發,并在印發后20個工作日內報送省人民政府備案,抄送省應急廳。縣(區)鄉各級總體應急預案除報上級政府備案外,還應抄送上級應急管理部門。
(3)專項應急預案按職責分工由相應突發事件主要牽頭部門負責起草,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必要時經本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以本級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并在印發后20個工作日內報送上省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和市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4)部門應急預案由有關部門制定,經主要負責人批準印發實施,并在印發后20個工作日內報本級政府、應急部門和上一級相應部門備案。部門應急預案印發前,應征求本級應急管理部門意見。
(5)基層組織和單位應急預案要經基層組織或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發,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向有關部門備案。
(6)中央、省屬駐企業及市管企業的總體應急預案向行業主管部門、市應急管理局備案;有關專項應急預案向相應突發事件主要牽頭部門備案,并抄送市應急管理局。重大關鍵基礎設施應急預案向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和市應急管理局備案。
應急預案支撐性文件的審批程序由制定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7.3預案演練
(1)通過開展應急演練,查找應急預案中存在的問題,檢查應對突發事件所需應急隊伍、物資、裝備、技術等方面的準備情況,及時予以調整和補充。在演練的同時鍛煉應急保障隊伍,明確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職務,完善應急機制。
(2)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演練制度,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實戰應急演練、桌面應急演練等方式,組織開展人員廣泛參與、處置聯動性強、形式多樣、節約高效的應急演練。市級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每3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演練,生產安全事故類專項預案至少每2年進行一次應急演練。如預案發生重大調整,需及時按照新的預案開展演練。應急管理部門負責預案演練的指導。
(3)市級專項應急預案牽頭部門要主動組織演練,相關部門和單位要積極配合參與。市、縣(區)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有計劃、有重點地組織有關部門對應急預案進行演練,特別是對涉及領域多、需多方配合的應急預案要開展綜合性演練。鄉鎮(街道)要組織開展必要的應急演練。村(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也要結合實際開展應急演練。
7.4預案評估與修訂
(1)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建立定期評估制度,分析評價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優化和科學規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①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②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③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④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⑤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⑥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
⑦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3)各級政府及其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等,可以向有關預案編制單位提出修訂建議。
7.5宣傳培訓
(1)應急管理、新聞宣傳、文化廣電旅游、工信等部門要通過圖書、報刊、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廣播、電視、網絡、手機等,廣泛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知識,增強公眾的憂患意識、社會責任意識、公共安全和風險防范意識,提高全社會的避險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各級各類學校、幼兒園應當在教育主管部門指導下,把應急知識教育納入教學內容,定期開展應急知識教育培養學生的應急安全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部門應當對學校開展應急知識教育進行指導和監督。
(3)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培訓制度,納入干部教育培訓體系,針對本地區特點定期開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宣傳和教育培訓工作。新聞媒體應當無償開展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自救與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企事業單位應當定期開展應急管理法律法規、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以及應急知識等方面的教育與培訓。
8.責任獎懲
(1)根據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應急管理工作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納入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績效考核。
(2)公民按照各級政府要求,參加應急救援工作或者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期間,其在本單位的工資待遇和福利不變。對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公民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獎勵。
(3)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事件重要情況,應急處置不力,或者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附則
(1)本預案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后發布實施,并根據需要及時組織評估、修訂。
(2)市級有關部門、地方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群眾自治組織、企事業單位等按本預案的規定履行職責,并制定、完善相應的應急預案及其支撐性文件。
(3)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駐馬店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2018年3月8日發布)同時停止執行。
10.附件
附件1
突發事件分級標準
一、一般(Ⅳ級)突發事件
(一)事故災難
1.生產安全事故
發生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2.火災事故
發生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二)自然災害
1.森林火災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
(1)初判發生一般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1公頃以下或其他林地起火,或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重傷1人以上、10人以下,且火災發生后2小時內未能控制;
(2)發生跨鄉鎮森林火災,或發生在縣(市、區)域邊界森林;
(3)發生在自然保護區、國家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天然原始林區、國家重要設施、軍事設施、軍事基地周邊等敏感地區、高危火險區。
2.洪澇災害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
(1)因暴雨、洪水造成局部農作物受淹、群眾受災、城鎮內澇等災情;
(2)主要防洪河道堤防出現險情;
(3)大中型水庫出現險情,小型水庫出現較大險情;
(4)中小型河道堤防出現較大險情;
(5)主要防洪河道超過警戒水位;
(6)發生山洪災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
3.旱災
發生局部干旱,按照《區域旱情等級》(GB/T 32135-2015)和《干旱災害等級標準》(SL 663-2014)評定,縣級區域農業干旱等級、臨時飲水困難人口比例或城市干旱等級中任一項達到輕度干旱等級。
4.地質災害
發生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
(1)受災害威脅,需避險轉移人數在1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在500萬元以下;
(2)因災死亡3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
5.地震災害
發生一般地震災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
(1)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造成一定經濟損失;
(2)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4.0級以上、5.0級以下地震,初判為一般地震災害。
(三)公共衛生事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
1.腺鼠疫在一個縣(區)行政區域內發生,一個平均潛伏期內病例數未超過10例;
2.霍亂在一個縣(區)行政區域內發生,1周內發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數30~99人,未出現死亡病例;
4.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9人以下,未出現死亡病例;
5.縣(區)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二、較大(Ⅲ級)突發事件
(一)事故災難
1.生產安全事故
發生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2.火災事故
發生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二)自然災害
1.森林火災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
(1)初判發生較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1公頃以上、100公頃以下,或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重傷10人以上、50人以下,且過火面積達到2公頃以上;
(2)初判發生一般森林火災,地點位于自然保護區、國家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天然原始林區、國家重要設施、軍事設施、軍事基地周邊等敏感地區、高危火險區,且2小時內未得到控制;
(3)發生跨縣(區)森林火災且4小時內未得到控制;
(4)火災發生后8小時內仍未得到控制。
2.洪澇災害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
(1)發生區域性洪澇災害造成農作物受淹、群眾受災、城鎮內澇等災情;
(2)主要防洪河道堤防發生重大險情;
(3)大中型水庫發生較大險情,或小型水庫發生重大險情;
(4)發生山洪災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3.旱災
發生中度干旱或者區域性干旱,按照《區域旱情等級》(GB/T 32135-2015)、《干旱災害等級標準》(SL 663-2014)評定,省轄市區域農業干旱等級、臨時飲水困難人口比例或城市干旱等級中任一項達到中度干旱等級或均達到輕度干旱等級。
4.地質災害
發生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
(1)受災害威脅,需避險轉移人數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在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
(2)因災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
5.地震災害
發生較大地震災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
(1)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造成較重經濟損失;
(2)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5.0級以上、6.0級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區發生4.0級以上、5.0級以下地震,初判為較大地震災害。
三、重大(Ⅱ級)突發事件
(一)事故災難
1.生產安全事故
發生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2.火災事故
發生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二)自然災害
1.森林火災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
(1)初判發生重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100公頃以上、1000公頃以下,或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初判發生較大森林火災,地點位于高危火險區,威脅多個居民地、國家重要設施、軍事設施、軍事基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旅游區、天然原始林區等,且12小時內未得到控制;
(3)在省域交界、省轄市交界、國家重要倉庫周邊等敏感地區發生危險性較大的森林火災,且當日未得到控制;
(4)火災發生后48小時內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2.洪澇災害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
(1)發生區域性嚴重洪澇災害造成農作物受淹、群眾受災、城鎮內澇等嚴重災情;
(2)主要防洪河道重要河段接近保證水位;
(3)主要防洪河道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發生決口;
(4)大型水庫發生較大險情,或位置重要的中小型水庫發生重大險情;
(5)小型水庫發生垮壩;
(6)發生山洪災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3.旱災
發生嚴重干旱、區域性中度干旱,按照《區域旱情等級》(GB/T 32135-2015)、《干旱災害等級標準》(SL 663-2014)評定,省級區域農業干旱等級、臨時飲水困難人口比例和城市干旱等級中任一項達到嚴重干旱等級或均達到中度干旱等級。
4.地質災害
發生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
(1)受災害威脅,需避險轉移人數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在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
(2)因災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
5.地震災害
發生重大地震災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造成嚴重經濟損失;
(2)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6.0級以上、7.0級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區發生5.0級以上、6.0級以下地震,初判為重大地震災害。
四、特別重大(I級)突發事件
(一)事故災難
1.生產安全事故
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
2.火災事故
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
(二)自然災害
1.森林火災
初判發生特別重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1000公頃以上,或死亡30人以上,或重傷100人以上。
2.洪澇災害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
(1)在主要流域或多個區域發生嚴重洪澇災害造成農作物受淹、群眾受災、城鎮內澇等重大災情;
(2)主要防洪河道重要河段出現超標準洪水;
(3)主要防洪河道重要河段堤防發生決口;
(4)需要啟用蓄滯洪區;
(5)大型水庫發生重大險情,或位置重要的中小型水庫發生垮壩;
(6)發生山洪災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
3.旱災
發生特大干旱、流域性或多個區域嚴重干旱,按照《區域旱情等級》(GB/T 32135-2015)、《干旱災害等級標準》(SL 663-2014)評定,省級區域農業干旱等級、臨時飲水困難和城市干旱等級中任一項達到特大干旱等級或均達到嚴重干旱等級。
4.地質災害
發生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
(1)受災害威脅,需避險轉移人數在1000人以上,或潛在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在1億元以上;
(2)因災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
5.地震災害
發生特別重大地震災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直接經濟損失占上年全省生產總值1%以上;
(2)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7.0級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地區發生6.0以上地震,初判為特別重大地震災害。
注:
1.本標準所稱“以上”包括本數,所稱“以下”不包括本數。
2.法律、法規或規范性文件調整事故災難、自然災害等級認定標準時,本標準相應調整。
3.自然災害和事故災難的分級標準見《河南省事故災難和自然災害分級響應辦法(試行)》(河南省人民政府應急救援總指揮部辦公室文件)(豫應總指辦〔2019〕4號)。
附件2
突發事件市級指揮機構和響應措施
響應 級別 | 啟動 機構 | 指揮人員 | 主要響應措施 |
Ⅰ級 | 市委 市政府 | 市應急救援總指揮部指揮長(市政府主要領導)指揮,必要時由市委主要領導指揮。特殊情況,執行省委、省政府決定,上升指揮權限。 | 1.按規定上報突發事件信息。 2.啟動市級應急指揮部,指揮人員就位。 3.成立前線指揮部,前置指揮人員。 4.全市進入應急狀態。 5.調動市內應急資源參與應急行動。 6.協調外市應急資源。 7.請求省級力量支援。 8.領導指揮應急行動。 9.控制事態發展,維護社會穩定。 10.應對社會輿情,回應社會關切。 11.組織善后處置,恢復生產生活秩序。 12.其他必要的措施。 |
Ⅱ級 | 市政府 | 市應急救援專項指揮部指揮長(市政府分管領導)指揮,必要時市政府主要領導指揮。特殊情況,按規定上升指揮權限。 | 1.按規定上報突發事件信息。 2.啟動市級應急指揮部,指揮人員就位。 3.視情成立前線指揮部,前置指揮人員。 4.全市或部分地區進入應急狀態。 5.調動市內應急資源參與應急行動。 6.協調外市應急資源。 7.請求省級力量支援。 8.領導指揮應急行動。 9.控制事態發展,維護社會穩定。 10.應對社會輿情,回應社會關切。 11.組織善后處置,恢復生產生活秩序。 12.其他必要的措施。 |
Ⅲ級 | 市級專項指揮機構 | 市級專項指揮機構所在部門主要領導,必要時專項機構主要領導指揮。特殊情況,按規定上升指揮權限。 | 1.按規定上報突發事件信息。 2.視情啟動市級應急指揮部。 3.前置指揮人員協助地方應急行動。 4.調動市內應急資源參與應急行動。 5.必要時,協調省級、外市應急資源。 6.指導地方控制事態發展,應對社會輿情,善后處置。 7.其他必要的措施。 |
Ⅳ級 | 市級突發事件牽頭部門 | 牽頭部門分管領導,必要時牽頭部門主要領導指揮。特殊情況,按規定上升指揮權限。 | 1.按規定上報突發事件信息。 2.視情前置指揮人員協助地方應急行動。 3.必要時,協調市內、外市、省級應急資源,支持地方應急行動。 4.指導地方控制事態發展,應對社會輿情,善后處置。 5.其他必要的措施。 |
附件3
駐馬店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類別、牽頭部門
和專項指揮機構
自然災害類專項應急預案
序號 | 預案類別 | 牽頭部門 | 專項指揮機構 |
1 | 防汛預案 | 市應急管理局 | 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 |
2 | 抗旱預案 | 市應急管理局 | 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 |
3 | 氣象災害預案 | 市氣象局 | |
4 | 地震災害預案 | 市防震減災中心 | 市抗震救災應急指揮部 |
5 | 地質災害預案 |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市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 |
6 | 森林火災預案 | 市應急管理局 | 市森林防滅火應急指揮部 |
7 | 生物災害預案 | 市農業農村局 | |
8 | 重大林業有害生物 災害應急預案 | 市林業局 |
事故災難類專項應急預案
序號 | 預案類別 | 牽頭部門 | 專項指揮機構 |
1 | 煤礦事故預案 |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 市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 |
2 | 非煤礦山事故預案 | 市應急管理局 | 市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 |
3 | 危險化學品事故預案 | 市應急管理局 | 市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 |
4 | 工貿行業事故預案 | 市應急管理局 | 市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 |
5 | 火災事故預案 | 市消防救援支隊 | 市消防安全應急指揮部 |
6 | 道路交通事故預案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交通運輸應急指揮部 |
7 | 城市交通運營事故預案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交通運輸應急指揮部 |
8 | 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 事故預案 | 市交通運輸局 | 市交通運輸應急指揮部 |
9 | 鐵路交通事故預案 | 駐馬店車務段 | 市交通運輸應急指揮部 |
10 |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事故預案 |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市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 |
11 | 房屋建筑工程事故預案 |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市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 |
12 | 供水突發事件預案 | 市城市管理局 | |
13 | 燃氣事故預案 | 市城市管理局 | 市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 |
14 | 供熱事故預案 | 市城市管理局 | |
15 | 大面積停電事件預案 |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
16 | 長輸管線事故預案 |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
17 | 通信網絡事故預案 | 市通信管理辦公室 | |
18 | 特種設備事故預案 |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
19 | 重污染天氣事件預案 | 市生態環境局 | 市污染防治攻堅戰領導小組辦公室 |
20 | 突發生態環境事件 應急預案 | 市生態環境局 | 市生態環境應急指揮部 |
附件4
駐馬店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表
標題 | |
預警類型 | □事故災難□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 |
預警級別 | □一級□二級□三級□四級 |
發布單位 | |
發布范圍 | □應急管理系統□社會公眾 |
發布時間 | |
預警信息內容 | 預警信息要求準確、簡練,內容包括發布主體、發布時間、事件類別、起始時間、影響范圍、預警級別、警示措施、事態發展、咨詢電話等。采用手機短信形式發布的預警信息應控制在70個漢字(包括符號、數字等)以內。 |
承辦人 | |
科室負責人 | |
預警信息編號 | |
分管局領導審批 | |
局領導審批 |
附件5
駐馬店市突發事件信息報送和預警信息發布流程圖
附件6
駐馬店市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單
報告人 | 所在單位 | 聯系電話 | |||
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 | |||||
突發事件發生的地點 | |||||
突發事件發生的狀態及傷亡情況 | |||||
突發事件發生的事發單位/發生地基本情況 | |||||
突發事件發生的起因和性質 | |||||
突發事件發生的基本過程 | |||||
突發事件發生的影響范圍 及發展趨勢 | |||||
應急處置情況 | |||||
應急處置的請求事項和工作建議 | |||||
事發現場指揮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
附件7
應急響應流程圖
附件8
應急救援力量調度令
(應急救援力量名稱):
年月日在市 縣(區) 發生了 (災害/事故),根據應急救援需要,經(人民政府/應急救援指揮部)同意,現調度你單位趕赴災害/事故現場參加搶險救援。
請迅速集結(所需人員、裝備數量規模),即刻前往(救援現場詳細地址),現場聯系人:
聯系電話: 同時將帶隊指揮員,人員裝備情況、行程等信息報告我部。
( 人民政府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
年 月 日
附件9
請求應急救援力量增援函
(人民政府/應急救援指揮部):
年月日在市 縣(區) 發生了 (災害/事故),因現場救援處置難度較大,現有應急救援力量短缺,急需專業、人員、裝備等應急救援力量支援,現請求貴部協調所屬應急救援力量前往增援。
望回復為盼。
聯系人: 聯系電話: 。
( 人民政府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
年 月 日
(此文有刪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