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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甘肅省農業自然災害應急預案和甘肅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的通知 (甘政辦發〔2022〕3號)

   2022-01-20 548
核心提示:《甘肅省農業自然災害應急預案》《甘肅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2005年12月14日印發的《甘肅省突發農業災害應急預案》(甘政辦發〔2005〕152號)和2013年4月23日印發的《甘肅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甘政辦發〔2013〕66號)同時廢止。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省政府各部門,中央在甘各單位:

《甘肅省農業自然災害應急預案》《甘肅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2005年12月14日印發的《甘肅省突發農業災害應急預案》(甘政辦發〔2005〕152號)和2013年4月23日印發的《甘肅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甘政辦發〔2013〕66號)同時廢止。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1月5日

(此件內容有刪減)

甘肅省農業自然災害應急預案

1總則

1.1編制目的

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防災減災救災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關于防災減災救災的安排部署,最大限度減輕農業自然災害損失,保障農業生產穩定發展和重要農產品有效供給,做好農業自然災害的預防、應急處置和災后農業生產恢復工作,促進農業農村經濟平穩健康發展。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甘肅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甘肅省機構改革方案》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省范圍內發生的干旱、洪澇、低溫凍害、風雹、雪災等農業自然災害的預防、應急處置和災后農業生產恢復。因災害發生導致或加劇動物疫情、植物病蟲鼠害及水生動物疫病的,適用其他相關專項應急預案。

1.4工作原則

1.4.1統一領導、各方聯動。堅持在省委、省政府統一領導下,構建統一指揮、反應靈敏、上下聯動的農業防災減災救災應急管理體制,明晰各層級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應急管理責任,形成全省農業自然災害防范應對整體合力。

1.4.2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在各級黨委的領導下,由各級人民政府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履行主體責任,統籌應急資源,協調應急力量,動員社會參與,積極做好防范應對工作。

1.4.3依法依規、科學應對。嚴格遵照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從注重災后救助向注重災前預防轉變,從應對單一災種向綜合減災轉變,從減少災害損失向減輕災害風險轉變,建立高效科學的農業自然災害防治體系。

1.5災害分級

根據農業自然災害發生范圍、強度等,農業自然災害由高到低依次分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四個等級。Ⅰ級為特別重大農業自然災害,Ⅱ級為重大農業自然災害,Ⅲ級為較大農業自然災害,Ⅳ級為一般農業自然災害。

2應急組織指揮體系

2.1應急指揮機構

成立甘肅省農業自然災害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省應急指揮部”),省政府分管農業農村的副省長擔任總指揮,省政府相關副秘書長和省農業農村廳廳長擔任副總指揮,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應急廳、省鄉村振興局、省氣象局、省供銷聯社、省金融監管局、甘肅銀保監局為成員單位。

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省農業農村廳,由省農業農村廳分管副廳長擔任辦公室主任。

各市(州)、縣(市、區)政府成立相應的應急指揮機構。

2.2應急指揮機構職責

2.2.1省應急指揮部職責

(1)負責召開省農業自然災害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會議,研究決定農業自然災害發生后應急處理工作等重大事宜,安排部署全省農業自然災害應急工作;

(2)向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及財政部、農業農村部等國家有關部委報告農業自然災害和應急工作等有關情況;

(3)領導、組織和協調全省農業自然災害的應急處置工作,指導各地積極組織災區群眾開展生產自救,決定啟動和解除農業自然災害應急響應;

(4)組織農業抗災救災工作組,查看災情,督導各地開展農業防災減災救災工作。

2.2.2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1)建立與相關部門和專家組的會商機制,及時收集、反映與農業有關的自然災害監測預警信息;

(2)匯總、核查農業自然災害有關情況,與專家組會商提出建議意見,及時報告省應急指揮部,為指揮部決策提供依據,在指揮部決定啟動應急響應后,組織安排人員應急值守,牽頭實施響應行動;

(3)研究提出農業防災減災救災工作計劃,召開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會議,安排農業防災減災救災的具體工作;

(4)督導受災市(州)和縣(市、區)落實農業防災減災救災工作措施,指導農業防災減災救災和災后農業生產恢復工作,指導災區調整農業結構,修復災毀農田、溫室大棚和養殖暖棚等農業設施;

(5)向財政部、農業農村部申請國家農業生產救災補助資金,提出農業生產救災補助資金的分配意見,參與資金管理工作,協調落實農業保險理賠及災后農業生產恢復信貸資金;

(6)根據指揮部安排,協調調運災區所需的農藥、化肥、種子、飼草料等抗災救災物資;

(7)開展防災減災救災工作宣傳,推廣防災減災救災應用技術;

(8)做好災后主要農產品、農資等價格、市場供求信息監測和調度分析;

(9)組建農業自然災害應急專家組;

(10)組織開展農業自然災害災后評估。

2.2.3省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2.2.4專家組職責

(1)深入一線查勘災情,指導農業抗災救災和災后生產恢復;

(2)科學研判災情發展趨勢及災害損失情況,向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農業抗災救災和災后生產恢復的技術意見和建議;

(3)根據種植業、畜牧業、漁業受災情況,研究制定農業抗災救災和災后生產恢復技術措施,開展農業自然災害災后評估。

3監測預警

3.1監測

3.1.1監測方式

省農業農村廳與省水利廳、省應急廳、省氣象局等部門建立農業自然災害研判會商機制;加強農情調度系統建設,暢通災情信息報送渠道,規范災情報送內容和程序;及時發現、處置農業災情,建立有效的農業自然災害監測機制。

3.1.2監測內容

溫度、濕度、降水、風力、光照等氣候條件,水文、汛情等水文資料;農業災害災種、發生時間、地點、范圍,受災農作物種類、受災、成災、絕收面積;漁業受災面積,農作物、畜禽、飼草、水產品損失程度,畜禽缺草料、農田及農業基礎設施損毀、農業直接經濟損失、災害影響評價、已采取的對策措施等情況。

3.2信息報送

農業自然災害發生后,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應在災害發生后2小時內,按照災情監測內容要求向同級政府和市級農業農村部門報送災情信息;市級農業農村部門接到縣級農業農村部門災情報告后,應在2小時內進行審核、匯總、分析,向同級政府和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造成重大農業損失的突發性農業災害,可直接上報省政府和省應急指揮部。對因客觀原因一時難以準確掌握的信息,先行報告基本情況,同時抓緊了解核實,3日內補報詳情。

3.3預警

3.3.1預警途徑

各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依據獲取的有關部門災情預警信息,協調相關部門研判會商,以文電、媒體平臺、短信、微信等形式發布預警信息,及時將災害預警信息傳遞至農民、合作社、企業。

3.3.2預警內容

災害發生類型、預計發生的時間、地點、影響范圍、警示事項及應采取的措施等。

4響應準備

4.1組織準備

不斷完善農業防災減災救災組織,落實責任制。加強宣傳,增強有關部門、農業經營主體和農民的防災減災意識,做好防大災抗大災的思想準備。

4.2工程準備

農業農村部門做好農田設施、棚室建筑、畜禽圈舍、養殖魚塘等的加固和防護,水利部門做好相關農業水利設施的維修、加固和改造,增強農田及各類農業基礎設施抗御自然災害的能力。

4.3預案準備

根據農業自然災害發生規律,修訂完善各級各類農業自然災害應急預案,確定防御重點。研究制定關鍵時段、重點地區農業防災減災救災措施。指導自然災害多發地區調整農業生產結構,提高農業生產避災抗災能力。

4.4物資準備

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及時協調調運必要的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化肥、農藥、農膜、飼草料、農機具等救災物資。

4.5技術準備

加強各級農業防災減災救災專家技術體系建設。積極組織培訓,推廣農業防災減災救災技術,開展農業防災減災應用技術研究。

4.6預先防范

接到重大天氣過程預報后,因地制宜采取人工影響天氣、補灌、排澇、增溫、防雹、防霜和種養設施加固等防護措施,對可能影響畜禽、魚塘生產安全的,采取緊急轉場措施。

5應急響應

根據農業自然災害發生范圍、強度等,應急響應由高到低依次分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四級。

5.1Ⅰ級響應

5.1.1啟動條件

(1)受災面積占全省耕地總面積的20%以上,或畜牧漁業預計因災損失10億元以上;

(2)特殊情況下需要啟動Ⅰ級響應的農業自然災害。

5.1.2啟動程序

災情達到Ⅰ級響應啟動條件時,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啟動Ⅰ級響應的意見,由省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決定啟動Ⅰ級響應。

5.1.3響應行動

(1)省應急指揮部總指揮召開省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會議,安排部署救災應急工作,并報告省委、省政府,同時將災情上報國務院及財政部、農業農村部等國家有關部委,向社會發布啟動Ⅰ級響應的消息,及時發布農業災情;

(2)成立省應急指揮部總指揮帶隊的救災工作組和專家組,深入災區調查了解受災情況,督導災區開展抗災救災工作;

(3)根據災區救災工作的需要,研究提出支持災區恢復農業生產的意見,及時下撥農業生產救災資金,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聯合向財政部、農業農村部申請國家農業生產救災補助資金;

(4)各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實行24小時值班和災情日報制度,及時發布農業災情;

(5)根據災區需要,幫助災區調劑、調運恢復農業生產所需救災物資;

(6)督導受災市(州)、縣(市、區)落實救災應急措施,規范使用救災資金和物資。

5.1.4降級與解除

依據災情動態,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Ⅰ級響應降級或解除的意見,由省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決定Ⅰ級響應降級或解除。

5.2Ⅱ級響應

5.2.1啟動條件

(1)受災面積占全省耕地總面積的15—20%,或畜牧漁業預計因災損失5億元以上,10億元以下;

(2)特殊情況下需要啟動Ⅱ級響應的農業自然災害。

5.2.2啟動程序

災情達到Ⅱ級響應啟動條件時,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啟動Ⅱ級響應的意見,由省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決定啟動Ⅱ級響應。

5.2.3響應行動

(1)省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或委托副總指揮召開省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會議,研究部署救災應急工作,向省委、省政府報告災情,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聯合向財政部、農業農村部匯報災情并申請國家農業生產救災補助資金,向社會發布啟動Ⅱ級響應的消息,及時發布農業災情;

(2)派出省應急指揮部副總指揮帶隊的救災工作組和專家組,督導和幫助災區農業救災和恢復生產工作;

(3)研究提出支持災區恢復農業生產的意見,研究下撥農業生產救災資金;

(4)各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實行24小時值班和災情日報制度,及時發布農業災情;

(5)根據災區需要,幫助災區調劑、調運恢復農業生產所需救災物資;

(6)督導受災市(州)、縣(市、區)落實救災應急措施,規范使用救災資金和物資。

5.2.4升級、降級與解除

依據災情動態,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Ⅱ級響應升級、降級或解除的意見,由省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決定Ⅱ級響應升級、降級或解除。

5.3Ⅲ級響應

5.3.1啟動條件

(1)受災面積占全省耕地總面積的10—15%,或畜牧漁業預計因災損失2億元以上、5億元以下;

(2)特殊情況下需要啟動Ⅲ級響應的農業自然災害。

5.3.2啟動程序

災情達到Ⅲ級響應啟動條件時,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啟動Ⅲ級響應的意見,由省應急指揮部副總指揮決定啟動Ⅲ級響應。

5.3.3響應行動

(1)省應急指揮部副總指揮或委托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主任召開省應急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會議,研究部署救災應急工作,向省委、省政府和省應急指揮部報告災情,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聯合向財政部、農業農村部匯報災情并申請國家農業生產救災補助資金,向社會發布啟動Ⅲ級響應的消息,及時發布農業災情;

(2)派出省應急指揮部副總指揮帶隊的救災工作組和專家組,督導和幫助災區農業救災和恢復生產工作;

(3)研究提出支持災區恢復農業生產的意見,研究下撥農業生產救災資金;

(4)各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實行24小時值班和災情日報制度,及時發布農業災情;

(5)根據災區要求,幫助災區調劑、調運恢復農業生產所需救災物資;

(6)督導受災市(州)、縣(市、區)落實救災應急措施,規范使用救災資金和物資。

5.3.4升級、降級與解除

依據災情動態,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Ⅲ級響應升級、降級或解除的意見,由省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決定Ⅲ級響應升級,由省應急指揮部副總指揮決定降級或解除。

5.4Ⅳ級響應

5.4.1啟動條件

(1)農業自然災害受災面積(指因災害造成田間農作物產量損失10%以上的面積)占全省耕地總面積的10%以下,或畜牧漁業預計因災損失1億元以上、2億元以下,視情啟動;

(2)特殊情況下需要啟動Ⅳ級響應的農業自然災害。

5.4.2啟動程序

災情達到Ⅳ級響應啟動條件時,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啟動Ⅳ級響應的意見,由省應急指揮部副總指揮決定啟動Ⅳ級響應。

5.4.3響應行動

(1)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主任組織召開會議,研究部署救災應急工作,向省應急指揮部報告災情,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聯合向財政部、農業農村部申請國家農業生產救災補助資金,向社會發布啟動Ⅳ級響應的消息,及時發布農業災情;

(2)派出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主任帶隊的救災工作組和專家組,指導和幫助災區落實農業救災和恢復生產措施;

(3)研究提出支持災區恢復農業生產的意見,視情研究下撥農業生產救災資金;

(4)各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實行24小時值班和災情2日一報制度,及時發布農業災情;

(5)根據災區要求,幫助災區調劑、調運恢復農業生產所需救災物資;

(6)督導市(州)、縣(市、區)落實救災應急措施。

5.4.4升級與解除

依據災情動態,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Ⅳ級響應升級或解除的意見,由省應急指揮部副總指揮決定Ⅳ級響應升級或解除。

6信息發布

6.1信息發布形式及內容

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權發布、新聞稿、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召開新聞發布會等,內容包括災害發生時間、地點、影響范圍、危害程度、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等。

6.2信息發布程序

信息對外發布,需經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審核,統一對外發布,相關信息應當第一時間在省農業信息網、省農業農村廳官方微博、微信發布。

受災地區對外發布的信息,由同級應急指揮部審核把關。

7后期處置

7.1善后處置

督促、幫助、指導災區加強農作物田間管理,及時搶種、補種、改種各類應時農作物。及時做好受災養殖場戶和漁場因災死亡動物無害化處理及防疫消殺,加強恢復重建、補欄和生產經營管理等工作。

7.2協調救助

根據災區需求,及時組織區域間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化肥、地膜、農藥、飼草料、柴油等各種農業生產資料的調劑、調供。積極與銀行等金融部門協商,幫助災區協調恢復生產所需信貸資金。做好承保農戶、農業經營主體農業損失的保險理賠工作。

7.3災后評估

農業自然災害結束后,及時組織專家組對災害進行調查評估,對災害基本情況、重點領域、主要特點、應急處置、經濟損失、社會影響等情況進行全面總結分析,提出恢復重建規劃或方案。特別重大、重大農業自然災害評估情況及時報送省委、省政府和相關國家部委,必要時可向社會公布。

7.4獎勵與責任追究

對在農業自然災害應急處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表彰獎勵;對在農業自然災害應急處置工作中犧牲人員需追認為烈士的,依據國家相關規定辦理。

對在農業自然災害應急處置工作中因失職、瀆職行為造成損失的,依規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應急保障

8.1資金保障

多渠道、多層次籌集農業救災資金,各級財政應積極爭取和安排財政專項資金支持農業救災工作。發生特別重大和重大農業自然災害時,各級政府要加大農業救災資金投入,安排并采取社會募集等措施。

8.2物資保障

各級應加大農業應急救災物資投入,按照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的政策要求,各級財政將本級抗災救災物資籌措、調劑調運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8.3人員保障

各級應急指揮部要完善內部責任制,保證應急工作有專人負責,并定期對救災應急工作專業人員進行培訓。

8.4信息保障

各級應急指揮機構要加強農業災害信息體系建設,加強應急信息平臺建設與維護,保障應急工作中的電話、網絡等信息渠道暢通。

9預案管理

9.1預案編制

本預案由省農業農村廳修訂,報省政府批準后,由省政府辦公廳印發實施。市(州)、縣(市、區)政府編制修訂本級農業自然災害應急預案。

9.2預案修訂

9.2.1預案編制單位建立定期評估制度,分析評價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優化和科學管理。

9.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1)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2)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3)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4)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5)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6)在農業自然災害應急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需做重大調整的;

(7)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9.3預案演練

各級應急指揮機構應將《預案》應急演練納入年度應急演練計劃,適時組織《預案》演練。上年度發生較大以上級別農業自然災害的,本年度至少進行1次農業自然災害應急演練,法律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0附則

10.1名詞術語

10.1.1本預案所稱農業,專指種植業、畜牧業、漁業。

10.1.2本預案中農業自然災害,是指干旱、洪澇(含因暴雨造成的洪水、泥石流、滑坡等)、低溫凍害(含冷害、霜凍、雪災、寒露風等)和風雹(含大風、沙塵暴等風災及冰雹)等危害農業生產的自然災害。

10.2預案生效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甘肅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1總則

1.1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發動物疫情應急機制,有效預防、控制和及時撲滅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最大程度地減輕突發動物疫情對畜牧業及公眾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社會穩定和經濟高質量發展。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國家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甘肅省動物防疫條例》《甘肅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置工作。

1.4工作原則

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實行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分工負責,落實防控工作責任制,聯防聯控,形成防控合力。

堅持預防為主,貫徹“加強領導、密切配合、依靠科學、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斷處置”的防控方針。按照“早、快、嚴、小”的要求,及早發現,快速反應,嚴格處理,減少損失。

1.5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分級

按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性質、危害程度、涉及范圍,將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

1.5.1特別重大(Ⅰ級)動物疫情

(1)非洲豬瘟在21日內,有5個以上市(州)發生且疫情有進一步擴散的趨勢。

(2)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內,有20個以上縣(市、區)或者10個以上縣(市、區)連片發生疫情。

(3)口蹄疫在14日內,有20個以上縣(市、區)連片發生疫情,或疫點數達到30個以上。

(4)小反芻獸疫在21日內,有3個以上市(州)發生且疫情有進一步擴散的趨勢。

(5)省內動物暴發瘋牛病感染到人,并繼續大面積擴散蔓延。

(6)農業農村部認定的在我省發生的其他特別重大突發動物疫情。

1.5.2重大(Ⅱ級)動物疫情

(1)非洲豬瘟在21日內,有5個以下、2個以上市(州)發生,或有5個以上縣(市、區)發生疫情。

(2)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內,有2個以上、5個以下市(州)連片發生疫情,或有20個以上疫點或者5個以上、10個以下縣(市、區)連片發生疫情。

(3)口蹄疫在14日內,有2個以上相鄰市(州)或者5個以上縣(市、區)發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亞型病毒引發的疫情。

(4)小反芻獸疫在21日內,有2個市(州)發生疫情,或者5個以上縣(市、區)發生疫情。

(5)我國已消滅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在我省又有發生,或我國尚未發生的瘋牛病、非洲馬瘟等疫病傳入我省。

(6)在一個潛伏期內,豬瘟、新城疫、布魯氏菌病、結核病、狂犬病、炭疽等動物疫病暴發流行,波及3個以上市(州),并有繼續擴散趨勢。

(7)農業農村部或省防制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認定的其他重大突發動物疫情。

1.5.3較大(Ⅲ級)動物疫情

(1)非洲豬瘟在21日內,1個市(州)有2個以上縣(市、區)或者1個縣(市、區)發生3起以上疫情。

(2)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內,在1個市(州)的2個以上縣(市、區)發生疫情,或疫點數達到5個以上、20個以下。

(3)口蹄疫在14日內,在1個市(州)的2個以上縣(市、區)發生疫情,或疫點數達到5個以上。

(4)小反芻獸疫在21日內,在1個市(州)的2個以上縣(市、區)發生。

(5)在一個潛伏期內,豬瘟、新城疫、布魯氏菌病、結核病、狂犬病、炭疽等動物疫病在1個市(州)的5個以上縣(市、區)暴發流行。

(6)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毒種、菌種發生丟失。

(7)省防制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認定的其他較大突發動物疫情。

1.5.4一般(Ⅳ級)動物疫情

(1)非洲豬瘟在21日內,在1個縣(市、區)內發生,或在生豬調運和屠宰環節發生非洲豬瘟疫情。

(2)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芻獸疫在1個縣(市、區)內發生。

(3)二、三類動物疫病在1個縣(市、區)內暴發流行。

(4)其他一般突發動物疫情。

2應急指揮體系

全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體系由省、市、縣三級防制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及其辦公室組成。

2.1省防制重大動物疫病指揮機構

省防制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為全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機構。

指揮長:省政府分管副省長。

副指揮長:省政府相關副秘書長、省農業農村廳廳長、省畜牧獸醫局局長。

成員:省農業農村廳、省委宣傳部、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住建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商務廳、省衛生健康委、省應急廳、省林草局、省市場監管局、省畜牧獸醫局、省糧食和儲備局、蘭州海關、民航甘肅監管局、省農墾集團公司、中國鐵路蘭州局集團有限公司等部門和單位分管負責同志。必要時可增加其他部門和單位參加。

省防制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省畜牧獸醫局,辦公室主任由省畜牧獸醫局局長兼任。

2.2省防制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職責

負責指揮和協調全省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和突發疫情處置工作;制定和部署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措施;指導和協調各市(州)、縣(市、區)和有關部門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研究突發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2.3省防制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落實省防制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決策部署,組織、協調全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安排部署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撲滅工作,督促各地、各有關部門按要求落實各項防控措施;承擔省防制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2.4省動物防疫專家委員會

省農業農村廳、省畜牧獸醫局負責組建省級動物防疫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成員由動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學、風險評估、法律等方面具有高級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組成。省動物防疫專家委員會負責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準備和處置工作提出技術建議,參與制訂應急處置方案,進行技術指導、培訓和參與應急工作評估。

3預警和信息報告

3.1預警分級

對應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分級及可能發展的趨勢,將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預警劃分為四級,由高到低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標示。

3.2監測與預警

省農業農村廳、省畜牧獸醫局負責建立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監測、報告、預警網絡體系。市(州)、縣(市、區)農業農村或畜牧獸醫部門根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監測信息,按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發生、發展規律和特點,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發展趨勢,及時進行風險評估,作出相應級別預警。

3.3信息報告

3.3.1報告原則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或畜牧獸醫部門及其所屬機構、市場監管部門、海關,各級獸醫診斷實驗室和相關科研院所,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儲藏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各類動物診療機構,為突發重大動物疫情責任報告單位,以上部門、單位相關人員和村級防疫員為突發重大動物疫情責任報告人。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及其隱患,有權向上級政府部門舉報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職責的部門、單位及個人。

3.3.2報告程序

發現可疑動物疫情時,各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報告責任單位或責任人必須立即向當地縣級農業農村或畜牧獸醫部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或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必要時可報請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派專業技術人員協助進行診斷。認定為疑似重大動物疫情的,必須在2小時內將疫情逐級上報至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接到報告后1小時內,向省防制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辦公室報告。省防制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辦公室在接到報告1小時內報省政府,并上報農業農村部。市(州)、縣(市、區)農業農村或畜牧獸醫部門及其所屬機構應按有關規定報告疫情信息;其他單位和個人以電話或書面形式及時報告疫情信息。認定為疑似重大動物疫情的,在報告的同時應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樣品送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實驗室進行診斷,必要時送國家參考實驗室確診。

3.3.3報告的內容與要求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報告內容,包括疫情發生的時間、地點;染疫、疑似染疫動物種類和數量、同群動物數量、免疫情況、死亡數量、臨床癥狀、病理變化、診斷情況;流行病學和疫源追蹤情況;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報告的單位、負責人、報告人及聯系方式等。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確診后,各級人民政府和防制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要及時向上級續報有關情況。

4應急響應

4.1先期處置

在發生疑似疫情時,事發地防制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進行先期處置,根據流行病學調查結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擴散、流行的情況。在疑似疫情報告的同時,對發病場(戶)實施隔離、監控,禁止動物及其產品、飼料及相關物品移動,進行嚴格消毒等臨時處置措施,限制人員流動。對可能存在的傳染源,以及在疫病潛伏期和發病期間售出的動物及其產品、被污染或可疑污染的物品(包括糞便、墊料、飼料等),立即開展追蹤調查,并按照規定進行徹底消毒和無害化處理。必要時可以及時采取封鎖、撲殺等措施。

4.2分級響應

對應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分級,應急響應由高到低依次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四個級別。

4.2.1Ⅰ級響應

發生特別重大(Ⅰ級)動物疫情時,省防制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向省政府提出啟動Ⅰ級應急響應建議,報省政府啟動Ⅰ級應急響應機制;省防制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召開會議,研究應對工作;各成員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相應應急處置工作;及時組建現場指揮部,研究制定疫情處置方案,指揮疫情發生地落實應急處置措施;及時向省委、省政府和農業農村部報告有關情況。

4.2.2Ⅱ級響應

發生重大(Ⅱ級)動物疫情時,省防制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啟動Ⅱ級響應建議,報省防制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啟動Ⅱ級應急響應機制;省防制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及時派出工作組和專家組赴疫情發生地指導疫情處置;及時向省委、省政府和農業農村部報告有關情況。

4.2.3Ⅲ級響應

發生較大(Ⅲ級)動物疫情時,省防制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辦公室啟動Ⅲ級應急響應機制;加強對疫情發生地的應急處置督導;及時組織專家赴疫區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

4.2.4Ⅳ級響應

發生一般(Ⅳ級)動物疫情時,根據事發地防制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研判認定,由省防制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辦公室啟動Ⅳ級應急響應機制;加強對疫情發生地的應急處置督導,并向省內有關地區發出通報。

4.3響應措施

4.3.1立即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

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時,應根據當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脈等)、人工屏障(道路、圍欄等)、行政區劃、飼養環境、野生動物分布情況,以及疫情溯源、調查和風險分析結果。必要時考慮特殊供給保障需要,綜合評估后劃定。

疫點:發病動物所在的地點。相對獨立的規模化養殖場(戶)、屠宰場、隔離場,以發病動物所在的養殖場(戶)、屠宰場、隔離場為疫點;散養動物以發病動物所在的自然村為疫點;放養動物以發病動物活動場地為疫點;在運輸過程中發現疫情的,以運載發病動物的車輛、船只、飛機等運載工具為疫點;在牲畜交易場所發生疫情的,以發病動物所在場所為疫點。

疫區:是由疫點邊緣向外延伸的區域,根據不同病種防治技術規范或應急實施方案具體劃定。

受威脅區:是由疫區邊緣向外延伸的區域,根據不同病種防治技術規范或應急實施方案具體劃定。

4.3.2封鎖

啟動應急響應后應當發布封鎖令,按管轄權限對疫區實施封鎖,同時封鎖被動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等。疫情發生所在地的縣級農業農村或畜牧獸醫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對疫區實行封鎖,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發布封鎖令。疫區跨行政區域時,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對疫區實行封鎖,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共同對疫區實行封鎖。必要時,上級人民政府可以責成下級人民政府對疫區實行封鎖。

4.3.3緊急征調人員、物資、交通工具等設備、設施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4.3.4疫點內應采取的措施

疫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依法及時組織撲殺疫點內所有易感動物,并對所有病死動物、被撲殺動物及其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對排泄物、餐廚廢棄物、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飼料和墊料、污水等進行無害化處理。對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飼養圈舍、場地環境等進行徹底清洗消毒。出入人員、運載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要按規定進行消毒。禁止易感動物出入和相關產品調出。疫點為屠宰加工場所或動物交易場所的,應當停止經營活動。

4.3.5疫區內應采取的措施

疫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應按照程序和要求,組織設立警示標志,設置臨時檢查消毒站,對出入的相關人員和車輛進行消毒。禁止易感動物出入和相關產品調出。關閉動物交易場所。對養殖場(戶)、動物交易場所等進行徹底消毒,并做好流行病學調查和風險評估工作。

對疫點、疫區內撲殺的動物,原則上應當就地進行無害化處理,確需運出疫區進行無害化處理的,須在當地農業農村或畜牧獸醫部門監督下,使用密封裝載工具(車輛)運出,嚴防遺撒滲漏。裝載前和卸載后,應當對裝載工具(車輛)進行徹底清洗消毒。

4.3.6受威脅區應采取的措施

禁止易感動物調出調入,關閉動物交易場所。疫情發生地農業農村或畜牧獸醫部門應及時組織對養殖場(戶)全面開展臨床監視。必要時采集樣品送檢,掌握疫情動態,強化防控措施。受威脅區內的屠宰加工場所,應當暫停屠宰活動,并徹底清洗消毒,經當地農業農村或畜牧獸醫部門對其環境樣品和動物產品檢測,由疫情發生地縣(市、區)的上一級農業農村或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動物疫病風險評估通過后,方可恢復生產。

4.3.7運輸途中發現疫情應采取的措施

疫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依法及時組織撲殺疫點內所有易感動物,對所有病死動物、被撲殺動物及其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對運載工具進行徹底清洗消毒且不得勸返。當地可根據風險評估結果,確定是否需劃定疫區和受威脅區并采取相應處置措施。

4.3.8疫情排查監測

各地按要求及時組織開展全面排查,對疫情發生前至少1個月以來疫點動物調入調出、動物病死情況、飼喂方式等進行核查并做好記錄。對重點區域、關鍵環節和異常死亡的動物加大監測力度,及時發現疫情隱患。加大對動物交易場所、屠宰場、無害化處理場的巡查力度,有針對性地開展監測。加大入境口岸、交通樞紐周邊地區的監測力度。高度關注動物異常發病和死亡情況,排查中發現異常情況,必須按規定立即采樣送檢并采取相應處置措施。

4.3.9疫情溯源

對疫情發生前至少21天內,引入疫點的所有易感動物、相關產品、運輸工具和人員往來情況等進行溯源性調查,對有流行病學關聯的相關場所、運載工具進行采樣檢測,分析疫情來源。疫情追蹤追溯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的,應根據檢測結果和風險分析情況采取相應處置措施。

4.3.10對可免疫的病種實施緊急免疫接種。

4.3.11組織做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人員的個人防護和技術培訓,有針對性地開展動物防疫知識宣傳教育,提高群眾防控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組織開展群防群控。

4.3.12組織專家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及處理情況進行綜合評估。

4.3.13加強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信息收集、報告、分析及風險評估并及時向周邊區域通報疫情及防控工作情況。

4.3.14加強出入境動物及動物產品檢驗檢疫工作。

4.3.15加強市場監管,依法打擊制假售假和哄抬物價等行為。

4.3.16根據需要加大資金投入和防疫藥品、設備、物資供給,保證應急處置及時有效開展。

4.3.17正確引導輿論,及時、客觀、準確地發布疫情及防控工作信息,主動回應社會關切。

4.3.18對強制撲殺的動物,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償,撲殺補助經費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按比例承擔。

4.4非疫情發生地應急響應措施

根據發生疫情區域的疫情性質、特點和發展趨勢,分析本地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組織做好本區域應急處理所需的人員與物資準備。開展對養殖、運輸、屠宰和流通環節動物疫情的監測和防控工作,防止疫情發生、傳入和擴散。開展動物防疫知識宣傳,提高公眾防控意識和能力。

4.5響應結束

終止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響應,應當符合以下條件:疫點、疫區內所有易感動物、動物產品及其他相關設備設施、物品按規定處理后,經過該疫病至少一個最長潛伏期且無新的病例出現。疫情發生地縣級農業農村或畜牧獸醫部門評估后,報上級主管部門組織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控制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和效果評價,確認符合應急響應終止條件的,由響應啟動部門決定終止應急響應。

5善后處理

5.1災害評估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撲滅后,市(州)、縣(市、區)農業農村或畜牧獸醫部門應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組織對突發動物疫情處理情況進行評估。評估內容應包括:疫情基本情況、疫情發生經過、現場調查及實驗室檢測結果;疫情發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及結論;疫情處理經過、采取的防治措施;處置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與困難,以及改進建議和應對措施。評估報告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時報上級防制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

5.2獎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工作中作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對在突發動物疫情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理過程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單位和個人,依據《甘肅省重大動物疫病防控責任追究辦法》等相關規定,依法追究責任。

5.3災害補償

各級人民政府按程序對各種突發重大動物疫病災害進行補償。補償的對象和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5.4撫恤補助

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因參與應急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對在突發動物疫情應急工作中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為烈士。

5.5恢復生產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撲滅后,疫情處置期間設定的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由原設定部門撤銷。農業農村或畜牧獸醫部門根據各種突發重大動物疫病的特點,對疫點和疫區進行持續監測,符合規定要求的,方可重新引進動物,恢復畜牧業生產。

5.6社會救助

發生重大動物疫情后,各級應急管理等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做好各類救援物資及資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6應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各級防制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應將車載電臺、對講機等通訊工具納入緊急防疫物資儲備范圍,按照規定做好儲備保養工作。

6.2應急資源與裝備保障

6.2.1應急隊伍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備隊伍,具體實施撲殺、消毒、無害化處理等疫情處理工作。預備隊伍由農業農村、畜牧獸醫、衛生健康、公安、市場監管、交通運輸等部門人員組成,人員隊伍要保持相對穩定。

6.2.2交通運輸保障

各級交通運輸部門要優先安排運送緊急防疫人員及物資。

6.2.3醫療衛生保障

各級衛生健康部門負責開展人畜共患病易感人群監測,做好有關預防保障和醫療救治工作。各級農業農村、畜牧獸醫部門在做好疫情處理的同時,應及時通報疫情并積極配合衛生健康部門開展工作。

6.2.4治安保障

各級公安部門要協助農業農村、畜牧獸醫部門做好疫區封鎖和強制撲殺工作,并做好疫區社會治安和交通管制。

6.2.5物資保障

各級農業農村、畜牧獸醫部門應按計劃建立緊急防疫物資儲備庫,儲備足夠的藥品、疫苗、診斷試劑、器械、防護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6.2.6經費保障

各級財政部門按照分級負擔的原則,為突發動物疫病防控工作提供合理資金保障。緊急防疫物資儲備、疫情監測、病畜撲殺補貼、突發疫情處置經費應納入各級政府本級年度預算。在保證防疫經費及時、足額到位的同時,要加強對防疫經費使用的管理和監督。

6.3技術保障

建立健全動物防疫專家委員會,組織開展疫情形勢分析、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研究。加強獸醫實驗室能力建設,開展人員培訓,做好動物疫病診斷技術準備工作。

6.4宣傳、培訓和演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通過廣播、影視、報刊、互聯網、手冊等多種形式,廣泛開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知識的普及教育,宣傳動物防疫科普知識。組織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備隊成員進行系統培訓。有計劃地舉行演練,提高預備隊的應急能力。上年度發生較大以上級別動物疫情的,本年度至少進行1次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演練,法律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7附則

7.1預案管理

省防制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辦公室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形勢變化及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對預案定期進行評估,符合下列修訂情形之一者,應當及時修訂本預案:

(1)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2)省防制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及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3)重大動物疫病發生、發展規律出現重大變化的;

(4)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5)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6)在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

(7)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參照本預案并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組織制定本地區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7.2名詞術語

重大動物疫情: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飼養、捕獲的其他動物突然發生重大疫病,且迅速傳播,導致動物高發病率或高死亡率,給養殖業生產安全造成嚴重危害,或者可能對人民群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造成危害,具有重要經濟社會影響和公共衛生意義的動物疫情。

暴發:指動物疫情在一定區域短時間內發生且波及范圍廣泛、出現大量患病動物或死亡病例,發病率遠遠超過常年的發病水平。

疫點:指患病動物所在的場(戶)或其他有關屠宰、經營場所。

疫區:以疫點為中心,綜合考慮當地飼養環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脈等)和交通等因素,將一定范圍內的區域劃定為疫區。

受威脅區:疫區外一定范圍內的區域劃定為受威脅區。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7.3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甘肅省農業自然災害應急預案和甘肅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的通知 .PDF



 
地區: 甘肅
標簽: 農業 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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