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薩克自治州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各地、州、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新糧集團、自治區儲備糧管理公司:
為規范溢余糧處置,堵塞制度漏洞,根據《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糧食企業執行會計準則有關糧油業務會計處理指引》等有關規定,結合行業實際,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制定了《自治區地方國有糧食企業溢余糧處置操作指引》,現印發你們,請組織轄區內國有糧食企業干部職工認真學習,并嚴格遵照執行。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2022年1月28日
自治區地方國有糧食企業溢余糧處置操作指引
第一條本指引適用于自治區轄區內從事糧食收儲的地方國有糧食企業。
第二條溢余糧指一個獨立存放單位(如一倉、一個貨位)儲存的糧油銷售完畢后,出庫數量多于入庫數量的糧油(含政策性糧食和商品糧)。
第三條溢余糧計算方法為:溢余數量=出庫數量-入庫數量。
第四條企業應加強糧食收購、存儲、銷售等環節的實物管理,對發生溢余的,應分清情況,規范、及時、準確進行賬務處理,確保賬實相符。
第五條溢余糧不得沖抵其他貨位或批次糧油的損耗和損失。溢余糧應當及時處置,不得與政策性糧食混存混放。
第六條出現溢余情況后,保管員、財務人員、糧站(庫)負責人應共同確認溢余數量。保管員應如實填寫《糧油保管溢余報核單》(見附件),填報糧食入庫情況、出庫情況、溢余數量、溢余原因等情況,并附出入庫檢驗報告。
第七條《糧油保管溢余報核單》應提請公司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分析溢余原因,特別是有沒有超標準扣水扣雜,有沒有對農民壓級壓價,并提出處理方案。處理方案應當包括該批次溢余糧入賬價格、處理方式等。溢余糧相關資料應長期留存,溢余相關情況應及時書面報告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企業應當嚴格執行糧食收購質量標準,不得多扣水雜,單倉或者單貨位溢余數量超過入庫數量0.2%的,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進行監督檢查,企業根據檢查結果對溢余糧進行處置。
第八條《糧油保管溢余報核單》一式多聯,由保管員留存,并報倉儲、統計、財務等部門,作為入賬憑證。
第九條溢余數量確認后,保管員應當將溢余糧數量計入該倉分倉保管賬,在“入庫數”欄填寫溢余數量,同時在“摘要”欄寫明溢余原因;銷售出庫時,在“摘要”欄記“銷售出庫”,轉移至其它倉時,在“摘要”欄注明轉入庫點、倉號。
第十條依據《糧油保管溢余報核單》,統計人員應當在糧油統計總賬“入庫數”欄填寫溢余數量,同時,在“摘要”欄填寫糧食來源,包括溢余糧庫點倉號、年度、性質;銷售出庫時在“出庫數”欄填寫銷售數量,在“摘要”欄注明“溢余糧銷售”。
第十一條公司財務部門可按照當時糧油銷售市場價,提出溢余糧入賬價格建議,經公司領導班子集體研究確定后估價入賬。
第十二條依據《糧油保管溢余報核單》和入賬價格,財務人員應當通過“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核算。借記“商品糧油”或“儲備糧油”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按照處理方案,沖減“銷售費用—糧油損耗”或計入“營業外收入”。溢余未經批準不得處置。
第十三條出現溢余糧要在保管賬、統計賬、財務賬中如實反映,防止出現“小糧庫”“小金庫”問題。企業應當將溢余糧處置情況進行公示,接受干部職工監督。
第十四條企業可根據本指引,結合實際制定具體操作流程。
第十五條國家有其它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本指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糧油保管溢余報核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