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及昆山、泰興、沭陽縣(市)衛生健康委,省衛生監督所:
省衛生健康委組織對《江蘇省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行政許可審批程序(試行)》(蘇衛監督〔2007〕49號)進行了修訂,形成了《江蘇省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行政許可程序》,已經委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原省衛生廳印發的《江蘇省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行政許可審批程序(試行)》(蘇衛監督〔2007〕49號)同時廢止。
江蘇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1年12月31日
江蘇省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行政許可程序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行政許可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規范》《生活飲用水管道分質直飲水衛生規范》及有關標準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程序。
第二條 我省區域范圍內的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包括公共供水、分質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單位,以下簡稱供水單位)的衛生行政許可工作適用本程序。
第三條 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按其生產經營方式分為集中式供水(生產)、集中式供水(生產經營)、集中式供水(經營)、分質供水等四種類別。
第四條 供水單位所在的設區市及縣(市、區)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行政許可工作。
第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農村生活飲用水工程項目,按照《江蘇省愛國衛生條例》和《農村飲用水安全工程衛生學評價技術細則(試行)》的規定進行。
第六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供水單位衛生行政許可申請要求、申請程序、工作時限,并提供有關申請工作的咨詢服務。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通過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對政務服務事項提供不見面辦理。鼓勵申請人選擇線上方式提出辦理申請。申請人選擇線下方式提出辦理申請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辦理。
第七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公開供水單位衛生行政許可信息。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八條 供水單位向所在地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衛生行政許可申請時(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按生產經營場所申請辦理衛生許可證,有多個生產經營場所的應當分別申請,按照本規定第十一條至第十八條的要求提交相應的申請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九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接收衛生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時,應當向申請人出具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接收憑證,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等進行核對,并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決定。
申請材料中除衛生許可證原件外,其他可以通過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共享、核驗的證照批文等材料,申請人可以不提交。
對于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并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由申請人補正后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對于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衛生行政許可的或不屬于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
第十條 在衛生行政許可受理決定作出前,申請人可書面向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終止申報申請,并要求撤回申請材料。接到終止申報申請后,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終止申報,根據申請人的要求退還申請材料。
第十一條 首次申請從事集中式供水(生產),應當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一)江蘇省衛生行政許可申請表(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首次申請)(附件1);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或有關證明文件;
(三)生產場所周圍環境平面圖、生產場所平面布局圖、水處理工藝簡述及簡圖、供水覆蓋區域圖;
(四)生產設備清單、檢驗人員名冊、檢驗儀器設備清單、檢驗項目清單、供水范圍內加壓泵站清單;
(五)使用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的衛生許可批件清單;
(六)出廠水水質全分析檢驗報告。
第十二條 首次申請從事集中式供水(生產經營),應當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一)江蘇省衛生行政許可申請表(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首次申請)(附件1);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或有關證明文件;
(三)生產場所周圍環境平面圖、生產場所平面布局圖、水處理工藝簡述及簡圖、供水覆蓋區域圖;
(四)生產設備清單、檢驗人員名冊、檢驗儀器設備清單、檢驗項目清單、供水范圍內加壓泵站清單;
(五)使用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的衛生許可批件清單;
(六)出廠水水質全分析檢驗報告、末梢水水質常規項目檢驗報告(放射性指標不作要求)。
第十三條 首次申請從事集中式供水(經營),應當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一)江蘇省衛生行政許可申請表(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首次申請)(附件1);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或有關證明文件;
(三)經營場所平面布局圖、供水覆蓋區域圖;
(四)生產設備清單、水質檢測儀器設備及檢驗項目清單(不具備水質檢驗條件的供水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范要求委托有關機構進行檢驗,并提交委托檢驗項目和頻率符合規定的合同);
(五)使用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的衛生許可批件清單;
(六)出廠水和末梢水的水質常規項目檢驗報告(放射性指標不作要求);
(七)經營單位與供水生產單位簽訂的供水合同及供水生產單位的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第十四條 首次申請從事分質供水,應當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一)江蘇省衛生行政許可申請表(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首次申請)(附件1);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或有關證明文件;
(三)制水間平面布局圖、水處理工藝簡述及流程簡圖、供水系統圖;
(四)生產設備清單、水質檢驗儀器設備及檢驗項目清單;
(五)使用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的衛生許可批件清單;
(六)符合《管道分質直飲水衛生規范》(DB32/761)的設備出水和末梢水水質檢驗報告。
第十五條 申請延續衛生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一)江蘇省衛生行政許可申請表(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延續申請)(附件2);
(二)衛生許可證原件、營業執照復印件或有關證明文件;
(三)供水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生產場地及生產場所布局、生產設施設備等與原核準內容一致的承諾書;
(四)使用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的衛生許可批件清單;
(五)集中式供水單位(生產)提交近一年內的出廠水水質全分析檢驗報告,集中式供水單位(生產經營)提交近一年內的出廠水水質全分析檢驗報告和末梢水水質常規項目檢驗報告(放射性指標不作要求),集中式供水單位(經營)提交近一年內的出廠水和末梢水水質常規項目檢驗報告(放射性指標不作要求),分質供水單位提交近一年內的符合《管道分質直飲水衛生規范》(DB32/761)的設備出水和末梢水水質檢驗報告。
第十六條 申請變更衛生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一)江蘇省衛生行政許可申請表(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變更申請)(附件3);
(二)衛生許可證原件;
(三)變更情況說明、變更后的相關證照復印件或資料。
第十七條 申請補發衛生許可證,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江蘇省衛生行政許可申請表(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補發申請)(附件4);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或有關證明文件。
第十八條 申請注銷衛生許可證,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江蘇省衛生行政許可申請表(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注銷申請)(附件5);
(二)衛生許可證原件。
第三章 審查與決定
第十九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
不能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需要進行生產現場審核的,應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生產現場審核。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可以延長期限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現場審核應當核查供水單位是否符合《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規范》和《生活飲用水管道分質直飲水衛生規范》的要求,對于不符合要求的應當限期整改,核實供水單位現場情況與申報材料的一致性,填寫《江蘇省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行政許可現場審核表》(附件6)或《江蘇省生活飲用水分質供水單位衛生行政許可現場審核表》(附件7),并出具審核意見。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許可:
(一)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的;
(二)現場審核不符合要求的或未在規定期限內整改完成的;
(三)存在衛生安全隱患或未按照要求提交充分的衛生安全性評價材料的;
(四)檢驗結果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范的;
(五)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隱瞞真實情況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許可的情形。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后,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衛生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 申請延續、變更、注銷和補發衛生許可證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
第二十四條 申請延續的供水單位,應當在衛生行政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提出申請。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受理后,應當重新進行生產現場審核。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在衛生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續:
(一)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的;
(二)現場審核不符合要求或未在規定期限內整改完成的;
(三)檢驗結果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范的;
(四)逾期提出延續申請的;
(五)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隱瞞真實情況的。
第二十六條 供水單位的單位名稱或地址名稱因機構、行政區域調整等原因改變但是實際生產地址、生產環境和生產條件未發生改變的,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發生改變的,應當在變更事項發生后及時提出變更申請。
供水單位實際生產地址發生改變的,應當重新申請辦理衛生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辦理衛生許可證的注銷手續:
(一)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三)因不可抗力導致衛生許可行為實施沒有可能或必要的;
(四)衛生許可證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被吊銷的;
(五)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內生產地址改變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衛生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衛生許可證應當載明下列信息: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單位注冊地址、生產經營地址、供水單位類別、許可證編號、社會統一信用代碼、發證日期、發證機關。衛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4年,衛生許可證樣式見衛生許可證樣張格式(附件8)。
衛生許可證應當采用統一編號,格式見附件8。延續、變更和補發的衛生許可證沿用原衛生許可證號。延續的衛生許可證有效期為原衛生許可證有效期順延4年,批準日期為準予延續日期。變更、補發的衛生許可證有效期限不變,批準日期分別為準予變更、補發日期。延續、變更、補發的衛生許可證應當分別在批準日期后打印“延續”“變更”“補發”字樣。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程序下列用語的含義:
分質供水是指利用過濾、吸附、氧化、消毒等裝置對城市集中式供水或其他原水作進一步的深度(特殊)處理,通過獨立封閉的循環管道輸送,供給人們直接飲用的水。
集中式供水單位(生產)是指自水源集中取水,經統一凈化處理和消毒后,生產生活飲用水的單位。
集中式供水單位(經營)是指對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飲用水,經過貯存、消毒處理后,通過輸配水管網向用戶或者公共取水點進行供水的單位。
集中式供水單位(生產經營)是指自水源集中取水,經統一凈化處理和消毒后的生活飲用水,通過自有輸配水管網向用戶或者公共取水點進行供水的單位。
分質供水單位是指負責管道直飲水系統的管理,日常供水運行,維護,水質檢驗、濾料更換,清洗消毒,經營等工作的單位。
第三十條 本程序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江蘇省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行政許可審批程序(試行)》(蘇衛監督〔2007〕49號)同時廢止。

1.江蘇省衛生行政許可申請表(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首次申請)
2.江蘇省衛生行政許可申請表(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延續申請)
3.江蘇省衛生行政許可申請表(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變更申請)
4.江蘇省衛生行政許可申請表(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補發申請)
5.江蘇省衛生行政許可申請表(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注銷申請)
6.《江蘇省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行政許可現場審核表》
7.《江蘇省生活飲用水分質供水單位衛生行政許可現場審核表》
8.衛生許可證(樣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