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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印發《上海市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駐廠監督工作規范》的通知(滬質技監食〔2013〕226號)【2015-08-11廢止】

   2013-05-13 556
核心提示:  各區、縣質量技監局,市食監所:  《上海市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駐廠監督工作規范》已經2013年4月12日第5次局長辦公會議

  各區、縣質量技監局,市食監所:

  《上海市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駐廠監督工作規范》已經2013年4月12日第5次局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2013年4月28日

  上海市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駐廠監督工作規范

  第一條    為了規范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駐廠監督工作,提高監督工作的有效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乳品質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和國家質檢總局《關于印發<乳制品生產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檢查規定>的通知》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對本市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實施駐廠監督工作適用本規范。

  本規范所稱駐廠監督工作是指駐廠監督部門在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的基礎上,對企業進廠原料和產品出廠檢驗等情況,在特定時段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三條    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所在區(縣)政府指定駐廠監督工作的實施部門,并提供駐廠監督工作必需的條件支持。駐廠監督人員由駐廠監督部門的監督人員組成。乳制品生產許可審查員和檢測機構技術人員等根據工作需要也可以參與駐廠監督工作。

  第四條    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應當配合駐廠監督部門開展駐廠監督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五條    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應當向駐廠監督人員提供必要的質量管理文件、生產技術文件、企業標準等,同時提供乳品原料最新供應商相關資質證明文件、駐廠當天的生產計劃、當班質量管理人員名單及聯系方式和駐廠監督人員要求提供的各項記錄與票據等。

  第六條    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生產計劃發生改變的,應當提前2天向駐廠監督部門報告。

  第七條    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在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期間,應當根據駐廠監督人員的要求填寫自查表(附表1),并及時提交給駐廠監督人員。

  第八條    駐廠監督部門根據企業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計劃、對企業監督檢查情況和企業誠信情況確定按照本規范第九條規定開展駐廠監督的工作頻次,但每家企業每月不少于1次。

  第九條    駐廠監督人員應當監督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做好以下工作:

  (一)企業原料庫中乳品原料進廠時能提供供應商的合法資質證明文件、檢驗合格證明文件,應當按要求存放在待檢區并按照要求抽樣自檢,應當按照要求輸入電子追溯記錄系統;

  (二)生產中所使用的乳品原料應能提供檢驗合格證明和三聚氰胺自檢合格證明,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應在允許使用的范圍和允許添加量內,應按照工藝要求進行配料稱量并作好相關記錄;

  (三)企業在生產期間應當每周按照相關要求對清潔區的空氣質量進行監測;

  (四)企業生產的產品應當按照區域存放,作好入庫記錄,按照要求取樣檢測、留樣并作好相關記錄;

  (五)檢測儀器應當在有效檢定或校準期內,檢驗原始記錄應當符合要求;

  (六)出庫產品應每批均能提供出廠檢驗記錄,并按照要求輸入電子追溯記錄系統;

  (七)不合格的原料、半成品或成品及回收食品,應當按照要求處理并作好記錄;

  (八)企業對上次駐廠監督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有效整改;

  (九)對可疑原料、半成品和成品抽樣送檢。

  駐廠監督人員應當采用抽查的方式,對企業落實上述主體責任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條    駐廠監督人員應當結合企業提交的自查表(附表1),按照本規范第九條和監督檢查表(附表2)的要求開展檢查。

  第十一條    駐廠監督人員應當記錄監督檢查情況,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依法要求企業改正,并對整改的及時性、有效性進行跟蹤。發現企業涉嫌從事違法活動的,應當報請所在地的區(縣)質量技監局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駐廠監督部門每季度(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向市質量技監局報送一次駐廠監督情況匯總情況(附表3),并向所在區(縣)政府報告駐廠監督情況。

  第十三條    駐廠監督部門應當在所派駐企業的醒目處公布聯系電話,接受舉報投訴和咨詢。

  第十四條    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所在區(縣)政府對駐廠監督工作有其他規定的,駐廠監督部門應當一并遵照執行。

  第十五條    駐廠監督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嚴守紀律,不得泄露企業的生產技術信息和商業秘密,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業的財物。

  第十六條    本規范由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表:1.   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每日自查表.doc
2.   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駐廠監督檢查表.doc
3.   駐廠監督情況匯總表.doc
 



 
地區: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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