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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農業農村廳辦公室關于印發2022年陜西省畜禽及畜禽產品獸藥殘留監控計劃的通知 (陜西省農業農村廳)

   2022-02-22 301
核心提示:為切實做好畜禽及畜禽產品獸藥殘留監控工作,維護養殖業生產安全、動物產品質量安全和公共衛生安全,按照《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22年畜禽及畜禽產品獸藥殘留監控計劃和動物源細菌耐藥性監測計劃的通知》(農辦牧〔2022〕2號)要求,我廳制定了《2022年陜西省畜禽及畜禽產品獸藥殘留監控計劃》,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各市(區)農業農村局,省農業檢驗檢測中心:

為切實做好畜禽及畜禽產品獸藥殘留監控工作,維護養殖業生產安全、動物產品質量安全和公共衛生安全,按照《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22年畜禽及畜禽產品獸藥殘留監控計劃和動物源細菌耐藥性監測計劃的通知》(農辦牧〔2022〕2號)要求,我廳制定了《2022年陜西省畜禽及畜禽產品獸藥殘留監控計劃》,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陜西省農業農村廳辦公室

2022年2月15日

(省農業農村廳聯系人:潘康鎖,029-87317266;省農業檢驗檢測中心聯系人:凌莉,029-87365995)

2022年陜西省畜禽及畜禽產品獸藥殘留監控計劃

一、任務分工

省農業農村廳負責組織制定實施全省畜禽及畜禽產品獸藥殘留監控計劃,及時向農業農村部報送實施情況;省農業檢驗檢測中心(以下簡稱“省農檢中心”)和韓城市農業農村局負責畜禽及畜禽產品獸藥殘留檢測工作;各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按期完成本轄區監控計劃的抽樣(附件1)及超標樣品違法案件處理工作,并按期將樣品送達省農檢中心。

二、抽檢要求

(一)抽樣應嚴格執行《官方取樣程序》,按照抽樣操作技術要點抽樣(附件2),并按要求填寫信息。

(二)畜禽產品樣品原則上應從動物養殖和屠宰環節抽取。牛奶樣品從奶牛養殖場(戶)、生鮮乳收購站抽取。開展雞肉、雞肝以及雞蛋中獸藥殘留檢測的,從養殖場抽取的樣品數量應超過抽樣總數的三分之一。

(三)按照四個季度均勻抽樣,除后續跟蹤抽樣外,不應對同一采樣點重復抽樣,并分別于2月28日、4月10日、7月10日、10月15日前將抽取樣品送達省農檢中心。

(四)檢測工作應按照規定的檢測項目和檢測方法及殘留限量執行,確證方法按照農業農村部發布的方法或參照國際公認的方法執行。省農檢中心不得擅自變更檢測方法和檢測限。確需調整本計劃確定的檢測限、檢測方法的,應事先向中國獸醫藥品監察所提交申請材料,經核準后再進行檢測。

(五)以篩選方法或定量方法檢測出的陽性樣品,如已有確證方法,應進行確證檢測,以確證結果作為上報數據。

(六)省農檢中心要嚴格執行陽性(超標)樣品報告制度,應在發現陽性樣品5個工作日內,將檢測報告送我廳及被抽樣單位所在地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我廳將及時組織啟動跟蹤抽樣程序,每發現1份陽性樣品,對被抽樣單位連續跟蹤抽樣2次、每次5份樣品。跟蹤抽樣檢測數量列入監控計劃,與其他檢測數據按照規定格式要求(附件3),一并報送。

三、結果應用

省農業農村廳將進一步加強跟蹤督辦,樣品來源所在地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接到殘留超標檢測報告后,要按照農業農村部有關要求啟動追溯程序,對養殖場(戶)用藥情況進行核查,重點檢查獸醫處方、用藥記錄和庫存獸藥產品。發現養殖用藥不規范、未執行休藥期等問題,責令其立即改正;發現假劣獸藥、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立即清繳銷毀,依法嚴肅查處;對符合農業農村部公告第97號規定情形的,要依法對相關獸藥經營企業、生產企業予以從重處罰。同時,要監督養殖場或屠宰場對涉及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的動物及其產品,實施無害化處理。相關處理處罰結果要及時報我廳,并做好調查處理記錄,記錄存檔2年以上。

四、工作要求

(一)強化經費保障。各市(區)開展畜禽及畜禽產品獸藥殘留監控計劃抽樣工作所需經費,從省級下達各市(區)的獸藥及獸藥殘留監督抽檢專項經費中列支。

(二)強化用藥監督。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要認真履職盡責,通過實施獸藥殘留監控計劃,掌握本轄區畜禽養殖用藥情況,采取針對性強、具有可操作性的監管措施,依法查處超范圍、超劑量用藥等違法違規行為,不斷提高養殖環節規范用藥能力和水平。

(三)強化信息報送。省農檢中心應分別于每季度末10個工作日內(第四季度于11月20日前)將獸藥殘留監控計劃抽檢、查處等實施情況報我廳及中國獸醫藥品監察所。

附件:1.各市(區)抽樣數量及檢測任務表

2.抽樣技術操作要點

3.抽樣情況、檢測結果和跟蹤檢測結果匯總表



 
地區: 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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