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加快推進本市碳排放統計核算體系的統一規范建設,經研究,決定將本市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指南和行業方法中電力、熱力的排放因子缺省值進行調整。采用相關行業方法(詳見附件),核算使用外購電力、熱力所導致的排放時,電力排放因子缺省值由7.88 t CO2/ 104kWh調整為4.2t CO2/ 104kWh,熱力排放因子缺省值由0.11 t CO2/GJ調整為0.06 t CO2/GJ。
今后本市碳排放交易配額分配涉及的歷史碳排放數據確定、碳排放報告、核查、審定等相關工作,均按照最新電力、熱力排放因子缺省值進行調整、核算。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2月11日
附件
溫室氣體排放核算相關行業方法和調整內容
序號 | 文件名稱 | 調整內容 |
1 | 上海市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指南(試行)(滬發改環資〔2012〕180號) | 表A-2 電力和熱力的排放因子缺省值 |
2 | 上海市電力、熱力生產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方法(試行)(滬發改環資〔2012〕181號) | 表A-2 電力和熱力的排放因子缺省值 |
3 | 上海市鋼鐵行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方法(試行)(滬發改環資〔2012〕182號) | 表A-2 電力和熱力的排放因子缺省值 |
4 | 上海市化工行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方法(試行)(滬發改環資〔2012〕183號) | 表A-15 電力和熱力的排放因子缺省值 |
5 | 上海市有色金屬行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方法(試行)(滬發改環資〔2012〕184號) | 表A-4 電力和熱力的排放因子缺省值 |
6 | 上海市紡織、造紙行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方法(試行)(滬發改環資〔2012〕185號) | 表A-6 電力和熱力的排放因子缺省值 |
7 | 上海市非金屬礦物制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方法(試行)(滬發改環資〔2012〕186號) | 表A-7 電力和熱力的排放因子缺省值 |
8 | 上海市旅游飯店、商場、房地產業及金融業辦公建筑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方法(試行)(滬發改環資〔2012〕188號) | 表A-1 外購電力、熱力排放因子缺省值 |
9 | 上海市運輸站點行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與報告方法(試行)(滬發改環資〔2012〕189號) |
附件: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關于調整本市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指南相關排放因子數值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