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農業農村局,自治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動物衛生監督所:
為切實做好2022年動物疫病免疫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和《農業農村部關于印發〈國家動物疫病強制免疫指導意見(2022—2025年)〉的通知》(農牧發〔2022〕1號)的工作部署,結合我區實際,我廳制定了《2022年廣西壯族自治區主要動物疫病免疫計劃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業農村廳
2022年2月15日
2022年廣西壯族自治區主要動物疫病免疫計劃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按照保供固安全、振興暢循環的工作定位,立足維護養殖業發展安全、公共衛生安全和生物安全大局,堅持防疫優先,扎實開展動物疫病強制免疫,切實筑牢動物防疫屏障。
(二)基本原則。堅持人病獸防、關口前移,預防為主、應免盡免,落實完善免疫效果評價制度,強化疫苗質量管理和使用效果跟蹤監測,保證“真苗、真打、真有效”。
二、免疫病種和目標要求
(一)對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芻獸疫實行強制免疫,畜禽群體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應免畜禽免疫密度達到100%,免疫抗體總體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
(二)對犬只狂犬病實行全面免疫,常年免疫密度達到90%以上,免疫抗體總體陽轉率在70%以上。
(三)對豬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新城疫的免疫,按照原自治區水產畜牧獸醫局辦公室印發的《廣西壯族自治區豬瘟防治實施方案》《廣西壯族自治區高致病性豬藍耳病防治實施方案》《廣西壯族自治區新城疫防治實施方案》(桂漁牧辦發〔2017〕109 號)要求開展,畜禽群體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應免畜禽免疫密度達到100%,豬瘟、新城疫免疫抗體總體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
(四)對牛結節性皮膚病的免疫,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關于加強牛結節性皮膚病防控工作的通知》(桂重防指發〔2020〕2號)的要求開展,實行全面免疫。
(五)對布魯氏菌病原則上不得開展免疫。豬、種用和乳用牛羊禁止免疫;其他牛羊確需免疫的,養殖場戶應逐級報自治區農業農村廳同意后方可實施,否則按陽性動物處理。
(六)對豬鏈球菌病、炭疽、山羊痘、牛出敗等其他動物疫病,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評估決定是否免疫。免疫程序參照《廣西壯族自治區常見動物疫病免疫推薦計劃(試行)》(原自治區水產畜牧獸醫局2014 年4 月14 日印發)執行。
三、疫苗種類
使用經國家批準的H5+H7亞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芻獸疫、豬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新城疫、獸用狂犬病、山羊痘疫苗,疫苗產品具體信息可在中國獸藥信息網“國家獸藥基礎信息查詢”平臺“獸醫產品批準文號數據”中查詢。
四、主要任務
(一)制定實施措施。各地按照本方案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及時制定本轄區動物疫病免疫計劃具體實施措施。對散養畜禽采取春、秋兩季集中免疫和定期補免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對規模養殖場及有條件的地方實施程序化免疫。春季集中免疫時間為3月上旬至5月上旬,秋季集中免疫時間為9 月上旬至10 月底。
(二)推進強制免疫“先打后補”。各地可采用養殖場戶自行免疫、第三方服務主體免疫、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對達到《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畜禽養殖小區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桂政辦發〔2020〕46號)規定的申請備案規模標準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以及實行“公司+農戶”管理模式的畜禽養殖企業所屬養殖場戶,全面實行“先打后補”,不得申領政府采購的強制免疫疫苗。對暫不符合條件的養殖場戶,可按規定申領政府采購的強制免疫疫苗,申領疫苗未滿足其實際需要的,由養殖場戶自行采購。
(三)規范動物疫苗招標采購和動物疫苗管理。自治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要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疫苗招標采購制度,完善內部管控體系,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規范動物疫苗招標采購活動。疫苗采購應以質量、免疫效果、價格和售后服務等綜合指標為評判標準,并自覺接受紀檢監察和社會監督。防止疫苗企業出現惡意競標、串標、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參與競標和超出使用范圍宣傳等行為,一經發現,將相關違規企業列入黑名單。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以及鄉鎮動物防疫機構要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動物疫苗管理辦法(修訂版)》(桂漁牧辦發〔2016〕84號)規定,嚴格疫苗運輸、入庫、儲存、調撥、發放、使用等各個環節的管理,及時在“廣西動物防疫物資信息管理系統”填報動物疫苗出入庫情況,建立完整、準確的動物疫苗實物臺賬和會計臺賬。
(四)組織技術培訓。各地要切實加強免疫技術培訓,特別要加強鄉鎮動物防疫機構、獸醫社會化服務組織、養殖場戶等有關人員的免疫技術培訓,使其熟練掌握疫苗貯存、使用基本常識以及免疫程序、免疫操作規范,嚴格按免疫程序和操作規范實施免疫注射,按照要求更換針頭,做好各項消毒和個人防護,嚴防免疫注射過程中人為傳播動物疫病。
(五)做好免疫記錄。各地要督促養殖場戶詳細記錄畜禽存欄、出欄、免疫等情況,特別是疫苗種類、生產廠家、生產批號等信息。鄉鎮動物防疫機構、村級防疫員要做好免疫記錄、按時報告,確保免疫記錄與畜禽標識相符。
(六)評估免疫效果。各地要加強免疫效果監測評價,堅持常規監測與隨機抽檢相結合,對畜禽群體抗體合格率未達到規定要求的,及時組織開展補免。對開展強制免疫“先打后補”的養殖場戶,要組織開展抽查,確保免疫效果。自治區農業農村廳將組織開展春、秋季動物疫病免疫效果評估,視情況隨機暗訪和抽檢,并通報評估結果。
(七)落實報告制度。對疫苗采購和免疫情況實行月報制度。在春、秋兩季集中免疫期間,對免疫進展實行周報制度。出現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時,對緊急免疫情況實行日報制度。各地要明確專人負責收集、統計免疫信息。
疫苗采購情況包括自治區級、市級、縣級及養殖場戶自購強制免疫疫苗情況。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組織本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統計養殖場戶自購強制免疫疫苗情況。
月報有關情況,縣、市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在每月月底前報自治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每月10日前,自治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按規定將有關情況報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周報有關情況,縣、市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在每周四報自治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自治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按規定將有關情況報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時,各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在每日16時前將緊急免疫情況報告自治區農業農村廳,并抄送自治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
(八)嚴格規范實施動物檢疫。動物檢疫機構實施產地檢疫、出具檢疫證明時,要嚴格按規定核查畜禽的免疫情況、免疫檔案。應進行實驗室檢測的,要憑檢測結果符合規定的檢測報告出具檢疫合格證明。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轄區內動物防疫工作負總責,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落實強制免疫工作任務。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具體組織實施免疫計劃,負責強制免疫補助經費使用管理和組織動物疫苗的調撥、保存和使用監管,負責組織養殖場戶自購強制免疫疫苗備案和使用檢查。各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具體負責政府采購動物疫苗的管理,指導養殖場戶開展免疫工作,開展使用環節免疫效果評價,并及時向養殖場戶反饋免疫效果評價結果;自治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按政府采購規定做好有關動物疫苗采購工作。各級承擔動物衛生監督職責的機構負責監督檢查養殖場戶履行強制免疫義務情況。
(二)落實主體責任。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是免疫主體,承擔免疫責任。有關單位和個人應自行開展免疫或向第三方服務主體購買免疫服務,對飼養動物實施免疫接種,并按有關規定建立免疫檔案、加施畜禽標識,確保可追溯。
(三)做好經費支持。當前,中央和自治區財政都按照“大專項+任務清單”模式,將強制免疫補助經費切塊下達各地財政,用于開展強制免疫、免疫效果監測評價、疫病監測和凈化、人員防護,以及實施強制免疫計劃、購買防疫服務、強制免疫“先打后補”等。各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要積極協調同級財政部門,及時落實中央和自治區財政資金,配套安排本級財政資金,切實保障強制免疫工作有序開展。
(四)開展宣傳培訓。各地要充分利用各類媒體,加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政策的宣傳力度,提升養殖者自主免疫意識,提高科學養殖和防疫水平。要制定動物免疫病種的免疫培訓方案,定期開展技術培訓,指導相關人員科學開展免疫,加強個人防護。
(五)強化監督檢查。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對轄區內強制免疫疫苗生產企業的監督檢查,督促生產企業嚴格執行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規范(GMP)。全面實施獸藥“二維碼”管理制度,加強疫苗追蹤和全程質量監管,嚴厲打擊制售假劣疫苗行為。對拒不履行強制免疫義務、因免疫不到位引發動物疫情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處理并追究責任。
附件:1.高致病性禽流感強制免疫方案
2.口蹄疫強制免疫方案
3.小反芻獸疫強制免疫方案
4.狂犬病免疫方案
附件1
高致病性禽流感強制免疫方案
一、要求
對所有雞、水禽(鴨、鵝)、人工飼養的鵪鶉、鴿子等進行H5亞型和H7亞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強制免疫。供研究和疫苗生產用的家禽、進口國(地區)明確要求不得實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有關企業報自治區農業農村廳批準后,可以不實施免疫。
二、免疫程序
(一)規模養殖家禽免疫。
1.種禽、蛋禽(包括雞、鴨、鵝、鵪鶉、鴿子)免疫。
種禽、蛋禽2—5周齡時進行一免;一免3—4周后,再進行二免。二免后按照免疫程序進行免疫。
2.商品代肉禽免疫。
(1)快大型肉禽。1—2周齡時免疫1次。
(2)飼養周期超過70日齡肉禽,參照種禽、蛋禽免疫程序免疫。
(二)散養家禽的免疫。
春秋兩季分別進行1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對新補欄,進行補免。生長期超過70天的家禽在首免3—4周后進行二免。
三、緊急免疫
發生疫情時,要對受威脅區域的所有家禽進行1次強化免疫。防城港、崇左、百色3個邊境市受到境外疫情威脅時,要對距邊境線30公里范圍內的所有家禽進行1次加強免疫。最近1個月內已免疫的家禽可以不加強免疫。
四、使用疫苗種類
使用重組禽流感病毒(H5+H7)三價滅活疫苗(H5N6 H5-Re13株+H5N8 H5-Re14株+H7N9 H7-Re4株)、重組禽流感病毒(H5+H7)三價滅活疫苗(細胞源,H5N6 H5-Re13株+H5N8 H5-Re14株+H7N9 H7-Re4株)、重組禽流感病毒(H5+H7)三價滅活疫苗(H5N2 rHN5801株+rGD59株,H7N9 rHN7903株)。
其他經農業農村部批準上市,并經證明能有效預防H5亞型禽流感Clade2.3.4.4h和Clade2.3.4.4b、H7亞型禽流感的疫苗。
下列疫苗在有效期內仍可使用:重組禽流感病毒(H5+H7)三價滅活疫苗(H5N1 Re-11 株+Re-12 株,H7N9-Re3株)、重組禽流感病毒(H5+H7)三價滅活疫苗(細胞源,H5N1 Re-11 株+Re-12 株,H7N9-Re2株)、重組禽流感病毒(H5+H7)三價滅活疫苗(H5N2 rSD57株+rFJ56株,H7N9 rGD76 株)。
五、免疫方法
疫苗免疫接種方法及劑量按相關產品說明書規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監測
家禽免疫后21 天進行免疫效果監測。
(一)檢測方法。
血凝抑制試驗(HI)。
(二)免疫效果判定。
禽流感抗體血凝抑制試驗(HI)抗體效價≥24判定為合格。
存欄禽群免疫抗體合格率≥70%判定為合格。
附件2
口蹄疫強制免疫方案
一、要求
對全區所有牛、羊、駱駝、鹿進行O型和A型口蹄疫強制免疫;對全區所有豬進行O型口蹄疫強制免疫,養殖場戶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采購合法疫苗開展A型口蹄疫免疫,但不納入先打后補經費申報范疇。
二、免疫程序
(一)規模養殖家畜和種畜的免疫。
仔豬、羔羊:28—35日齡時進行一免。
犢牛:90日齡左右進行一免。
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間隔1個月后進行1次加強免疫,以后每隔4個月免疫1次。
(二)散養家畜的免疫。
春秋兩季分別對所有易感家畜進行集中免疫,每月對新補欄家畜進行補免。每次免疫后要適時進行1次加強免疫。有條件地方可參照規模養殖家畜和種畜的免疫程序進行免疫。
三、緊急免疫
發生疫情時,對疫區、受威脅區域的全部易感家畜進行1次強化免疫。防城港、百色、崇左3個邊境市受到境外疫情威脅時,要對距邊境線30公里范圍內的所有易感家畜進行1次加強免疫。最近1個月內已免疫的家畜可以不進行加強免疫。
四、使用疫苗種類
牛、羊、駱駝和鹿:根據家畜類別及所在區域選擇使用口蹄疫疫苗。使用口蹄疫O型滅活疫苗、口蹄疫A型滅活疫苗、口蹄疫型O型-A型二價滅活疫苗。
豬:口蹄疫O型滅活疫苗、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雙抗原或三抗原)。
五、免疫方法
各種疫苗免疫接種方法及劑量按相關產品說明書規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監測
豬免疫28天、其他家畜免疫21天后,進行免疫效果監測。
(一)檢測方法。
1.O型口蹄疫:滅活類疫苗采用液相阻斷ELISA,合成肽疫苗采用VP1結構蛋白ELISA。
2.A型口蹄疫:液相阻斷ELISA。
(二)免疫效果判定。
液相阻斷ELISA:牛、羊抗體效價≥27,豬抗體效價≥26,判定為合格;
正向間接血凝試驗:抗體效價≥26,判定為合格;
VP1 結構蛋白ELISA:抗體效價≥25,判定為合格。
存欄家畜免疫抗體合格率≥70%判定為合格。
附件3
小反芻獸疫強制免疫方案
一、要求
對免疫保護期到期的羊只、新補欄羊只進行小反芻獸疫強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新生羔羊1月齡以后免疫1次,對未免疫羊只和超過3年免疫保護期的羊只進行免疫。
三、緊急免疫
發生疫情時對疫區和受威脅地區所有健康羊進行1次強化免疫。最近1個月內已免疫的羊可以不進行強化免疫。
四、使用疫苗種類
小反芻獸疫活疫苗或小反芻獸疫聯苗。
五、免疫方法
疫苗免疫接種方法及劑量按相關產品說明書規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監測
免疫21天后,進行免疫效果監測。
小反芻獸疫抗體阻斷ELISA檢測試驗抗體陽性判定為合格。
存欄羊抗體合格率≥70%判定為合格。
附件4
狂犬病免疫方案
一、要求
對犬只實行全面免疫,重點做好人間狂犬病高發地區的農村和城鄉接合部犬只的免疫工作。
二、免疫程序
初生幼犬3月齡時用狂犬病滅活疫苗進行首免,首免后14日應加強免疫1次,以后每年加強免疫1次。
三、免疫方法
按疫苗說明書的規定進行。
四、免疫時間
寵物犬按免疫程序實行常年免疫;農村家犬春、秋兩季進行集中免疫,定期對未免疫家犬及時補免。
五、疫苗種類
獸用狂犬病滅活苗。
六、免疫效果監測
免疫21天后,進行免疫效果監測。
狂犬病抗體阻斷ELISA檢測試驗抗體陽性判定為合格。
存欄犬抗體合格率≥70%判定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