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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做好特種設備行政許可事項委托工作的通知

   2022-03-15 317
核心提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41號)和2020年浙江省建設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關于公布行政許可事項目錄和告知承諾制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通知》,結合浙江實際,決定繼續將省局實施的特種設備行政許可事項委托各設區市局及義烏市局。

各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41號)和2020年浙江省建設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關于公布行政許可事項目錄和告知承諾制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通知》,結合浙江實際,決定繼續將省局實施的特種設備行政許可事項委托各設區市局及義烏市局。為進一步做好特種設備行政許可委托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特種設備行政許可委托項目

(一)總局授權省局實施或省局負責實施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資格許可及氣瓶檢驗機構(RD6)資格核準委托各設區市局及義烏市局,充裝單位資格許可委托各設區市局、義烏市局及嘉興市下轄各縣(市、區)局,詳見附件。

(二)特種設備檢驗員(鍋爐效能測試、鍋爐水(介)質、大型游樂設施和客運索道檢驗員除外)、特種設備無損檢測人員(II級<RT、UT、MT、PT>、I級)資格認定委托考試機構所在地市局。

以上項目自2022年6月1日起實施。

二、加強行政許可管理

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涉及源頭質量安全,各地要高度重視,嚴格落實工作責任,切實把好行政許可審批關。

(一)省局負責優化升級特種設備行政許可審批系統,修訂并發布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服務指南,重新公布特種設備鑒定評審機構及其承擔的項目范圍;負責做好特種設備行政許可相關法規規范的宣貫培訓,指導各地做好許可承接工作,加強行政許可審批過程的監督檢查。

(二)受委托的市場監管局要加強特種設備行政許可工作的管理,落實受理審批等全過程各環節的工作責任,提升相關人員的業務能力并保持其工作崗位穩定。要進一步完善工作機制,規范行政許可審批程序,堅決杜絕超范圍和不符合條件的許可。

(三)各特種設備行政許可鑒定評審機構接受委托后,應當嚴格按照相關法規規范要求開展現場鑒定評審,確保評審工作客觀、公正,對評審結論負責。

三、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各地要嚴格按照《浙江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印發<加強特種設備行政許可和事中事后監管的意見>的通知》(浙質特發〔2018〕73號)要求,加強特種設備行政許可事項的事中事后監管,特別要加強對自我聲明承諾換證單位的檢查力度,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嚴重問題的,要依法嚴肅處理。

附件:   浙江省特種設備行政許可事項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0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2022年3月10日印發



 
地區: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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