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應急管理局,有關企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山西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93號)等法律規章,省應急管理廳制定了《危險化學品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記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山西省應急管理廳
2022年3月1日
危險化學品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記分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危險化學品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有效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山西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93號)等法律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山西省內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化工、醫藥生產企業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記分主要負責人是指公司制企業的董事長或總經理,非公司制企業的廠長、經理、油庫主任、加油站站長等。
第四條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及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開發區(園區)管委會按照分級監管職責和“誰監管、誰考核、誰記分、誰錄入”的原則,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實施安全生產考核記分。
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可對下級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監管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實施安全生產考核記分。
第五條 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記分周期為一年,從每年1月1日起計算,到12月31日止;一個記分周期結束后,由原實施安全生產考核記分的監管部門審核,確實整改完成的,企業主要負責人分值清零。
第六條 企業主要負責人發生變更的,企業要在10日內向負責分級監管的應急管理部門或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開發區(園區)管委會作為重大事項進行報告。
第七條 企業主要負責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變更的,按以下規定進行安全生產考核記分:
(一)新任職的主要負責人,從任職之日起開始安全生產考核記分,到本年度末;
(二)調任其他危險化學品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在原安全生產考核記分的基礎上繼續進行累加。
第八條 根據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等級、存在重大事故隱患、違法違規行為嚴重程度及其他情形,一次考核記分的分值分別為12分、6分、3分、2分、1分。記分規則如下:
1.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一次記12分;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或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事件,一次記6分;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一次記12分;遲報生產安全事故的,一次記6分。
2.安全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過期繼續組織生產經營的,記6分。
3.企業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未履行安全設施“三同時”手續,擅自組織施工建設的,記6分;建設項目未經“三查四定”和未按照試生產方案進行試生產的,記6分;企業未制定并落實開停車方案盲目開停車的,一次記6分。
4.特殊作業不辦理票證的,一次記6分;特殊作業前安全管控措施未落實或落實不到位的,一次記3分。
5.未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記6分;未配置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的,記3分。
6.未建立和運行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的,記3分;重大安全風險管控措施清單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未向負責分級監管的應急管理部門或開發區(園區)管委會報告的,一次記3分。
7.安全操作規程主要內容不符合規定的,發現一項記2分;未有效執行的,發現一處記1分。
8.主要負責人未按照規定參加安全生產會議,無故不參加應急管理部門組織的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執法檢查、專項整治、教育培訓、政策宣貫等活動的,一次記2分。
9.工藝、氣體、視頻報警處置不及時的,發現一處記1分。
10.每日未在危險化學品風險監測預警系統或廠前進行安全承諾的,一次記3分,延遲承諾的,一次記2分;作出虛假承諾的,一次記3分;重大事項未向負責分級監管的應急管理部門或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開發區(園區)管委會報告的,一次記2分。
11.中控室人員脫崗、睡崗、工作時間玩手機、聊天的,發現一次記1分。
12.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且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一處記6分;其他隱患逾期未整改的,一處記2分。
13.企業同時存在多種記分情形的,累加記分;有其他記分情形的,視情況進行記分。
第九條 省應急管理廳可根據安全生產專項整治、重點任務攻堅及重要節日、重大活動期間的工作要求,補充完善企業主要負責人需考核記分的情形。
第十條 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及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開發區(園區)管委會對企業考核記分后,經本單位分管負責人審批,于10日內錄入危險化學品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記分系統;危險化學品風險監測預警系統平臺發現的違規行為,由省應急管理廳考核記分。
第十一條 市級應急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記分檔案管理工作。每半年將所有企業的安全生產考核記分情況向省應急管理廳報告并向社會公示;對企業主要負責人記滿12分的,要及時向省應急管理廳報告并向社會公示。
第十二條 鼓勵企業主要負責人不斷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提高安全生產水平。對獲得國家或有關部門和省、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表彰獎勵的,在本年度安全生產考核記分中給予減分,凡獲得國家或有關部門表彰獎勵的,減免6分;省人民政府表彰獎勵的,減免3分;市人民政府表彰獎勵的,減免2分;企業安全管理典型做法或試點經驗等在全國進行推廣的,減免6分,在省內進行推廣的,減免3分;企業積極履行安全生產社會責任,在處置非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事件中發揮重要作用,有效減少人員傷亡、避免重大財產損失或降低社會影響的,減免3分;企業標準化等級達到二級的,減免3分,達到一級的,減免6分。
第十三條 企業主要負責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9分的,由負責分級監管的應急管理部門或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開發區(園區)管委會對其進行約談;記分達到12分的,取消企業和企業主要負責人當年評先評優資格,列入重點監管對象,由省應急管理廳書面告知其任免權限機構,限期調整其主要負責人工作崗位(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開發區(園區)管委會要加強對有關工作人員的管理教育監督,對反映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考核記分過程中存在不依法依規辦事、濫用職權或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依法依規核查并做出相應處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