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qū)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中國天津糧油批發(fā)交易市場,天津利達糧油有限公司、中糧利金(天津)糧油股份有限公司、市糧食儲備有限公司:
為進一步保障我市糧食安全,規(guī)范天津市地方政府儲備競價采購和銷售交易行為,依據《天津市地方糧食儲備管理條例》《糧食競價銷售交易規(guī)則》等規(guī)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了《天津市地方政府儲備競價采購交易規(guī)則(試行)》和《天津市地方政府儲備競價銷售交易規(guī)則(試行)》,經市糧食和物資局2022年第2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fā),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2022年3月11日
(此件主動公開)
天津市地方政府儲備競價采購交易規(guī)則(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保障本市糧食安全,規(guī)范天津市地方政府儲備競價采購交易行為,依據《天津市地方糧食儲備管理條例》《糧食競價銷售交易規(guī)則》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交易規(guī)則。
第二條天津市地方政府儲備(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儲備”)是指市和區(qū)人民政府儲備的用于調節(jié)本行政區(qū)域內糧食供求、穩(wěn)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fā)事件的糧食和食用油。
第三條 中國天津糧油批發(fā)交易市場(以下簡稱“天津市場”)承擔本市地方政府儲備交易會員管理、交易組織、商務處理等工作。
第四條 本規(guī)則適用于由天津市場組織的,通過國家糧食交易平臺(以下簡稱“交易平臺”)進行的地方政府儲備競價采購活動及其工作人員和交易當事人。
第五條 天津市場應按照“公開、公平、公正、誠實、守信”的原則組織地方政府儲備競價交易活動,具體交易形式通過《天津市地方政府儲備競價交易公告》(以下簡稱“《交易公告》”)明確。
第二章交易準備
第六條 地方政府儲備競價交易采用會員制。交易前擬參加交易的企業(yè)通過交易平臺注冊成為會員。
第七條 地方政府儲備買賣雙方須在競價交易會前,按照《交易公告》要求,根據所需交易數量預交履約保證金和交易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保證金可采用現金支付和金融保函兩種形式。
政府有關部門對地方政府儲備競價交易保證金交納方式和數額做出另行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八條 買方須提供《交易委托書》《入庫安排》和交易底價(提供交易底價方式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注明所買糧食的產地、品種、數量、質量、生產年度、入庫期限、交貨地點、日入庫能力、成品糧油包裝要求等內容。
第九條 天津市場于交易會前在國家糧食交易中心網站及相關媒體公開發(fā)布《天津市地方政府儲備競價采購交易規(guī)則(試行)》《交易公告》和《入庫安排》,《交易公告》的公示期不少于3個自然日。
第十條買方不允許以賣方身份直接或間接參加本企業(yè)承儲的地方政府儲備交易。政府有關部門因市場調控需要,對賣方資格做出另行規(guī)定的,按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并在《交易公告》中明示。
第三章交易程序
第十一條采購成交價格為買方指定承儲庫汽車車板價(不含包裝)。
第十二條地方政府儲備采購品種、數量、質量指標應在《交易公告》中明示。
第十三條交易按照交易平臺提供的方式進行,具體交易方式由買方根據實際情況選定,并在《交易公告》中明示。
第十四條《中國天津糧油批發(fā)交易市場糧油交易合同》(以下簡稱“交易合同”)自系統確定成交時即生效,交易結束后,成交的買賣雙方于2個工作日內簽訂交易合同,天津市場作為第三方,跟蹤、協調交易合同的履行。
第十五條未成交企業(yè)預交的保證金,交易會結束后按程序退回。
第四章交割和結算
第十六條買賣雙方應嚴格履行交易合同規(guī)定的責任義務,并享有交易合同規(guī)定的權利。
第十七條入庫期限、結算方式按照交易合同有關要求執(zhí)行,實行先貨后款。買方根據入庫能力合理安排入庫工作。
第十八條交貨地點為買方指定承儲庫,入庫數量以承儲庫地磅記錄為準,成品糧入庫計量也可以交易合同規(guī)定為準。
第十九條交貨期限內完成入庫后,且驗收無誤的,買賣雙方簽署驗收報告并辦理貨款結算。
第二十條買方在貨物入庫驗收中發(fā)現重金屬超標,按照有關規(guī)定妥善處理。
第二十一條交易合同履約過程中出現商務糾紛的,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異議方可書面申請?zhí)旖蚴袌稣{解,經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雙方簽署商務調解書,交易合同繼續(xù)履行;達不成一致意見的,自行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第二十二條買方、賣方提出申請,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已成交的地方政府儲備無法正常入庫的,天津市場調查取證,核實有關情況后,商地方政府儲備運營管理企業(yè)提出處理意見,報天津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復核。對確實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交易合同無法正常履約的,經與買賣雙方協商,可任選一種處理方式:1.采取終止交易合同的,退還賣方履約保證金及扣除手續(xù)費后的剩余交易保證金;2.采取延長入庫期的,最長不超過1個月。在入庫延長期滿,如不可抗力狀況一直存在導致地方政府儲備仍未入庫的,交易合同自動終止,終止后未履約部分的地方政府儲備須由天津市場重新組織競價采購,對終止履約的交易合同須進行公示公告。
第二十三條交易合同履約完成后,天津市場按程序退還賣方預交的保證金。
第五章違約、違規(guī)責任
第二十四條競價交易成交后,買方有以下行為之一的,買方違約:
1.拒簽交易合同的;
2.競價成交后,買方對已入庫地方政府儲備檢驗合格后,未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將相應貨款撥付至賣方賬戶的;
3.設置障礙導致賣方未按交易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質量、數量完成入庫的;
4.違反地方政府儲備競價采購有關政策文件規(guī)定情形的。
買方出現違約行為,天津市場根據保證金標準乘以實際違約數量計算違約金,從買方交納的保證金中分別扣繳并支付給賣方和天津市場。對出現該條款第4項行為的,報天津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競價交易成交后,賣方有以下行為之一的,賣方違約:
1.拒簽交易合同的;
2.拒絕買方正當要求,不按政策規(guī)定開具銷售發(fā)票的;
3.未按交易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質量、數量完成交貨的;
4.違反地方政府儲備采購有關政策文件規(guī)定情形或該批次糧食《交易公告》中限制條件的。
賣方出現違約行為,天津市場根據保證金標準乘以實際違約數量計算違約金,從賣方交納的保證金中分別扣繳并支付給買方和天津市場。對出現該條款第4項行為的,報天津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天津市場對買方和賣方在交易和履約過程中出現的填報虛假會員資料、虛假入庫、歪曲事實、故意串通、惡意違約、不承擔應有的責任和義務、嚴重違背誠實守信等行為,經核實后,作為不良信用記錄保存。失信信息納入糧食行業(yè)信用監(jiān)督管理體系進行失信懲戒,對存在的違規(guī)違紀行為,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七條本規(guī)則自2022年3月11日起施行,2027年3月10日失效。
天津市地方政府儲備競價銷售交易規(guī)則(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保障本市糧食安全,規(guī)范天津市地方政府儲備競價銷售交易行為,依據《天津市地方糧食儲備管理條例》《糧食競價銷售交易規(guī)則》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交易規(guī)則。
第二條 天津市地方政府儲備(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儲備”)是指市和區(qū)人民政府儲備的用于調節(jié)本行政區(qū)域內糧食供求、穩(wěn)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fā)事件的糧食和食用油。
第三條 中國天津糧油批發(fā)交易市場(以下簡稱“天津市場”)承擔本市地方政府儲備交易會員管理、交易組織、商務處理等工作。
第四條 本規(guī)則適用于由天津市場組織的,通過國家糧食交易平臺(以下簡稱“交易平臺”)進行的地方政府儲備競價銷售活動及其工作人員和交易當事人。
第五條 天津市場應按照“公開、公平、公正、誠實、守信”的原則組織地方政府儲備競價交易活動,具體交易形式通過《天津市地方政府儲備競價交易公告》(以下簡稱“《交易公告》”)明確。
第二章 交易準備
第六條 地方政府儲備競價交易采用會員制。交易前擬參加交易的企業(yè)通過交易平臺注冊成為會員。
第七條 地方政府儲備買賣雙方須在競價交易會前,按照《交易公告》要求,根據所需交易數量預交履約保證金和交易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保證金可采用現金支付和金融保函兩種形式。
政府有關部門對地方政府儲備競價交易保證金交納方式和數額做出另行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八條 賣方須提供《交易委托書》《交易貨源表》和交易底價(提供交易底價方式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注明賣方承儲庫名稱(實際存儲地點)、品種、數量、生產年份、日出庫能力等內容。
第九條 天津市場于交易會前在國家糧食交易中心網站及相關媒體公開發(fā)布《天津市地方政府儲備競價銷售交易規(guī)則(試行)》《交易公告》和《交易貨源表》,《交易公告》的公示期不少于3個自然日。
第十條 賣方不允許以買方身份直接或間接參加本企業(yè)承儲的地方政府儲備交易。政府有關部門因市場調控需要,對買方資格做出另行規(guī)定的,按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并在《交易公告》中明示。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十一條 銷售成交價格為賣方指定承儲庫汽車車板價(不含包裝)。如需包裝提貨,由買方承擔包裝、灌包、檢斤、縫口和口繩等費用。
第十二條 地方政府儲備銷售品種、數量應在《交易公告》中明示,質量指標應在《交易貨源表》中標明。
第十三條 交易按照交易平臺提供的方式進行,具體交易方式由賣方根據實際情況選定,并在《交易公告》中明示。
第十四條 《中國天津糧油批發(fā)交易市場糧油交易合同》(以下簡稱“交易合同”)自系統確定成交時即生效,交易結束后,成交的買賣雙方于2個工作日內簽訂交易合同,天津市場作為第三方,跟蹤、協調交易合同的履行。
第十五條 未成交企業(yè)預交的保證金在交易會結束后按程序退回。
第四章交割和結算
第十六條 買賣雙方應嚴格履行交易合同規(guī)定的責任義務,并享有交易合同規(guī)定的權利。
第十七條 出庫期限、結算方式按照交易合同有關要求執(zhí)行,實行先款后貨。賣方根據出庫能力合理安排出庫工作。
第十八條 交貨地點為賣方指定承儲庫,出庫數量以承儲庫地磅記錄為準,結算數量以賣方實際出庫數量為準,成品糧出庫計量也可以交易合同規(guī)定為準。
第十九條 交貨期限內完成出庫后,且驗收無誤的,買賣雙方簽署驗收報告并辦理貨款結算。
第二十條 交易合同履約過程中出現商務糾紛的,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異議方可書面申請?zhí)旖蚴袌稣{解,經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雙方簽署商務調解書,交易合同繼續(xù)履行;達不成一致意見的,自行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第二十一條 買方、賣方提出申請,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已成交的地方政府儲備無法正常出庫的,天津市場調查取證,核實有關情況后,商地方政府儲備運營管理企業(yè)提出處理意見,報天津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復核。對確實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交易合同無法正常履約的,經與買賣雙方協商,可任選一種處理方式:1.采取終止交易合同的,退還買方履約保證金及扣除手續(xù)費后的剩余交易保證金、已付貨款;2.采取延長出庫期的,最長不超過1個月。在出庫延長期滿,如不可抗力狀況一直存在導致地方政府儲備仍未運出的,交易合同自動終止,終止后未履約部分的地方政府儲備須由天津市場重新組織競價銷售,對終止履約的交易合同須進行公示公告。
第二十二條 交易合同履約完成后,天津市場按程序退還買方預交的保證金。
第五章 違約、違規(guī)責任
第二十三條 競價交易成交后,買方有以下行為之一的,買方違約:
1.拒簽交易合同的;
2.競價成交后,買方不能在交易合同規(guī)定期限內將全額貨款匯至賣方賬戶,對其中未交納交易合同貨款的部分;
3.違反地方政府儲備競價銷售有關政策文件規(guī)定或該批次地方政府儲備《交易公告》中限制條件的。
買方出現違約行為,天津市場根據保證金標準乘以實際違約數量計算違約金,從買方交納的保證金中分別扣繳并支付給賣方和天津市場。對出現該條款第3項行為的,報天津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 競價交易成交后,賣方有以下行為之一的,賣方違約:
1.拒簽交易合同的;
2.設置障礙未按交易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質量、品種、數量完成交貨的,以及所提供的標的不具備出庫條件的(標的提交后出現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3.拒絕質量檢驗,移動或改變標的的;
4.拒絕買方正當要求,不按政策規(guī)定開具銷售發(fā)票的;
5.在規(guī)定標準之外收取其他費用的;
6.違反地方政府儲備競價銷售有關政策文件規(guī)定或該批次地方政府儲備《交易公告》中限制條件的。
賣方出現違約行為,天津市場根據保證金標準乘以實際違約數量計算違約金,從賣方交納的保證金中分別扣繳并支付給買方和天津市場。對出現該條款第6項行為的,報天津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 天津市場對買方和賣方在交易和履約過程中出現的填報虛假會員資料、虛假出庫、歪曲事實、故意串通、惡意違約、不承擔應有的責任和義務、嚴重違背誠實守信等行為,經核實后,作為不良信用記錄保存。失信信息納入糧食行業(yè)信用監(jiān)督管理體系進行失信懲戒,對存在的違規(guī)違紀行為,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規(guī)則自2022年3月11日起施行,2027年3月10日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