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自治縣)衛生健康委、兩江新區社發局、高新區公共服務局、萬盛經開區衛生健康局,市衛生健康執法總隊:
為進一步加強衛生健康領域信用體系建設,規范公共場所衛生信用管理工作,市衛生健康委制定了《重慶市公共場所衛生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并經2022年第7次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2年4月18日
重慶市公共場所衛生信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衛生健康領域信用體系建設,規范公共場所衛生信用管理工作,督促公共場所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衛生條件,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重慶市社會信用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衛生信用主體(以下簡稱“信用主體”)的衛生信用信息歸集、評價、信用修復、應用等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信用主體,是指本行政區域內按照《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要求,依法取得衛生許可證(衛生備案證)的公共場所經營者。
本辦法所稱的衛生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法定職責過程中,產生和獲取的公共信用信息。
本辦法所稱的公共場所衛生信用管理,是指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依法依規,按照規定的指標、方法和程序,運用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和衛生健康領域的監管信息,定期對信用主體進行衛生信用評價,實施信用獎懲措施,規范信用主體依法經營的管理活動。
第四條公共場所衛生信用管理應當遵循依法依規、公正公開、動態管理、共建共促的原則,不得非法歸集、采集、開放、查詢和應用信用主體的信用信息,不得篡改、虛構、泄露、竊取、隱匿、違規刪除或者非法買賣信用主體的衛生信用信息,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侵犯個人隱私。
第五條 市衛生健康委負責全市公共場所衛生信用管理工作和衛生健康信用信息系統的建設。各區縣(自治縣)衛生健康委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衛生信用管理工作。
各區縣(自治縣)衛生健康監督執法機構負責轄區內公共場所衛生信用信息的歸集、審核及轄區衛生健康委委托的其它信用管理工作。市衛生健康執法總隊負責指導、培訓各區縣(自治縣)衛生健康監督執法機構做好相關工作。
第六條 信用主體應當自覺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衛生標準等相關規定,誠信自律,規范經營。
信用主體應當按照本辦法及有關規定,如實向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供基礎信息和資料,配合開展信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衛生信用信息歸集
第七條 衛生信用信息包括信用主體的基礎信息和反映信用主體信用狀況的行政行為信息。
第八條信用主體的基礎信息:
(一)信用主體在行政機關登記的信息:單位(個體)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類型(或單位性質)、地址(或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個體)姓名、身份證號碼及聯系方式。
(二)信用主體在行政機關辦理公共場所衛生行政許可(備案)的信息:公共場所類型、公共場所經營地址、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備案)證號、許可項目。
第九條 反映信用主體信用狀況的行政行為信息:
(一)違反衛生健康領域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受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相關信息;
(二)逾期不履行政處罰決定,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信息;
(三)行政監督檢查信息,包括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衛生信譽等級評定結果、被投訴舉報且經查證屬實的信息;
(四)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
(五)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信息。
第三章衛生信用評價
第十條對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公共場所衛生備案證)滿一年的信用主體開展衛生信用評價,評價周期為1年。
第十一條信用主體的衛生信用評價結果從高到低劃分為信用優秀(A級)、信用良好(B級)、信用一般(C級)、信用較差(D級)、信用差(E級)五個等級。
第十二條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評價為“信用優秀”:
(一)連續兩年未因違法行為被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行政處罰;
(二)連續兩年無被查實的投訴舉報;
(三)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衛生信譽等級評定,連續兩年得分為90分以上;
(四)信用主體按照《公共場所設計衛生規范》(GB37489)要求,安裝水質在線監控裝置;
(五)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的風險等級為A級或B級;
(六)連續兩年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第十三條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評價為“信用良好”:
(一)一年內未因違法行為被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行政處罰;
(二)一年內無被查實的投訴舉報;
(三)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衛生信譽等級評定,連續兩年得分為70分以上;
(四)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的風險等級為A級或B級或C級;
(五)連續兩年內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價為“信用一般”:
(一)一年內因違反衛生健康相關法律法規,被處以重慶市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基準A級的行政處罰;
(二)一年內有一次投訴舉報,且情況均屬實的;
(三)一年內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衛生信譽等級評定,得分為70分以上;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價為“信用較差”:
(一)一年內因違反衛生健康相關法律法規,被處以重慶市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基準B級的行政處罰;
(二)一年內有兩次投訴舉報,且情況均屬實的;
(三)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衛生信譽等級評定,得分為60分至69分;
(四)在接受衛生監督檢查等活動中,提供虛假材料的;
(五)公共場所內發生傳染病疫情或因空氣質量、水質不符合衛生標準、用品用具或設施受到污染導致的群體性健康損害事件的。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價為“信用差”:
(一)一年內因違反衛生健康相關法律法規,被處以重慶市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基準C級或D級的行政處罰;
(二)一年內因違反衛生健康相關法律法規,被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處罰兩次以上的;
(三)一年內有投訴舉報三次以上,且情況均屬實的;
(四)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衛生信譽等級評定得分為59分以下的;
(五)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被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
第十七條區縣(自治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按照衛生信用評價要求,通過重慶市衛生健康信用信息系統,評價信用主體的衛生信用等級。
第十八條 信用主體對衛生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所在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異議申訴(附件1),說明理由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區縣(自治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自收到異議申訴及證明材料之日起,在5個工作日內對受理的異議申訴完成核實處理,并將處理結果(附件2)書面告知申請人。對衛生信用評價結果更改的,區縣(自治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及時將更正的評價結果記入信用主體的信用檔案。
第四章評價結果應用
第十九條建立以衛生信用評價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根據衛生信用評價結果,在“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檢查、日常監督檢查中實施差異化監管。
第二十條對“信用優秀”的信用主體,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給予以下措施:
(一)在相關網站或媒體上進行宣傳推介;
(二)將“信用優秀”的信用主體名單推送其他行政機關,其他行政機關依法依規在稅收優惠、創業扶持等政府優惠政策實施中,同等條件下列為優先選擇對象或者給予重點支持;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二十一條對“信用較差”“信用差”的信用主體,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可給予以下措施:
(一)約談;
(二)同一信用主體申請辦理公共場所衛生許可時,不再實行“告知承諾制”;
(三)將“信用較差”“信用差”的信用主體名單推送其他行政機關,其他行政機關依法依規在財政性資金補助、項目支持中,作相應限制;
(四)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懲戒措施。
第五章信用修復
第二十二條信用主體依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社會影響的,可向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衛生信用修復申請,并提供相關資料。
各區縣(自治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請信用修復的信用主體收取費用。
第二十三條信用主體向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信用修復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復申請表(附件3);
(二)違法違規行為糾正、整改情況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四條 各區縣(自治縣)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信用中國”網站及地方信用門戶網站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機制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9〕527號)(以下簡稱《修復機制的通知》),進行信用修復,并將處理結果(附件4或附件5)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五條信用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信用修復:
(一)評價衛生信用等級之日起,未滿3個月的;
(二)行政處罰信息自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公示期限未滿的(公示期限參照《修復機制的通知》相關要求);
(三)信用主體信用修復期內,被行政處罰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公共綜合信用評價結果: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依法依規整合各類信用信息,對信用主體開展全覆蓋、標準化評價的結果。
(二)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依照國家相關部門制定的失信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認定的失信懲戒對象。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重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照現行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22年5月18日起施行。
附件: 附件1:公共場所衛生信用異議信息處理申請表.pdf
附件2:公共場所衛生信用異議信息處理結果反饋單.pdf
附件3:公共場所衛生信用修復申請表.pdf
附件4:公共場所衛生信用修復確認通知書.pdf
附件5:不予信用修復告知書.pdf
重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印發重慶市公共場所衛生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