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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實施《浙江省食品流通許可現場核查規范(暫行)》的指導意見

   2013-05-16 696
核心提示:  各縣(市)工商局、分局:  省工商局于2010年5月21日下發了《浙江省食品流通許可現場核查規范(暫行)》(下稱《規范》)

  各縣(市)工商局、分局:

  省工商局于2010年5月21日下發了《浙江省食品流通許可現場核查規范(暫行)》(下稱《規范》),為規范食品流通許可現場核查行為提供了依據,各地應嚴格予以執行。為更好地實施該《規范》,科學、合理地把握各類食品流通許可對象的準入條件,市局根據有關法規規定,結合我市食品流通許可實際和前階段部分地區試點情況,特制訂本指導意見,請在日常工作中加以執行。

  一、關于現場核查的對象分類

  根據食品流通經營的類型與特點,按照主體分類監管原則,對全市食品流通許可分為以下四類:

  (一)小食雜店,即《規范》所稱的經營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食品零售經營者;

  (二)商場超市,即《規范》所稱的經營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食品零售經營者;

  (三)食品批發經營者,即《規范》所稱的食品批發經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四)其他食品經營者,指的是歌廳、洗浴、俱樂部、網吧等服務場所有銷售食品的經營行為,按規定需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的經營者。

  二、關于現場核查的情形

  (一)對商場超市和食品批發經營者的下列事項,必須予以現場核查:

  1.申請食品流通許可;

  2.申請變更許可事項;

  3.申請許可證延續。

  (二)對小食雜店和其他食品經營者的食品流通許可原則上應進行現場核查。

  三、關于現場核查的程序

  核查人員根據現場核查情況如實填寫《食品流通許可現場核查表》,在對商場超市、食品批發經營者進行現場核查時,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對經營場所環境、食品儲存設施、經營布局等情況進行現場拍攝,并將影像資料打印出來,由當事人簽字確認后附現場核查表后保存。

  四、關于現場核查的標準

  食品流通許可除符合《規范》規定的標準外,還應符合以下標準:

  (一)食品安全管理機構:

  大型商場超市、食品批發經營者應設立8平方米以上食品安全管理辦公室。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1.小食雜店應配備1名以上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經工商部門培訓考核,具備相應的食品安全知識。

  2.商場超市應配備3名以上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經工商部門培訓考核,具備相應的食品安全知識。

  3.食品批發經營者應配備2名以上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經工商部門培訓考核,具備相應的食品安全知識。

  4.其他食品經營者應配備1名以上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經工商部門培訓考核,具備相應的食品安全知識。

  (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小食雜店應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食品進貨臺帳登記制度、不合格食品下柜退市制度、食品信息明示制度、食品定期檢查清理制度、消費投訴處理制度等七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商場超市應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從業人員學習培訓制度、食品安全事故處理報告制度、不合格食品下柜退市制度、食品信息明示制度、食品定期檢查清理制度、消費投訴處理制度等八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3.食品批發經營者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從業人員學習培訓制度、“一票通”銷貨憑證制度、食品安全事故處理報告制度、不合格食品下柜退市制度、食品信息明示制度、食品定期檢查清理制度、消費投訴處理制度等九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4.其他食品經營者應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食品進貨臺帳登記制度、不合格食品下柜退市制度、食品信息明示制度、食品定期檢查清理制度、消費投訴處理制度等七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四)食品安全管理設備:

  商場超市、食品批發經營者應配備計算機、寬帶上網設施及食品安全管理檔案柜,并安裝食品安全電子監管平臺。

  (五)食品安全管理設施:

  1.商場超市應設立與食品從業人數相適應的更衣間(場所),并應有足夠的洗手、消毒設施和廢棄物處理設施及加蓋的廢棄物盛放容器。

  2.商場超市應具備兩個以上進出口通道。

  3.商場超市、食品批發經營者按規定原則上應配備與其經營的食品品種和數量相適應的倉儲設施,經營飲料、礦泉水、酒類以及罐裝食品的必須按儲存要求配備相應的溫度調節設施。

  4.商場超市應向現場核查人員提交經營設施空間布局平面圖,圖中要正確標明食品與非食品區,生鮮、熟食、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更衣間、食品安全管理辦公室、安全出口、倉庫等相關設施布局。

  5.設有銷售臨近保質期食品專柜的商場超市,必須在該專柜設立醒目的“臨近保質期食品專柜”告示牌,并提醒消費者在保質期到期前食用。

  五、關于商場超市銷售自制食品的許可檢查

  商場超市設立自制零售食品專區的,涉及工商部門負責監管的現場制售食品行為,作為食品流通許可的內容之一一并進行審查,其衛生標準可臨時參考省衛生廳(2005)261號文件關于自制零售食品衛生許可條件規定執行,具體按《浙江省自制零售食品衛生許可審查評分表》標準由現場核查人員進行逐項對照打分,得分在90分以上的,準予銷售自制食品。該評分表經現場核查人員簽字后附現場核查表后予以保存。有自制零售食品經營的食品流通許可證,其經營項目仍按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兩種類別核定,經營形式仍按批發、零售、批發兼零售三種方式核定。

  各地在執行上述指導意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請及時報告市局。

  附件:1.《食品流通許可證》經營場所現場核查登記表

  2.浙江省自制零售食品衛生許可條件

  3.浙江省自制零售食品衛生許可條件及審查評分表

  (查看以上附件可點擊“   附件.doc”)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五日


 


 
地區: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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