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關于進一步加強乳制品企業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實施意見》已經市政府第15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關于進一步加強乳制品企業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實施意見
為進一步加強乳制品企業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保證乳制品質量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促進乳制品產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明確相關職責,確保責任落實
1?乳制品生產企業和銷售者對其生產、銷售的乳品質量安全負責,是乳品質量安全的第一責任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切實把好原料進廠和產品出廠質量安全兩道關口。
2?各級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乳品質量安全監管負總責。質量監督部門負責乳制品生產環節的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乳制品銷售環節的監督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乳品質量安全的綜合協調,組織查處乳品質量安全重大事故。
3?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疾病信息、監管信息等,對發現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乳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風險評估,并采取相應的監測、檢測和監督措施。有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引導、規范乳制品生產企業和銷售者依法生產經營。
二、規范乳品生產,嚴格準入制度
4?從事乳制品生產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取得所在地質量監督部門頒發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符合國家奶業產業政策;廠房的選址和設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具備生產的乳制品品種和數量相適應的生產、包裝和檢測設備;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有符合環保要求的廢水、廢氣、垃圾等污染物的處理設施;有經培訓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證明的從業人員;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5?質量監督部門對乳制品生產企業頒發食品生產許可證,應當征求所在地工業行業管理部門的意見。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乳制品生產。
三、加強質量管理,健全企業制度
6?乳制品生產企業要嚴把進廠關,必須建立生鮮乳進貨查驗制度,逐批檢測收購的生鮮乳,如實記錄質量檢測情況、供貨者的名稱以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并查驗運輸車輛生鮮乳交接單。查驗記錄和生鮮乳交接單應當保存2年。乳制品生產企業不得向未取得畜牧主管部門頒發的生鮮乳收購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購進生鮮乳。鼓勵乳制品生產企業增加資金投入,建設自有的生鮮乳生產基地,以確保原料乳的質量。
7?乳制品生產企業不得購進獸藥等化學物質殘留超標,或者含有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致病性的寄生蟲和微生物、生物毒素以及其他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生鮮乳。生產乳制品使用的生鮮乳、輔料、添加劑等,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對進廠的所有原輔材料和半成品,必須建立詳實的索證、索票制度,必須有供應方提供的產品檢驗報告或者驗收檢驗報告,必須有進貨、使用臺帳,并做到真實可追溯,確保不合格的原材料不進廠。
8?乳制品生產企業應當嚴格執行食品添加劑備案制度,使用的添加劑必須到當地縣級質量監督部門備案。
9?乳制品生產企業除應依據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檢驗的需要配備檢驗儀器和設備外,必須配置能夠檢驗三聚氰胺項目的高效液相色譜儀等檢驗設備。乳制品生產企業應有足夠的產品質量管理及檢驗人員,質量檢驗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學歷,并獲得食品質量檢驗員資格證書。
10?經企業驗收合格的原材料,應遵照“先進先出”的原則。原材料進廠應根據生產日期或供應商的編號等編訂批號,該批號一直延用至生產記錄表,同時進廠的原料奶每批要留有備樣,以便查證追溯。
11?乳制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質量管理制度,完善質量管理體系,采取質量安全管理措施,對生產過程、關鍵工序、質量控制點、生產過程檢驗等做出詳實記錄。對乳制品生產實施從原料進廠到成品出廠的全過程質量控制,保證產品質量安全。乳制品生產企業必須保持生產加工過程中的環境衛生,必須保證廠區及廠區周邊有良好的衛生環境。
12?乳制品生產企業應當符合良好生產規范要求,禁止在乳制品生產過程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學物質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鼓勵乳制品生產企業實施監測、檢測和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提高乳制品安全管理水平。生產嬰幼兒奶粉的企業應當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生產的乳制品應當經過巴氏殺菌、高溫殺菌、超高溫殺菌或者其他有效方式殺菌。生產發酵乳制品的菌種應當純良、無害,定期鑒定,防止雜菌污染。生產嬰幼兒奶粉應當保證嬰幼兒生長發育所需的營養成分,不得添加任何可能危害嬰幼兒身體健康和生長發育的物質。
13?出廠的乳制品應當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乳制品生產企業應當對出廠的乳制品批批檢驗,并保存原始記錄和檢驗報告,留取樣品。檢驗內容應當包括乳制品的感官指標、理化指標、衛生指標和乳制品中使用的添加劑、穩定劑以及酸奶中使用的菌種等;嬰幼兒奶粉在出廠前還應當檢測營養成分,并嚴格檢驗三聚氰胺、抗生素等項目。對檢驗合格的乳制品應當標識檢驗合格證號;檢驗報告應當保存2年。企業產品出廠前,核對該批產品檢驗報告,沒有檢驗報告或檢驗結果不合格的產品一律不得出廠。
14?乳制品的包裝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如實標明產品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產企業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保質期,產品標準代號,貯存條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的化學通用名稱,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規定必須標明的其他事項。使用奶粉、黃油、乳清粉等原料加工的液態奶,應當在包裝上注明;使用復原乳作為原料生產液態奶的,應當標明“復原乳”字樣,并在產品配料中如實標明復原乳所含原料及比例。嬰幼兒奶粉標簽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詳細說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
15?乳制品生產企業應當如實記錄產品銷售臺帳,詳細記錄銷售的乳制品名稱、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檢驗合格證號、購貨者名稱及其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以便產品發現問題時能及時召回。
16?乳制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乳制品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險或者可能危害嬰幼兒身體健康或者生長發育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報告有關主管部門,告知銷售者、消費者,召回已經出廠、上市銷售的乳制品,并記錄召回情況。乳制品生產企業對召回的乳制品應當采取銷毀、無害化處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
四、加大執法力度,強化監管措施
17?質量監督部門要加強生產加工環節的日常質量安全監管巡查,認真做好巡查、回訪、監督檢查記錄,督促企業建立“三帳一單”簽字制度。“三帳”即指原料進廠登記帳、生產過程質量控制和管理帳、產品出廠質量檢驗帳;“一單”即指產品出廠放行單。
18?乳制品生產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學物質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照;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畜牧主管部門、質量監督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的乳品,以及相關的工具、設備等物品,并處違法乳品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罰款,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照。
19?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中,對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險或者可能危害嬰幼兒身體健康和生長發育的乳制品,責令并監督生產企業召回。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乳品生產經營者違法行為記錄,及時提供給中國人民銀行,由中國人民銀行納入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
20?質量監督部門要督促幫助乳制品生產企業完善各項制度。乳品企業較為集中的縣(市)所在地的縣級質檢機構要配備檢測三聚氰胺的設備,加大對乳制品企業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頻率,規范乳制品企業生產行為,提高乳制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生產水平。
21?質量監督部門對生產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嬰幼兒身體健康和生長發育的乳制品,且不停止生產、不召回的企業,要責令停止生產、召回;拒不停止生產、拒不召回的,沒收其違法所得、違法乳制品和相關的工具、設備等物品,并處違法乳制品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罰款,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營業證照。
22?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堅決打擊乳品生產加工環節和市場流通環節摻雜使假等違法行為,對生產、銷售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構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并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營業證照;尚不構成犯罪的,要沒收違法所得、違法乳制品和相關的工具、設備等物品,并處違法乳品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營業證照。
23?乳制品生產企業和銷售者在發生乳品質量安全事故后未報告、處置的,由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毀滅有關證據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營業證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在嬰幼兒奶粉生產過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學物質或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或者生產、銷售的嬰幼兒奶粉營養成分不足、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要從重處罰。
24?乳制品生產企業未取得生產許可證,或者取得生產許可證后不按照法定條件、法定要求從事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此意見有效期自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六日起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止。
《關于進一步加強乳制品企業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實施意見》已經市政府第15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關于進一步加強乳制品企業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實施意見
為進一步加強乳制品企業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保證乳制品質量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促進乳制品產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明確相關職責,確保責任落實
1?乳制品生產企業和銷售者對其生產、銷售的乳品質量安全負責,是乳品質量安全的第一責任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切實把好原料進廠和產品出廠質量安全兩道關口。
2?各級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乳品質量安全監管負總責。質量監督部門負責乳制品生產環節的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乳制品銷售環節的監督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乳品質量安全的綜合協調,組織查處乳品質量安全重大事故。
3?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疾病信息、監管信息等,對發現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乳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風險評估,并采取相應的監測、檢測和監督措施。有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引導、規范乳制品生產企業和銷售者依法生產經營。
二、規范乳品生產,嚴格準入制度
4?從事乳制品生產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取得所在地質量監督部門頒發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符合國家奶業產業政策;廠房的選址和設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具備生產的乳制品品種和數量相適應的生產、包裝和檢測設備;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有符合環保要求的廢水、廢氣、垃圾等污染物的處理設施;有經培訓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證明的從業人員;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5?質量監督部門對乳制品生產企業頒發食品生產許可證,應當征求所在地工業行業管理部門的意見。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乳制品生產。
三、加強質量管理,健全企業制度
6?乳制品生產企業要嚴把進廠關,必須建立生鮮乳進貨查驗制度,逐批檢測收購的生鮮乳,如實記錄質量檢測情況、供貨者的名稱以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并查驗運輸車輛生鮮乳交接單。查驗記錄和生鮮乳交接單應當保存2年。乳制品生產企業不得向未取得畜牧主管部門頒發的生鮮乳收購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購進生鮮乳。鼓勵乳制品生產企業增加資金投入,建設自有的生鮮乳生產基地,以確保原料乳的質量。
7?乳制品生產企業不得購進獸藥等化學物質殘留超標,或者含有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致病性的寄生蟲和微生物、生物毒素以及其他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生鮮乳。生產乳制品使用的生鮮乳、輔料、添加劑等,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對進廠的所有原輔材料和半成品,必須建立詳實的索證、索票制度,必須有供應方提供的產品檢驗報告或者驗收檢驗報告,必須有進貨、使用臺帳,并做到真實可追溯,確保不合格的原材料不進廠。
8?乳制品生產企業應當嚴格執行食品添加劑備案制度,使用的添加劑必須到當地縣級質量監督部門備案。
9?乳制品生產企業除應依據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檢驗的需要配備檢驗儀器和設備外,必須配置能夠檢驗三聚氰胺項目的高效液相色譜儀等檢驗設備。乳制品生產企業應有足夠的產品質量管理及檢驗人員,質量檢驗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學歷,并獲得食品質量檢驗員資格證書。
10?經企業驗收合格的原材料,應遵照“先進先出”的原則。原材料進廠應根據生產日期或供應商的編號等編訂批號,該批號一直延用至生產記錄表,同時進廠的原料奶每批要留有備樣,以便查證追溯。
11?乳制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質量管理制度,完善質量管理體系,采取質量安全管理措施,對生產過程、關鍵工序、質量控制點、生產過程檢驗等做出詳實記錄。對乳制品生產實施從原料進廠到成品出廠的全過程質量控制,保證產品質量安全。乳制品生產企業必須保持生產加工過程中的環境衛生,必須保證廠區及廠區周邊有良好的衛生環境。
12?乳制品生產企業應當符合良好生產規范要求,禁止在乳制品生產過程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學物質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鼓勵乳制品生產企業實施監測、檢測和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提高乳制品安全管理水平。生產嬰幼兒奶粉的企業應當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生產的乳制品應當經過巴氏殺菌、高溫殺菌、超高溫殺菌或者其他有效方式殺菌。生產發酵乳制品的菌種應當純良、無害,定期鑒定,防止雜菌污染。生產嬰幼兒奶粉應當保證嬰幼兒生長發育所需的營養成分,不得添加任何可能危害嬰幼兒身體健康和生長發育的物質。
13?出廠的乳制品應當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乳制品生產企業應當對出廠的乳制品批批檢驗,并保存原始記錄和檢驗報告,留取樣品。檢驗內容應當包括乳制品的感官指標、理化指標、衛生指標和乳制品中使用的添加劑、穩定劑以及酸奶中使用的菌種等;嬰幼兒奶粉在出廠前還應當檢測營養成分,并嚴格檢驗三聚氰胺、抗生素等項目。對檢驗合格的乳制品應當標識檢驗合格證號;檢驗報告應當保存2年。企業產品出廠前,核對該批產品檢驗報告,沒有檢驗報告或檢驗結果不合格的產品一律不得出廠。
14?乳制品的包裝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如實標明產品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產企業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保質期,產品標準代號,貯存條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的化學通用名稱,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規定必須標明的其他事項。使用奶粉、黃油、乳清粉等原料加工的液態奶,應當在包裝上注明;使用復原乳作為原料生產液態奶的,應當標明“復原乳”字樣,并在產品配料中如實標明復原乳所含原料及比例。嬰幼兒奶粉標簽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詳細說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
15?乳制品生產企業應當如實記錄產品銷售臺帳,詳細記錄銷售的乳制品名稱、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檢驗合格證號、購貨者名稱及其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以便產品發現問題時能及時召回。
16?乳制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乳制品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險或者可能危害嬰幼兒身體健康或者生長發育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報告有關主管部門,告知銷售者、消費者,召回已經出廠、上市銷售的乳制品,并記錄召回情況。乳制品生產企業對召回的乳制品應當采取銷毀、無害化處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
四、加大執法力度,強化監管措施
17?質量監督部門要加強生產加工環節的日常質量安全監管巡查,認真做好巡查、回訪、監督檢查記錄,督促企業建立“三帳一單”簽字制度。“三帳”即指原料進廠登記帳、生產過程質量控制和管理帳、產品出廠質量檢驗帳;“一單”即指產品出廠放行單。
18?乳制品生產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學物質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照;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畜牧主管部門、質量監督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的乳品,以及相關的工具、設備等物品,并處違法乳品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罰款,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照。
19?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中,對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險或者可能危害嬰幼兒身體健康和生長發育的乳制品,責令并監督生產企業召回。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乳品生產經營者違法行為記錄,及時提供給中國人民銀行,由中國人民銀行納入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
20?質量監督部門要督促幫助乳制品生產企業完善各項制度。乳品企業較為集中的縣(市)所在地的縣級質檢機構要配備檢測三聚氰胺的設備,加大對乳制品企業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頻率,規范乳制品企業生產行為,提高乳制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生產水平。
21?質量監督部門對生產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嬰幼兒身體健康和生長發育的乳制品,且不停止生產、不召回的企業,要責令停止生產、召回;拒不停止生產、拒不召回的,沒收其違法所得、違法乳制品和相關的工具、設備等物品,并處違法乳制品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罰款,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營業證照。
22?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堅決打擊乳品生產加工環節和市場流通環節摻雜使假等違法行為,對生產、銷售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構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并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營業證照;尚不構成犯罪的,要沒收違法所得、違法乳制品和相關的工具、設備等物品,并處違法乳品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營業證照。
23?乳制品生產企業和銷售者在發生乳品質量安全事故后未報告、處置的,由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毀滅有關證據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營業證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在嬰幼兒奶粉生產過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學物質或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或者生產、銷售的嬰幼兒奶粉營養成分不足、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要從重處罰。
24?乳制品生產企業未取得生產許可證,或者取得生產許可證后不按照法定條件、法定要求從事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此意見有效期自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六日起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止。